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法学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法学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的思考和感悟!法院的判决讲究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她有自身的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四、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简言之,即: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

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第七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200002 课程名称: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 英文名称:Case Study of Com mon Legal Issue 课程类别:通识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全校非法学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无要求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选取在校大学生普遍关注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进而引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了民法基础、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等内容。 This course selects and analysises the legal issues which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gen eral concern and ofte n meet, and the n in troduce the releva nt laws and regulati ons of our country. It covers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s, including Civil Law, Marriage Law, Law of Succession,Contract Law, Labor Law, Law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novative un dertak ing.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合格的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希望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 1.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陶冶学生的法律素养;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明确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使得学生自觉而理性地树立崇尚的法律精神; 4.拓宽学生对法律进行知识性及实务性了解的层面; 5.培养学生行事做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

法学教学案例

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 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 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 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 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 1、防止以偏盖全 2、防止感情用事 3、防止匆忙定论 4、防止缺乏认真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 一、傅盛萌放火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法理分析】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

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 【法理分析】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

案例分析教学法 实践较强的科学之一法学,其与一般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其不但以现行法,同时以构成对人类社会生活有效的规范体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 近代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法律院系开始引进国外案例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我国的案例教学分析专于本学科问题,比如说再民事诉讼法课堂上的教学中,介绍一个案件,然后让学生分析该案件的管辖法学如何确定,或分析该案件中当事人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分析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院系案例教学起步较晚,加之缺乏具有案例教学经验的师资力量,目前我国尚没有带有丰富的司法案例资源的案例教学教材。此前,也没有专门用于教学的法学教学案例汇编。 目前国内唯一的专门用于法学院系案例教学的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系统为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该库是专为高校法学院系及其他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编纂的法学教学案例数据库,全库含二万余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指导案例,内容涵盖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侵权法总论、刑法总则、行政法学等38个法学课程学科。各教学案例均由法学专家进行详细评析,案例由“知识点”“教学目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要旨”“争议焦点”“法理评析”“适用法律”“专著与论文”“授课教案”“笔记评语”“思考题和试题”“司法考试真题”“同类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构成。此库案例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律师实务、司法考试、实验教学中心等教学活动中均可直接应用。 案例分析的基本功在于弄清其中所包含的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搞清各方当事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承担哪些义务。故法律被正确适用的过程,肯定就是以一个具体案件得以正确分析的过程。案例分析在实践中如此重要的意义,决定了其在理论学习中的重要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不承认法官的造法作用,但在成文法之外,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否定判例的参考作用。可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判例对任何一个法系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大陆法系的理论抽象,讲究围绕法律关系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学习,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甚至被称之为了“法律关系学”,但案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在我国法学过去教育的过程中多数是采取讲授式的策略,在这样的教学影响下,学生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学术造诣,但是存在的不足就是学生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不强。为了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学习质量,西方的苏格拉底问答教学策略受到了高校师生的关注,既实际案例教学法。通过对该教学理念的引进运用,很好的提高了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水平。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现状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就引入到我国,在清华大学、XX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得到了应用,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发挥出更多的价值。在我国的一些高校中法学院在开展法学专业课的时候仍旧是采取讲授式的教学策略,在具体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很多的法学教授与讲师只是将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的补充,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应试教育体系中将学生的法学考试成绩作为了考核学生能力的主要标准,还有就是随着我国学生报考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数不断攀升,而可以进行高质量案例教学的老师更是少之又少,且典型的指导性案例较少。法学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对案例教学法起到足够重视,由于以上多种原因,因此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中没有突显出特别的优势。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际运用情况分析目前我国高校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法律教育学者的创新与批评中完成了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本土化。其一就是案例教学说明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基础之上,根据法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其中的案例就是为了让学生可以更好的理解相关

