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2011级法律法学李山学号4031141822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摘要: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进入

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即具有行政身份或公务员身份。如果按照内部的分工

或分权,他可能成为警察,也可能收税或管理市场,这就是他的行政职权。那么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与矛盾,当产生矛盾时如何解

决,并且两者谁优先,那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

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身份行政职权冲突

一、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概述

(一)行政身份

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各种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所特有的身份,也叫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所以具有公务员身份就是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如果不在行政编制内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概念可以得知,公务员具有行政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职业义务,也称为职业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等义务。

(二)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

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全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

主体实施,行政相对方不具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以其来源分为两大类:固有职

权和授予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许多行政法学的原理都渊源与它,其他基本概念都离不开它1。关于行政职权的界定没有太大的争议,莫于川先生认为: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她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的顽强倾向,必须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中加以明确有效的定位,监督和制约,即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才有利于法治状态,促进和保障一个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行政职权应当是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表现。2张弘老师认为,可将行政职权定义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全能。它是定位到具体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行政职权的基本特征是:(1)法定性,(2)公益性,(3)专属性,(4)国家意志性,(5)单方性,(6)强制性,(7)不可处分性,(8)优益性。

(三)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身份决定行政职权,所有的公务员都具有行政身份,根据内部的分工和分权具有了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果不具有行政身份,那么行政职权则无从谈起。作为国家公务员,服务于我国公民是他们的职责,所以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是受其行政身份条件的制约的。但是行政职权是法定的,不同机关的公务员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禁止任何行政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说行政职权具有特定性。

二、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两者产生矛盾的表现

在美国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此事件引起了一些学者对行政身份和行政职权的思考,本文将其称为“老太太救猫事件”,老太太的猫爬到树上,她求救于离她家比较近的税务局而没有向较远的警察局求救。税务局认为它没有救助的义务,因为这不在行使职权的范围内,据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根据当时的情形判定税务局应去救猫。那么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税务局救助猫并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这属于“误用职权”的行为,而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税务局作为行政主体,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身份,他作为公民的公仆就应该为公民排忧解难,因此就产生了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然而在我国这种情形也颇为常见,某公民欲申请网吧“营业执照”,因其不懂,故将全部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某电信局,电信局有关人员接管后认为,颁发网吧“营业执照”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故对此申请置之不理。3个月后,某公民以电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同样认为颁发网吧“营业执照”不属于电信局的法定职权,其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那么电信局对于公民的此种申请真的可以以不是法定职责而置之不理吗?在第二个案件中,颁发网吧“营业执照”的确不是电信局的法定职权,电信局的法定职权是与通信设施安全,畅通有关的事项,但对公民的错误申请给予不理真的是作为人的基本要求,与权利,职权无关。在这里,因职权的原因而拒绝回应公民的申请是形式法治的使然,从而从法治的角度看不具有正当性,我们必须改变对职权法定的认识,积

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

2莫于川:“行政职权的行政解析与建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

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3

(二)对其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职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行政身份产生冲突,那么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呢?笔者认为此情形的出现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1.首先从我国公民的角度看,我国公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知识不足,尤其是对行政法知识的不了解,在我国公民中存在这样一种普遍思想,他们认为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只要是公民的诉求作为公务员就应该满足公民的要求。很多公民并不知道作为公务员存在职权法定,同样也不了解存在分权的问题。论者认为,中国人特有的一些人文特征与西方国家大的有着极大差别,其中某些特征与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治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今仍然是中国社会的痼疾。论者认为,文化也是影响现在法治极为重要的基础因素。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将对法治产生重要制约或促进作用,几十年来,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极为落后,法律文化素养极为匮乏。4

2.再次两者的冲突与我国法律现状是不可分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共利益进行集合和分配的权力。公务员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法律的监督。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很多,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因行政主体不同权力义务而享有不同的权力,义务,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在理论上,也因学者认识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概括。5概括的说,因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权限不同。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职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点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6更进一步说存在行政权限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是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有学者认为,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民主宪法的客观要求,是遏制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所迫切需要的。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无论权力有多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理念。7综上所述,受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迫于法律责任而不敢“误用行政职权“,即产生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矛盾。

3.对于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杨海坤教授从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他于1989年提出,从深层次看,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要

3张弘:《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法律出版社,2010年。

4郑永强:《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的冲突与整合》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6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7孟大川:“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意义与要求“,载《探索》,2001年第五期。

