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

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使用计量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系统计

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

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从事计量活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第六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建立,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审批,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标准计量

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规定办法考核合格后,方可

使用。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

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并按规定到指定的检定

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

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定期检定

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日内完

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

定期限。

第十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被检单位公开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机构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政

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

第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

服务机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

第十三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在计量器具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品名、厂名、厂址。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改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四)应当进行售前报检而未报检或报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第十七条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配备使用与其经营商品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计量器具。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在包装物上标明净含量,净

含量标识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营者经销商品的实际量值与结算时的量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允许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量短缺的,必须补足

或者按实际量值结算;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

不得估算计费。

第四章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计量监督检查采取重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

结合以及售前报检的办法。

计量监督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监督,不得重复检查。各级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的计

量违法行为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售前报检的目录及计量监督检查分级管理

的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支票、帐册、

合同

、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采用摄影、摄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

勘验调查;

(二)进入计量器具生产、经营场地和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封存;

(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计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场处罚。

第二十四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

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对举报、投诉的计量违法案件及时处理,并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计量检

查员,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纠正计量违法

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五)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检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对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7月19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端正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体系,提高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多方面了解社会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风建设,根据济宁市关于

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的指示精神,制定此细则。第二条学校行风建设

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树立良

好的教育形象为目标,以治理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

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以教代会为主渠道,涉及教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都要公开提交教代会审议。2、学校设立校务公开栏,教

工人人参与监督。3、成立监督小组,聘请教工参与民主监控。4、

工会组织教工代表巡视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XX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

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为了

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科学理财,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制度一、为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增强

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务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特制定本

规定。二、成立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小组,由于xx同志任组长,xx、xx为监督员。...

(试行)第一条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从长效机制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

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x)、《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实质性、规范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科技计划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

!!市xx局党员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工作,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提高本局工作效率,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使本局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取得更大的进步,扎实推进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局党委决定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XX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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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监督制度制度实行内容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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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

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简称机构设置,下同)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对象为陕西地区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三条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计量保障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简称陕西省国防科工办,下同)依法负责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保密证书及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国防军工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四)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通过陕西省国防科工办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陕西省国防科工办收到材料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八条陕西省国防科工办受理人在接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三)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朝阳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使用干部人事档案,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二条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库房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 第四条严格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虚假材料。 第五条收集档案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六条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销毁档案材料过程中,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不得让无关人员参与,大宗和绝密材料销毁时要有相应保卫措施。 第七条严格档案查阅、借阅审批手续。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随手拿出库房,查阅、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九条凡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第十条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浙江省2019年12月质量员样卷一

