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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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作者:吴京涛

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

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3.价格认定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价格认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取得价格认定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有责任的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客观性原则

确立盗窃数额的一般原则

浅析确立盗窃数额的一般原则 摘要:数额是指可以用某种度量衡来表示的量,在众多的犯罪情节中它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情节,因为数额的大小是评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的重要标尺。本文通过对被盗财物的价值、主客观价值相统一以及行为时、行为地的价格为基础的三个原则的分析来确定盗窃数额。 关键词:盗窃数额;价值;原则; 一、以被盗财物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 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在认定 数额中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盗窃物品的价值都应该以人民币的价值来衡量;二是盗窃罪中的数额仅指直接损失的价值,不包括间接损失的价值,间接损失的价值只能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三是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的价值一幕了然,认定起来比较容易。 (一)盗窃罪对象的特征 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1: 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2)货币;(3)有价证券;(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的财产权利证件;(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

器官等;

⑺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 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2)共有物;(3)有主野生物;(4)非法持有物;(5)违禁物;(6)假冒伪劣物品;等等。 (二)认定盗窃数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1、无价物品的价值认定。无价物品是指没有明确的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的物品。这类物品,应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人员核定,对其价格和价值作出鉴定结论。 2、差价物品的价值认定。差价物品是指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或高于被盗当时的价值。此类价值应以被盗时的物品价值进行计算。因为,物品的价值一般是考虑实际价值、折旧情况、市场情况综合得出的价格,因此,以被盗时的价格来认定盗窃的数额,可以正确反映盗窃行为发生当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认定。被盗物品是假冒、伪劣、残次品的应该按照受害方损失的直接价值予以认定。实践中对于该类物品的价值认定也存在着分歧。由于假冒商品不同于一般正规商品,我们认为,对盗窃假冒商品的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当以失主购买的价值作为计算实际价值的依据,这也是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按照这个标准计算比较合理。如果犯罪分子盗窃假冒的商品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9013705.html,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作者:吴京涛 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 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3.价格认定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价格认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取得价格认定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有责任的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客观性原则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盗窃罪,指根据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量显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受到重视,被视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和刑期的长短。 一、盗窃数额的划分 关于盗窃数额的划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比较传统的划分是千元以上数十万元的巨额盗窃、千元以上数千元不超过数十万元的大额盗窃、不超过千元的小额盗窃。另外,一些地方在判断盗窃数额上也采用了“以物计价”的形式做出认定,比如某些地方,超过二件及其价值超过人民币千元以上,或者以质量计价超过人民币千元以上的行为,均可被视为大额盗窃。 二、认定盗窃数额的原则 1、遵守法定原则: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关于认定罪行的规定,依据法定的依据和认定程序来进行认定,以便确保法律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2、审慎判断原则: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当审慎判断,涉及到财产价值大小和界定罪行严重程度,以便为当事人判断出最符合实际情况的盗窃数额,从而减少刑事定罪的不公平性。 3、口供原则: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可以采用口供的方式,由当事人口头提供占有的财物被盗取的数额。

4、现场勘查原则: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主要以现场勘查结果为凭据,判断盗窃数额并与口供情况进行对比,以便准确认定。 三、认定盗窃数额的方法 1、物品计价法: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可以采用物品计价法,根据盗取物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价值,并用物品价格加以综合,即可得出被盗物品的总价值。 2、货币计价法: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可以采用货币计价法来确定,即以指定的货币标准计算出其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四、国家实施的措施 为了完善社会的维护个人财产安全的制度,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对盗窃罪行数额认定标准的执行力度。例如,可以采取加强社会管理、增加监控防范设备等措施,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加大针对盗窃罪行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减少社会中发生盗窃罪行的次数,以期确保社会的安宁祥和。 五、结束语 盗窃罪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此,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也受到了重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盗窃罪行的数额认定标准有着多种形式,无论是按物品计价法还是按货币计价法,在审查看守案件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来理解犯罪数额。此外,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对盗窃罪行的打击力度,以促进社会的安和秩序。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摘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出具鉴定文书后,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存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因此,结合价格鉴证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28x(2011)01-0225-01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原则 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进行价格鉴证。 三、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 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 4 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

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 《价格鉴定委托书》; 2 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四、涉案灭失物的类型 (一)刑事案件 盗窃案中灭失物的鉴定,被盗物品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民事、行政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灭失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三起较为典型的案件:1 非政府拆迁,当事人双方拆除房屋后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引起的纠纷诉讼;2 因诈骗案涉及的设备配件,公安机关当时按规定未予处理,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自诉赔偿案件;3 火灾损毁绿化树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第一起案件,可依据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记录及公证部门的公证,寻找类似的参照物进行了鉴定;第二起案件,涉案灭失物虽然规格型号等清楚,但其他条件略显不足,由于单方自诉案件,加之在民事案件鉴定中,没有相关的灭失物鉴定依据,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第三起案件,由于市政府制定了《绿化树木损坏赔偿标准》,参照与灭失物同期种植

