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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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

(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

(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

(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二,条约的名称

(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

(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

(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

(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

(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

(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

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条约

二、近代条约

三、现代条约

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

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国际法的分支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

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四、新的发展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

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一节缔约能力

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

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二、国家的缔约能力: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

能力”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争取独立民族的缔约能力

四、非主权实体的缔约问题

第二节全权证书

一、概念: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

者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到条约的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有效条件:

1、主管机关颁发

2、叙明权限

3、书面形式

二、作用

三、出示

四、免除

1、国家元首、政府首长以及外交部长,事实关于缔结条约之一切行为

2、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的约文

3、国家派往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或者其机关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

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非正式会议、一揽子交易

二、约文的起草和决定

(一)全体一致

(二)多数同意

(三)协商一致

三、约文的认证:各个谈判方最后确认议定约文是准确的和确定的,可以作

为作准文本,以便各谈判方能据此作出决定是否予以签署或批准

(一)草签:仅起认证约文之用,非必经程序

(二)暂签:待核准签署,一种不完全签署

(三)签署:完全签署

四、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

(一)签署

1、签署的效果

(1)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最后签署,缔约程序全部完成:1969年公约的三种情形:

条约中规定了签署具有这样的效果、各谈判方另外签订协议规定签署有这样的效果、谈判代表在谈判中表明了或者出事了全权证书中载明了签署具有这样的效果(2)初步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简单签署,缔约程序的一个阶段,签署方不承担条约规定的直接权利和义务,但负有在条约批准前不采取任何足以妨碍跳跃目的以及宗旨的行动的义务。

(二)批准

1、含义:一国确定地表达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国内批准与国际批准:

2、批准的义务问题

3、关于批准的剩余规则:1969年公约规定条约批准的四种情形

(1)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2)另经确定谈判过协议需要批准

(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做须经批准之签署

(4)该国对条约做须经批准之签署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经于谈判时由此表示

4、批准的方式:制作批准书

(1)批准书的内容和签署

(2)批准书的交换、交存和通知:三种方式

有缔约国互相交换、将文书交存保管机关、如经协议通知缔约国或者保管机关5、接受和核准: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新方式,法律效果与批准相同,

但在国内程序上有所不同。批准由已过立法机关进行,而接受和核准则由一国政府进行。

(三)加入

1、加入的含义: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从而成为条约缔约

国的一种方式。1969公约规定已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三种情况:(1)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2)另经确定谈判过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2、加入的对象:开放式的多边条约

——已生效条约的加入

——未生效条约的加入

3、加入与批准:加入是一种独立地、确定地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形式,无需

再经批准。假如具有和批准相同的法律效果。

4、形式:书面通知条约保管机关或存放加入书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使用的范围

二、缔约权的行使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议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三、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5、缔约双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需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八条规定:除上述须经批准的跳跃和重要协定外的协定,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适用国务院核准的程序

四、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1、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2、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节条约的生效

一、含义:条约本身正式产生法律效力,从而对其当事国产生拘束力的法律

状态

——条约的生效不同于条约对一个国家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也不同于条约的实行

二、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一)条约签署即生效

(二)条约签署后一定时间内生效

(三)条约签署后自某一确定的日期生效

(四)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五)自相互通知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后生效

(七)自缔约双方完成各国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八)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其一定期间后生效

三、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一)多边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自一定数量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加入书、核准书或接受书后的一定期间内

生效

(三)自一定数量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加入书后生效

(四)自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含某些特定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五)自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含某些特定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一定时间内生效(六)自指定的国家都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条约的保留

一、定义: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

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该国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构成要素:

(一)保留的对象为多边条约

(二)必须是一项单方面的生命

(三)在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

(四)符合保留的目的

三、保留的目的

(一)保留的排除效果: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留的更改效果: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保留与解释性声明

第二节保留的效力

一、保留规则的发展:

(一)传统规则——全体一致原则:一向保留必须得到其他所有缔约方的同意才能有效

1、国际联盟成立之前

2、国际联盟时期

3、联合国时期

(二)泛美联盟的实践——反向一致原则:一项保留只要不是被条约所有的缔约国反对,那么该保留就是有效的

二、现代保留制度的确立

1951年国际法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即反对保留必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做出,也反对可以无限制地任意保留。衡量保留有效性的关键标准是保留是否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符合