的法学内容。其二就是法学的案例讨论法,在教学大纲的教材指导下,老师根据教材的内容完成具体法学内容的讲解,在讲解之后让 学生们对有关的案例进行深入的讨论,从而保障学生对有关的法学 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解掌握。其三就是案例课程教学法,老师根据对 应法学专业中的理论体系结合有关的案例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的编制,然后在根据法学课程的教学进度进行案例分析讲解,通过剖析 案例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学内容。在以上的三则案例教学策略中都 根据教学内容结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特点,但是都有同样的缺点,就是没有脱离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体系与范围。案例的教学方式通过 理论知识点进行编制,因此所有的案例分析都是集中到一个教学章 节中,仍旧存在于讲授式教学的影子当中。高校中法学专业开展案 例教学应当以具体的社会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们通过对案例的 分析,从而产生具体的法学问题。然后在相互讨论和师生问答的过 程中学习理解有关的法学内容,并且培养学生更高层次的学习方式。以上的三则案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学案例教学的真正形式,学生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即使对有关的法学内容进行了深刻的了解 掌握,但是当出现综合性更加复杂的实际事件时学生仍旧不能采取 正确的专业知识进行解决。因此说我国目前的法学案例教学策略拆 解了案例教学法的真正含义,从而也背离了案例教学的思维逻辑指 导初衷。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取得的成果通过学术界的 有关专家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适当引导,对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 学起到了很好的改革推动。让法学教学的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的认知 到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性,尽管一些高校的法学讲师 对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但是老师已经开始逐步的加强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一、“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从浙江树人大学会计类专业的课程设置看,“证券投资学”理论课共32课时,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学生在此之前已修完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具备一定基础知识。所以,结合学生之前的理论基础,“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包含五大模块: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证券价格、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投资的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目前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及课堂讲授法进行教学活动,虽然近年来引入模拟炒股活动,让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提升不少,但总体来说呈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理论知识点连贯性较弱对会计类专业学生而言,会计类课程知识点连贯性极强,前一节课的内容大多为后一节课做铺垫,课程难度有层层递进的特点。而证券投资学课程五大模块的各知识点呈现平行关系,紧密程度相对较弱,缺乏一根牵引所有内容的核心线索,使学生在新理论学习过程中会产生突兀感。2.学习积极性难以持续目前,“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辅之以模拟炒股的形式进行。但由于授课内容专业性强,灌输式讲授法主导的课堂通常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对模拟炒股的兴趣则在开课之初达到顶峰,随后对行情的关注以及模拟盘操作次数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少。一方面,学生单打独斗缺乏操作经验;另一方面,亏损偏多后容易丧失对课程的信心。3.理论与实践结合效果一般我国证券市场成立20多年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规则等正在不断完善中。目前,理论教材的更新速度已远

远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比如,新三板于20XX年5月正式实施的挂牌企业分层制度等几乎很少有教材提及。学生若只一味学习课堂理论知识,很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这也违背了学校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人才的初衷。 二、BOPPPS教学模式在“证券投资学”中的设计 BOPPPS教学模式1979年出现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目前作为加拿大教师培训体系(ISW)的理论基础被广泛推行(曹丹平、印兴耀,20XX年来,我国逐渐开始发展的资产证券化(ABS),其发行模式、发行类型、监管政策等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所以,教师在教学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案例自我学习、更新,以确保上课的知识充沛性。 2.“证券投资学”中的案例选择方法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案例的准备,总结之前学者对案例教学的研究。案例的选择总体应满足客观真实性、实时性、理论对应性、代表性、趣味性、动态结合静态等要求。结合“证券投资学”的课程特点,笔者将案例主要分为主线大案例及零散小案例,具体选择方法解释如下:(1)主线大案例。主线大案例是指涉及知识面广、时间跨度较长、相对较难的案例。主线大案例的作用在于将所要学习的每个理论知识点都串联在一起,使学生在接受新理论的时候具备熟悉感,代入感。因此,如何选择主线大案例成为案例教学中的重点。笔者认为,选择主要有三方面技巧:第一,大案例在选择上必须“接地气”,即该案例必须为学生所熟知。第二,大案例在选择上需有足够多的关联方。从实际情况看,当大案例与所需学习的新

千米和吨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 《认识千米》 教学目标: 1.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感知和了解千米的含义;在丰富的操作活动中建立1千米的长度观念,知道1千米=1000米。能进行千米和米之间的换算,能解决一些有关千米的实际问题,体验千米的应用价值。 2.在实践活动中,学会积累与查找资料,继续体会数学与生活的密切联系,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学好数学的信心,获得积极的数学学习情感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在丰富的操作活动中建立1千米的长度观念,进行千米和米之间的换算。 教学难点:解决一些有关千米的实际问题。 教学准备: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 1.提问:我们已经认识了哪些常用的长度单位? 学生互相比划并说说1米、1分米、1厘米、1毫米的长度。 2.出示:给下面的物体填上合适的长度单位。 铅笔长18() 一枚1元硬币厚约3() 学校跑道一圈长250() 课桌长约10() 3.课件出示教材第20页例1。 提问:这是沪杭铁路,它的全长是180()? 追问:为什么沪杭铁路的长度要用千米作单位? 4.举例:你在哪些地方见过或听说过千米?

