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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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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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谢冬慧安徽工业大学教授 , 王建国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价值取向秩序利益公平

内容提要: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把维护人类利益、人际社会秩序和当代人的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这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经不符合环境时代的要求。环境时代的环境保护法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与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决策层所重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远见的人们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并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路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赋予了环境保护以更多的内涵,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要更新观念,确立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人类利益,还要关注生态利益;既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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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群的权利。 [2]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的生态过程。保护生态自然就是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而只有实现了生态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上述生态危机的现实威胁和“生态利益主义”理论的挑战,传统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但仍反应出“人类利益中心”的价值取向。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 [3]

对比“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生态利益中心”者要求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们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其理论价值颇有可取之处。而“人类利益中心”者认为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只要充分认识到永续利用生态自然的外在价值,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也颇有一定理论逻辑道理。但是,辨证地分析这两种理论,似乎均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之处。生态利益中心观没有看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人类为了保护生态自然制定法律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过程是人的主观过程;而且保护生态自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发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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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却又过于夸大了人类利益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人类对自然的依存性。

如何兼顾上述两种理论的优点并在环保法律的制定中得到体现,涉及到环保法的利益价值取向问题。笔者以为,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能够准确地反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因为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共生共存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社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片面地强调生态利益或者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世间万物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要修正传统法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观,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时要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法律利益观,才更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法律价值要求。

二、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

传统的秩序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人们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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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紊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有必要重塑环境法的秩序观,确立既要维护人际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才符合环境时代的秩序要求。

传统法律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心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 [4]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当今的人口爆炸、温室效应、臭氧层耗竭、酸雨沉降、土地沙化等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秩序。针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人类通过立法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生态秩序的协调机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那种“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代之以“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确立人与自然秩序和谐的法律价值取向就要在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中肯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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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

三、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在传统社会中,受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界中的环境资源被认为似乎是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这种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先占”方式取得的,任何人对环境资源都不必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凭自己愿望和意志去获得并任意使用。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是客体,人类对自然只需行使权利,而无需履行任何保护义务。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无法以固定价格来表示和估量其价值的大小。这种传统经济学理论反映在传统环境资源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就导致在环境资源立法时没有反映出对当代人环境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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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当然就谈不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环境资源利益公平地进行分配了。

然而,人类不顾一切、毫无限度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泛滥的恶果。当下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倘若人类再不珍惜自然界有限的环境资源,那么环境资源枯竭之际,也就是人类从地球消失之时。于是,有远见的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既要保障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既要保障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资源,又要为后代人的发展提供公平享有资源的机会。基于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5]1992年6月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规定,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还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这些规定反映了联合国十分关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首先,可持续发展关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问题。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体现在国家内部和国与国之间这两个层次:在一个国家内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同一代人,无论其拥有的财富多寡,一律公平地享用对其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共有的环境资源;同时,也要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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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财产。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任何国家,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公平地享用同际间共有的环境资源。其次,可持续发展亦十分关注环境资源代际公平享用问题。从人类的繁衍发展看,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应然意义上的公平。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过程,后代人应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当代人有权利享用环境资源,并从中受益,但也有义务保护供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环境资源的享用上,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人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前代人,抑或是后代人,都具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家园,并能同上一代人获得一样的环境资源。 [6]因此,可持续发展所强调的环境资源享用的公平既包含了代内公平,也包含了代际公平。

传统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在环境资源公平分配上存在缺陷。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需要调整在环境资源法上对公平价值的理解和赋予“公平”以新的时代涵义。笔者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唯一家园,而且地球又是生态、地理的整体,为此,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它不只是那些拥有技术、装备、资金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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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共有财产。在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时不应再将环境资源当作“天赐之物”而由先占者独自享用,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它应该由全人类对环境资源共同享有。在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良好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为此,应将对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列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并将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环境资源能够持续为人类所开发和利用,以促进人类的繁荣和昌盛。

注释:

作者简介:谢冬慧(1969-),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王建国(1968-),男,汉族,河南商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中州大学讲师。

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 skl5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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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编:《中国社会科学前沿报告(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3]余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4](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5]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

[6]吕忠梅:《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环境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答案: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3.环境标准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三同时”制度 7.排污收费制度 8.限期治理制度 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 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兼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

