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

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23

•【文号】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为保护环境和民众健康,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铬化合物污染防治,促进铬化合物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铬化合物行业发展方式,确保铬化合物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环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坚持技术进步,严格执行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有毒铬渣产生,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现有、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发展目标。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实现当年产生铬渣当年处置完毕,环境风险大幅降低;2013年年底前,淘汰铬化合物有钙焙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到“十二五”末,铬化合物生产厂点进一步减少,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环境友好、监管有力的铬化合物行业健康发展格局。

二、严格准入,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铬盐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满足区域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并符合国家及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对于未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及未实现当年产生铬渣当年处置完毕的市(地区、州、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布局准入。坚持铬化合物厂点总量控制。鼓励通过整合现有企业布点,在条件适宜的区域适度发展以无钙焙烧等先进清洁工艺为基础的化工、冶金、建材产业链,向规模化、集约化、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禁止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资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

设项目,已在上述区域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应尽快关停,消除环境隐患。

(六)强化项目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批复文件、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时、按标准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焙烧法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单线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万吨/年。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已经建设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书》。

三、加快产业转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七)推动兼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技术优势开展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铬化合物行业兼并重组要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市场规律、提高企业规模效益、减少生产厂点,并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工艺产能。

(八)加快技术改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年底前淘汰有钙焙烧工艺,限制少钙焙烧工艺。采用有钙和少钙焙烧工艺的企业要加快利用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鼓励铬铁碱溶氧化制铬酸钠、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法等清洁生产技术的产业化应用。进行无钙焙烧工艺改造的,必须对后续浸取、蒸发等工序一并改造,并配套铬渣无害化处置装置,含铬废水净化回用装置以及含铬粉尘防治设施,使其符合现有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要求。铬渣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必须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少钙焙烧工艺铬渣排放量不超过1.2吨/吨重铬酸钠,渣中氧化钙含量不超过15%(以干渣计),酸溶性六价铬含量不超过0.5%。

(九)开展清洁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应达到《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的要求。吨产品(以重铬酸钠计,下同)铬矿消耗小于1.15吨(以含Cr2O350%标准矿计),原料中不添加钙质辅料,铬渣排放量不超过0.8吨,渣中氧化钙含量不超过3%(以干渣计),水溶性六价铬含量不超过0.1%,酸溶性六价铬无检出。含铬废水处理达标率100%,含铬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十)强化铬渣治理。铬化合物生产企业要强化铬渣治理工作,在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前提下,鼓励并推动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与冶金、建材行业及科研院校等的联合,在冶金、建材行业逐步开展铬渣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鼓励开发并应用铬渣生产含铬生铁、碳素铬铁、无机颜料等工艺技术及装备。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将铬化合物生产企业纳入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加强监管;督促生产企业对铬渣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新排放铬渣原则上应当在当月内无害化处置完毕,因综合利用等特殊原因堆存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工艺返渣的贮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每月产品产量的3倍,因工艺等特殊原因需增加贮存量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铬渣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四、加强许可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严格条件审查。现有、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书》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意见的相关要求严格条件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有必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实地查验(核查要点见附件)。《许可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须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审查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进展情况以及铬化合物生产装置运行情况。如发现被许可企业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被许可人不得提出新的许可申请。

五、开展行业核查,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十三)开展环保核查。自2013年起,各相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情况、重金属污染控制情况、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的重点抽查对象,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结果及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各相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现场检查发现堆存铬渣超过3个月产生量的单位(工艺返渣除外),要责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在3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铬渣产生单位承担。对新产生铬渣堆存量超过一年以上产生量、或超过5万吨以上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所涉及市(地区、州、盟)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四)开展淘汰有钙焙烧工艺督查。2013年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现有铬化合物生产企业落实有钙焙烧工艺淘汰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期

淘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六、保障措施

(十五)鼓励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积极开发工艺路线合理,含铬污染物减排明显,有利于副产物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新工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新工艺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将在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中予以支持。

