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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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4-30T16:56:58.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作者:刘军1,2

[导读]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2.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1100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税收政策;税收问题

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企业的资本功能,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的税收问题也在日益凸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确保新税收机制得以在国有企业中顺利开展。

一、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税源控管的难度增加

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权合作制等形式时,投资主体以及法人变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得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出现了多个合并一个以及一个分派出多个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对纳税的主体、地点、方式等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税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多个纳税方进行管控,不仅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还促使税收的成本急剧升高。

(二)无人清缴旧税

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内部亏损现象严重,资产负债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因素就会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有企业会呈现以下两种局面。一是国有企业会出现解体重组的现象,形成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新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清缴与核查,明确产权的过程中,在主观意识上是希望企业可以将改制之前所拖欠的欠款及税务抹消,所以通常企业不会及时的对欠税以及负债进行处理,在新企业的账目上根本不会体现企业原来所欠的税务与债务,这种情况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国有企业内部出现无帐可查的现象。二是保留企业改制之前的法人资格,并且需要对企业所欠债务全部承担,这时改制之后的企业就不会有债务压力,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老企业并不具备经济实力来偿还所有的债务,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只能将老企业的欠税进行挂账处理,无法对其进行征收。在企业改制之后,存在许多破产企业,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时,由于并没有税务人员参加进来,重组企业对自己所欠的税款往往避而不谈,使得国有企业的许多欠款最终化为零。所以国企改制中无人清缴旧税是税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新税的重视度不足

在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在资产核算环节对新税的重视度不足,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产权转让中,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常是以重组、破产、出售等形式体现的,在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转让时,需要以增值税的相关条例为准则,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该条例内容重视度不足,没有对其进行征收。其次,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在存货中存在大部分的非正常损失,在进项税金的转出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使得企业内部出现一些新的欠款,但是对于这一税款,税务部门也无人问津。最后,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企业会采取股份合作公司等改制形式,在这一形式中,职工在企业买断工龄的情况下,会出现自愿下岗、重新入股等现象,一些企业内部的资金无力对员工的工龄工资进行支付,这时企业就会利用货物来抵押员工的工资,这种以货冲抵工资的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但是企业并没有开展销售处理工作,使得企业内部出现新欠。

(四)偷税查处无处可寻

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会出现偷税无法查处这一问题,企业在统管分营的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商场共同管理、柜台各自经营的方式,在缴纳税款时,一般都是由商场进行统一缴纳,但是由于各柜台采用的都是自主经营的方式,所以各柜组在收入方面经常会出现少报或者是不报的现象,但是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查处,进而出现严重的税款流失问题。其次,现阶段工业制造等国有企业实行部分出租、租赁,采取“统税分营”的方式,核算工作、纳税工作都是由总厂进行统一负责,但是承租方多以个人经营为主,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个人利益上,为了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材料的采购环节,会多索要一些进项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尽量减少发票的使用,这种“统税分营”的方式,税金并没有体现在内部出租上,税款流失的现象也就由此发生。再次,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低价出售的现象严重,企业改制之后,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使自己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通常会降低销售价格,向外地的关联企业进行转让,由于销售的价格较低,所以在当地新企业不会体现税金,税款大多是在外地的分店、总店进行缴纳。最后,在地方政府政策的影响下,也会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现阶段当地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在政策的制定上会允许部分企业应用定额纳税的手段来进行招商引资,这一政策虽然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出现了税款流失的问题。

(五)征管方法较为落后

国企改制后,许多企业的内部的经营状况已经达到了无力偿还的地步,面对这一现状税务部门并没有认真探讨清欠对策,也没有针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探究,而是放任自流任其自由的发展,同时欠税管理体系不具有完善性,企业改制的领导小组没有形成清缴合力,而且针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处罚力度较低,对于国有企业的正常纳税没有产生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这种情况使得国有企业的欠税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税务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导致税务机关面临企业的欠税问题时无计可施,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敦促和谴责,面对这些比较落后的征管方式部分国企选择不管不顾。

