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与现象

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

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比如,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律的内容为什么这样安排?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法律制定中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法律最终体现谁的意志?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到法律的背后去理解,也就是去发现法律的本质。

这里要注意区分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后者在单独使用时,有自己的含义,含义比较广泛,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而法的现象是与法的本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较狭隘。

二、人类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在自己的历史背景下,对法的本质问题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下面简单概括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此处有些内容与法的定义问题有所重复)

1.神学论。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论。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欧中世纪,罗马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都成为神学的分支。在这个黑暗时代,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比如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在东方,除了古代中国以外,法律都表明它们是代表了太阳神、上帝、真主的意志。在我国,神学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天命论,认为上帝“受命于天”,天也就是神。这种以“天”为中心的观念是一种哲理化的神学,与一般的宗教神学不同,但仍是一种神学。①

2.正义论。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正义或者对正义的追求。这种观点自古就有,延续至今并有广泛的影响。从法的定义以及法的词源中我们了解到,法与正义或其他同义词,比如公正、公平等是不可分割的。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认为正义是社会结合的纽带,法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建立的道德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古罗马思想家塞尔苏斯有一句名言,“法是善良公正之术”,“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平,即是正义。”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如卢梭、洛克等,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把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20世纪以后,西方学者中有了新的正义论,强调社会的公平,强调正义的相对性。

在我国,正义一词使用比较晚,但认为把法归结为“公平”却是很早的,不少思想家把法律归结为公平的尺度。如《管子·七臣七主》中写到:“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清末维新思想家梁启超认为“法者,天下公器也。”法要为民而立,反映“公意”。孙中山把法和民权斗争结合起来,认为法律是追求民权的机器。中国法学发展中对法的公平性有所认识,公平理论在历史上也起过进步作用,但对法的公平的本质认识不够深刻。

3.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法要符合理性。在西方学者那里,对理性有不同的理解。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中世纪的神学家也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但这种理性是神的理性。17、18世纪自然主义法学盛行,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以此反对神学和封建统治。他们所主张的主要指人权、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是建立在保障个人权利的现实基础之上的。如孟德斯鸠把法归结为各种事物之间发生的必然联系。卢梭强调法是人民的“公意”。“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康德和黑格尔把法的理性归结为自由,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应妨碍他人的自由权利,就需要法来调节。

在我国古代,先秦道家曾有一种理性的自然法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宋代理学代表人物朱熹认为“理”是万物之本,在天地之前就存在着“理”。“有此理便有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他将“理”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法者,天下之理”。在他看来,礼、法实际上都是“理”。不过,他所谓的理,不是人的理性,而是神秘莫测的“天理”。

4.权力论和规范论。权力论主要为英国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奥斯丁认为,法是掌握主权者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以制裁威胁作后盾。20世纪纯粹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逊认为,法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有等级的规范体系。

5.社会论。社会法学派强调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要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应该从社会物质关系来寻找法的本质。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句话包含了丰富的内容。

①西汉的董仲舒为这中思想的代表,他认为“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君主就是天子,君主制定的法律就是“天”的意志。

②参见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1.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心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是一种愿望、期待,同时又是一种“征服”、“战胜”、“管理”、“统治”的表现。意志有时只表达了心理活动,有时又表达了实践活动。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才是法。一方面,制定者希望“征服”、“管理”、“统治”被管理方,另一方面,制定者也希望法律行之有效。

2.法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这是说法不是任何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种阶级都有自己的意志,不可能都反映在法中,只有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才可以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法不是统治者每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作为整体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带有抽象性。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说,并不是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被确定或“奉为”法律的意志才是法,有些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在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情况下,不是法律。

5.法也具有社会共同意志。法律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在法中可以看到被统治阶层一般民众的要求,存在着共同意志。