2019年12月浙江省质量员考试样卷一 1、在潮湿环境或在水中使用的砂浆,必须选用()作为胶凝材料。 A 石灰 B 石膏 C 水泥 D 砂 2、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是将两根待接钢筋插入钢套筒,用挤压连接设备沿()挤 压钢套筒,使之产生塑性变形,依靠变形后的钢套筒与被连接钢筋纵、横肋产生的机械咬合成为整体的钢筋连接方法 A 环向 B 轴线放线 C 切线方向 D 径向 3、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 钢绞线总根数的(),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 A 1% B 3% C 5% D 7% 4、干贴法铺贴陶瓷地砖时,用()摊在地砖背面,将其镶贴在干硬性水泥砂浆 上 A 纯水泥浆 B 1:2水泥砂浆 C 干硬性水泥砂浆 D 半硬性水泥砂浆 5、檐口()mm范围内的卷材应满粘 A 500 B 600 C 700 D 800 6、()是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A 楼地面工程 B 屋面工程 C 主体结构工程D地下防水工程 7、底漆和乳胶漆施工适宜温度为()以上 A 5℃ B 10℃ C 15℃ D 20℃ 8、HPB300中的P的含义是() A 热轧 B 带肋 C 光圆 D 细粒 9、在建筑稠密及危房附近、环境保护要求严格的地区沉桩,较适合的沉桩方法 是() A 打入法沉桩 B 静力压桩 C 震动沉桩 D 水冲沉桩 10、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 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审查 A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B 监理工程师 C 项目经理 D 项目技术负责人 11、下列关于梁平法施工图制图规则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 梁采用平面注写方式时,集中标注取值优先 B 梁原位标注的支座上部纵筋是指该部位不含通长钢筋在内的所有纵筋 C 梁集中标注中受扭纵筋用G打头表示 D 梁编号由梁类型代号、序号、跨度及有无悬挑梁代号几项组成 12、外墙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每层厚度不宜大于()mm A 10 B 12 C 15 D 20 13、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 A 70% B 75% C 80% D 90% 14、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 (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编写模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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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职务任免、岗位变动、任职资格、业务技能、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和其他员工档案进行分柜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存放于组织部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服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 对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及时整理、有效保护; (二)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情况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四) 做好员工档案的保护工作; (五) 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回执及其它归档资料。 第三章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第七条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个人档案内容。 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归档规定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 履历材料 包括: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普通高中、初中学生毕业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就业登记申请书;委托存档登记表(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失业转就业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 (二) 自传材料 包括: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包括:鉴定表(含自我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考核登记表。 (四)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包括:报考高校的登记表;能反映一定专业(技术)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学习(培训)成绩表、成绩单;套改、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等目录。 (五) 政审材料 包括: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交待或说明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批复;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等政审调查材料;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等组织审查材料;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证明材料。 (六)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包括:入团、入党的各种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 奖励材料 包括:各级先进人物、英雄模范称号登记表(审批表)、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材料;创造发明事迹、各种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受勋、表彰材料。 (八) 处分材料 包括: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材料、本人对处分的意见;法院审判判决书;开除党籍、团籍的材料。 (九) 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包括:关于招聘、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相关材料; (十)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包括: 1、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 2、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3、计划生育审批表; 4、招工、参军、参加工作、毕业生、工作调动等所作的体检表; 5、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登记材料; 6、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7、有关证明单位改制的文件材料; 8、有关证明单位更名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4.1.1实施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从事教学、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三)编播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节目,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四)制作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图形标志; (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 (七)制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八)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和凭证; (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作品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完善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29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H Z D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2000-00-00发布 2000-00-00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发布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保密且日常进行动态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6)4号、《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人事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的情况。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6097895.html,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场所的计量监督工作。计量监督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部分义务计量检查员,负责农贸市场、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协助计量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的原则,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市辖区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和使用。中断检定工作须经主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器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特殊需要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部门内开展计量检定。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由其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山西省物业管理规范条例》

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舞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治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治理;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治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国防初级计量师考试大纲-基础知识

国防初级计量师考试大纲-基础知识 一、概述 国防初级计量师计量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两部分,内容涉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通用知识、量值传递与溯源、计量质量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计量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是编写、审定和后续扩展维护计量基础知识试题的依据,也是取证备考复习和计量基础知识培训的依据。 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1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1.1.1应掌握的知识要点 《计量法》的适用范围: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条件:要求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使用实行计量标准及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2应熟悉的知识要点 计量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的依据:对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不服时进行起诉的规定 1.1.3应了解的知识要点 《计量法》的效力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要求:对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的规定:设置专职计量监督人员和设立专门计量技术机构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要求 1.2计量法规和部门规章 1.2.1应掌握的知识要点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54号令)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号令)实施的主体及适用范围: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及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条件:要求强制监督的规章范围:对计量检定及校准的要求: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器具、专用测试设备、专用标准物质三个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机构:计量检定人员的内涵、条件和职责;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的对象;计量监督机构: 1.2.2应熟悉的知识要点 国防计量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54号令)、《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号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的适用范围:计量标准器具考核:使用和溯源的管理要求:专用标准物质的级别与定值方式: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管理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内容:计量监督的方式: 1.2.3应了解的知识要点 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要求:对引进技术和计量器具的规定:对设置批准计量技术机构的要求:国防计量保证、产品质量可靠性的要求: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撤销(暂停)和恢复的管理要求: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管理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奖励和处理的规定: 1.3行政许可法 1.3.1应了解的知识要点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根据修订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发布办法,相应修订本《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包括非军工会员单位)管理创新成果的审定,要继续坚持经济效益标准的同时,还应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定性评价为主,企业需要逐一阐述相应效益,如有证明材料和统计数据,也可一并提供。经济效益以定量计算为主,凡能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如果以下计算方法适用企业经济效益计算,在申报时应依据本方法进行计算;如采用本计算方法难以表达成果效益,可根据其效益性原则采用其他适用公式测算,但申报时必须附详细资料。不能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申报时在做出相应说明后也可不提供经济效益数值。 管理创新成果效益必须是该成果功能作用创造的直接效益,并能选择相应的公式,经过科学测算的真实的成果效益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经济效益 管理创新成果经济效益,是指企业实施该项成果产出的有效价值量大于成果实施的投入价值量。管理创新成果所应用的范围不同所产出的经济效益的表现形式也尽相同,有的以提高效率为主,有的以降低费用、成本为主,最终反映在有效价值量的增长上。 (一)单项因素直接测定法(按英语缩写为MTP) “MTP”是以成果实施后的实测效益(效率)数据与成果实施前实 际或定额进行对比的差量,折算为价值量,再扣减成果实施所需费用后而得出的成果效益。 “MTP”适用于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成果,如节约投入资源项目的工、料、管理费、资金、工程费等;增加产出项目的产值、