三、现代保留制度的内容

(一)推定允许保留

(二)保留的提出:1969公约规定,出三种情况之一外,一国可以在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

1、该项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

2、该条约规定只允许做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该项保留不在其内

3、在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符合(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凡条约明文准许之保留,无需其他缔约方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方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

之间全部适用的是每一当事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

3、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长成,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必须经过该组织主管机关

接受

4、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非条约本身另有不同规定,那么

(1)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方接受,就另一缔约方面而言,保留方既成为条约之当事方,但须以条约已经在他们之间生效为前提条件

(2)一缔约方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约束而富有保留的行为,至少有另一个缔约方接受该保留则有效

(四)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1、如果一项保留已经有效成立,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的另一个当事国之间,该

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2、在没有提出保留的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任何规定

3、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

间仅不实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五)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1、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该保留的国家的同

2、对保留提出的反对可以随时撤回

3、撤回保留以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4、撤回保留或者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者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

起开始发生效力。

第三节保留的程序

一、保留的提出:

(一)主体——与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主题相同,需出示适当的全权证书(二)提出时机——应当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

(三)保留的方式——书面形式提出

(四)通知——范围包括条约的缔约国以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到达生效

二、提出对保留的反对

1、“反对”的定义:一国针对另一国对条约提出的一项保留时所做出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者名称如何,提出反对的国家意图在与提出保留的国家关系中据此以排除或者改变保留的法律效力,或者排除整个条约的适用。

2、提出反对的时机:如果一方在接到关于保留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届满时或者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较厚的日期为准,没有对保留提出反对,则此项保留即视为被该方接受

3、提出反对的形式:书面形式

第四章条约的遵守与适用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基本含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缔约国对于一项合法有效的条约有义务善意地旅行和遵守,它为履行国际条约奠

定了基础

(二)限制:

1、合法有效条约

2、情势变更

3、国家行使自卫权

4、缔约一方重大违约。

一、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26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个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旅行

第27条: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第二节条约的适用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不溯及既往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领土适用、域外适用

第三节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害、也无收益: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

务或者权力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规定为第三国创

设义务,并且该项义务经第三国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三、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力: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规定为第三国创

设权力,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

利,该第三国倘若无相反之表示,应当推定其表示同意。

第五章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一节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定义:有权解释机关根据一定的解释规则,对条约规定的含义加以澄清,为了正确适用条约而对其真实含义予以确定的过程

二、条约的解释机关

(一)条约当事国的解释

(二)国际组织的解释

(三)国际性司法机构的解释

三、条约的解释规则

1、条约解释的通则:应当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以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得补充规则:适用上述通则进行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者难以解释,或者导致显然荒谬不合理的结果时,为了确定该用语的意义,可以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以及缔结的情况

3、多种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除条约规定或者该条约各个当事国约定在有分歧时以一个特定的约文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在各个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同的含义。

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修订的概念:条约当事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

二、条约的修正:指意图在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并使得修订后的条约为所有当事国所接受的条约修订方式

1、有权提议修正的主体

2、提出修正建议的时间

3、是否进行修正的决议

4、参加修正的主体

5、修正案的通过

6、修正案的生效

7、《联合国宪章》的修正

三、条约的修改

1、条约内规定了做这种修改的可能

2、条约不禁止这种修改

第三节条约的无效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

2、同意的自由

3、符合强行法

二、条约无效的原因

(一)缔约能力不具备

宪法主义与国际法主义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但是,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二)同意不自由

1、错误:事实错误。是缔约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关键因素,文字错误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2、诈欺

3、贿赂:对一个缔约国代表贿赂,而非对国家贿赂

4、强迫:对一国缔约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本身的强迫

(三)违反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法律抵触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的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逊损抑并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四节条约无效的后果

一、条约无效的程序

(一)通知:强制性程序,书面形式

(二)宣告:三个月、书面文件

(三)争端解决

二、条约无效的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对善意履行条约国家的救济措施:恢复原状,保留履行效果

(三)与强行法抵触而导致条约无效的后果

1、尽量消除依据与任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定相抵触之规定所实施行为之后果

2、使得彼此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第六章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

