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军制与军饷

明代军制与军饷
明代军制与军饷

明代军制与军饷

明代的军制,最初是统一的实行世军制,明中叶因军额不足而实行召募,到了明末,募兵制已经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不同的军制,明政府所采取的军饷供应措施不一样,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不一样。

本文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丰义的史学观点,分四个部分对明代的军制和军饷问题作粗浅的描述与分析。明代初期采用了世军制,并让士兵参加屯田生产劳动,让士兵实现军饷自给,在仅依靠军屯不足自给的地方,采用开中制作为补充。

只是在国家有军事行动的时候才由国家作专门的财政拨给。正是在军屯和开中两种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在明代初期,既实现了军队的自给,又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

到了明中期,由于世军制下的军士,受剥削程度过重,而且“军民太分”,“一旦为军,子孙后代皆为军籍”;屯田不断被管屯官吏侵占,而且自身也不断的遭受军官私役,屯田制度被破坏。由于开中制度本身效率低下和商人的利益不断被豪强势家侵犯,商人开中已无利可图,开中制度也遭到了破坏。

面对军队的严重缺额,明政府采取了“清军”和“勾补”的办法,但最终也无法解决问题;采用“佥发民壮”的办法又无法满足军事行动的需要。于是政府开始在各边募兵,并在召募时发给一定的银两。

由于军屯和开中的破坏,军队无法实现自给,政府开始每年向各边拨给一定的补助——“年例银”。随着战事的频繁,募兵数额增加,政府每年拨给各边的年例银数额越来越大。

到了明末,由于战事频繁,募兵制进一步发展,许多地方募兵的数量已大

超过了卫所军。此时募兵的费用也比以前大大增加,故养兵成本也不断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已无法满足各边的养兵需要,政府开始拖欠各边年例银,而且拖欠的数额越来越大。

这样,在面对内外战争的时候,政府只能是依靠加派田赋的办法,最终埋葬了明王朝的统治。由募兵制的兴起导致军饷开支的急速上涨,而军饷开支的日益膨胀,引发了明末严重的财政危机。

在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下,明王朝已无力再运用赈灾、优免等重要的经济调节于段;同时,明代后期封建国家逐渐失去了对募兵的控制,募兵制的优点消失殆尽,此时的士兵已无法承担起保卫封建国家的责任。士兵们因朝廷拖欠年例银生活困苦而跟饥民联合起来,共同走上了反抗明王朝统治的道路。

所以说,募兵制的发展是明王朝统治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 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 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 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察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监察手段。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即是文学戏剧作品中提及的“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权力极大。巡按御史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不常驻一地。巡察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明代盐政经济的剥削机制及其形式上的演变