5.教师出示教材第20页的图片:你知道每幅图片上的数字表示什么含义吗? 说明:计量路程或测量铁路、公路、河流的长度,通常用千米作单位。千米可以用字母“km”表示。千米又叫公里。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认识千米。 二、交流共享 1.初步体验千米和米之间的进率。 (1)师:1千米到底有多长,我们一起来回忆一下我们课前的活动。(出示照片) 我们学校的跑道从()——()大约是100米,你怎么记住它的? 明确:像这样的100米,我们走10次就是1000米,也就是1千米。(板书:1千米=1000米) 教师指导学生读出这个算式时,要注意前面的数和后面的单位之间需停顿一下。 提问:1千米里面有几个100米吗?(10个) 追问:走100米你花了多长时间?如果让你走1000米要多长时间?走1000米的感受和100米的一样吗? 让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发言。 (2)完成教材第21页“想想做做”第3题。 学生独立完成,组织交流,说说是怎样思考的。 (3)提问:课前我们做过调查,我们学校的环形跑道一圈是多少米?几圈是1千米? 学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回答。 回答预测: ①一圈200米,5圈是1千米。 ②一圈250米,4圈是1千米。 ③一圈400米,2圈半是1千米。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刘远熙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但是传统学院式法学课堂教学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教师讲授而轻学生主动学习等问题。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有把握案例前置性、创新性、互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等教学基本原则,才能避免法学课堂教学中错误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XX)12-0043-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必须充分调动

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应当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放在法学课堂教学的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一般都采用学院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其实就是一种“填鸭式”或“灌输式”的教学法,它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个性的培养,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上述问题。这就需要在法学课堂运用案例法教学过程中,认真遵循如下五项基本教育教学原则。 一、案例前置性原则 所谓案例前置性原则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就要接触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课前对案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初步接触,在学生心目中已形成了对所授知识的大致轮廓。案例前置性原则,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真实案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和了解后,教师再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先提出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学生进行热烈的讨论和辩论、然后再改变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再思考,再讨论。因此,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传统的判例或理论教学法虽然也运用案例,但是由于采用的是“后置式”即先讲理论、然后以案例来证实理论,不仅无法克服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矛盾,而且也违背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案例教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王名 随着公共管理学科的引进,案例教学近年来成为备受师生喜爱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从2001年开始,尝试在教学中引进案例方法,先后在“非营利组织概论”、“非政府管理概论”、“公共管理”等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所使用的案例大部分为我们自主调研和编写的实践案例,多数课程中案例教学部分所占比重超过40%,有的达50%以上,期末考试也常采用案例分析方式出题,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这里,结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就如何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学和组织工作,谈如下九个问题。 一.何谓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并不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说明一定的理论或概念进行的举例分析,也不是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的具有实例性的课程实习,而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通常,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并且,案例教学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在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既不是编出来讲道理的故事,也不是写出来阐明事实的事例,而是为了达成明确的教学目的,基于一定的事实而编写的故事,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最早用于医学教学中,为启发学生掌握对病症的诊断及治疗,医学院的教授将不同病症的诊断及治疗过程记录下来做成案例,用于课堂分析,以培养学生的诊断推理能力。后来,法学院的教授将各种不同的判例记录整理成为法学案例,包括其中的辩护和裁决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判案推理能力。20世纪初,哈佛商学院出现了工商管理案例,教授们将包括各种不确定信息、相关意见和实施过程的商业管理及其决策过程记录下来,编写成为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的管理推理能力。类似的方法后来在公共管理教学中出现,教授们搜集整理包含不同背景、问题、选项、相关意见和选择过程的公共管理和决策记录,形成公共管理案例并用之于教学过程,基以培养学生的决策推理能力。因此,公共管理案例实际上是借鉴其他领域案例的一种具体应用,它和医学案例、法学案例、工商管理案例一样,目的都是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 二.教学计划 在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计划。这里的教学计划,主要包括特定的教学对象、明确的教学目的、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 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的对象应当是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就公共管理学科而言,适用的对象应当是MPA。[1]这是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不是传授知识,而是通过动员学生的参与热情,唤起潜藏在学生身上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能力,从而开展讨论,通过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的互相交锋和彼此互动,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实践中我发现,学生的实践经验的多少是和课堂参与程度及其通过案例讨论得到的收获启发,通常是成正比的;在MPA教学以及在职研究生班的教学中使用案例通常效果最佳;选择那些和学生的工作及其经验背景有关的案例则会形成较好的课堂反响。 案例教学要尽量避免以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为对象,同时也要注意所选案例的内容与学生实践经验的关联性,要尽量将有着多元背景的学生组合在一起,为案例讨论中不同的经验、信息、知识、观点的交流和互动奠定基础。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应是传授知识,也不应是进行理论诠释或政策解释,不应将教学目的简单地放在老师对学生的“教”上,而应该着眼于老师和学生、特别是学生和学生相互之间彼此互动的“学”上。着眼于“学”,就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构成,考虑“学”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及其可能采取的行动,考虑对“学”的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不仅要考虑每一次案例课的过程控制,还要考虑整个教学计划的进度特别是其中案例部分的安排及其效果,要注意案例部分和理论部分、实践部分的必要的平衡。 三.选案例

