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 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4 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 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 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

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 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 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 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 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

2.5.1 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

2.5.2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 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

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2.6.1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

点)

3.1 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 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 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 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3.5 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4. 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

5.1 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

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

5.4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5 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

6. 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

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6.1.2 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6.2 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

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6.2.2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6.2.3 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6.3.1 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6.3.3 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6.4 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

6.4.1 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

6.4.2 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

6.4.3 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

6.4.4 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

6.4.5 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

6.5 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

6.6 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

6.7 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

六、判定原则

(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 发现真实性问题;

2.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注:本表一式三/四份,核查派出机构、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如适用)各一份。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疗法或者治疗策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为了 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不可或者缺的环节。本文将介绍最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匡助方案撰写专家进行准确且可靠的数据核查。 1. 数据核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数据核查的目的是验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通过数据 核查,可以发现数据录入和处理中的错误、遗漏或者不一致,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2. 数据核查的步骤和方法 数据核查的步骤可以分为预核查和正式核查两个阶段。预核查主要是对试验 数据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正式核查则是对数据进行详细的验证和比对。 (1)预核查阶段: - 检查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必要的数据都被录入。 - 检查数据的逻辑性,例如确保时间点的顺序和逻辑正确。 - 检查数据的一致性,比对不同数据源的数据是否一致。 (2)正式核查阶段: -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比对原始数据和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 验证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数据都被录入,并且没有遗漏。 - 验证数据的一致性,比对不同数据源的数据是否一致。

- 检查数据的范围和异常值,确保数据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排除异常值的影响。 - 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确保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数据的来源和可追溯性,包括数据的采集、录入和存储过程的记 录和审计。 (2)制定明确的核查标准和流程,确保核查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使用专业的数据核查工具和软件,提高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4)与数据录入人员和数据管理团队密切合作,及时解决数据核查中的问 题和疑问。 (5)保持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或者篡改。 4. 数据核查的结果和处理 在数据核查完成后,需要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和记录。对于发现的错误、遗 漏或者不一致,应及时进行修正和整理,并记录下来。同时,需要对核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核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结: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确保试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按照最新的临 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可以进行准确且可靠的数据核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信度。在进行数据核查时,需要注意数据的来源和可追溯性,制定明确的核查标准和流程,使用专业的核查工具和软件,并与相关人员密切合作。同时,对核查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 3 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展开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的建议》(国办发〔2016〕8 号),进一步规范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以下简称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拟订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 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展开核查,确认其真切性、规范性和完好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兼顾 和监察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察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 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造药品的临床试验 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入口仿造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入 口仿造药品的外国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论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 察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展开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造药品的临床试验 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造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论资料和增补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 理和形式审察。一般在形式审察后 30 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联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论申报资料、《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 1)拟订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 4 名核查员构成,核查组依照核查方案展开核查,并达成《仿造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 2)、《仿造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对《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数据 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察。 4.核查中心依照各省一致性评论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状况,按期拟订抽查计 划,展开监察检查工作。 (二)入口仿造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检举中心对一致性评论 资料和增补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察,形式审察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入口仿造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 料后 30 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联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论申报资料、《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拟订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 4名核查员构成,核查组依照核查方案展开核查,并达成《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 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入口仿造药品的外国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照申报状况,按期拟订抽查计划,展开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论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保证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获得保护 全部的试验方案及其改正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察后方可实行,并且一定 在获得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订的知情赞同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保证评论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论的产品应与拟供给市场的 产品拥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根源和生产设施。波及 更改的,应该与更改后的保持一致。 (三)保证数据的真切性、靠谱性和临床试验展开的合规性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得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得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得主要目得就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与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与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得统筹与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得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得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得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得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得国内仿制药品得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与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与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得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欢迎阅读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 负责组织抽查;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 3)。 3. 4. 查工作。 1. 2.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 致。 1. 行为。 2. 保证数据 3. )及相关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 .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X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X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一、背景介绍 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或者治疗方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试验结果的解释和推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本文将介绍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指导原则,以提高数据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数据核查的目的 1.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核查试验数据的采集是否完整,包括基线数据、随访数据、实验组和对照组数据等。 2.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核查试验数据的录入是否准确无误,包括数据的范围、单位、数字的正确性等。 3.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核查试验数据的各项指标是否一致,包括数据的逻辑关系、计算结果的一致性等。 三、数据核查的方法 1. 数据源核查:核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准确可靠,包括病历、实验记录、问卷调查等。 2. 数据录入核查:核查数据的录入是否准确无误,包括数据录入的规范性、数据范围的合理性等。 3. 数据逻辑核查:核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包括数据的相互关联、计算结果的一致性等。 4. 数据统计核查:核查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包括样本量的计算、统计指标的计算等。