明代盐政经济的剥削机制 及其形式上的演变 李 珂 明代盐政经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从洪武初年盐业产销体系的建立到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的盐法变制为前期;从弘治五年到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纲运法的产生为中期;万历四十五年以后至明亡为晚期。本文着力探讨前中期开中盐法的剥削机制和表现形式的运作与变化,而晚期的纲运法下启清代盐政之先,另成体系,不在此探讨。 一 明代盐政经济剥削的前提条件 明代盐政经济剥削机制得以建立并且运作的物质前提和组织前提,是盐业生产系统和盐货运销系统的建立。 (1)盐业生产系统的建立。 明代盐业的生产系统草创于洪武前后。“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 。“都转运盐使司丙午年(1366年)初置于两淮,吴元年(1367年)置于两浙,洪武二年(1369年)置于河东、陕西、河间长芦、福建,五年置于四川纳溪、白渡二盐马司及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盐课提举司亦始国初,亦渐增设” 。“洪武二年置山东都转运盐使司” 。“国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 。 盐业生产系统的内部管理结构是一种纵向隶属关系。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为都转运使,盐课提举司的长官为提举。“都转运使掌鹾事以听于户部,……凡分司、盐课司、盐仓、批验所各以僚属分任其事,而都转运使总领之。”“提举掌盐课之事以听于户部,其职掌如都转运使,僚属亦如之” 。所以,行政系统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户部,是盐政经济的中央领导机构;第二层为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为各地区盐业经济的总领,直接受户部领导;第三层为盐课司(盐场)、盐仓、批验所等等,这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直接控制和监督着灶户的盐课生产与征收,是政府进行盐利剥削的生产基地。 各司的盐课产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凡天下办盐去处,每岁盐课各有定额。年终各该运司并盐课提举司将周岁办过盐课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 。从生产能力上看,“天下盐课以两淮为多,浙次之,长芦次之……”,洪武时,全国总计“岁办旧额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引” 。这些盐课的生产负担当然就落到了广大灶户的身上。 为了监督和管理灶户的盐课生产与征收,各场灶户被编于严格的组织规范之中。政府发给灶户的生产资料各有定数,规定了灶丁的盐课各有定额。“国初立法聚团公煎,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有稽煎、稽买、稽卖等簿契” 。从各场的组织形式上看,“场立官一人,大者二人,团立总催十人” 。“每场有团有灶,每灶有户有丁,数皆额设。每团里有总催,即元百夫长,数亦有定,一团设总催十名,每名有甲首” 。灶户在总催的分管之下,聚团煎烧,以互相保举,防止私煎,由总催负责监督盐课的生产与征收。各司盐课在征缴和汇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第22卷 第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2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Feb. 2013 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6-03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齐 晓 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是统治阶层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体制严密,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及其辅佐官、巡抚与总督都御使、巡按御史等几大监察体系。这三大体系在当时的吏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贪图玩乐的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使”。[1]本文主要从巡按制度的形成、出巡相关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能等方面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发一些对当代法制的思考。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监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一、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该项制度的形成时间,文献记载的并不一致。《太祖实录》这样记载:洪武二年(1369)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这一材料表明,明朝初年就已经推行巡按御史制度。而《明史》记载却是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3]。洪武十五年明太祖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宣德时定为十三道)。洪武二十三年,铸十二道印,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可见,巡按御史制度到底形成于明朝的哪个年间,至今未有一致的说法。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求证的问题。 二、有关御史出巡的规定 明朝的巡按御史虽和西汉以来遣使监察地方的制度一脉相承,但其制度的完备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威慑作用,远远超过了前代。明太祖下诏颁布的《宪纲事类》,对巡按御史的点差、期限、随行人员、治所、交际、回避、相见礼仪、迎送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着重介绍期限、随行人员、交际和回避这四个方面。 (一)有关期限方面的规定 御史出巡,除去往返路途的时间,以一年为期限。顾炎武对御史的任期短暂大加赞扬。他说:“又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 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 玩。”[4] 顾炎武的评价是很有道理的。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短,太短了官员无法兴利除弊,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得离任了;而监察官不能任期太长,否则容易被利益驱动,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无视朝廷纪纲,于朝廷于百姓都是一大祸患。 笔者认为,关于这一年的规定应当是一个可变期间而非是一个不变期间,根据各个州县地方的不同状况,比如领域、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御史出巡的任期也可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既可以提高监察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从而减轻朝廷乃至老百姓的负担。 (二)有关随行人员方面的规定 明朝是这样规定:“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 临期奏请。”[5] 书吏与人吏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单独行动。这样规定有其先进之处,一方面减轻了监察御史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三)关于交际方面的规定 《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分巡所至,不许令有私买货物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所到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 收稿日期:2012-11-29 作者简介:齐晓静(1988—),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11级宪政专业硕士研 究生。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的政治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在皇帝,后来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内阁的作用只是顾问,六部的权力也比较弱。但是这只是明太祖创立这套体制的初衷,并只在洪武和永乐两个朝代执行过。整个明朝,就只有洪武和永乐两朝的政治体制非常接近于后来的满清。到了仁宣之后,因为当时明朝文官治国的思想开始逐渐浓厚,具体的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同时还设有监察机构和特务机构,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在地方设立三司,加强地方管理。主要机构有:六部;明朝在中央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各部尚书和侍郎的官阶也上升。其中以吏部(主管文官升迁)最为重要,户部人员最多。礼部(主管祭祀大典)与工部(主管公共建设)地位较低。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前,明朝还沿袭元的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洪武十三年后,朱元璋废御史台。两年之后,朱元璋设立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都察院下面设立监察御史若干人,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有监察御史三至五人,范围大体为一省。但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到明末,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共有一百一十人。六科;明朝开始只设了给事中。到洪武廿四年,设都给事中六人,分吏、户、礼、工、刑、兵六科,每科一人。该制度基本是继承了唐朝的门下省制度。六科官职品级虽低,然职权很高。他们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而该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五寺;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也是九卿之一。其余四个寺的卿职权较低。太常寺负责祭祀;太仆寺管理马匹;光禄寺负责寿宴;鸿胪寺负责接待外宾。内阁;在废除丞相制度后,朱元璋亲理政务,一度深感疲惫,于是设立四辅制度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洪武十七年后被废。之后朱元璋请来几位翰林学士帮忙辅佐,这些翰林学士的官职被命为“XX大学士”。这也就是所谓的内阁机构。特务机构;明朝实行严密的特务政治。主要的特务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直接听命于皇上,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在东厂设立后,锦衣卫权力受到削弱。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是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而成立。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东厂的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依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能够对其执行逮捕、审讯。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二、第三者担任。西厂设立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置于武宗时期,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时被废,仅留东厂。