法源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法源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系统简介 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围绕法学16门核心课程以及其他非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中的经典案例在远程教学环境下组织实施教学,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案例特点 系统提供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例,覆盖16门核心课程案例典型且覆盖所有法学课程的知识点,共计2000个案例以上。其中主观题提供智能考核(后台可提供参考答案比对)的1000例,非智能考核的1000例(软件的案例类型有综合案例、教学案例、英文案例) 1、综合案例

综合典型案例,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实务案例与课本法律理论案例的不同,让学生理解前者更注重实务、更注重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其在实际工 作中的能力. 2、教学案例 题型紧紧围绕16门核心课程以及非核心课程的教材来设置,授课、实验指导更专业、更系统。 4、英文案例 针对国WTO以及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推出的相关的经典的英文案例,为一 些英语基础非常好的同学提供新类型的案例。 教学特点 自动评分:软件有智能评分功能,所有学生的作答,无需教师手动评分,并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功能多样:软件功能多样,有课堂实验,课后作业,其他实验,快速训练,智 能学科训练,完整的案例分析知识,能力报告,练习记录及我的收藏。全面满 足老师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内容。 学习自由:软件不仅可以用于课堂教学,还可以用于学生自主训练。软件采用 B/S架构网络版,随时随地可以学习。 系统优势: 1、案例覆盖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 2、系统内置案例总数2000以上,其中主观题提供智能考核(后台有答案比对)的需1000例,非智能考核的1000例。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廖为山 一、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二、优等生入户抢劫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201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一个14岁少年的噩梦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2007年6月, 总第四卷, 第6期(总第31期)美中法律评论 US-China Law Review, ISSN1548-6605, USA 44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范剑虹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 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 一、导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1。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许多国家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2。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 【作者简介】范剑虹(1958-),男,浙江宁波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基尔大学硕士,现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律师高等委员会候补委员、世贸中心仲裁员、《法学论丛》等编委,浙江大学经济法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投资法、解雇法、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区际民商法、德国法与比较法。 1 Vgl. Koetz, Rechtsvergleichung und Rechtsdogmatik, Rabels Zeitschrif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54, 1990, 203, 204. 2Larenz/Ganaris: Methode 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Aufl.1991; Ruethers, Rechtstheorie, Verlag.C.H.Beck OHG, Muenchen 2002; Schneider, Logik fuer Jueristen, 2.Aufl.,Muenchen 1972.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9年精选文档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以及小组讨论和争辩,从而提高认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教学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它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作用于实践的载体,它既是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又是案例分析的归宿。如果案例选择得不恰当,相关因素处理得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笔者在长期应用案例教学法从事教学活动的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特提出案例选择的标准和案例选择的对策,与同行分享并探讨。 一、案例选择存在的问题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案例选择不恰当,就会削弱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案例选择不恰当主要表现在西化、虚化、老化、杂化和数量不充足五方面。 1.案例的“西化”。即引用西方国家现成案例。案例是联系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和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密切相关。但是由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是由西方教学理念引进而来,目前恰当的案例还不够丰富,已出版的案例书籍中所选用的案例有不少来源于西方国家早期的案例,也有的是