内容提要: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摘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作为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制定一部怎样的环境法,以何种理念作为制定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就摆在了显著的位置。 毕业 关于环境法价值思想,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探索和思考的步伐。在环境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都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指导人类不断调整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探讨与环境法制定曾经出现过的一些价值观念,力图探索出指导环境法律发展的基础思想。 关键词:环境法价值;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1 环境法价值理论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的观点。 环境是指围绕人的空间和作用于人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通常意义上来说,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在环境法学领域所说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略有区别,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给法律上的环境下了一个总体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有关环境法上的环境的概念,才是环境法价值之于法学领域所应该思考的范围。 迄今为止,人类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关系的过程中,集中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价值理论,而这些环境价值理论也成为了环境法价值的基本来源: (一)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价值思想,不仅影响了早期人类认识自我与环境关系的观念,而且持续至今仍然是有关环境法价值的一种重要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有: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类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其他动物只有工具价值,比如康德认为,动物不是理性的,只是工具。这些思想随着近代人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和科技迅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一阶段,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奥秘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在人类面前,自然不再是不可战胜和不可认识的物体。人类中心主义容易造成人与自然界的对立。 (二)生物中心论。由于自然科学、生态神学的发展,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达尔文认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人与高等动物无实质差别;罗德米尔克认为,人类托管地球,但不能破坏地球),随后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一样,只不过是地球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存在物,并不比其他物种来得优越,主张人的优越性只不过是一种偏爱一个特定物种而歧视其他几十亿个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施韦泽要求“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要求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的生命”。泰勒主张人们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种类的生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的价值更高的东西”,并且,人们应当像人类以各种机会追求幸福一样,实现动物和植物的幸福。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姓名倩行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 1513001210109 分校电大 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 指导教师日期 2016年11月5日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 - 4 -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 - 5 - 3 环境法制度 ................................... - 10 - 4 环境法律责任 ................................. - 10 -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 11 -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 - 12 -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12 - 5.3 环境法的本位............................. - 13 - 5.4 环境法的作用............................. - 13 - 6 总结.......................................... - 14 -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0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4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4分) 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 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 A. 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 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D.它的价 值无法计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 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 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4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A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 B 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 C 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 D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5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 A 半小时内 B 1小时内 C 2小时内 D 3小时内 6 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 A 自然保护区制度 B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D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7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 准是( ) A 环境质量标准 B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 A 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 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 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 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9 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 A 范围广泛性 B 科学不确定性 C 事后反应性 D 手段多样性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 ) B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国务院备案 1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 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 )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B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D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论我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外来物种引进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安全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研究 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研究——基于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共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体系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研究 论排污权交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论生态侵权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塑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 中国电业规制制度研究论环境管理中的分众参与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视点 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研究 环境法调整方法研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购电制法律问题研究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法律义务 机动车排放的法律控制研究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库大坝安全法规框架研究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 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 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 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 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 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 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 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 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 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姓名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0081711106 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任课老师王兰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摘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平环境权环境立法价值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 在法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一重要的价值。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曾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①而对环境公平的关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已暗含了环境公平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人提出。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 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也有的学者将环境公平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其一, 从时间维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 从空间维度, 分为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其三, 从内容维度, 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 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②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出发,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促进环境公平上的局限性。在涉及到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有关现代环境立法不合环境公平实现的目的性问题,我们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法益规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即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被冠以“环境保护法”一类的法律,其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保护环境无关,现代环境立法只不过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来保护人类既得权利与利益。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利益中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自然的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从实现环境公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①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J],天津社会科学1995、5,第99 页。 ②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第42 页。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专业:法学 班级: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论文 2.由他人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 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 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环境法的价值

论环境法的价值 环境资源法腾延娟 摘要:环境危机包含着生态危机、经济危机、文化危机,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是关系到“人”作为一种生物种属是否能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的人类的整体利益。环境危机的爆发引起人们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反思,并意识到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危机不是依靠个体、社会团体或某些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为了人类这个种属的可持续生存,人类只有结成一个“人类共同体”,共同协商、采取一致的行动,才能因应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国家的存在又使这种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人类又不得不寻求解决的途径。环境法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产物。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环境法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维护个人、社会、国家、“人类共同体”之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环境危机环境法价值 一、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环境问题的出现是早于人类历史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诸如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泛滥等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除此之外,另一种环境问题就是生命体出现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生命体的出现不仅是环境进化的产物,而且生命体进化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影响,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作为高级生命体——人类的出现后,由于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的固有秩序,对人类自身以及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产生了影响。

直到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自身生存时,环境问题才真正的引起人类的关注。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蕾切尔·卡逊夫人(Rachel Carson 1907—1964)的《寂静的春天》肇始环保运动。 因此,“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并危机到人类生存的现象。 最初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污染。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全世界发生的“八大公害”[1]等污染事件出现时,人们仅仅是对这些环境污染进行应急性处理,而没有反思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结果环境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土地荒漠化、臭氧层被破坏、资源稀缺等等非污染型的环境问题也凸现出来。环境问题一方面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比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并不一定会立刻引发环境事件,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甚或几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其危害;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大跨度的存在空间,某些环境因子如大气、水、海洋等具有流动性,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另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变化,所以环境问题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最先以生态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大气、水体污染严重、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资源出现稀缺(淡水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基因资源等等)、化石能源面临枯竭、一些生物濒临灭绝的危险等等,它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发 [1]1、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3、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4、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1961年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造成的哮喘事件6、日本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7、日本水俣市的水俣病事件8、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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