周致元:明代京操制度

明代京操制度 周致元 “班军者,卫所之军番上京师,总为三大营者也”①。班军制度亦称京操,是明代军事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朝人就意识到,军队“营中最为虚文故事,其积弊大当厘正者,京操之班军是矣”②。京操制度中凸现出来的明代军事制度体系的弱点是极显著的。京操制度的兴衰与明王朝的存亡有着一定的关系。透过京操制度,可看到明代军事上积弱不强的部分原因,而学术界对京操制度的关注尚且不够,笔者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 永乐十三年(1415年),“诏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③。迁都后,宣德元年(1426年),英国公张辅建议:“在京操备官军,凡是缘边诸卫及陕西、辽东、山西都司者,皆已遣还。今在京军少,合于河南,山东等都司及中都留守司、直隶睢阳等卫选调至京,以时校阅。”明宣宗的意见是:“天下虽安,不可忘武。今国家无事,正须训兵练将。”遂“阅定其数,敕各都司及属卫选调,令依期至京”④。《明会典》卷一三四也说,这一年令军士分春秋两班,“每岁轮班往来”。同时规定了班军数额为16万人。其中驻凤阳的中都留守司41,960名,河南都司14, 649名,山东都司41,960名,驻保定的大宁都司70,790名。至此,进京校阅的军队具备了轮番京操的特点,标志着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 京操不仅具有训练军士的功能,班军还担负着拱卫京师的重任。宣德九年,敕各地都司或留守司“操备官军还卫取衣装,期以九月至京。其间有老弱残疾不堪操备者,选精壮者代之。无马则官给补之。毋辄科扰,减其月粮”⑤。这体现了班军从一开始就很受重视。京操目的在于“无事足以壮国威,有警足以御外侮,又深得居重御轻之宜矣”⑥。如此看来,明成祖创立京操既没有违背祖制,改变朱元璋创下的卫所分布格局,又使新的都城军事防御能力得到加强。 京操军“春秋各以八万赴班,与营兵同操,诚得强干之意”⑦。在特殊情况下,京操制度亦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而临时调整。景泰初年,由于和瓦剌之间的战争,军情紧急,便将班军“悉留京”。直到次年,战事平息,才由总兵官石亨奏请让班军“轮流取讨衣装”。同时,兵部尚书于谦对京操稍作改革:“北直隶保定、河间并天津等卫所俱放五十日,河南、山东俱放三个月,淮安、扬州、凤阳等处俱放一百日,选都指挥、指挥请敕领回,依限赴操。若有事故,务要选取精壮补数,不许缺少。其紫荆、倒马、白羊等关口并保定等处各城拨去操守官军系山东、河南等处者,亦照此例轮班休息。遇有调用,星驰前来。”⑧由此还可以看到,京操军在非常时期也可能在京师附近的军事要塞驻防。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发太仓银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两有奇于居庸关,以备京操春秋两班人马防守支用”⑨。这意味着又有大批京操军在居庸关驻扎。《明会典》卷一三四记,嘉靖三十年“大宁都司两班官军六万余名免其京操,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 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

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明清监察制度也同前朝各代的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姓名:吕雅文班级:历史1411 学号:14200501121 引言:近年来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一直是明朝监察的热点,而对于明朝巡按 御史研究的综述却一直是空白。通过研读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成果,发现对 巡按御史研究历年的热点不同,所关注的范围不一样。遂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加以总结,为后续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 巡按御史是明朝对地方检察所设的官吏之一,是由监察院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所抽派的。监察御史在都城内都察院供职称为常差或者是内差。而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则称为外差或特差。而巡按御史是派外差或特差次数最多的任务。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学者们根据文献记载持保留态度,现有洪武二年(1369)及洪武十年(1377)两种说法,后文中我将详细描述。因此这个问题还需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巡按御史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的权力。并对州县府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明史》中也记载:“而按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改政事得失,军民利痛,皆得直言无避。……御史犯罪,加三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了保证这种权力不被破坏,同样也加重了御史犯罪的罪行程度,以此来维系整个巡按御史的纯洁性。后来由于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以至于最后凌驾于三司之上。相应的对官员的考核权利也扩大了,甚至参与到“军政”之中。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解。