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

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 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而在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的数额认定也越来越受到了关注,成为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 一、无形财产的概念和类型 无形财产是指没有实体形态并且不能被手摸到的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数字货币等一系列财富。由于无形财产存在于数字世界之中,因此它们没有物理形态,无法被肉眼观察。这就给人们对无形财产进行评估和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 在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量的计算一般通过对与该无形财产有关的历史交易或使用记录进行调查和研究。例如,当一名黑客侵入某公司网络并窃取了公司机密,在法律上该公司可能可以要求黑客进行退赔。对于该窃取的信息,可以通过对该公司曾经向黑客交付了多少钱的调查以及通过调查公司机密对公司的价值带来了多少损失等方式来进行计算。因此,无形财产的数量相对较难确定。 三、无形财产数额的认定对于定罪的影响

如果在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中,无形财产的数额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尽管无形财产数量的认定和确定比较困难,但它在某些盗窃案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如果窃取的无形财产数量较大,那么罪行的严重性就会更大。这也意味着,过高或过低的无形财产数量认定,可能会对犯罪定罪的结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无形财产数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借助一些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定无形财产的数量,并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如何认定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 在认定盗窃犯罪中无形财产数额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相关的历史使用记录、交易记录等进行调查,以了解无形 财产的真实价值和数量。 2.综合考虑无形财产的历史价值、使用价值、未来价值等因素,并运用专业评估机构对该无形财产进行评估。 3.对于那些难以对其价值进行精准评估的无形财产(例如商业 秘密等),需要参考相关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估算。 五、适用于不同类型无形财产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盗窃犯罪中不同类型无形财产的数量时,应该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无形财产的认定标准。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可以

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盗窃数额的认定

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盗窃数额的认定 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盗窃数额?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以在商场购物为例,商家在出售商品时,会开出商品发票。但是,一些商家会故意将发票价格做出虚高的标注,以牟取更高的利益。而在鉴定商品时,往往会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进行估价。因此,当商品的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盗窃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数额指被盗财物的价值。而在刑法中,数额往往与法律责任的大小直接相关。因此,认定盗窃数额的大小非常重要。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的区别。发票价格往往是商家自己开出的,往往可以抬高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或者是为了追求税收优惠。而鉴定价格是通过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的,以公正客观的方式来确定物品的实际价值。因此,鉴定价格往往更准确,更公正。 当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我们应该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呢?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盗窃罪的具体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分为财物罪和非财物罪两种类型。其中财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或者携带作案工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非财物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诈骗、抢劫、勒索、侵占等行为的罪名。