解决一个行政与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基础关系的问题,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8人们称这种学说为“人民政府论”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关系可以看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产生冲突时,行政身份优先。不同于“人民政府论”,陈泉生等教授提出了“服务论”实际上是对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上的“为人民服务”概念的现代情景解释,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负担兴国利民的重担,因此政府应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与控制。陈泉声教授把“服务论”阐释为,为了使政府能更有效的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你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能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9显然“服务论”的观点,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谁优先的问题上仍没有界定清楚,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为人民服务,这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大原则,而另一面又有法律限制。

三、解决两者矛盾的措施

虽然我国对行政职权有法律规定,但不免出现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矛盾的情形,行政职权法定,其根本的含义在于警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防止出现滥用行政职权,超越行政职权的现象,然而又由于行政职权界定会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有效及时的得到维护。因此为解决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笔者将对其进行浅析。从公民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这种的冲突的出现,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国公民需要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素质。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并不是根本之策,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首先当出现紧急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进行管理则会对公民利益及其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损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可以打破职权法定权限。在这时行政身份优先于行政职权。因为公权力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它只是公民通过约定,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交给政府,使之代行管理社会的职能。现代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即来源于此。既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并非绝对的存在,那么它与公民权利就处于某种动态平衡之中:公权力的扩张几乎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缩减,因此公权力的扩张,理论上应该征得人民的同意,但实践中,当某些客观情况存在时,这类行政职权即时法定是不可能的了,如果法定会因滞后或不作为而丧失良机,会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10因此,从公民权利保护出发,在必要时刻代为行使行政职权是必需的。

(二)当情况不紧急,即使不及时进行管理也不会对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坚持“职权法定”为主的原则。这时行政职权优先于行政身份,因为由于有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为防止滥用权力,超越权力的现象的出现,促进法律秩序的良性发展,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须依法进行管理,实现“和谐行政”。

8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北方社会科学》,1989年。

9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

10张弘:《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法律出版社,2010年。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

[2]莫于川:“行政职权的行政解析与建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

[3]张弘:《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法律出版社,2010年。

[4]郑永强:《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的冲突与整合》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6]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7]孟大川:“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意义与要求“,载《探索》, 2001年第五期。

[8]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北方社会科学》,1989年。

[9]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 “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 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 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 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 (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 (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 (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 (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 (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

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 (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 (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 (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page]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发生相应变化。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2011级法律法学李山学号4031141822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摘要: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进入 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即具有行政身份或公务员身份。如果按照内部的分工 或分权,他可能成为警察,也可能收税或管理市场,这就是他的行政职权。那么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与矛盾,当产生矛盾时如何解 决,并且两者谁优先,那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 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身份行政职权冲突 一、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概述 (一)行政身份 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各种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所特有的身份,也叫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所以具有公务员身份就是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如果不在行政编制内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概念可以得知,公务员具有行政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职业义务,也称为职业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等义务。 (二)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 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全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 主体实施,行政相对方不具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以其来源分为两大类:固有职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 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 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 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 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 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 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公共管理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是指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行使管理和处理政府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分别从定义、特点、分类和关系等方面介绍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定义:行政职权是指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管理和处理公共事务。 特点:1. 具有行政性质:行政职权是特定机关或人员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责时,依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对象进行行政行为的权利。因此,它具有行政的权威性和效力性; 2. 具有法定性:行政职权是机关或人员根据法律和其他规定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的,具有法定性和法定要求; 3. 具有不可转让性:行政职权是机关或人员根据规定行使的公共权力,是无法转移他人的法定行权、法定任务。 分类:从内容上,行政职权分为管理职权和决策职权两大类;从范围上,可以把行政职权分为国家行政职权和地方行政职权两种。 二、行政职责

定义:行政职责是指政府及其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特点:1. 具有广泛性:行政职责是政府管理和处理公共 事务的基本任务,涉及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因此,行政职责具有广泛性;2. 具有专业性:行政职责涉及 政府管理各个领域的职能和权力,要求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 具有连续性:行政职责不仅包括日常的管理和 处理,还包括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因此具有连续性。 分类:行政职责分为基本职责和其他职责。基本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等;其他职责根据需要不断增加和调整。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密切相关的。行政职权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过程,行政职责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结果。行政职权是行政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行政职权,就不可能有行政职责的履行。行政职责是行政职权的实现和体现,行政职责的履行需要行政职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之间还有其他方面的联系。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分工与合作不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而且需要遵循相互协调、合理分配和公正执行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果和基本法治原则的实现。 四、结论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李山(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 即具有行政身份或公务员身份。如果按照内部的分工或分权,他可能成为警察,也可能收税或管理市场,这就是他的行政职权。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与矛盾,当产生矛盾时如何解决,并且两者谁优先,那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身份行政职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48—01一、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概述(一)行政身份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各种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所特有的身份,也叫公务员身份。由概念可以得知,公务员具有行政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全能。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许多行政法学的原理都渊源与它,其他基本概念都离不开它莫于川先生认为: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 是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她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的顽强倾向,