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通过阅读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有规律的一项研究课题。在2000年之前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大致围绕巡按御史本身来展开讨论,更多的是探讨巡按御史的产生、职能、出巡规定等基本的研究。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人们的研究方向逐渐扩大,开始研究巡按御史的细节问题,但多为职权方面的研究。如宋纯路在2002年发表的《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林建增在2004年发布发表在《贵州社会与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磨合及调度》都显示了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的细化,对职权方面研究的重视。2010年至今,巡按御史的研究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开始扩大研究范围,不仅局限于巡按御史本身,而是将巡按御史与其他内容相对比联系。例如陶道强在2013年发表的《明代巡按御史司法中的会官现象》,将巡按御史中的会官现象进行研究,提供的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又如叶楚楚、夏锦文在2014年发表的《论巡按御史的巡视制度及其现实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与现实情况相衔接,让我们更直观的理解巡按御史的相关制度。这也说明了在巡按御史研究中学者们将视野扩展的更大,研究更加细化。 根据搜集的所有研究成果,现将它们进行分类总结为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巡按职权研究成果、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 一、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综述 首先关于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形成的时间就有一定的争议,《明太

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与动因考察_6_10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引 言 (1) 第一章、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历史进程 (3) 一、 大明宝钞的盛衰 (3) 二、 宝钞退出市场,白银货币化兴起的过渡时期 (6) 三、 白银主币地位的确立 (8) 第二章、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动因 (11) 一、唐宋元时期的白银货币化趋势与流通状况 (11) 二、国内白银开采与海外白银的输入 (12) 三、明代货币思想的变化 (13) 第三章、明代白银货币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冲击 (16) 结 语 (18) 参考文献 (19) 后 记 (22)

引 言 明代,尤其是晚明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的产生,城镇市民阶层的出现,无不昭示着在这个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在一潭死水的表象之下其内部发生的巨变。发生这种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即是白银的货币化和白银货币在中国市场上的广泛流通。白银冲破政府的禁令,由民间的小范围使用扩大到绝大多数交易领域,并逐步取代了官方发行的纸币和铜钱。另一方面,白银的使用也促进了明代中后期国内、国际贸易的繁荣。可以说,白银问题已经涉及了经济史、社会史等多个领域。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十分具有学术价值的。 早在明清之际,白银问题就已经引起著名思想家顾炎武、王夫之、黄宗羲等人的极大关注,他们的著作中都涉及到了明代白银的流通情况,并提出了关于废止金银流通的一些主张。近代以来,“明代白银货币化”这一命题逐渐为史学界所重视。20世纪30年代国内学者在对明代白银的研究方面,梁方仲先生于1939年发表的两篇文章《明代银矿考》、《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1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明代银矿考》中,作者考察了有明一代开采银矿的历史及经营的方式,指出中国是一个产银不多的国家,但在海外白银流入之前,国内工商业不甚发达,市场对于银的需要无论在货币上或制造上都比较薄弱,因此本国银的生产在整个供给上也显得比较重要。同时作者依据详细的数据研究了整个明代的银课收入,痛陈明代官办矿业尤其是万历时期肆虐民间的矿监税使对老百姓的盘剥之重。在《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一文中,作者依时间顺序将明代的国际贸易分为两个时期,即“郑和下西洋前后的贡市时期”和“欧人东来以后的海舶贸易时期”。海外贸易促进了中国商品的大量出口和海外白银的流入,为白银的货币化提供了基础。梁方仲先生文章的特点是条理清晰,数据详细。从70、80年代开始,史学界呈现大繁荣景象,货币研究尤其是白银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为国内外众多学者所重视,其中研究最深入、成就最卓越的是全汉升,他对明代太仓银、宋明银价变动尤其是美洲白银输入问题的研究上均有突出的成绩。美籍华人学者黄仁宇(Ray Huang)是海外研究明代财政问题的权威人士。他所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Taxation and government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2是其明代财政史研究的代表作。在书中,他以《明实录》和《明史食货志》为基础,结合西方的史学研究方法详细解析了十六世纪明代中国的财政组织、政府的财政问题、税收及财政管理等方面。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白银货币化的问题,但其中的许多观点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Andre Gunder Frank)的《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时代 1参见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2参见黄仁宇(Ray Huang)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Taxation and government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74)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古今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还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掌握讯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监督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的稳定。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秦: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明: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朝制度。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郑州一中第四单元测评-统编版(2019)历史高中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四单元测评 (时间:45分钟满分:100分) 一、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4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督察院……事皆朝廷总之。”材料中的“我朝”指的是( ) A.汉朝 B.唐朝 C.明朝 D.清朝 解析:根据材料“今我朝罢丞相”,可知“我朝”为明朝,故C项正确。 答案:C 2.明太祖鉴于历史上宦官专权乱政的教训,曾颁布禁止宦官干政的命令,但因其秉性多疑,不信任大臣,仍然不时派遣宦官外出办事。不过在英宗以前,皇帝勤政,与大臣联系密切,宦官专权的现象还不明显。自英宗之后,才正式开启明朝宦官专权的局面。这表明明朝宦官得以专权的背景是( ) A.中央集权制度确立 B.宰相制度被废除 C.内阁制确立 D.皇帝怠政且不信任大臣 解析: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皇帝勤政,与大臣联系密切时,宦官专权的现象还不明显,这说明皇帝是否勤政和信任大臣与宦官是否专权有直接关系,故D项正确;材料未涉及中央集权制度的问题,故A项错误;宰相制度被废除是在明太祖时期,故B项错误;内阁制确立是在明成祖时期,故C项错误。 答案:D 3.在印度尼西亚的三宝垄市有这样一副题联:“继张(骞)班(超)立功异域,开哥(伦布)麦(哲伦)探险先河”。此联称颂的是( ) A.玄奘 B.马可·波罗 C.郑和 D.成吉思汗 解析:根据材料中的信息“开哥(伦布)麦(哲伦)探险先河”,可知此人是航海家,由此判断他为郑和。故选C项。 答案:C