四、数据核查的流程 1. 制定核查计划:根据试验设计和数据采集方式,制定数据核查的计划,明确 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2. 数据核查前准备:采集试验相关文档和数据源,准备核查所需的工具和模板。 3. 数据核查执行:按照核查计划,逐项核查试验数据,记录核查结果和问题。 4. 数据核查报告:整理核查结果和问题,编写数据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的方法、结果和建议。 5. 数据核查反馈:与试验团队和数据录入人员沟通,反馈核查结果和问题,商 议解决方案。 6. 数据核查验证:核查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数据核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五、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 1. 核查人员应具备临床试验和数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核查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和中立,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3. 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试验团队和数据录入人员,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商议。 4. 核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核查的时间、方法、结果和问题等。 5. 核查报告应准确、清晰、简洁,以便于试验团队和监管机构的理解和使用。 六、数据核查的效果评估 1. 数据核查的效果可通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来评估,包括数据的重复性、 逻辑性和统计学的可靠性等。 2. 核查结果的改进可通过再次核查和数据质量的监控来评估,以确保数据的可 靠性和有效性。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 则 一、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核查工作要基于临床试验可重复性的科学原则,确保 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公正性原则:核查工作要公正、客观、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全面性原则:核查工作要涵盖临床试验的方方面面,包括试验设计、研究对象、观察指标、数据采集等多个环节。 4.合规性原则:核查工作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核查 结果的合法性和通用性。 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步骤 1.建立核查团队:核查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临床专家、统计学 专家、数据管理专家等,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2.梳理核查内容:根据评价的具体要求,明确核查的对象、范围、指 标等内容,制定核查方案。 3.准备核查材料:索取仿制药临床试验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研究方案、试验记录、观察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确保核查的材料完整。 4.检查试验设计:对试验的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包括随机化、盲法、 对照组设置等,确保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核查研究对象:核查患者入组的严格性和随访情况,确保研究对象的一致性。 6.核查观察指标:核查试验中所观察的指标的采集和统计分析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核查数据采集表:核查数据采集表的填写是否完整和准确,核查数据的丢失和错误情况。 8.统计分析核查:核查统计方法和结果的准确性,确保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的准确。 9.编写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结果,编写核查报告,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和核查结论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 1.核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试验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核查工作应与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确保核查的顺利进行。 3.在核查过程中,应及时与试验负责人、数据管理人员等进行交流和沟通,解决疑问和问题。 4.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结果要公正、客观,不得受任何利益干扰,核查团队应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 5.核查工作要进行记录和备份,保留核查的全部过程和结果,以备审查和追溯使用。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1.试验设计的合理性核查: 在开始数据核查之前,需要对试验设计进行评估,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包括试验目的的明确性、样本量的计算、随机分组的合理性以及掩盖方法的使用。 2.数据完整性核查: 检查试验数据的完整性,确认所有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的数据是否都齐全。数据缺失可能会导致结果的误差,因此需要进行数据缺失的分析,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3.数据准确性核查: 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是数据核查的关键任务。这需要仔细核对原始数据录入文件和试验记录表之间的一致性,比对数字是否正确、数值是否落在预期范围内、数据格式是否正确等。 4.数据源的核查: 5.数据分析的合理性核查: 对试验数据的分析方法进行核查,确保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核查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包括所有的变量,并确保基本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6.数据异常值的核查:

核查试验数据中是否存在异常值。异常值可能会对结果的解释和推断 造成错误的影响,因此需要识别和检查异常值,并对其进行合理解释和处理。 7.数据的时间一致性核查: 确保试验数据的时间一致性,检查数据收集和记录的时间是否与试验 计划一致,并核实试验进展的时间记录是否正确。 8.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核查: 核查试验数据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确认试验记录是否完整且无缺失。此外,需要核查数据的保留和存储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9.数据安全和保密性核查: 核查试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试验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是安全的,并且仅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这些数据。 10.数据核查报告的制作: 制作详尽的数据核查报告,记录数据核查的过程、方法和结果,并提 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这有助于确保数据核查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总之,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以上指导原则旨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提供相应 的数据核查报告,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临床试验在医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新药的研发和治疗方法 的改进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然而,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直是研究者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制定一套核查指导原则势在必行。 二、核查指导原则 1. 数据源可信性核查 (1)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例如,检查数据是否来自于合格的 研究机构或临床试验中心。 (2)核查数据是否经过严格的质控和数据管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 准确性。 (3)核查数据是否符合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和知情同意要求,确保试验过程 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2. 数据完整性核查 (1)核查数据是否包含完整的试验对象信息,例如,年龄、性别、病史等。 (2)核查数据是否包含完整的试验过程信息,例如,试验开始时间、结束 时间、治疗方案等。 (3)核查数据是否包含完整的试验结果信息,例如,主要终点指标、次要 终点指标、不良事件等。 3. 数据一致性核查

(1)核查数据内部的一致性,例如,确保数据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的正确性。 (2)核查数据与其他相关文献或试验结果的一致性,例如,确保数据的趋势和差异与其他研究结果相符合。 4. 数据统计分析核查 (1)核查数据的统计方法和分析过程是否符合科学规范,例如,确保使用的统计方法适用于数据类型和研究设计。 (2)核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是否准确和可靠,例如,确保数据的置信区间和显著性水平的计算正确。 5. 数据存储和保护核查 (1)核查数据的存储方式和安全性,例如,确保数据存储在受保护的数据库或服务器中。 (2)核查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措施,例如,确保数据可以及时恢复和重建,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6. 数据报告和发布核查 (1)核查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确保报告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2)核查数据发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例如,确保数据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三、总结 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是确保数据可信度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本文提出了一套最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包括数据源可信性核查、数据完整性核查、数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 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4 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 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 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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