在清朝,有个知县因为在孔庙祭祀时违反礼制而受到严惩。这个知县有一天坐着轿子去孔庙参加祭祀,当时正下着大雨,电闪雷鸣。两个轿夫发现按照规矩在门外下轿不太方便,就抬着轿子走进了孔庙。知县发现不对,大声呼喊停止,但因为雨声太大,两个轿夫都没有听见,轿子被抬进去了。事后这个知县被参,刑部调查此案,认为该知县在祭祀孔庙的时候,没有恭敬行事,进入孔庙后方才下轿。虽然时由于大雨积水和轿夫误抬所至,但仍然是违反定制,应该按照“违制律”杖一百。这个知县不仅被杖一百,而且被革出官职。另外刑部认为,两个轿夫除了没有官职外,应该和知县一起受罚,于是各被杖八十。

这个案子就体现出了法律对社会共同意志的反映。可以认为,当时的相关法律和法律处罚,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同时,也表达了被统治阶层一般民众的意志,包含共同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讲,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育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些对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①

法还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如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哲学观点,以及政治制度、政治环境、文化氛围、历史传统等都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节一般法的基本特征

阅读材料:

王某犯抢劫罪一案(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中国古代思想对此也有诸多论述:如管子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儒家的“先富后教”等思想。

2003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携带尖刀至苏州市吴中区,翻围墙进入赵某家院内,采威逼并用刀刺戳赵某腹部等手段,劫得人民币200元。经法医鉴定,赵某腹部创伤符合被他人以单刃刺器刺戳所形成,其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交代抢劫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赵某医药费元3400元、误工费5000元,工8400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阅读我们看到了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标志。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东西,不能任意抹杀或编造,只能科学的分析和认识。这里讲的“一般法”是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其基本特征是一切类型的法所具有的共性,或称之为必备要素。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社会关系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实体,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没有人的行为就不会有社会关系,人的行为体现并影响社会关系。王某与赵某直接的关系就是因为王某的抢劫行为而产生。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有两层含义:

1.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进而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资源在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对于法而言,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案件中,国家通过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是用法律制裁王某的违法行为。

2.法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法的规范性表现为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即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同时又通过这种指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本案中,刑法的内容和对罪犯的惩罚表明禁止对他人进行抢劫,也就是不应当进行抢劫。

规范包括许多种,比如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运动规范等。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各种礼仪习惯等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人们

在相互关系中应当怎样行为。技术规范则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区别于道德规范,也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具有规范性的主要原因是:(1)法具有概括性。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法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也在这里。前者可以反复适用,针对任何人,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委任令、逮捕证、判决书等,只针对具体的人,适用一次。刑法可以针对王某,也同样可以针对其他人,如果其他的人犯抢劫罪一样可以适用刑法,但对王某抢劫罪所作的判决书则只能适用于王某,而且只适用一次。

(2)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组成。这些内容都是一种规范,尤其是法律规则,占法的绝大部分。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的规范性的最明显的标志,其他的一般社会规范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案件中的《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成文法,只是这种制定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方式不同。国家认可法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道德、宗教、习惯以法律效力,成为习惯法;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三是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具有四个特性。一是具有国家意志性。法代表的是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和颁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也就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虽然道德、习俗等也反映出人们的意愿,比如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懂得帮助他人,这是仁爱的表现。但是这些意愿是一种历史文化发展的结果,而法律则不同,法律中的一些意愿则是国家“硬塞”进去的,比如我们宪法规定要坚持社会主义,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当前政府硬性的规定,不坚持不行。二是法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以国家名义使法具有不可违抗性,这也是法的强制性的来源。三是法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中产生的,一个国家的法在根本原则上要一致,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四是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在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所包含的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体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与“可以”、“应当”和“不应当”相对应,法律为人们设定了三种模式,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看分别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后两者可以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规范的内容见本书第三章相关论述)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与道德和宗教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道德通过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而宗教则通过规定人对神明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很广泛,不仅指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四、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程度、强制力量的来源都不同。比如道德依靠的是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来保证实施。法的强制性具有如下特点:

1.法的强制性最大。因为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指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机器,所以法律的强制力最大,而道德习惯这样的