4.明朝嘉靖、万历年间,民间海外贸易兴起,中国海商的足迹几乎遍布东南亚各国。他们用瓷器、丝织品换取南洋的香料、药材和珠宝。在明朝的海外贸易中,中国始终处于出超地位。这说明明朝( ) A.民间贸易地位远超朝贡贸易 B.积极参与世界市场贸易 C.始终坚持闭关自守政策 D.海外贸易一度发达 解析:根据所学知识,可知明清时期朝贡贸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故A项错误;根据材料,可知当时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几乎遍布东南亚,体现不出中国积极参与世界市场贸易,故B项错误;根据“中国海商的足迹几乎遍布东南亚各国。他们用瓷器、丝织品换取南洋的香料、药材和珠宝”,可知明朝海外贸易一度发达,故D项正确,C项错误。 答案:D 5.明成祖永乐年间,北征鞑靼、瓦剌,南征交趾,派郑和六下西洋;仁宗朱高炽即位后,果断停止北征,停罢营建工程及西洋宝船,施行“恤民之政”。这一政策变化的主要目的是( ) A.缓解财政压力 B.践行儒家仁政 C.实行闭关政策 D.推动民族交融 解析:明成祖北征鞑靼、瓦剌,南征交趾,派郑和六下西洋,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困境,所以仁宗施行“恤民之政”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财政压力,故A项正确。 答案:A 6.清朝时,军机处起草的诏旨密封后往往不经内阁、部院,而直接由驿马传递地方督抚或直接交中央各部院;地方督抚密折奏事也经军机处直达皇帝。该现象从本质上体现了( ) A.中央强化对地方的控制 B.君主专制得到强化 C.政治决策呈现封闭特性 D.政治决策的高效率 解析:题干中中央的命令绕过内阁与部院直达地方,地方的奏折直达皇帝,内阁与部院被架空,皇帝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这本质上是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的表现,B项正确。 答案:B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200903120609 历史学云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最完备时期,明朝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其执掌明确,监察官任用管有序。明代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体系等有借鉴意义。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皇权得到了空前膨胀,监察制度变革的方向必然是强化对上下百官包括监察官本身的监察,明初统治者为快速稳固政权,恢复生产力。曾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事,至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其功能将公安、纪检、司法权限会集一身,地方上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和六科给事中,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明朝的监察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朝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同

时它对明朝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明朝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明朝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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