销售收入等;提高市场占有率项目的新增利润数等。 "MTP" 的通用计算公式为 : ?? ? ??+--?-=∑=n a a m I C F r Q Q E 101)( E m :按“MTP ”方法计算出的单项成果经济效益,以现行价格计 算的价值量表示。 Q 1:成果实施后在成果效益计算年度内的实际完成数。 Q 0:成果实施前一年度的实际数。 Q 1-Q 0:两者的差额。Q 1、Q 0可以代表定额、标准、实测数等等;可以表现为绝对数、相对数。Q 1-Q 0 差量可能是劳动量或实物量或价 值量,但最终必须换算为以现行价格计量的价值量。 r 为将非价值量Q 换算成计算年度价值量所需的一系列换算用数乘积的总称。如Q 是产品某原料的消耗定额时,r 就等于计算年度的产品产量乘该原料的价格。r 为将非价值量Q 换算成计算年度价值量所需的换算系数。 ∑=n a a C 1:实际投入使用的各种实施成果费用之和,其中n 为实际投 入的项目数。 I :实施成果损失费用。 F :非本成果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二)相关因素合成计算法(按英语缩写为 PCP ) “PCP ” 是按综合性成果的构成因素先分别计算出单项效益,然后合成为总效益,并从中减去非本成果创造的效益和实施费,即得成果创造的效益。 “PCP ” 适用于成果本身具有相关而又可分离的构成因素,并能按本身构成因素分别计算效益的综合性管理创新成果。 “PCP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年龄、婚姻状况、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案等。

角膜地形图仪校准规范-编制说明

《角膜地形图仪校准规范》 (制定) 编制说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9年10月

一.任务来源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立项(见质检量函[2017]25号文件“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角膜地形图仪校准规范”的起草工作。 二、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角膜是一凸形的高度透明物质,位于眼球最前端,它是人眼屈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屈光度约占人眼总屈光度的70%,因此,角膜表面形态的任何微小变化都将影响整个眼的屈光状态,从而直接影响眼的视功能。 100多年以来,人们不断探索,发明了许多技术,如Placido盘、角膜曲率计、角膜镜等,相继用于角膜形态和曲率的研究。这些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人们对角膜形态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角膜曲率计测量范围局限在角膜中央3mm范围;利用Placido盘角膜图像判断角膜形态属于定性性质,而且测量范围也比较有限。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把计算机技术与Placido环反射技术、光学裂隙扫描技术等多种技术结合,发明了各种角膜地形图仪(又称角膜地图仪),使人们可以系统地、定量地了解整个角膜表面的形态。角膜地形图仪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将视频摄像系统拍摄的角膜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应用彩色编码技术(color-coded)将成千上万的数据转化为彩色图形,直观显示角膜高度或屈光变化,以便于临床应用。 角膜地形图仪不但应用于角膜病变(如圆锥角膜等)的早期诊断、治疗及预后评价,而且在角膜接触镜的设计、角膜屈光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量的控制、术后的屈光变化及预后评价方面也有重要应用,甚至成为一种必须的手段。现在关于角膜地形的研究已形成一门边缘学科,在一些发达国家,不仅有专门从事角膜地形图仪的设计和有关理论研究的人员,而且在临床应用及研究也专门化。 角膜地形图仪作为眼科医疗行业重要的检查设备,其产品性能至关重要,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及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ISO 19980-2012 Ophthalmic instruments –Corneal Topographers和ANSI Z80.23-2008 Corneal Topography Systems

山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全文及附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也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受委托的各级妇幼机构应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 构。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签发。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相关病历应交由指定机构负责永久保存。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第三章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上报计划、申领配发制度。各 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计划并逐级上报,各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1月前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见附件2)、 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见附件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 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见附件4)。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原则上不得进行调剂,确需调剂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视情况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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