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66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66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裘企阳

租赁和买卖有何区别?

在买卖中,卖方向买方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全部的所有权;在租赁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但是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

处分权。

租赁和借贷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 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借贷中,交易标的物是货币;在租赁中,交易标的物是适于租赁的、并非货币的实物财产。

融资租赁同传统租赁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均以除货币而外的适于租赁的实物财产为交易标的物和均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 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而不转让其处分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传统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已经拥有可供租赁的物件,以及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物件;在融资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并无可供租赁的物件,但是拥有资金,以及出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资金。因此,第二、在传统租赁中,租赁物件的来源无论如何与承租人无关;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必定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货人按承租人所设定的条件而购买来的。第三、在传统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件购置成本中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的对价。第四、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绝无购买租赁物件的意向(否则他就直接买了)。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往往会有在租赁期满后留购租赁物件的意向,而且,由于租金的计算很可能是摊提了全部或大部分购置成本的,因此,承租人这时往往会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融资租赁同财产租赁有何区别?

“财产租赁”之说不严密。并非任何财产均可租赁。例如货币,就无法租赁。除非依

附它物否则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财产,例如螺钉、螺母,以及在使用中其原有的自然状态将会改变甚至消失的财产,例如油漆、面粉,也无可租赁。而凡系可租赁之物,又非财产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租赁”与“租赁”是同义反复。融资租赁是租赁,当然也就是财产租赁。

融资租赁是租赁或财产租赁中的一个类别。租赁或财产租赁是属概念,融资租赁是种概念,两者是全体和部分的关系。

融资租赁同实物租赁有何区别?

任何租赁均以适于租赁的实物财产为交易标的物,融资租赁也不例外。从这一点上说,两者无可区别。

融资租赁同分期付款买卖有何区别?

两者完全不同。第一、分期付款买卖是发生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双方交易;融资租赁是发生在卖方、买方兼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三方交易;第二、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各期支付价款,导致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向买方分期转让;融资租赁中的各期支付租金,不导致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否则,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始终不向承租人转让的。

融资租赁同卖主租赁有何区别?

卖主租赁并非融资租赁的任何类别,而是指该项交易的动机,在于制造商或批发商利用融资租赁形式促销其自制或经销的产品。即使是在融资租赁出租人同时又是供货人这种极端的情况下的,该制造商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身份也只能是出租人,而不能同时又是出卖人。

融资租赁同抵押贷款有何区别?

两者在经济实质上或许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完全不同。任何抵押都必需有以下前提,即,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抵押权人。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不能说租赁物件是对出租人的租赁债权的抵押物。

融资租赁交易有几个当事人?它们之间有怎样的契约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有三个当事人:卖方(供货方)、买方兼出租人、承租人。在卖

方和买方之间是买卖交易,通过买卖合同进行。卖方的责任是交付货物和提供对该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权利保证,其权利是收取合同价款;买方的责任是支付价款和受领货物,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和检验该货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租赁交易,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出租人的责任是转让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承租人的责任是支付租金,其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件和通过使用取得收益。

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

第一、买卖合同中的负有支付合同价款责任的买方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同一人;

第二、买卖合同的货物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必须是同一物;第三、买卖合同的生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买卖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不得解除;

第四、买卖合同因买方的支付价款及卖方的交付合格(即完全履行)而终止。这一终止,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与否无关。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唯一的区别是,并非买方的承租人对卖方(供货人)有直接请求权。也就是说,卖方(供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所负有的责任及于承租人。不过这里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承租人必需以某种形式成为买卖合同的一个当事人。这种形式可以是承租人以受领人的身分同作为买入人的出租人一道,同卖方订立买卖合同。这时,买入人的责任是支付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受领人的责任是受领货物,其权利是检验货物。他们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传统意义上的买方。这种形式也可以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供货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责任应及于承租人” ,并由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以最终用户身分附签。二)在承租人行使该请求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同时也行使该请求权。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两者均由合同各方相互承担义务,合同各方必须付出代价才能享受权利,因此是有偿合同;

