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一、定义

价格认定行为是指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结合本企业综合实力,制定出满足企业发展

目标的合理商品价格。

二、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参与完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价格是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决

定的,经营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调节、完善等行为合理展现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合理性与公平性相结合。价格认定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市

场价格规律基础上,考虑企业客观生产经营、主观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交叉审视,把握

经营行为表现出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坚持信用与诚信经营,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

都应该遵守守法、尊重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反对价格垄

断和欺诈行为,建立和保持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行为规范

(一)不得采取任何排挤性措施,如垄断、限制竞争价格,篡改市场价格结构,实施

联合控制等。

(二)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不

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三)要做好价格主动审查,建立健全价格审核程序,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凡是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通过审核过程,明确合理理由,指明具体措施和修正

措施;凡是定价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考虑商品供应状况,考虑销售收入、价格吸引

力等因素利弊,同时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四)要充分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的分歧,促进价格法治化和市场机制的改革,构筑国家立法、行政审批等综合性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价格秩序,确

保价格行为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品价格认定环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 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 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 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 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 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 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 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 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 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 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 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相关介绍,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认定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价格认定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有效实施。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经济才能稳定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一、定义 价格认定行为是指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结合本企业综合实力,制定出满足企业发展 目标的合理商品价格。 二、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参与完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价格是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决 定的,经营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调节、完善等行为合理展现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合理性与公平性相结合。价格认定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市 场价格规律基础上,考虑企业客观生产经营、主观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交叉审视,把握 经营行为表现出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坚持信用与诚信经营,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 都应该遵守守法、尊重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反对价格垄 断和欺诈行为,建立和保持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行为规范 (一)不得采取任何排挤性措施,如垄断、限制竞争价格,篡改市场价格结构,实施 联合控制等。 (二)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不 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三)要做好价格主动审查,建立健全价格审核程序,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凡是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通过审核过程,明确合理理由,指明具体措施和修正 措施;凡是定价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考虑商品供应状况,考虑销售收入、价格吸引 力等因素利弊,同时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四)要充分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的分歧,促进价格法治化和市场机制的改革,构筑国家立法、行政审批等综合性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价格秩序,确 保价格行为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品价格认定环境。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1、初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2、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有哪些?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具有简明、规范、便利等特点,即简化了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又规范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出机关请求给予行政协助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二是价格认定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是价格认定标的的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四是价格认定要求,明确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及其他要求;五是提出机关的名称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记明提出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案件经办人员等。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

料还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以明确提出机关的责任。 3、价格认定复核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4、价格认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事项、

国家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189111.html,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作者:吴京涛 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 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3.价格认定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价格认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取得价格认定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有责任的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客观性原则

大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大价发[2016]1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停车场、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物业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物业服务价格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实施物业、停车服务的住宅小区。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物业、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中标价格执行。 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物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应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明确、基本具备物业服务条件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专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价格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3.30 •【字号】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九十四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 (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号) 《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五章价格监督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

工作心得: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

工作心得: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 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是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节用了6条内容详细描述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如何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但是查验和勘验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查验多用于行政管理,而勘验多用于查明案件或事件真相,两者在技术上、方法上和手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样,在价格认定实际工作中,实物查验与勘验也存在类似区别。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实物查验与勘验的内涵、正确把握二者的适用情形,对价格认定人员正确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至关重要。 一、勘验是对犯罪事实的甄别判断,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能。“勘验”是实地或现场查验、勘测、验证的意思。刑事司法程序中,“现场勘验”是指办案人员亲临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犯罪痕迹等与案件或事件相关的现场,对涉案物品或尸体等进行查看、了解与检验,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的行为。“现场勘验”作为司法工作必备程序,是刑事司法机关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刑事司法机

关的一种调查权和取证权。勘验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必须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二是必须是逐个、逐项勘验,不放走任何一条线索;三是必须使用一定技术手段;四是必须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负责实施。价格认定也一直保留着“勘验”的工作方式,但与司法活动中的“勘验”有着本质的区别,价格认定的“勘验”是对涉案实物的品牌、型号、数量、真伪、权益关系等进行检查、核实,而不对犯罪事实进行甄别判断。如一宗盗窃黄金饰品专柜案件,公安机关刑侦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活动包括:前往犯罪现场,提取手指纹、脚印,保存犯罪工具,了解被盗窃黄金饰品种类、黄金纯度、标价、数量(或重量),记录被毁坏的销售专柜使用的材料、体积(面积)、损坏程度等,以确定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也需要到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但主要任务是查实、核对犯罪事实清单与实物是否一致。 二、“查验”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复原,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查验”是对事项、事件进行检查验明,通常解释为检查是否真实,是“查+验”的组合。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在做出重大事项之前和发生重大事件之后,都需要从事项或事件内外各方面来调查研究,查明真相和前因后果,然后做出正确的决策,这

江苏省价格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价格条例(2021修正)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价格条例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五章价格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作者: 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 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 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价格认定范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 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 确定部分物品; (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 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 1997〕 808 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 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 2008〕 1392 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 (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 号) (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5 号) 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 表)。应包括的内容: 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2、价格认定目的; 3、价格内涵; 4、提出日期; 5、价格认定基准日; 6、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 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 新旧程度等; 7、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 料: 1、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 入户的相关资料;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X(1 士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二(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购置附加税)X综合成新率。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 ] 2251号)

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 84 号) 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 办【2014 ] 235号) 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 ] 268 号) 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 1、《价格认定协助书》; 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 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 的其他资料。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 (1)案件的提出机关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怎么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 咨询人:西藏区院林芝市院米林县院康晓龙 高检院专家组解答: 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有别于鉴定意见。国家发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其中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实践中,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该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92条第3款,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负责,并且需根据法庭决定出席法庭接受询问。 第二,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认定为书证。书证是指在案件发生时以纸面材料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证据。价格认定书虽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如对盗窃物价值的认定,但并非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而是在案发后形成的对物品价值的认定参考。此外,书证是客观存在的文字或者符号,而价格认定书则凝聚着价格认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价格认定书不宜认定为书证。

第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存在争议,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与发改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工作沟通中,目前较为倾向的意见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理由:一是具有更多鉴定意见的特点。根据发改委2016年《规定》第2条,价格认定是指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和认知活动后形成的主观认识记录。更类似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四,关于价格认定书的审查。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层面沟通,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下列规定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第2款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 行为标准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行为标准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价格垄断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牟取暴利行为 6.哄抬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法律责任 2.经营者价格违法及其处分 内容讲解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例题2-1(单项选择)《价格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是指( )。 A.从事投资、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和个人 B.从事投资、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C.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和个人 D.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答案:D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四项: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进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例题2-2(多项选择)以下属于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的有( )。 A.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B.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C.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 D.检举、控告进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答案:ABDE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例题2-3(单项选择)当重要商品和效劳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市场价格总程度出现剧烈波动,政府必须及时( )。 A.寻求国际援助 B.发放价格补贴 C.采取紧急干预措施 D.召开价格听证会 答案:C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14条列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有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2010 ………………………………………………………………… ………………………………………………………………… 程序………………………………………………………………… ………………………………………………………………… …………………………………………………………… …………………………………………………………… 责任………………………………………………………………… 附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 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3 程序 适用条件 1. 3.鉴定标的价格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4.价格鉴定难以采用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时方可采

用此方法,在采用上述4种方法进行价格鉴定过程中咨询了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鉴定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予以赔偿。 价格鉴定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应按 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由于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价格鉴 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鉴定工作中的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利用在价格鉴定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其他价格鉴定、认定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解释。 本规范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