(十六)加强政策支持。国家出台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推进铬渣、含铬铝泥、含铬芒硝、含铬硫酸氢钠等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以及含铬废水的回收利用。对依法取得《许可证书》,并在2013年年底前利用成熟技术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且按期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以及对率先实施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示范项目,按照《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工信部联节〔2012〕9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进行公告。有关企业要实施责任关怀制度,加强自律,主动宣传企业在污染物防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接受民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办法》及其他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宣贯、行业统计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铬化合物行业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铬化合物行业的管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

附件:现场核查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3日附件

现场核查要点

一、现有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检查项目各项手续批复原件(包括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等),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批复文件要求,不存在违规建设问题。

2.生产装置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远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3.生产工艺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优先采用《铬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等文件推荐的应用或推广技术。

4.焙烧工艺吨(折合)重铬酸钠产品铬渣产生量及渣中氧化钙含量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需出示检测报告,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样品采集应在生产装置连续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的前提下进行,采集对象为浸洗干燥后产生的铬渣,采集方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环境保护情况

5.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

6.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各项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依法每两年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列入《全国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公告》。

8.铬渣贮存场的建设、铬渣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

9.需转移的铬渣,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0.铬渣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100%(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允许有一定量的工艺返渣)。

11.企业三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相关问题是否整改。

12.建立含铬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并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含铬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13.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和与环保部门联网。

14.是否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

二、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一)检查项目各项手续批复原件(包括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等)。

(二)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所在地区或企业没有未处置完毕的历史遗留铬渣。

(三)生产装置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远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指导意见提出的布局原则。

(四)生产工艺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优先采用《铬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等文件推荐的应用或推广技术。

(五)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产能是否满足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容量和重金属污染控制的要求。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鼓励现有企业对照本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努力提升工艺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水平。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其他铁合金品种(含高炉生产的镍铁)暂不纳入规范条件。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 (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工艺装备 (一)主体工艺装备 1.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镍铁矿热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节能、安全及综合利用设施 1.铁合金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采用封闭料场,加工处理采用高效节能的预处理系统,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烧结机和回转窑应同步配套建设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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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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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执行最严格环保、水耗、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引领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全面完成长江经济带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一批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打造和培育500家绿色示范工厂、50家绿色示范园区,推广5000种以上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二、优化工业布局 (一)完善工业布局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长江流域、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构建特色突出、错位发展、互补互进的工业发展新格局。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目录。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新建重化工项目到长江岸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二)改造提升工业园区。严格沿江工业园区项目环境准入,完善园区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

铬化合物行业规范条件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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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涵养区、文化保护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铬化合物项目。 (五)严格控制铬化合物生产厂点总数,原则上不再新增焙烧法重铬酸钠生产厂点(搬迁企业除外);鼓励现有铬化合物企业联合或兼并重组,开展技术创新与改造,推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三、装置规模和技术装备 (六)新建重铬酸钠项目规模必须达到如下要求:焙烧法起始规模不小于5.0万吨/年(其中,单线设计产能不得小于2.5万吨/年),非焙烧法不得小于2.0万吨/年。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七)新建、改扩建重铬酸钠项目必须采用无钙焙烧、非焙烧法(包括:亚熔盐液相氧化法、铬铁碱溶氧化法、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法、铬铁矿加压碱浸氧化法)等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少钙焙烧工艺。 (八)焙烧工艺熟料浸滤铬酸钠工段,必须配有含铬水蒸气收集冷凝回用系统,不能有无组织排放现象,鼓励优先采用湿磨-带式过滤等先进工艺;铬酸钠碱性液中和除铝,鼓励采用铬矿焙烧尾气碳化中和除铝工艺;铬酸钠中性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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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背景 工业应急管理是工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保障生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面对日益增多的安全风险和复杂应急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为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指导意见 一、明确应急管理职责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应急监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对于存在特别重大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应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整改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应急管理