规范则没有这样大的强制力。(案件中的王某犯抢劫罪之后,国家通过公安机关将其抓获,通过法院进行审判,最后通过监狱让王某服刑,整个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力都在起作用。)2.法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法的国家强制力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说的,它并不意味着法在实施过程中任何时刻都要运用强制手段,国家强制力只有在人们违反法律的时候才会出现并施加在行为人的身上。(如果王某不犯抢劫罪,这些强制性都不会涉及到他。)所以国家强制力经常是潜在的、备而不用的。而且不是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授权性规则就具有很大的自愿性。(如果案件中,不是王某抢劫赵某,而是赵某送给王某二百元,则不存在强制性,赵某可以自由选择给或不给。)

3.法的强制性还具有程序性的特点。国家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即使是剥夺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强迫公民履行义务都要经过预先设定的正当程序。(案件中从逮捕到审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每一步活动都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不这样,则国家的强制就存在不合法。)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第二节 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一基本特征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的外在表现。 法律的国家创制性说明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1.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调整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2.法律通过调整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思想观念并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正如马克思所言:“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①,“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是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对于法律来说,出来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②。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三)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的机制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对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法律的这一特征具体表现在:作为法律基本构成单位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可为”、“当为”、“勿为”。 2.法律具有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法律的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的维持。正如哈特所说:“如果这个制度是公平的,并且真正关心它对之要求服从的所有人的重大利益,它可以获得和保有大多数时间内的忠诚,并相应地将是稳固的。但是,它也可能是一个按照统治集团的利益管理的狭隘和独断的制度,它可能成为愈加具有压迫性和不稳定的制度,并包含着潜在的动乱威胁。”③ 由此可见,国家强制力只能说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大多数情形来讲它是一种存而不用的但又必不可少的防范手段。 2.同时,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强制进行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程序性要求法律的强制实施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进行。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1页。 ②同上书,第16-17页。 ③[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 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种类 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与现象 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 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比如,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律的内容为什么这样安排?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法律制定中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法律最终体现谁的意志?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到法律的背后去理解,也就是去发现法律的本质。 这里要注意区分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后者在单独使用时,有自己的含义,含义比较广泛,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而法的现象是与法的本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较狭隘。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来说,法是一套由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制度和程序。 从广义上来说,法可以指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在内的正式的司法文件。在狭义上,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款。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实质和根据。法的本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1.法的实质:法的实质是关于权力的限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法的实质在于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法的根据:法的根据是指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法的根据包括宪法、立法机关的法律和国际法等。法律的根据可以是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三、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性:法有强制力,即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违法者将受到处罚,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公共性:法是针对整个社会的,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它适用于所有的人,无论其地位、职业、性别、年龄等。

3.稳定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即法律的内容和规定不能随意更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撤销。 4.客观性:法律的适用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法律应该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中发挥的功能和效果。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的制约:法律通过设立权力的限制和规定,限制和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保证他们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秩序的维护:法律规定了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通过制止和惩罚违法行为,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公正的实现: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处理纠纷、审判和判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4.规范行为:法律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人们遵循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5.社会变革:法律作为社会变革的手段和方式,可以通过立法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总之,法作为一种制度和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具有强制性、公共性、稳定性和客观性等基本特征。法的作用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秩序维护、公正实现、行为规范和社会变革等方面。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才能够实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发展。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 ①违反法律会依法受到强制矫正 ②法律是各类规则中的最低准则 ③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这是法律特殊性的表现,也是法律和其他公共行 为规则最大的不同,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 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注意:法律制裁、惩罚某个人时,如果强调他的身份和地位,主要是指法律对全体 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一特征,如果不说明他的地位和身份,主要是指法律是靠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一特征。)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在哪里? a、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 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 b、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①相同点与联系: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约束奎们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②区别: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不成文地存在于人们的认识和社会舆论中,法律表现为规 范性文件。 第二,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约束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 来保证对它的遵守。法律也依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但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三,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约束的范围几科涉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为,以及思想。而法律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思想活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 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力,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力和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给予制裁。②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 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苏教版: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和“守护人”。 ①法律保护公共秩序。 ②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③法律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青少年权利的作用就要求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在我们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 ①我们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②我们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③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即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强制力 : 警察,法院,监狱,军队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词义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

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为广义的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 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1. 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 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利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 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 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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