(六)税务部门参与服务力度不足

国企改革对税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不仅需要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与监控,同时也要在国企改制的进程中,为其提供一个规范化、公平化、合理化的税收环境,但是税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主要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效益的提高上,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缺乏全面的了解,没有向国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管业户的底子无法摸清,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的纳税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也无法依据企业内部的税务问题对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服务,这一现象也使得税款征收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在实务中 ?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 ?这种无偿 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 ?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 局干部 ?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 独 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 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 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 [2009]25 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 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 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统称 国有—人公司 ),可以作为划入方 (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 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在此基 国有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转股应视同投资收益。此时,若被投资方适用15 %的高新税率,投资方使用25%昀.正常税 率,在转增股本时投资方应补缴10%的企业所得税。[h1] 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坚决、有序、逐步、安全地退出亦已形成共识,其退出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企业的增量资本由非国有资本介入,变原来国有独资为多元结构,相应减少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的份额(间接退出);二是通过对原国有企业的存量资本进行置换(直接退出)。本文主要就原国有企业存量资本置换中所遇到的一些财务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 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 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这就引申出资产评估日至正式改制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当然一般不外乎由改制后企业承接或由原企业承接两种情况。在此我们主要是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改制分为独立法人整体改制和非法人部分改制两种形式:

最新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统筹兼顾、公开竞争、分类推进及配套改革的原则推进国企改革。目前需要尽快制定改制的基本规划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应当在小型企业“进场交易”问题上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对有长期重大贡献的经营者可以适当奖励股份;要调整政策允许金融支持改制,按统一规则和分级行使出资产权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国企改革。 论文提纲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 3、国企改制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二、国企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诸多环节不够规范 (二)国企改制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 (三)企业管理体制没有实现根本转变,难以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三、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引导和监督,使企业改制过程更加规范(二)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推进改制企业现代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二是,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三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本文中所指的改制既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资产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以及辅业与主业进行分离、改制。也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使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因此,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 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全国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还有1.1万多所,自办的医院6100多所,国有企业每年缴纳的城市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魏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问题 前言:2005年3月16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了部分人员听取了清华大学魏杰教授的讲座,题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根据建议,资讯分部整理了讲座的录音,通过OA与大家分享。因工作疏漏,原版本中出现错误,特此作出更正,并为此造成的大家理解上的误会表示歉意。 此外,为了读者更好的理解,根据原录音也增加了部分内容。感谢集团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的领导和同事们的细致和关注。为方便大家识别,所有增加和修改的部分均以红色标出修订或添加的痕迹。敬请留意。 魏杰著名经济学家,经济学博士,1952年生人。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主任,国务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等职,兼任全国13个省市经济顾问、15家企业经济顾问。1991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2年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博导之一,1993年在经济学界第一个提出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彻底分开的治理金融秩序建议,受到了有关方面“启发很大”的高度评价。 最近的研究方向企业制度创新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证,企业产权制度与资本市场的内在结合及互动性,企业中货币资本与人力

资本内在结合的产权制度体现,宏观经济对企业经营战略的约束性的体制表现等。 主要学术观点主张微观放开,注重产权制度建立,宏观调控走向科学化;强调市场制度及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适当缩小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强调思考和研究企业问题要着重于企业制度安排、企业战略选择和企业文化塑造。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问题 大家看到,温总理的报告中关于国有体制改革的第一个要点就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我们的国有经济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为它进入了它不应该进入的领域。在某些领域,并非国有经济的强项。比如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中行优惠”“中航油”事件(注:指中航油在新加坡投资成品油期货市场失败造成巨额债务危机及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事件——整理者注),像这种非常高风险,受市场波动非常快速的领域不适合国有经济的进入。而在某些领域,适合国有经济的介入,我们反而要进去。所以说,要解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问题,解决国有经济进与退的问题仍然是一个重点。 怎么调整?我认为有两个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姓名:宋岩 单位:研二队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二是,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三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本文中所指的改制既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资产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以及辅业与主业进行分离、改制。也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使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因此,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 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