将信息化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巡检 系统等,提高应急救援的速度和效率。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应急管理 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信息素养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 应急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信 息共享机制和响应机制,提高应急的联动性和协同作战能力。同时, 要鼓励和支持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为各类应急事件的发生提 供有力支持。 五、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全球化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下,工业安全风险的跨国流 动和跨境影响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此类问题,要加强国际合作,分 享技术和经验,共同保障全球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 结论 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到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加强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应急监管、 推进信息化应急管理、加强跨部门协作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不断提 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 更好地推动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

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07.23 •【字号】石环发[2012]120号 •【施行日期】2012.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综 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环发〔2012〕12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市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为严格落实《石家庄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确保我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重金属污染现状分析 我市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较大,行业和地区排放集中。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2007年石家庄市工业废水中涉及的5种重金属总铬、砷、铅、镉、汞的总产生量为102.187t,其中总铬、砷、铅、镉、汞的产生量分别为51601.95kg、

49274.06kg、1297.56kg、12.66kg、0.77kg,废水中重金属主要总铬、砷、铅、镉、汞排放量分别为19180.17kg、92.14kg、218.58kg、12.56kg、0.77kg。其中无极县、辛集市、赵县、深泽县、栾城县、裕华区等县(市)、区重金属产生量位居石家庄市前五位。主要产生行业为皮革及其制品业、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子产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007年石家庄市工业废气中涉及的5种重金属主要为铅,其产生量为 43.72kg;工业废气中铅排放量39.02kg。主要产生行业为电池制造业。 石家庄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不超标。 2011年,石家庄市同泰皮革工业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顺帆电瓶厂两家企业已全厂关闭(无极县政府《关于关闭石家庄市同泰皮革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和落后产能的通知》无政[2011]17号),年削减重金属铬30千克、铅2千克。 二、总体设计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转发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 3.《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4.《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 5.《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6.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7.石家庄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二)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0 •【文号】环发[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的科学依据,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制修订地方环保标准步伐 (一)制定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或计划。各地要加强本地区环境问题研究,识别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源,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应包括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实施评估、标准宣传培训等内容。 (二)明确制定地方环保标准的重点区域。有下列情况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环保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产业集中度高、环境问题

突出、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地区;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地区。鼓励各地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三)依法制定地方环保标准。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规定,制定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我部备案。地方环保标准应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一致。在地方环保标准中只规定个别指标,其余指标参照国家环保标准实施的,应在标准文本中予以明确。新的国家环保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复审修订相应的地方环保标准。 各地在制定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生态等方面的地方环保标准时,应慎重确定标准的性质与内容;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应参照地方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国家环保标准尚未规定的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地方可以制定试行标准,待相应的国家环保标准发布后废止。 二、提升环保标准实施水平 (四)准确把握各类环保标准作用定位。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状况的标尺,其实施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排放标准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并结合当地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等目标,必要时设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现有企业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后应严格执行新标准。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着力解决选择性执行标准及项目指标问题。 (五)开展环保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将新发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 办法全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全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1月6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 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23 •【文号】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为保护环境和民众健康,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铬化合物污染防治,促进铬化合物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铬化合物行业发展方式,确保铬化合物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环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坚持技术进步,严格执行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有毒铬渣产生,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现有、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发展目标。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实现当年产生铬渣当年处置完毕,环境风险大幅降低;2013年年底前,淘汰铬化合物有钙焙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到“十二五”末,铬化合物生产厂点进一步减少,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环境友好、监管有力的铬化合物行业健康发展格局。 二、严格准入,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铬盐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满足区域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并符合国家及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对于未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及未实现当年产生铬渣当年处置完毕的市(地区、州、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布局准入。坚持铬化合物厂点总量控制。鼓励通过整合现有企业布点,在条件适宜的区域适度发展以无钙焙烧等先进清洁工艺为基础的化工、冶金、建材产业链,向规模化、集约化、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禁止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资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 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0.06.09 •【文号】工信部安全〔2020〕83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 导意见 工信部安全〔2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立足源头预防,做到关口前移,指导工业行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健全完善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厘清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关系,依法行政,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其他工业行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体系,结合业务分工,明确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域负责人及相关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工作深度融合。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加强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三)着力发现问题并积极化解风险。注重加强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重点行业存在的共性风险因素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或通报的隐患和问题,加强沟通协商,综合利用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改造、化解过剩产能等手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源头治理。 (四)以安全发展理念统筹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规划要充分体现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任务和要求。坚持用安全生产倒逼机制推动工业转型发展,对安全条件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促使企业加快改造升级。持续推进去产能工作,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科[2022]1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消费者利益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满足了泛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特殊是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深,出口锐减、内需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业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见的挑战。在此形势下,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已成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工业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近年来,工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贯彻不力。不少现有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依靠执法监督部门推动贯彻实施;而大量指导产业发展的推荐性标准基本依靠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和贯彻实施,缺乏有效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导致许多标准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制约了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许多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我国工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许多工业产品的关键技术依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缓慢,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品牌意识淡漠,品牌哺育力度不足,产品品牌附加值低,目前多数出口产品为贴牌生产,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足 20%。 (三)落后的生产技术淘汰缓慢。重投入轻产出、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四)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一些企业的质量竞争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缺失,质量工作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的老