第一节概述

一、终止的定义:条约生效以后,由于某些法定原因的出现,导致条约不再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状态

二、条约终止与条约无效的区别

1、产生原因

2、溯及后果

3、法律后果

三、条约暂停实施的定义:条约生效后,由于某些法定原因的出现,导致条约在一定时期内暂时不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等待这些原因消失后,条约继续实行的情况

四、条约终止与条约暂停实施的区别

1、条约的效力

2、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条约终止或暂停实施的原因

一、条约终止的一般原因

1、条约的有效期届满

2、条约的规定执行完毕

3、当事国数目不能满足条约继续有效的条件

4、条约被代替

5、单方解约或退约

6、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

7、履行不可能

8、条约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9、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

二、条约暂停实施的原因

1、条约本身的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嗣后明示共同同意

2、全体当事国默示共同同意

3、条约履行暂时不可能

4、外交或者领事关系断绝

5、多边条约仅仅由部分当事国协议而在彼此间暂停实施

2020《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它同所有权一样, 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法律表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 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01知识点整理及重点题型梳理]北魏孝文帝改革

精品文档用心整理 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一 知识点梳理 重点题型( 常考知识点 )巩固练习 北魏孝文帝改革 考点解读 考点提示 北魏孝文帝改革 知识经纬 知识清单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历史背景 1、有利的社会条件:__①__的崛起及统一黄河流域(公元439年) 北魏统一黄河流域后,初步结束北方分裂割据的局面,社会环境较为安定,生产发展,民族融合加强;北魏参照汉族政权的一些统治方式,拓跋族由游牧生活转向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北魏重用汉族儒生、兴办太学,越来越多地吸收汉族先进文化。 2、改革的必要性——社会矛盾尖锐 由于北魏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各种制度的建设有许多不够完善和欠缺之处,致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一是农民负担沉重、阶级矛盾尖锐,二是民族矛盾激化,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3、个人因素:冯太后和__②__深受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 执掌朝廷实权的冯太后,积极推动北魏统治者学习汉族先进文化。使年幼的君主孝文帝对汉文化十分敬佩和仰慕,深感要巩固统治必须借鉴汉族封建国家的统治经验,改革鲜卑族落后的统治方式。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 1、冯太后临朝称制时期的改革 (1)制定官吏俸禄制,整顿吏治。 (2)设立__③__,保证国家对人民有效控制。 (3)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 2、孝文帝亲政时期的改革 (1)迁都洛阳:为了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加强对黄河流域的控制,孝文帝决定迁都洛阳。_④_年正式迁都洛阳。

, 精品文档 用心整理 (2)移风易俗: __⑤__:鲜卑贵族一律改穿汉装。 讲汉话:孝文帝宣布以汉语为“正音”,称鲜卑语为“北语”,要求朝臣“断诸北语,一从正音”。 改汉姓,定门第等级。孝文帝下诏,将鲜卑人原有的姓氏改为汉姓。他还参照汉族门阀制度的做法,来确定鲜 卑贵族的门第高下,并按照门第高低来选拔人才,任命官吏。 通婚姻:孝文帝提倡鲜卑人与汉人通婚,通过这种政治联姻把两族统治者的利益和命运紧密连在一起,以巩固 统治。 改籍贯:凡已迁到洛阳的鲜卑人,一律以洛阳为原籍。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专题之北魏孝文帝改革 369639 北魏孝文帝的意义】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意义 1、性质:北魏孝文帝改革是自上而下掀起的一次改变北魏社会面貌的__⑥__改革。 2、意义: (1)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繁荣 繁荣原因:黄河流域的统一,社会安定:孝文帝改革政策的推动: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民族交流。 表现:不仅农业、畜牧业得到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日趋活跃。洛阳呈现出商业贸易繁荣的景象。 (2)加速政权封建化进程 迁都洛阳以后,鲜卑统治者接受了汉族先进文化制度,大大加速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进程,对北魏社会政治生 活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行的封建化措施有:尊儒崇经,兴办学校:恢复汉族的礼乐制度:采纳 汉族__⑦__制度。 (3)促进了民族的交流和融合 北魏孝文帝改革不仅缓和了民族矛盾,巩固了封建统治,更促进了民族的__⑧__,为结束长期分裂局面,重新 走向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 参考答案: ①北魏 ②孝文帝 ③三长制 ④495 ⑤易服装 ⑥封建化 ⑦封建统治 ⑧大融合 要点精析 要点一:详解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及其作用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专题之北魏孝文帝改革 369639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 措施 内容 作用 推行均田制 颁布均田令,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分给农民,由 恢复和发展了北方经济,促进了民族政权 农民承担一定的租税、徭役和兵役 的封建化,加强了民族融合 前期冯太 后主持, 重点创建 新制 设立三长制 改宗主督护制为三长制(邻长、里长、党长) 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统治,有利于中央集 直属州郡,负责检查户口和田亩,征收徭役和 权的巩固 兵役 整顿吏治 制定了俸禄制度,官吏的俸禄由国家征收和发 北魏吏治得到改善;农民赋役负担减轻, 后期孝文 帝主持, 放 推行租调制 规定一对夫妇每年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租 调 迁都洛阳 原因:旧都平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①政 治上:保守势力强大,民族隔阂深,改革阻力 大。②经济上: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粮食供 应困难。③军事上:受柔然威胁,也不利于经 略南方。④地理上:平城偏处塞上,远离中原 核心地带。而洛阳是中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 北方农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使农民的负担大为减轻,许多受庇于豪强 的农民也纷纷转向政府,成为国家的编户 齐民,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①打击了保守势力,保证了改革的深入; ②有利于胡汉民族文化的融合,使中华文 明得到进一步发展;③洛阳再次成为北方 政治、经济的中心;④为孝文帝进一步的 改革奠定了基础