直接引进原版教材上的案例翻译过来,由于国情、文化、法律及制度的不同,无论是和我国的国情,还是和教学内容,都很难紧密相关,所以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选择这些案例很难把案例所反映的实务与我国相应的国情和学科理论联系起来,这给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案例的“虚化”。即引用大型、长篇幅案例,不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由于案例教学的对象,大都是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他们在接触课程之前,可以说对相关理论和实践一无所知,教学中所选案例应当由易到难,让学生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渐认识的过程。但不少现成案例甚至部分教材中选用的案例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往往给出的是一些经典的综合案例,学生刚开始根本无法理出这些案例的头绪,更不用说参与分析讨论了。 3.案例的“老化”。即引用案例太老,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有的教材还在使用20世纪的案例,虽然有许多原理是一致和相通的,但学生看到案例的新奇感、新颖度、吸引力、认知度都会有较大的削弱,同时宏观和微观环境因素也会有较大差异,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4.案例的“杂化”。即案例缺乏系统性和引导性,不能体现知识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案例不够典型、不够系统、不具备代表性,与学生当时所学知识点联系不够紧密,不能清晰地反映所学知识点及其相关知识。案例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应更典型、更生动,最好能体现知识的内在关联性,使学生有一个系统

千米的认识教学案例分析

千米的认识教学案例分析

《千米的认识》教学案例分析 数学源于生活,数学植根于生活。《课标》明确指出“使学生感受数学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亲历数学的过程。”这是数学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因此教师应该把教学植于生活,将枯燥乏味的教材内容设计成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有价值、适合学生发展的数学学习过程,让学生真正感受到数学的魅力,体验到学习数学的乐趣。现结合《千米的认识》教学中的部分片段谈谈自己的感想。 片段一 师:我们已学过哪些长度单位? 生:米、分米、厘米。 师:你能用手势比划一下1米、1分米、1厘米分别是多少长吗? 生1:1米有这么长。(学生双手平举状) 生2:1米大约有同学们两手伸开那么长。 生3:1分米就是10厘米。 生4:1厘米大约跟我们的指甲那么宽。 …… 师:连江到福州的距离是多少? 生:40多千米。 师:为什么用千米作单位? 生1:连江到福州很远的。 生2:连江到福州坐公共汽车要1个小时,坐小轿车最快也要40分。 师:千米是用计量较长的距离。 [感悟:在复习旧知的基础上,联系实际生活初步感知“千米”是计量长度的单位。] 片段二 师:春天是个旅游的好季节。星期天,老师驾着自己的爱车出发了,在路上看到一块路牌。你知道了什么?(显示:路牌) 生1:我知道离青芝山还有10 公里。离丹阳还有20公里。 生2:我知道离青芝山还有10千米。离丹阳还有20千米。 ……

师:“km”表示什么意思? 生:千米。 师:你是怎么知道的? 生1:爸爸告诉我的。 生2:我从书上知道的。 师:说说你对千米的认识? 生:(略) 师:你能用手势比划一下1千米的长度吗?(学生茫然状)今天,我们一起来认识千米。 (板书:千米的认识) [感悟:《标准》指出:数学教学活动必须建立在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创设生活中的数学情境,让学生深切体会到原来数学就在自己身边,身边就有数学,增强数学的亲和力。“你知道了什么”唤起了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找到了新知与旧知的连接点,一句“你能用手势比划一下吗?”充分激发起学生的积极性。] 片段三 1、屏幕出示:《学生拿米尺》、《100米长的学校》、《200米跑道》图片 师:说说你看到了什么? 生:我看到我们学校的跑道。 师:你知道它有多少长吗? 生:绕跑道一周200米。 (显示:学校跑道200米) 师:你还看到什么? 生:我们的学校。 师:你知道它至西向东是几米? 生1:100米。 (显示:至西向东长100米) 生2:我看到一位同学拿了一根米尺。 (显示:米尺长1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