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检察院更改罪名的程序没有任何的规定,只规定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查明案件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所以说检察院是有权利更改罪名的。

一、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罪名,到了人民检察院被更改的这种案例是比较少见的,可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更改罪名的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其实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更改罪名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五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章立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初查 第三节立案 第七章侦查 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三节勘验、检查 第四节搜查 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辨认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八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受理 第二节审查 第三节起诉 第四节不起诉 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六节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立案监督 第二节侦查监督 第三节审判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执行监督 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 眉可删) 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负责的。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的侦查和审理,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也是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理,检察院在接受了案件后是会对案件重新进行新一遍的核查,在核查完毕后也是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一、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

授课提纲 导论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 怎样学习刑事诉讼法——法规研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1、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法条 2、有哪些法条需要精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简称《刑诉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六机关规定》4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刑诉解释》)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简称《高检刑诉规则》)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 《律师法》(2008、6、1) 3、怎样学习这些法条呢? 首先,要了解相关规定; 其次,要知其所以然; 第三,结合案例独立分析运用; 最后,回到对法条认识上。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选择题]: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的具体意见。在整个起诉阶段中,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文将从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基本内容、编写流程、规范要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对立案审查结果的综合体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审查起诉的基本情况等。 2.案件事实:对案件发生经过、相关人员、相关物品、证据等事实进行详细介绍。 3.指控罪名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罪名、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说明,并对涉案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4.法律适用意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法律适用方面给出自己的意见。 5.处理意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说明,并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编写流程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编写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察看文件:检察机关应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审阅案卷材料,掌握案件有关情况。 2.审查立案材料:检察机关应对立案材料进行悉心审查,并对该案理解的基础和立案标准进行梳理。 3.开展证据调查:检察机关应开展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主动争取证据保护和取证力度。

4.提出起诉建议:经过反复调查和研究,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综合鉴定,在进行结论确认后向检委会提交起诉意见书。 5.修改完善:对于检委会反映的问题以及其他审查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检察机关需及时整合和批注,逐步完善起诉阶段意见书。 三、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的规范要求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在编写过程中需要注意到文书规范要求: 1.明确表述:文书所表述的每个观点和结论都需要明确表述,避免使用过于模糊的词句。 2.符合法律要求:文书内容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逐条核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法院可以改变罪名

一、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依据,然而它并没有明确指出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可以决定依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而变更指控的罪名。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法院审理认定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认定的犯罪案件事实相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法律评价,并改变指控的罪名。换言之,人民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所起诉的罪名进行变更,但前提是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的罪名变更是建立在公诉事实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之上的。应当说,《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指赋予人民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行使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应当注意的是,1996年《刑诉法》还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作出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限制,这显然是对强职权主义传统的沿袭。 (二)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罪名的法理依据 1.诉审同一原则 诉审同一原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机关审理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应当保持一致,而不是说审判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必须保持一致,因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就相同的犯罪事实,可以作出不同的法律评价,确定的罪名也不一定相同,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属于法院的职权,审判机关可以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内变更罪名。 2.公诉事实统一性原则 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诉审同一原则只包括公诉犯罪事实的同一,而不要求公诉罪名的同一,法律赋予了法官较为宽泛的变更罪名的权力。依据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理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建立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罪名变更制度也应该以公诉事实同一性为前提。依据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理论,公诉效力体现在人和事两个方面,审判机关不能对没有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公诉方的指控范围只包括案件事实,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受限制。据此,公诉事实同一性是指审判机关审理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具有同一性。简言之,“公诉事实同一性,乃有关人之同一,与有关物之同一的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审理起诉书中指控的人和事,不能超越指控范围进行裁判。 二、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司法实践 我国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发现有新罪,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或是法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摘要]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在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书活动,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却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抗诉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的难题。文章从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入手,提出加强公诉人员素养、完善监督法律体制、完善考核机制三点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诉讼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它通过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而审查起诉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对外窗口,它不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各类司法行为实施监督。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监督的效果。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及对策谈点个人拙见。 一、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准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立法方面审查起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 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必须查明案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具体的规定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2.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方面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监督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抗诉上。对于由于审判活动的不合法性造成审判不公的结果,公诉机关有权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

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检察院更改罪名的程序没有任何的规定,只规定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查明案件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所以说检察院是有权利更改罪名的。 一、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能撤吗

一、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能撤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如果经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能撤吗 二、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1、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三、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多久去法院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 进取(页眉可删)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多久 去法院 导读:签认罪认罚书跟起诉至法院的时间长短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嫌疑人有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都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能延长15天。而且,签认罪认罚书建立在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检察院不能强迫嫌疑人认罪认罚。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多久去法院?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和起诉至法院的时间并无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签认罪认罚书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ls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多久能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修改内容 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基本原则的衔接。《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检察院追加起诉的规定

检察院追加起诉的规定 检察院追加起诉的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确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重新审查,并对新出现或者补充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进行追加起诉。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追加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形是当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确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完整或者有遗漏,导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得到完全追究。例如,侦查人员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犯罪嫌疑人,从而揭示出更多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追加起诉,以确保犯罪的全面查处。 第二种情形是当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未发现的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现,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了更为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被害人或者证人提供了新的证词,或者其他的物证、鉴定结果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追加起诉,并纳入审判。 第三种情形是当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追加犯罪事实的追诉启动了刑诉批捕程序,但是因种种原因未能在侦查阶段追究被告人的全部罪行。例如,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涉案人员或者证人数量众多,导致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彻底审查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行进行补充

追究,使罪犯尽可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检察院追加起诉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对于侦查阶段未得到追究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进行重新审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追加起诉。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打击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院审查起诉7日内是否必须做出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7日内是否必须做出决 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7日内并不一定必须要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7日内是否必须做出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7日内并不一定必须要做出决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审查起诉其主要内容是: 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Some roads seem very close, but the ones that go down are far away. People who lack patience can never go.勤 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导读:一个月以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一个月以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

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1〕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全、固定等的审查,充分运用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八条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吸收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辅助案件办理。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辅助办案,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集团犯罪或者涉案人数众多的,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依法追诉。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第二章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注重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第十二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一)案件的侦查方向及可能适用的罪名; (二)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固定、检验、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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