知识产权法自考重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种专门的国际制度原是主体:在作品创造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孟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 由该国的民族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文档: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等著作人生权: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生相连而无直接财产内容权利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予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权益复制权:以印顺、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领接权:指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出版权;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表演者权利:依法对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通过无线电播由或图像构成录音作品的人合理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或则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可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全部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 领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侵权行为: 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 使用

2021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学习目与规定 理解知识产权概念、范畴、性质及特性,理解知识产权法含义、基本制度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基本。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与范畴 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她以为知识产权主线不同于对物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 二、知识产权范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多项选取题) 权三个构成某些。 普通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关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重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 知识产权老式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区别。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入,又浮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知识产权性质与特性 一、知识产权性质 1.私权是与公权相相应概念,指是私人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产生、行使和保护,合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用单独立法办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基本属性。 1.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精神财富,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 (1)不发生有形控制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特性(领略)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同样,具备排她性和绝对性特点。 2.专有性法律体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容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1)混淆与商标保护 ①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为了使商标能 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 混淆与商标保护 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认定 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使用侵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概念和主体 销售侵权 侵权和责任承担的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主观状态 标识侵权 更换商标 其他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执法措施:行政执法措施、诉讼保全措施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

②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确定为制止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未直接提到制止混淆,但禁止侵权使用意在制止混淆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①含义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误认。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错误,将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狭义混淆所说的“来源”或“出处”混淆一般发生在同种商品之间。广义的混淆是指除了来源、出处的混淆以外,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广义的混淆一般发生在不同种商品或服务之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视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而定。即采用广义混淆的标准。 ②种类 混淆包括现实混淆和可能混淆。 a.现实混淆即购买者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误购的事实。 b.可能混淆则不要求已经产生混淆的事实,而是足以发生混淆即可。 商标法上的混淆,无论狭义混淆还是广义混淆,均只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一定要求有混淆的事实。 (3)混淆的认定 认定混淆的一般原则: ①主观标准

高二历史会考重点知识点归纳

精心整理 高二历史会考重点知识点归纳 【篇一】 一、国共的十年对峙 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 1937年卢沟桥事变标志着全国抗日战争开始。面对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威胁,国共两党停止内战,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国民政府在正面战场组织了淞沪会战、太原会战、徐州会战、武汉会战等多次重大战役。 彭德怀指挥的百团大战,是抗日战争中,中*队主动出击日军的一次大规模战役。 ; ( 家政治制度起源于夏朝。 2.原始社会后期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所取代。 3.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周朝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西周宗法制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4.柳宗元的《封建论》说“夏、商、周、汉封建而延,秦郡邑而促”。文中的“封建”的含义是分封制。 5.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的是宗法制。 最* 劳动。古代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形成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 13.牛耕是我国农业技术耕作方式的一次革命。 14.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使用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耕作方式是垄作法。