二)两者都只要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条件达成协议,即可成立。实物交付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是诺成性合同;

三)两者均必须取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

四)两者均不得单方解除。

五)两者的标的都不是行为,不是货币,而是物权。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货物(租赁物件)怎样交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就买卖合同的货物(因此也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而言,唯一负有交付责任的,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供货人)。兼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无交付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唯一负有受领责任及享有检验权利的,是承租人。兼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无受领责任,也不享有检验的

权利。

承租人因何原因承担受领责任和享有检验权利?

承租人之所以承担受领责任和享有检验权利,是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前提是租赁物件的供货人及购买条件是由承租人指定和设定的。

买卖合同货物(因此也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交付不符时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交付不符时,由承租人向责任方索赔。在承租人兼为买卖合同的受领人或者作为有直接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上附签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在行使它自己在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在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在行使由兼为买卖合同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转让给它的索赔权。相应地,在发生买卖合同项下的索赔时,索赔依据应由承租人提出,索赔标的应由承租人设定,索赔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索赔所得应归承租人所有,索赔后果应由承租人承担。与此同时,以兼为买卖合同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索赔对象之说,不能成立。

此外,由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尤其是,既然货物已经交付,则兼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买卖合同的买方的支付价款的责任必定已经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便不得因货物(租赁物件)交付不符而解除。承租人向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条件(币种、金额、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的责任不得解除。承租人由此所蒙受的损失,只能从对交付不符直接责任人的索赔中求得弥补。

如果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不符是出租人的责任时,如何处理?

首先,既然已经交付,则交付不符的直接责任必定是供货人或承运人的,承租人只应向直接责任人索赔;其次,交付不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制造厂家、数量、质量、地

点和时间等等不符。其中,只有时间不符这一点,可能是兼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买方在支付定金、开信用证或其它形式的支付价款方面的延误所致。这时,一方面是交付责任人应向承租人赔偿,另一方面,是它有权反过来向有过错的买方索赔。可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谈不上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索赔,更谈不上融资租赁合同的因此解除。

怎样理解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并且始自从卖方(供货人)那里取得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例如,国际贸易中的装运提单)之时。因此该权利对抗任何人,包括承租人、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

第二、除非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及除非原出租人同包括原承租人在内的第三人另外订立向该第三人转让原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合同(例如,在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由后者以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留购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让协

议” ),否则,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不是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对价。

第三、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这一所有权只具有相对意义。

首先,同任何租赁一样,在合同期间,出租人所享有的仅仅是所有权四个权能中的一个,即,处分权。

其次,同其它租赁不同,无论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期满后,这一处分权均受其租赁债权制约。

(一)若出租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有权,则由于承租人的占有权不可侵犯,受让人所得到的是受约束的处分权。因此,转让价应以租赁债权为准,而与租赁物件此时的公允市价无关。

(二)若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则除了承租人应清偿到期债务外,绝对不是简单地由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件,而只能是由出租人收回他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中尚未收回的部分。这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处分所得,无论是公开拍卖,还是承租人留购,其超过该余额的部分,均应退还承租人,其低于该余额的部分,则应由承租人补给。

(三)若承租人完全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并有廉价购买选择权,则留购价将是与租赁物件此时的公允市价毫不相干的象征性的名义价格。这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从经济意义上说,是由于租赁债权的全部实现而完全丧失。

因此,不妨说,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最贴切的体现,仅仅是承租

人或任何第三人不得处分租赁物件,而不是出租人,无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或期满后,可以任意处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与租赁物件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收益均已转移给承租人了。

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对承租人构成何种约束?