国企改制中的涉税问题

股权重组作为重组业务的一种类型,往往伴随着企业控制主体的变更,它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和受让、增资扩股、减资或股票回购等。其中,在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与分割及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程序繁琐,但其自始至终是对以财产物资的价值管理为主线,对资产和股权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整合。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管理问题 在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大量繁杂的工作是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实施的。从企业改组的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企业财产清查、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东权益确定等,都是根据原始的、大量详细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的。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完成企业股权重组后,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在事前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加以了规范。确定经营成果,进行收益分配,及确定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都是依托于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象。财务管理部门对整个公司运作活动的价值管理,把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为协调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联系的纽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主要根据净资产的受让方的不同分为将净资产评估作价后全部转让给企业的内部员工或其他外部投资者;或是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投入改制后的新公司,吸收其他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或是二者的组合形式。 1、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 在此种改制形式中,在会计核算上,必须以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记录。国企改制时一般出现评估增值,在确定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首先计算评估增值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作正确的处理。但通常对此项收益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不立即征收,与此对应,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4年):改革是围绕着以权力换效率这个中心展开。在微观经营机制层面上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给予企业对新增收益的部分所有权,激励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收入而努力提高劳动积极性和资源利用效率,达到社会财富和劳动者收入双增的目的。改革的实际结果表明,物质刺激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放权让利”的边界不清,要素和产品价格双轨制等一系列可供寻租的漏洞。 第二阶段(1984-1986):改革围绕增强企业活力展开,简政放权,改革税制和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政府逐步减少国有企业经营中指令性计划的相对份额,二是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性法规。这些为国有企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供条件的改革措施,已具有激励企业发挥比较优势的取向。除此以外,中国还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界限。 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从1987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重建企业经营机制展开。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将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症结归结为产权不清,将国企推入市场,发生分化,随之出现了怎样界定资本存量的问题,并且有公正性和社会的可接受性,国有企业中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国资流失等问题表明改革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功。 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升华,但是一方面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较迟缓,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和资源配置制度的改革较深入,造成了整个经济中制度结构的不协调,改革不配套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面临一系列沉重的政策性负担。另外国有企业还承受着退休职工养老,下岗职工补贴等沉重的社会性负担,这些问题使得国有企业仍然严重亏损,缺乏竞争力。 解决方法 1.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需求 的变化 2.处理好下岗工人的问题。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 3.做好再就业工作。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第三 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 4.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案例 一、山东诸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描述 诸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1992年至今,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过程或阶段。真正有重要改革措施的是两次。第一阶段是从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把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出售给职工而主要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二阶段是在第一次改革后企业平稳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97年7月至今的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改革,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升级的阶段。 二、诸城中小企业改革的效应考察 (一)改革后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4-30T16:56:58.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作者:刘军1,2 [导读]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2.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1100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税收政策;税收问题 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企业的资本功能,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的税收问题也在日益凸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确保新税收机制得以在国有企业中顺利开展。 一、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税源控管的难度增加 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权合作制等形式时,投资主体以及法人变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得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出现了多个合并一个以及一个分派出多个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对纳税的主体、地点、方式等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税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多个纳税方进行管控,不仅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还促使税收的成本急剧升高。 (二)无人清缴旧税 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内部亏损现象严重,资产负债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因素就会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有企业会呈现以下两种局面。一是国有企业会出现解体重组的现象,形成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新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清缴与核查,明确产权的过程中,在主观意识上是希望企业可以将改制之前所拖欠的欠款及税务抹消,所以通常企业不会及时的对欠税以及负债进行处理,在新企业的账目上根本不会体现企业原来所欠的税务与债务,这种情况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国有企业内部出现无帐可查的现象。二是保留企业改制之前的法人资格,并且需要对企业所欠债务全部承担,这时改制之后的企业就不会有债务压力,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老企业并不具备经济实力来偿还所有的债务,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只能将老企业的欠税进行挂账处理,无法对其进行征收。在企业改制之后,存在许多破产企业,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时,由于并没有税务人员参加进来,重组企业对自己所欠的税款往往避而不谈,使得国有企业的许多欠款最终化为零。所以国企改制中无人清缴旧税是税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新税的重视度不足 在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在资产核算环节对新税的重视度不足,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产权转让中,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常是以重组、破产、出售等形式体现的,在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转让时,需要以增值税的相关条例为准则,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该条例内容重视度不足,没有对其进行征收。其次,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在存货中存在大部分的非正常损失,在进项税金的转出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使得企业内部出现一些新的欠款,但是对于这一税款,税务部门也无人问津。最后,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企业会采取股份合作公司等改制形式,在这一形式中,职工在企业买断工龄的情况下,会出现自愿下岗、重新入股等现象,一些企业内部的资金无力对员工的工龄工资进行支付,这时企业就会利用货物来抵押员工的工资,这种以货冲抵工资的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但是企业并没有开展销售处理工作,使得企业内部出现新欠。 (四)偷税查处无处可寻 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会出现偷税无法查处这一问题,企业在统管分营的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商场共同管理、柜台各自经营的方式,在缴纳税款时,一般都是由商场进行统一缴纳,但是由于各柜台采用的都是自主经营的方式,所以各柜组在收入方面经常会出现少报或者是不报的现象,但是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查处,进而出现严重的税款流失问题。其次,现阶段工业制造等国有企业实行部分出租、租赁,采取“统税分营”的方式,核算工作、纳税工作都是由总厂进行统一负责,但是承租方多以个人经营为主,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个人利益上,为了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材料的采购环节,会多索要一些进项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尽量减少发票的使用,这种“统税分营”的方式,税金并没有体现在内部出租上,税款流失的现象也就由此发生。再次,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低价出售的现象严重,企业改制之后,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使自己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通常会降低销售价格,向外地的关联企业进行转让,由于销售的价格较低,所以在当地新企业不会体现税金,税款大多是在外地的分店、总店进行缴纳。最后,在地方政府政策的影响下,也会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现阶段当地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在政策的制定上会允许部分企业应用定额纳税的手段来进行招商引资,这一政策虽然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出现了税款流失的问题。 (五)征管方法较为落后 国企改制后,许多企业的内部的经营状况已经达到了无力偿还的地步,面对这一现状税务部门并没有认真探讨清欠对策,也没有针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探究,而是放任自流任其自由的发展,同时欠税管理体系不具有完善性,企业改制的领导小组没有形成清缴合力,而且针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处罚力度较低,对于国有企业的正常纳税没有产生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这种情况使得国有企业的欠税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税务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导致税务机关面临企业的欠税问题时无计可施,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敦促和谴责,面对这些比较落后的征管方式部分国企选择不管不顾。 (六)税务部门参与服务力度不足 国企改革对税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不仅需要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与监控,同时也要在国企改制的进程中,为其提供一个规范化、公平化、合理化的税收环境,但是税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主要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效益的提高上,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缺乏全面的了解,没有向国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管业户的底子无法摸清,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的纳税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也无法依据企业内部的税务问题对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服务,这一现象也使得税款征收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从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谈起(一)