15.古代中国手工业的三种主要经营形态分别是官营手工业、民营手工业、家庭营手工业。 16.明清时期,苏州和杭州是最的丝织业中心。 17.“商人”最早出自于商朝。 阶级矛盾:土地兼并、赋税沉重,连年战争、自然灾害-----农民起义 *:宋辽、宋夏战事不断 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2.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 积弱-----军队战斗力弱 原因:皇帝集军权、更戍法 积贫-----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入不敷出 (失败原因 和。 2、强兵之法(整军) 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军器监 作用:北宋国力增强,积弱局面有所改观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整理 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 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 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 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人身权(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内容: ① 发表权 ② 署名权 ③ 修改权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 2、 四、 表演者的权利:

精选文库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 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责任基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②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采取的责任形式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等。 ③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须以致害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构成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高中历史_一轮复习_二轮专题__笔记_非常详细_打印版

先秦(-前221年) 一.朝代更替 原始社会(-前2070) 奴隶社会:夏(形成)前2070-前1600 禹—桀 商(发展)前1600-前1046 汤—纣都城:殷(今河南安阳) 西周(强盛)前1046-前771 武王—周幽王都城:镐京(今西安) 春秋(瓦解)前770(周平王迁都洛邑)-前476 封建社会:战国(确立)前475-前221 二.阶段特征: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奠基 三.特征表现 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初步完善 ①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秩序的确立和完善(禅让-王位世袭-嫡长子继承) a.禅让制:原始部落,民主选举 从禅让到世袭是社会的重大进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历史发展 的必然趋势。 b.宗法制: 含义:周人把血缘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 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 上的矛盾。 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内容:大宗小宗(家族等级政治隶属) 作用:①保障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②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紧密的联系 在一起 ②地方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内外服制-分封制-郡县制) b.分封制:目的:巩固周王室统治 含义:封邦建国,是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条件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 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叫做诸侯国 对象:宗族姻亲、功臣、殷商贵族 义务:服从周王的政令; 承担军事义务; 定期朝觐和交纳贡赋; 派劳役为王室服务。 诸侯国:鲁齐燕宋卫晋 作用: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 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瓦解: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根本原因) 宗法分封的原则遭到破坏; 兼并战争; 战国各大国不再满足原来的封号,先后改称王。 c.郡县制:商鞅变法确立(背景内容作用) 背景:政治: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分封宗法制崩溃; 经济: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出现

高中历史必修一到必修三知识点复习大全

必修一 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一、分封制 目的:巩固国家政权 内容:①分封对象——王族、功臣、先代的贵族,②受封者义务——服从周王的命令、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③受封者权利——职位世袭、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 作用:①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管辖。②扩大了统治区域,开发了边远地区;③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④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但诸侯国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埋下分裂割据的隐患。 二、宗法制 定义:宗法制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统治的一种社会制度。 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互为表里。 影响: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特点:以宗法制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 三、秦的统一: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秦王嬴政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秦朝。 四、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 内容:①建立“皇帝”称号,确立皇帝制度。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由皇帝总揽,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 ②设置三公九卿中央官制: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太尉——负责全国军务。 ③在地方推行郡县制:郡的长官是郡守,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影响: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对中华民族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消极作用: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容易导致暴政,造成阶级矛盾的激化。 五、秦朝巩固统一的措施: ①颁布秦律、统一法令;②统一货币、度量衡;③统一文字;④修建驰道、灵渠;⑤修筑万里长城;组织移民。 秦朝灭亡的原因是秦的暴政 六、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 背景:汉初郡国并行,出现王国问题 措施: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汉武帝实行推恩令 作用:解决了王国问题,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了大一统局面。 唐末至五代出现了藩镇割据局面 七、宋初中央集权的强化 措施:①军事上:杯酒释兵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加强禁军、强干弱枝。 ②行政上:派文臣任地方长官;设通判负责监督。③经济上:地方赋税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控。 影响:①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消除了藩镇割据现象。②造成冗官、冗兵、冗费,埋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八、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权利类型。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具体包括: (1)著作权(含邻接权)(1分);(2)专利权(l分);(3)商标权(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3)知识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它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