构成三方面的约束:

(一)承租人负有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件,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责任;

(二)租赁物件在承租人实际占有下毁损或灭失时,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得有把租赁物件出售、转让、赠与、抵押、迁离、作投资物、非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或其它任何侵犯出租人处分权的行为。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出租人构成何种约束?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抗任何人,包括出租人、出租人的债权人和出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出租人的任何行为,包括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以租赁物件作为向第三人的抵押物(如果有人接受这种抵押),或者转让或质押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权利(如果有人受让)时,均应以不侵犯承租人的上述权利为前提。

什么是出租人对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责任的履行?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责任,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不妨碍承租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

这一责任的履行,不是支付租赁物件价款。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件,在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不是买卖,谈不上“支付价款” 。支付买卖合同货物价款,是兼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及于卖方(供货人)的责任。

这一责任的履行,不是交付兼为租赁物件的买卖合同的货物,对于后者,无论是名义交付还是实际交付,都是买卖合同供货人及/ 或运输合同承运人或其港口代理人的责任,而不是出租人的责任。

这一责任的履行,也不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交单证。装运单证和货物发票是卖方(供货人)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正如房主至多向房客出示房契以证明其有权出租,而不必向房客提交房契一样,出租人不仅无需而且不应以提交租赁物件所有权凭证

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占有权。在实务中,出租人往往会有向承租人转交装运提单的行为,但这并非是转让占有权的行为,而是为了便于承租人通过报关、提货等而实现占有。设若买卖合同规定在承租人现场交付,则将无需装运提单,更谈不上提交了。

因此,出租人对这一合同责任的履行,是其不作为,即,不作任何妨碍承租人行使其占有权的行为,正如承租人的不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责任的履行也是不作为一样。

融资租赁合同何故及怎样解除?

一)同任何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完毕而解除,这表明合同双方各自交易目的的实现。这时,在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了租赁物件之后,相互不再有任何权利和责任。

二)同任何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因双方协议而解除。这时,各自依解除合同的协议承担权利义务。

三)若买卖合同的卖方或运输合同的承运方根本未交付租赁物件(而不是交付不符)则由于租赁物件根本不存在,谈不上其所有权的转让,出租人因此根本不可能履行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责任,占有权的转让将失之无据,所以,这时融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已从承租人那里收取的任何名目的款项。出租人的损失应通过向未交付的过错责任人的索赔来弥补。这类索赔中的所得或损失是否及如何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享或分担,应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四)同任何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因本身无效,而法定解除。这时,

(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款项,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件。留购价应是租赁融资额扣除承租人已付款项后的差额。

(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件,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全部租赁融资额。出租人已从承租人收取的任何款项,概不退还。

(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已从承租人那里收取的任何款项。出租人从租赁物件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的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租赁融资额,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五)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请求法定解除。这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收回租赁物件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清偿全部欠款和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的计算是否以摊提全部购置成本为基础?

不一定。首先,“购置成本”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买卖合同价款,还可能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法规解读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实例 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实例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

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 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协议附表第1、 5项,该附 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承租人拟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_________。出租人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购进租赁物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 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 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 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 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 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0天内将本协议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关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是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笔者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程 (一)项目的沟通 1、融资租赁公司寻找承租人,进行市场开发,或者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2、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进行初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 3、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互相审查。 (二)项目审查和评估 1、融资租赁项目开始前,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需要承租人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预测项目的经济效益、提供租金来源和支付计划(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6)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融资租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7)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的担保承诺书或履约保函 (8)公司章程、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的相关决议性文件 (9)关于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函 (10)出租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租赁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交易 (三)项目前期策划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不同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租期以及租金支付方式。融资租赁方案应当本着经济、效率和便捷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在出租人提供专业性建议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四)买卖合同的签订 1、租赁公司、承租人与出卖人进行谈判 实务中,确定出卖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由承租人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