必须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中加以明确有效的定位,监督和制约,即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才有利于法治状态。 促进和保障一个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行政职权应当是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表现。 二、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冲突的原因分析在职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行政身份产生冲突。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呢?(一)再次两者的冲突与我国法律现状是不可分的。 公务员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法律的监督。概括的说,因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权限不同。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职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点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有学者认为,“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对于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杨海坤教授认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不同于“人民政府论”陈泉生等教授提出了“服务论”实际上是对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上的“为人民服务”概念的现代情景解释,显然“服务论”的观点,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谁优先的问题上仍没有界定清楚。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

行政工作内容和职责

行政工作内容和职责 行政工作内容和职责 职责总述: 一、行政事务: 1、公司办公室事务(来客来电接待;办公室环境;办公室办公资源购置、配发、管理); 2、公司文件起草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文、归档; 3、公司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学习资料;宣传资料;参考资料;照片); 4、公司宣传、形象制作; 5、公司会议支持,会议资料制作,部分会议纪要; 二、人事事务: 1、员工合同签订及合同续签; 2、人事档案的管理; 3、办理员工入、离职手续; 4、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公司办公室事务 工作内容:1、来客礼貌接待,如需转答做好记录; 2、办公室环境维护、管理、布置; 3、办公室办公资源管理; 4、购置办公用品参照库存管理执行,有明细出入库记录,以备财务核销;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公司文件起草 工作内容:1、接领导指示起草相关文件,无误后上交领导审批; 2、按照抄送人员、部门抄送; 3、公司文本文件分类归档存查; 4、电子版本文件存入电脑档案备查;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公司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工作内容:1、收集整理各类学习资料;宣传资料;参考资料;照