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3篇)

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根据____转发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____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____”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区内产生、使用、排放重金属企业的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重点防治的行业和企业,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使重金属污染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三、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现状 目前我区涉重企业主要是海恩电池有限公司、市电镀厂、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市蓄电池厂、天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分别涉及重金属元素是:铅、锌,铬、汞、铅、铜,其中市蓄电池厂已于____年____月自行停产。 四、____年重金属污染削减目标 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各县(区)____年度实施方案中重点重金属目标削减率在的基础上削减____%以上。经调查,我区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无涉重企业,污染源普查库中有两家涉重企业:市蓄电池厂(铅

污染物排放量为____千克/年);经济开发区好友矿产品加工厂(铅污染物排放量为____千克/年),其中市蓄电池厂已于____年____月自行停产。经济开发区好友矿产品加工厂位于原____区南马厂乡境内,后因区域调整,南马厂乡划归市经济开发区(该企业已不属于我区管理)。综上所述,我区的重点重金属目标削减率在的基础上削减____%。 五、____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为了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增量,____年我区将进一步优化涉重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控制,力争重金属产生和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 1、严格环评制度。严格“涉重”项目环评审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中,涉及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入园进区”,并符合园区(或专业片区)产业定位,其环评文件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涉重”项目。 2、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涉重企业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并实施从重处罚。 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分批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年内督促海恩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 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4.07.02 •【文号】工信部节函[2014]308号 •【施行日期】2014.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 建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函[201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58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2014年,选择钢铁、有色、石化、建材、机械、电子电器、汽车、纺织等8个行业进行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个行业限推荐1家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限推荐2家企业,有关中央企业限推荐本集团内1家企业。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

协会及中央企业组织申报,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2日 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生态设计是工业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活动。创建生态设计示范企业是工业领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于引领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创新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育产品和品牌影响力,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探索建立我国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激励机制和推行模式,引导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控制”转变为目标,在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产业关联度大、产品影响广泛的工业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产品市场影响力大、设计开发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开展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试点工作。 经过2-3年试点,每个行业树立1-2家示范企业;探索建立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生态设计评价体系;总结示范企业推进模式和有益经验在全行业推广,引导工业行业和企业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和生态设计能力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豫环文[2017]2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

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源头预防,管控风险。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深化治污,改善质量。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稳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对环境风险较大或环境质量不达标重点区域,及时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或污染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等措施,有效降低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力争实现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升全省环境质量水平。要堵疏结合,引导提升,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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