实务解读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完整版)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实务性解读 作者: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明亮、刘芊关键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适用解读 近年来,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信用销售模式中,相比内部分期和银行按揭而言,融资租赁业务呈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可以说已牢牢占据了主导地位。2014年3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必将给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作为多年从事工程机械风险管理的专业律师,我们结合实务,以工程机械行业风险防控为视角,对该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进行实务性解读。 一、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可知:其一,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因素。归纳起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需满足:(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明确的标的物(既机械设备),(2)标的物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3)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标的物,(4)承租人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其二,即使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同也不当然无效,而是应当以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根本就没有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市场公允价值仅为10万,而合同将租赁物估价为100万,那么在法律关系上,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2、售后回租法律地位得以确认 售后回租指的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标的物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特殊情形,这种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行业当中。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各级法院对售后回租到底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借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

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分类和准入要求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类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 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准入要求 1、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 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信用记录良好;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融资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融资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秦悦民 一. 融资租赁定义 不同的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性质有不同的观念, 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国家, 租赁经营者、有关政府部门、法律界、经济界、会计团体、学者等各方面也有各种看法, 融资租赁的定义可谓纷繁复杂。但依笔者看来, 上述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规范下的定义, 二是会计准则下的定义。以下从这两个角度分别加以论述。 1. 法律规范下的定义 这一类定义中比较有典型性的, 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的渥太华订立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下融资租赁的定义: “1. 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一方(出租人) (1) 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 与第三方(供货方)订立一项合同(供货 合同) 。根据此合同,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 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 并且 (2) 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合同(租赁合同), 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 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 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货方, 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 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合同相联系, 并且供货方知道这一租赁 合同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 而且 (3) 租赁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 大部分成本。” 为便于分析, 笔者首先将公约第一条第1款之所述用图1-1表示如下: 图1-1: (图中的M代表用于投资资本货物的资金, G代表资本货物, M'代表租赁付款额)

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239 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范本(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明,院长。 丙*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

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津维修站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2)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4) 四、《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5) 五、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2) 六、《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 七、营业税暂行条例 (31) 八、增值税暂行条例 (34) 九、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37) 十、《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38)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0-09-08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九月八日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

合同法释义-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

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

融资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2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 _____________(下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直租)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直租) 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主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mail: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mail: 1.合同释义 1.1.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即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1.2.定义 出租人(即甲方):指出租给承租人(即乙方)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即乙方):指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使用权人。 租赁物:指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租赁物,以及根据本合同在租赁物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成为出租人财产的增加物、添加物、附属物或替代物。

交付日:就任一租赁物,指乙方无条件接收该项租赁物并开始租赁的日期。 保证金:指租赁交易中甲方为促使乙方履行租赁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防止乙方违约而要求其在租赁协议生效后提交的、由甲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1.3. 本合同由主合同与以下9个附件组成: 附件1:《xxxx》 附件2:《xxxx》 附件3:《xxxx》 2.租赁物 2.1.租赁物是指在《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中载明的租赁物及附随于租赁物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详见《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

2.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附着于租赁物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的租赁物。 3.租赁物的购买 3.1. 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系由乙方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甲方干预或未依赖甲方技能或信息。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均由乙方与出卖人直接商议决定,不体现甲方任何意愿。 3.2.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3.3.《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一经签订,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出卖人变更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金额等内容。 3.4. 出卖人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义务的,由乙方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和行使索赔。在乙方请求下,甲方有协助乙方索赔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承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c238534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2-24 生效日期:2014-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整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2)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_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_____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第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 本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经验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其中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到各项财务税收问题,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正确与否不仅是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中具有必要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很关键,但是合同法仅仅是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做出了系统性阐述,至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实务认定标准并未涉及。 二、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将企业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该准则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核心不在于租赁物所有权的是否发生转移而在于租赁物基于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及收益发生了向承租人的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

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依照该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注意租金中不包含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根据该规定,在承租人依约不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1、租赁期内的租金; 2、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的资产余值; 3、因未能续租而产生的承租人依约支付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依约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1、租赁期内的租金; 2、因行使购买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规避 《合同法》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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