从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谈起(一) 论文关键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 论文摘要: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即股票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是以国有企业改制时原评估价格转让的,原国家给予的优惠部分在转让时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近年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多项改革措施和购买的优惠措施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浙政办发2000]105号《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属某高校校办企业,于2001年7月实行公司制改建,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产权转让日为2002年9月1日,2002年10月15日完成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组建成为21位自然人股东和1位国有法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改制时依据浙政办发2000]105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对整体购买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将国有资产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10%的价格)售于这21位自然人股东。公司改制完成后,若干自然人股东陆续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要求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自行申报或由受让者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股东认为股权转让不涉

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另有些股东认为如果股权是以原评估价格转让就不会有个人所得税产生。因此,公司与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双方在转让时的税收方面产生了争议。 本人认为首先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若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是以国有企业改制时原评估价格转让的,原国家给予的10%优惠部分在2002年改制时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自然人股东将股份转让时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依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确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改制时获得的股份,应按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职工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即原评估价的90%)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引起的争议,具体从税收方面浅谈自然人所持股权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浅析当前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 (1) 一﹑我国国企改革概述 (1) 二﹑我国国企改革中存在的不良倾向 (2) (一)重形式轻内容之倾向……………………………………………………………………2﹑3 (二)重政府意志轻企业选择之倾向…………………………………………………………4﹑5 三﹑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不良倾向的对策 (6) (一)重形式轻内容这种倾向对企业改制的质量和效果的危害很大,必须迅速制止和纠正。 .............................................................................................................6﹑7 (二)目前,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重政府意志轻企业选择的现象,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及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不到位直接相关的。.......................................................8﹑9 (三)针对国企改革后的完善问题,我们应加强认识,努力抓好企业改制后的完善工作. (10) 参考文献 (10) 浅析当前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加快推进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被视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最迫切的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的进展,政企分开迈出重大步伐,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得到改善,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逐步推进,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国企改革中亦出现了重形式轻内容、重政府意志轻企业选择、重改革过程轻改革后的完善这些值得关注的倾向,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企改革的成效。为顺利推进今后的国企改革,提高其改革质量,就必须关注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并采取相应的办法及时纠正。 [关键词] 国企改制不良倾向对策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各种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已经逐步得到改善,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但是,这种新体制还远未完善,在制度层面还有不少缺陷,运行机制还不健全,经济效率不高的状况亦未根本改观。所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改革运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无疑是经济体制改革的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产权调整的过程,从税收上看,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税务风险高企.本文华税从三大方面 12个具体事项,简析央企改制重组涉税风险与应对.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就”税收优惠支持”提出”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在整个改制重组中,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制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改制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改制后面临的潜在税务问题.上述问题都需要公司制改制中通盘考虑,做好规划和应对.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经失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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