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填表说明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填表说明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填表说明

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报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地税登记证号:指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社保登记证号:指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4.主管部门:指法人单位行政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填“无”。

5.单位性质:指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6.注册类型:请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7.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残疾类别:是指听力语言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9.残疾人证号码:应填写从业残疾人职工户口所在地市、县(市、区)级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的号码;伤残军人应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的号码。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军人抚恤优待证》不计入残疾人指标、由劳动部门发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计入残疾人指标。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或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报送资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带单位编制登记簿。

2.企业性质的单位带2013年第四季度末统计局《劳动情况》、1102-1表或财务报表、计税工资审核表。

3. 本单位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附上年度对帐单)。

4. 当年新招收残疾职工的有效凭证(残疾证原件、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凭证)。

5.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二份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6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问卷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问卷 一、基础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家庭住址 二、具体信息(请于您要选的选项前打勾,横线处请填写具体内容,没有特别说明的只能选一个答案) 1、您的学历: A、初中及以下 B、高中或中专 C、大专、大学及以上 D、不识字或识字很少 2、您的残疾类型是 A、聋哑 B、四肢残疾 C、智力残疾 D、视力残疾 E、其他 3、您现在是否有工作(如否请至第7题) A、是 B、否 4、您对目前或上一份的工作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太满意

5、您一般在什么地方获取就业信息(可多选) A、亲朋好友 B、通过残联推荐或政府分配 C、中介机构 D、自己寻找或自主创业 E、其他 6、您的工作是否稳定 A、比较稳定,没有更换过 B、不太稳定,主动更换 C、不太稳定,被辞退过 D、很不稳定,频繁更换 7、您的家人是否支持您就业 A、非常支持 B、比较支持 C、不太支持 8、如果提供就业机会,您的考虑是 A、非常愿意接受,随时准备培训上岗 B、可有可无 C、暂时还没有就业意愿,以后可能会考虑 D、没有就业意愿 9、您认为影响您就业的因素有哪些(可多选) A、身体条件 B、年龄

C、学历 D、外界对残疾人的歧视 E、自身能力不足 F、就业信息少 G、待遇低 H、其他 10、您选择职业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可多选) A、收入 B、专业对口 C、单位离家远近 D、工作强度 E、有无社会保障 F、其他 11、您更愿意从事哪个类型的工作 A、脑力劳动 B、体力劳动 12、您期望的薪资待遇是 A、1000元以内 B、1000-3000元 C、3000-5000元 D、5000元以上 13、您所能接受的一周工作时间是 A、20小时以内 B、20-40小时 C、40小时以上 D、完全配合公司安排 14、您所期望的工作领域是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问答 (1)1(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政策问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三条、第八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2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八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27号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于1人的,按1人安排。 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怎么办?残疾人就业保障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九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27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己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四、年审的时间是什么时间,需携带哪些手续进行年审?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27号第十条,《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每年4至5月份,用人单位持上一年度职工统计报表、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部门签证(章)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企业招聘残疾人必五点

企业招录残疾人须知的五个问题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并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有些地方政府对招录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那么,企业招录残疾人有哪些问题需要了解? 一、企业必须招录残疾人吗? 保障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原则上应当招录残疾人,但是如果不招录残疾人,也可以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初创的小微企业(小于3,小于30<二小>),不招录残疾人时也可以免交保障金。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招录多少残疾人才能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应当招录残疾人的人数取决于当地的地方性规定,但各地区规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的企业招录残疾人的比例为在职职工总数的1.7%。假设北京A企业100名员工,则该企业应招录的残疾人为2人才能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工商标[2009]1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9 【实施时间】2009-04-09 【时 效 性】有效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认定标准和认定量化标准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公告(2020)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公告(2020) 为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相关事项公告: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在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略)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年审时间 即日起-2020年5月31日 三、年审申报资料 (1)已填写的《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及《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表及花名册见附件); (2)从业残疾人员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2019年全年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参保月份即就业月份,按实计算)。 (5)从业残疾人员2019年全年收入明细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补贴与奖励 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可在年审期间,在无锡残联网站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直报系统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162号令)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渝府令[2004]162) 渝府令第 162 号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 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本省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PC端、移动端等几种形式。 标准卡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版式核发的仅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政务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的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6日起施行。下面小雅为大家搜分享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乡范围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经贸、统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四)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摘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至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与改善。事实证明,残疾人——这个有史以来被世人标签化、特殊化的群体的就业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对于残疾人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就业,才能获得经济收入,以此来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实现好残疾人的就业,不仅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切实问题,更能实现国家全体国民平等权利、维护国民利益,体现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权意识。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残疾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或者身体结构上,组织或者功能的不健全或缺陷导致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丧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生活、活动的人。2006年进行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1-3]。残疾人的人口之多、比重之大,都显示出我国己是残疾人口大国,而作为残疾人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就业,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论在政府、社会,还是学界,残疾人问题始终是个“少数人”的问题,残疾人的“弱势”和“边缘化”的程度在各类弱势群体中可能是最为严重的,残疾人作为相对的弱势本该享有政策上的相对优势,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和倾斜。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并且其天生或后天的身体残疾使其生活和生存状况异常难于常人,因此此群体理所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如此一个庞大且弱势的人口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和学术的关心和重视。在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残疾人就业也不由自主的步入到此机制环境之中,就业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发展,但同时传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也遇到了难题。虽然政府做出相应工作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但是在就业压力大、就业歧视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残疾人的就业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残疾人就业难并不是单纯的由于就业人数增加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和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就业素质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残疾人劳动力的需求方,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选取用人单位为调查对象,了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评价、态度与需求行为,有助于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以此为行动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求职取向、调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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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苏工商企指[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1-11 【实施时间】2016-0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的要求、《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 字[2015]142号)文件要求,我省在盐城市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盐城市根据总局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也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试行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盐城市试点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通告(2020)

