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

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

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法的本质。 主要包括法的本质的含义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的本质的含义,也就是什么是法的本质。一般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内部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二者密不可分。研究法律,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感性认识即可获知。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只有正确把握法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的本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它们分别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但是,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专门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确定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才具有法的效力。当然,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还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阶级的现实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法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其次,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多种因素构成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或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规范体系。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4、把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相结合,可以得知: 第一,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而发生的. 第二,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表现. 第三,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第四,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综上,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源。汉字“法”字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廌是一种独角神兽,也叫獬豸,这是古代“神兽裁判”思想。从词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着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我们可以确切地说,“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人间,这种文件中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第二,法律一般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是国家的一种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一、法的内容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第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第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一、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二、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 三、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

法的本质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本质

1 2 3 ■法的现象: 感性对象 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因为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与教科书不同的是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看法,主要包括:(1)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 (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万民法) (3)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国法) (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法律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黑格尔(自由意志的存在)(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唯尼 (8) 第一章第二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与现象 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 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比如,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律的内容为什么这样安排?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法律制定中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法律最终体现谁的意志?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到法律的背后去理解,也就是去发现法律的本质。 这里要注意区分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后者在单独使用时,有自己的含义,含义比较广泛,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而法的现象是与法的本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较狭隘。

法的名词解释

法的名词解释 法,是指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原则。它是由国家或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通过法律和法规等文书形式来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法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行为规范,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运行方式和权力划分,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可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正义、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义务,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 保护权益: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滥用权力的行为,确保公民享有公平和正义的待遇。 3.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4. 解决争议:法律提供了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途径,为人们解决纠纷和争议提供了一种合法和公正的途径。 5. 约束国家权力:法律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和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6. 规范经济活动: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秩序。 法律的特点包括:

1.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整个社会,所有人都要遵守;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依法行事。 3.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的,违反法律将受到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法律的衔接性:法律是一个有机系统,各条法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5. 法律的变革性:法律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而变革,以适应不同时期对法律的需求。 6. 法律的适用性:法律对不同情况和个体有特定的适用规定,以照顾不同利益和权益的需求。 7.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之,法是一种基于规则和制度的社会管理方式,通过规范社会行为、保护权益、维护秩序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稳定和可预期的环境。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显,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具体规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人身四类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体规定 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他们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根据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具体规定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法律由全国人大(基于法律)及其人大党委会(其他法律)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由全国人在制定或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 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 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 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 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 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 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 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 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 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 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 “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 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 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 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 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 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 平,或曰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 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 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 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 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 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 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 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 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 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 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 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 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 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 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 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 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 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 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 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 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 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 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 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 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 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 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 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 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 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 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 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 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 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 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 建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 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 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 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 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 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 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 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 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 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 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 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 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 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或认可)、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 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 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 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 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 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 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 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 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 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 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 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 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 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 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 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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