若是属于非财产罪,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鉴定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若是属于财产罪,则需要根据实际鉴定价格与发票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认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具体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鉴定价格是否准确。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变化较为频繁,因此我们需要确认鉴定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若是鉴定价格虚高或虚低,则需要加以修正。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发票价格是否存在虚增的情况。有时商家可能会故意抬高发票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我们需要确认发票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若是发票价格虚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鉴定价格与发票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认定盗窃数额。 最后,我们需要确认盗窃行为的具体情况。例如盗窃的物品、所在位置、盗窃方式等。这些都会影响盗窃行为的认定。因此,在确认盗窃行为具体情况上,需要进行细致的调查,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总的来说,当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认定。这需要我们仔细审理并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对于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的案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盗窃数额,二是防止商家故意虚高发票价格。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案件中,价格 认定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价格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也是盗窃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价格认定的原则 价格认定的主要原则是根据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合理的 价格标准、计算方法,对被盗金额进行公正的认定。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价格应当按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计算,真实反映被盗物品的价值。在价格认定时必须对 被盗物品进行详细、全面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如果价格认定不 合理,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影响正义的实现。 2、公正、科学 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被盗物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市场价格 等因素,在评估、估价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同时,价格认定 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3、综合考虑 价格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盗物品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基于这些 评估,对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估值,需要参照相关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价格认定的方法通常有三种: 1、直接参考市场价格 通常情况下,被盗物品的价格会直接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即依靠相关行业的专业 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来给出被盗物品的估值。这是一种比较精准的方法,能够反映商品真 实的价值情况。 2、按原价或成本价减少相应的损失 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受害人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评估被盗物品的价值,此时 可以采用该方法。该方法需要以购入物品的原价或成本价作为基础,并减去由于盗窃而造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在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及被害人的赔偿金额。价格认定的目的是帮助司法机关准确估计被盗物品的价值,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实践中,价格认定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一,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合理的交易条件下,交易双方达成的实际价格。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应该是衡量其价值的主要标准。对于易流通的物品,价格认定应该参考类似商品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难以流通的物品,可以参考历史交易记录、专家鉴定报告等来确定其市场价值。 第二,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价格认定的过程应该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司法机关在价格认定时应采取客观、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愿的干扰。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价格认定结果的公正性。 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价格认定的结果应当是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和普遍认可的标准。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应当基于详实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不应仅凭主观臆断或简单估算。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确保价格认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四,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公众利益原则。价格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和被害人的赔偿,因此应当兼顾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司法机关在价格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因素,确保价格认定的结果既能够维护社会正义,又能够适应实际情况。 价格认定在盗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的结果。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众利益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只有如此,价格认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 (二)查验日或者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 (三)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物具体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实物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鲜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其他提出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价格的财物;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 (韦琼韦亚运)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关系到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对法制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涉案财产种类多,差异性大,程序复杂,如果粗心大意,运用毛估带猜、简单套算思路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很容易走进误区,作出错误的结论,引起不良后果。笔者不揣简陋,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常见误区和问题进行分析,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几点路线方法和实践操作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几个误区 (一)、居民或者商店被盗物品数量较大时,受司法部门委托价格鉴定,鉴定市场价格时直接按批发价计算。 (二)、被盗物品是从居民或单位盗出的生活消费品,单位或居民购进时价格高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或销赃物价格低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时,没有考虑委托基准日,按照较低价格进行进行价格鉴证。 (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办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委托鉴证假冒产品价格时,根据质监、工商、烟草等部门的检验确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结论,鉴定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为零,或者价值非常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假冒伪劣香烟价格为零,导致放纵违法当事人出现问题而受到处分。 (四)、对被盗手机价格进行价格鉴定时,没有考虑到行货、水货问题,配件是否缺失问题,有的把预付的充值费计入手机价格,对于充值赠送的定制机随意参考类似机进行价格鉴定。 (五)、对金银首饰、宝石玉石、机电设备等质量难以把握的财产价格鉴定,没有确凿证据,仅凭口头描述或者办案人员口头承诺进行价格鉴定。 (六)、对电动车鉴定,没有分开对整车和电池进行分别进行不同的折旧,特别是换电池的车辆没有进行考虑新电池因素。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一)、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根据作案当时(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按被盗当日(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效凭证,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3)残次品或假冒、伪劣物品,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其实际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计算;废品以及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4)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其价值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价值难以确定的,可按第(3)项的规定计算。 (5)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6)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实际生产成本加适当利税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盗窃数额按实际销赃数额计算。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9)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第7项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7、8两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10)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根据经委托方确认的恢复或重新建立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 (11)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恢复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12)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基价包含主机及随机附件(电池、充电器和其他附件)的价值,盗窃、抢劫案不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贪污、受贿案按鉴定基准日一次性应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计入基价(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13)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孽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15 •【文号】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11月15日附件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盗窃罪物价鉴定问题研究

盗窃罪物价鉴定问题研究 盗窃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就其犯罪类型来说属于结果犯,即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了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就是指有形的、可以具体计量的危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即犯罪金额。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对盗窃犯罪的金额作出规定,各省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盗窃犯罪的金额,就以四川省执行的以1000元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起点为例,当然1000元现金就无用置疑了,但物品就必须经过物价部门鉴定后方可认定其价值。因此,物价部门就具有鉴定的权威性,其“鉴定结论”就是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在当前司法上不用争议。但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很重要了,也就是“鉴定结论”必须让人信服地向犯罪嫌疑人、法院和社会公众证明,该物品的确能够值“鉴定结论”上所鉴定的金额。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对被盗物品要有鉴定结论来确定被盗物品的价值,我们在办案中就不对鉴定结论的可信度进行分析,管它三七二十一只认鉴定部门的权威性,而忽略鉴定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假如鉴定的权威性取代了科学性,那么对案件客观真实、公正就只是一句空谈了。这就充分地要求物价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令人信服地向法院和社会公众证明,他们的结论是否科学的,足以让人心服口服的。这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对犯罪人准确治罪的依据。 《检察日报》上登载的“天价葡萄在法律上并不值钱,鉴定结论有时就是一根鸡毛”一文,触发我联想到工作涉及到的对盗窃犯罪的物价鉴定的思考。该文讲的是几个馋嘴的民工偷吃了“中国农科院”科学家培育的新品种葡萄一麻袋,媒体报道称“民工偷吃了天价葡萄”。它的天价并非只是培育葡萄的专家所述,还来源于物价部门评估的价格(价值一万多元人民币)。但在需要追究几位民工的法律责任时,这些葡萄究竟还能不能价值天价呢?法律要求控方对犯罪事实要证明到“无合理怀疑”,就本案来说,这一麻袋葡萄究竟值多少钱是焦点,它的数额决定能否对几位民工定罪或者如何量刑。物价部门是如何得出价值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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