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通告(2020)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0年4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顺延),携带2019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审核时用人单位应首先登录阜新市残联官方网站,在通知公告栏《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通告》附件中下载《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请表》填写完毕再携带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免征企业也要下载《辽宁省30人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年审。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 残疾职工是指本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在职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在职人员。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具体审核事宜请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阜新市残联:细河区解放大街1号 3880097 阜蒙县残联:阜蒙县南环路37号 8822510 彰武县残联:彰武县彰武镇建华路(略) 海州区残联:海州区益民街2号 6688011 细河区残联: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略) 太平区残联:太平区红纬路4-4号 6539643 新邱区残联:新邱区新发路534门 2694338 清河门区残联:清河门区政府老楼105室 6278788

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汇报

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汇报 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汇报 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汇报 镇近年来坚持“权为残疾人所用、情为残疾人所系、得为残疾人所谋”的原则,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重就业、攻扶贫、强基础,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稳步推进。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抓队伍,提高残疾人创业就业组织建设。 围绕残疾人创业就业需求,一是继续加强村委会 残疾人互助会工作,在全镇64个自然村建立64个互助会,会长由村民小组长兼任,有效提高互助会工作整体效能。二是结合我镇实际,做好各级助残志愿者的组织、登记工作,不断扩大残疾人志愿者队伍,

有效开展志愿者助残服务。三是采取“单位包村,干部包户”,“一帮一”结对子,使全镇残疾人能得到长期有效的创业就业帮扶。 (二)抓培训,提高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能力。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围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实用技术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共培训残疾人800余人次。依托地区技工学校,组织8名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少农村残疾人因培训掌握了实用技术,走上自强创业之路,家庭生活得到了改善。 (三)抓扶持,规范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体系。 采取扶持保护措施,规范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形成残疾人创业就业多渠道、多层次,实现新突破。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拓宽社会创业就业渠道,内引外联,以集中创业就业、劳务派遣等形式,先后安排31名残疾人到罗平县忠林焦化有限公司工作,实现残疾人稳定集中就业。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从县残联争取资金1.5万元扶助3名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个体从业。

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 (分散按比例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通行做法,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3.哪些单位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4.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须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职工不仅指在岗人员,还包括在本单位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例:A公司有职工200名,那么其中至少有2名须是残疾人职工,否则就没有达到法定的比例。 5.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什么要求? 计入用人单位比例的残疾人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①残疾人尚在试用期的; ②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返聘上岗的; ③支付给残疾人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都应当缴纳残保金。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表号:苏政残统101表制定机关: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填报单位(印章) ( 年度) 批准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苏统法( 2011 ) 3号 有效期:2012 年1 月底一、单位情况 01 组织机构代码 07 通讯号码 06 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02 事业单位法人证单位名称 1 经办人 03 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经办部门单位地址 04 工商编号 3 电话号码 4 传真号码行政区划代码 0 5 工商注册号 5 邮政编码 09 主管部门 08 银行开户情况 10 隶属关系 户名 开户银行 10 中央 61 街道 72 村委会 帐号 20 省 62 镇 90 其他 40 省辖市 63 乡 50 县(市、区) 11 单位类型 71 居委会 1 机关 2 事业 3 团体 4 企业 5 其他经济组织 12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1 私营独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独资 110 国有 149 其他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 24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注: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必填项) 年末残疾从业人员总数及其分类(人) 完成安排比例人数(人) 按年末从业人超应障人年末从业人员员总数的 , 听力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少人智力精神多重额缴金总数(人) 比例应安排的总计语言安安纳人残疾残疾残疾排数残疾人数(人) 一级盲其他一级肢残其他残疾排数保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 三、单位残疾从业人员花名册(注: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偏多,请自行做表附在表后) 残疾人证序性年文化参加工职业劳动报残疾残疾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残疾军号别龄程度作时间或工种酬(元) 类别等级人证号码 1 2 四、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意见征询 愿意安置残疾人人数(人) 所需职业所需计划计划所需可提供备注或工种人数用工渠道用工期限残疾类别待遇情况 五、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和建议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 比例 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 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 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 D、征缴比例: 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300×1.5%-2)×12000×50%=15000元。 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6年7月12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12日8月25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一、哪些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征收残保金时安置的残疾人持何证件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三、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本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达到安排比例,则不用缴纳残保金。 四、什么情况才能视作是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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