片等。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办公用品物资管理 工作内容:1、购置、添加办公用品需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2、有明细的出入记录,票证齐全,以备核销;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公司宣传、形象制作 工作内容:1、公司宣传制作均需经得领导许可后方可执行; 2、积极配公司进行宣传资料制作,包括文字,图片等;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公司会议支持,会议资料制作,部分会议纪要 工作内容:1、按上级指令通知召开相关会议,提前准备会议活动所需的资料、设备、场地; 2、根据领导安排做好会议纪要,抄送相关部门,并跟踪会议待落实事项进展。 职责描述:行政事务---日常工作 工作内容:1、协助秘书整理贵宾室及董事长办公室的卫生; 2、记录董办日常消费明细表,呈交主任; 3、整理粘贴董办日常消费票据交财务报销; 4、确认是否有需要拟定的通知,如有,尽量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5、若部门其他同事不在岗或忙不过来时,协助同事处理好相关事宜,如接待、 办公用品领用; 6、与前台协调值班; 职责描述:人事事务---新员工入职办理 工作内容:1、新员工填写《上岗通知书》,《入职确认书》,《入职登记表》三份表格。提交 身份证,毕业证,一寸照片,个人简历,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相关文件; 2、由苗旺办理,员工考勤卡,注册公司邮箱; 3、在董办领取办公用品;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原因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原因 (一)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职权滥用会导致社会原本的秩序被扰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运行。例如,在平等的法律规范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因人而异,或者在处理过程中对某些人员走后门,难以做到一视同仁,这就会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意义,社会秩序无法在法律的维护得到有效运行。如下的案例就是行政职权滥用的典型表现:某商场要进行装修,负责人按照规定设计了防火程序,将其报给了消防部门进行审批,并依据审批结果开展装修活动,但在即将装修结束时,某部门领导认为该商场装修存在防火问题,要求其进行整改,从而影响到了商场的正常运行,利益被侵害。该领导的意图很显著,就是想要运用自身的职权为难商场负责人,使之面临坎坷,并贿赂自己,这是职权滥用的典型表现。 2.侵犯相关人员合法利益 行政职权滥用还会导致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被侵害,根据上述我们所列举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某部门领导故意为难商场负责人,使之无法正常开业,这必然会导致商场负责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原本合法的权益在该部门领导滥用职权的过程中被损害。实践中这种类似的案例并不少,一些机关人员运用自身的职权对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阻拦,或者故意挑他们的毛病,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相关活动,利益被侵害。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被降低,而且还会导致政府的形象被毁损,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应当得到有效治理。 3.滋生腐败现象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毛主席就提出,我们党内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苗头,这些苗头警示我们党员必须要消除自满、骄傲的情绪,要主动抵抗糖衣炮弹的袭击,且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戒骄戒躁。当前我国贪污腐败案例依然存在,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查处了很多腐败案例,这些案例都是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甚至一些人员还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通过自身的权力谋取私利,借助单位名义为自身账户转移资产,这是十分典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例如,联通公司刘海鹰通过抬高价格、暗箱操作等行为,拿取差价,挣回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多种途径骗取工费,并对赃款进行划分,导致国有资产被侵吞,为社会带来了巨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14篇)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 1、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利用各类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邀约面试、候选人资格审查,负责招聘全过程的推进,及招聘渠道的维护; 2、日常行政费用付款及报销流程; 3、员工入职、转正、离职、异动等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维护和存档;; 4、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策划各类企业活动,协调员工间的关系;各类通知、文件和信息的传达;; 5、负责公司证照的维护;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二) 1、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整理与管理,EHR系统维护; 2、请休假、考勤管理、社保公积金、薪资核算发放; 3、负责员工录职调转、合同签定、解除等日常人事流程的提报; 4、协助部门主管开展招聘工作,协助部门主管制作人事报表工作,协助部门主管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5、协助主管作好各项行政类日常工作。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三) 1、负责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及面试; 2、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与管理; 3、公司内部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6、负责部门一些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做好行政人事方面的工作。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四) 1,负责人事行政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监督督促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协助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2、负责日常招聘工作,办理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调动等手续办理,人事档案建立及维护; 3、负责员工考勤、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盘点等工作; 5、完成上级临时交代的任务。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五) 1.负责执行、监督、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做好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 3.制订招聘计划、招聘程序,进行初步的面试与筛选,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等; 4.根据公司对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评价政策,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各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及时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使绩效评价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并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____组织员工岗前培训、办理培训进修手续,各类人力资源数据统计分析与审核; 6.积极维护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同时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起积极主导作用; ____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的内涵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权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和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特别授权,但是,当这些方法、手段和措施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则必须有法律特别授予。 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层级方面的范围界限。权限实际上就是管辖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事务管辖权。这里从行政事务种类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这种权限的设定特别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率和效力。 第二,地域管辖权。这是从行政区域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它能够使行政权到达各区域范围。 第三,层级管辖权。这是从层次、级别角度为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此种管辖范围的明确极有利于避免上下级行政主体相互推诿或相互争抢。 行政机关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可能构成越权。 二、管辖变更与管辖冲突 (1)管辖变更管辖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移送事务已由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立案受理,但事务并未处理完结;第二,移送行政主体发现对已立案的事务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行政主体对被移送的事务有管辖权。 2.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依法或依层级管辖权,指定行政事务交由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有两类情形:一是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不能确定时的指定。如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共同的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二是对管辖权不能行使时的指定。 3. 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行政主体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行政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上级行政主体办理;或上级行政主体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 (2)管辖冲突管辖冲突是指针对同一行政事务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认为属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前者是积极的管辖冲突,后者则被成为消极的管辖冲突,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管辖权的冲突时有发生。 为避免管辖冲突,各行政主体通常应遵守以下三个规则: 1.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由最初立案或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2.行政主体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 3.不同类行政主体对其行政事务享有共同管辖权时,各行政主体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摘要 行政权力在我国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和强制性,所以容易导致职权滥用。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取福利,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也可以被少数人用来谋取私利,阻碍社会进步。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然导致掌权者的腐败。这样必将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积极向上的统消费品市场者,都把官司员的监督制约看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加强对官员监督制约,是任何一个政权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序论 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行政权力更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和强制性,更容易导致职权滥用。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取福利,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也可以被少数人用来谋取私利,阻碍社会进步。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然导致掌权者的腐败。这样必将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积极向上的统消费品市场者,都把官司员的监督制约看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加强对官员监督制约,是任何一个政权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先对行政职权滥用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进而对目前我们行政职权滥用的现状及危害进行探讨,然后对出现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行政职权滥用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行政职权滥用的内涵 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后,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更加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由于我国的立法没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加之行政滥用职权现象本身十分复杂,致使我国学术界至今尚未在滥用职权的认识上达成共识。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滥用职权的有效控制。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对滥用职权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同一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不仅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而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具有三个特征: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1、违背法定宗旨 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供给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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