务。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经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经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简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作品类别。 中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没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八章 著作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复习笔记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商标权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21.1 复习笔记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 【篇一:知识产权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 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 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 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 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 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 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 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 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 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 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 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 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 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 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 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三复习知识点总结

历史必修三复习提纲 第一单元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 1、“百家争鸣”的含义: “百家争鸣”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 所谓“百家”是泛指,意为数量多。《汉书·艺文志》上主要分为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十家。 所谓“争鸣”,是指当时代表各阶层,各派政治力量的学者或思想家,都希望按照本阶级(层)或本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对宇宙对社会对万事万物作出解释。于是,他们著书立说,广收门徒,高谈阔论,互相辩难,争相发表自己的见解。 2、“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社会原因 政治:社会大变革(宗法分封制和礼乐制崩溃、周天子权威丧失)和争霸战争为百家争鸣提供了历史舞台。在阶级关系上,“士”阶层的活跃和受重用。 经济: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促进了商业繁荣和城镇兴旺,封建经济迅速发展,为学术文化的繁荣提供了物质条件。 文化:专业文化阶层的形成、私学的兴起、相对宽松的学术环境、广泛的文化交流与碰撞,为百家争鸣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背景。 3、“百家争鸣”的主要流派和主要代表

二、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 1、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春秋末期,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提出“仁”;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以德治民”。 (2)战国时期初步发展: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主张“仁政”、“民贵君轻”、“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赋,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结合。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还提出“三纲五常”,有利于巩固君权,维护统治秩序。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4)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 (5)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 2.进步的思想家对传统儒学的批判 (1)明朝:李贽是明后期“异端”进步思想家,他指责儒家经典并非“万世之至论”,揭露道学的虚伪,反对歧视妇女和压抑商人。他是我国反封建的思想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带有民主性色彩。 (2)清初:黄宗羲:在明亡后,隐居著述,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激烈的批判,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对晚清民主思潮的兴起也有一定的影响。 顾炎武:明末清初思想家,强调“经世致用”的实际学问。著《天下郡国利病书》,他提倡“实学”的目的在于批判理学,反对君主专制政治,顾炎武的学风对清代学者影响很大。 王夫之是一位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他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不断变化的,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 方法总结 学习本单元,要宏观把握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主要注意以下线索: 1、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注意文化现象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学会透视文化现象背后的深层社会根源。 2、对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的完整理解,注意儒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地位。 3、注意寻找这部分内容与社会现实的结合点,如当前,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建立,注意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并学会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取其精华,剔除糟粕。 4、一定时期的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的反应,学习中注意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指导自己的学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先制定的法律是() A、《著作权法》 B、《专利法》 C、《商标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下列国际组织中,简称为WIPO的是() A、世界贸易组织 B、世界版权公约组织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D、亚太经合组织 3、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 A、《安娜法令》 B、《兰哈姆法》 C、《垄断法规》 D、《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4、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时事新闻 B、司法裁判文书 C、大百科全书 D、化学元素周期表 5、甲创作了一幅油画,有关部分认定该油画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油画可以出版 B、该油画不能在中国出版 C、该油画必须销毁 D、该油画不享有著作权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A、导演 B、编剧 C、演员 D、制片者 7、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

A、表演权 B、发表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8、对于美术作品,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权利是() A、发行权 B、汇编权 C、改编权 D、展览权 9、甲于1973年完成了一系列自然风光的摄影作品,于1975年8月发表在《国家地理》上,1996年5月甲逝世,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 A、2023年12月31日 B、2025年12月31日 C、2046年12月31日 D、2046年5月31日 10、单位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的起算时间是() A、开发完成日 B、登记注册日 C、核准授权日 D、首次发表日 11、M商场为吸引消费者,委托艺术家甲创作了一座雕像,放置于商场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雕像的著作权归属。对此,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是() A、M商场同意N商场复制一个相同的雕像 B、消费者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与雕像合作留念 C、M商场将该雕像制作成微缩纪念品向消费者出售 D、艺术家丙仿照该雕像并将其制作成小型纪念品销售 12、依据我国《专利法》,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计算机软件 B、产品发明 C、汽车外观 D、方法发明 13、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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