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

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
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

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

【导读】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

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涂改劳务费发票

虚列成本;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

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

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

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营业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营业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量被稽查,往往废业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建议

1、规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

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2、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

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4、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

明。

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

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

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将

有力打击利用劳务费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浅谈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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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0年以前,劳务派遣企业不足20户,仅两年时间劳务派遣企业户数就翻了4倍,新办户和注销户频繁更替,新办、注销频率是其他业户的两倍。2013年初,沙依巴克区地税局根据劳务派遣行业户数变化异常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了评估分析,发现劳务派遣行业创造的税收并不多,而发票的需求量很大,开出发票金额巨大,同时也反应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潜在的风险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

一、劳务派遣行业的特点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还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就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制定规范、详细的约定。根据劳务派遣的性质和要求必须以两个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的用工合同)为基础才能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根据劳务派遣的实际业务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只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劳务

派遣业务。二是收取服务费同时代收工资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三是为建筑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业务。三种形式计税的依据不同,形成税收差异。这是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的显著特点。

二、劳务派遣行业中存在税收风险

目前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发生真实的劳务派遣业务有待

考证,所签订的派遣合同不规范,有的并没有真实劳务派遣业务,只是对用工单位的自主用工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发票,虚增成本费用。更严重的有对建筑业等行业外包、分包工程,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出现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甚至出现以出售、代开发票为业,提取发票返点,没有实际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2013年我局在评估、分析、审理中发现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2年申报收入1362143.5元,缴纳各税51576.96元,开发票金额高达35507846元,申报收入占发票金额的3%,税负占发票金额的0.1%;另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3年申报收入6691597元,缴纳各税394617元,但开发票金额659523473,申报收入占发票金额的1%。从以上两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个别劳务派遣公司大量代开发票,仅对代开发票收取返点1-3%申报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流失。在我局检查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中发现,金额巨大,劳务合同不健全,人数不明确、工资、工种项目不明确,受票单位大部分是建筑单位,房地产公司,国有企业,甚至政府机关。从数据说明,开具发票与接受发票单位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为

此,我们将进一步核实后移送稽查局处理。

三、劳务派遣行业产生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劳务派遣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

(二)对国家发展和鼓励劳务派遣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误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

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规定劳务公司在会计核算应将全部收入计收入,只是营业税按差额计税。而许多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将差额计收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三)建筑市场对劳务发票需求的利益诱惑较大。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计税时也可扣除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因此给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发票提供了市场,劳务发票需求大增,出现劳务派遣公司出售发票的行为。

四、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税收法制宣传。

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个别纳税辅导,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由于劳务派遣行业是新兴行业,行业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首先要规范劳务派遣业务,要求“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详细情况,保护三方的合法权利。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业计税依据,真实申报收入。

针对个别劳务公司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三种业务混淆计税依据,两种发票(服务业、建筑业)互相抵扣。不计,少计收入仅对自己收取的服务费申报缴税。虚开发票,并没有款项入账。对虚开发票不计收入,偷逃税款。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结算资料和工资银行转帐明细、缴纳社保明细等资料,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分别进行核查。对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发票开具等不合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理。

(三)规范扣税依据确定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额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一是“两个合同”齐全;二是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三是发票开具金额、时间、付款方式、银行帐号等要齐全;四是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分配情况、考勤情况,考核情况等明细资料要齐备。针对营业额扣除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与劳务派遣企业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凭证的人数、金额工资总额进行核查。

(四)明确建筑业劳务派遣公司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

给劳务派遣企业的,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只提供劳务员工。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

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只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按服务业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公司向雇工单位收取所派遣的工人工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及服务费用的,按【全额收入—工人工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征收营业税。当扣减时,工资及五险一金的凭证应齐全,真实有效。劳务派遣公司向建筑安装企业或单位派出建筑安装劳务时,按建筑业税率,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

(六)在税收管理员应用平台增设劳务发票监控。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和发票缴销审核环节应注意:对开票金额较大的,大于申报金额的,在税收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平台中设置预警,实时监控。加强日常评估、分析、审核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工资员工与已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被派遣人员核对,确保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可能的情况下对被派遣单位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确保计算营业税扣除凭证的真实、有效和发票的规范开具。

(七)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管理。

大力打击虚开、代开劳务发票的需方市场。重点查处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方面查处非法接受代开发票的单

位,同时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规范发票取得的合法途径。加强对税控发票的监控,对符合自行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做好发票使用和开具审核。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对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计入收入申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中介管理费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项注明,开具发票的票面内容要能准确反映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准确区分劳务公司的开票范围、计税依据。加强对劳务公司用票情况的检查,对开票金额较大的,或单笔金额较大的发函协查,实施双向(即开票方、用票方)比对发票和实际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有无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是坚决处罚和打击发票的非法取得。加强税务系统横向、纵向联动,从源头上堵塞虚开发票的情况,保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汇总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 一、应注意不要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策:1、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公司。要看所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格,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可能会被视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2、查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劳动关系,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导致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应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签名,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 二、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法、详细的“劳务派遣协议” 风险: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务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法律风险是否得以最小化。“劳务派遣协议”签署不当,会损害企业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对策:1、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合法。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应具备以下条款: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由哪一方为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3、利用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防止责任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 (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防止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可以在协议中要求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存档备查。 (3)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加班费。 (4)约定劳务派遣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退回方式。 (5)为减少用工单位损失,可以约定“如果劳务派遣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视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生劳务派遣时,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成为市场发展的趋势。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用工单位还会直接发给劳务派遣人员部分福利,比如加班费、节假日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成为讨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时,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密不可分,其不在该单位工作,也不可能获得这部分收益。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用工单位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额外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属于同种类型的所得,理应按同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用工单位代替劳务派遣企业履行这部分代扣代缴义务而已。因此,从本质上讲该部分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存在间接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动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要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需要对《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定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

浅谈有关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合理避税风险问题

浅谈有关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合理避税” 风险问题 摘要:笔者目前在教育行业某民办学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平时在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是《劳动合同法》。尤其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研究较为关注。本次笔者将藉由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劳务派遣的新政策,结合相关法律,发散思维,联想工作,重新审视并思考了工作中可能牵连的个别问题,就有关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做浅略阐述。 关键词:“合理避税” 劳务派遣一事不再罚用工比例降调劳务工作协议 一、引言:从实际工作中的“合理避税”案例引申的思考 近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全国大力整顿劳务派遣用工的统一部署,要求全市于2016年1月起,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调至10%的红线以下。由于笔者在教育行业某民办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与这项政策的实施有直接关系,因此对这项政策尤为关注。本文就藉以此政策展开思考与研究。那么,本次笔者就引用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重点谈一谈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合理避税”风险问题。 笔者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整天与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打交道,那就是负责薪酬发放。因此,深知薪酬体系设计对每一位劳动者是多么重要的头等大事。在总的薪酬标准不可能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为了

能给本单位教职工谋求更多的薪资实惠,我们采取了一种在企业里经常使用的避税方式―--发放两张工资卡,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同时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工作协议。如此一来,可以相对给教职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压力,俗称“合理避税”,其实直言不讳的来说,我们心里非常清楚这其实就是利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的一种“偷漏税”的行为。 笔者认为,之所以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敢于采用“两张工资卡”的方式来“合理避税”,主要还是因为依据了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钻了法律的空子,铤而走险,以大多数人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小利来赌国家税收的整体利益,现在看来国家下定决心整顿劳务派遣用工政策就是要集中力量亡羊补牢了。下面就让笔者来对这个案例来进行些许思考和阐述。 二、“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涉及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那么,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 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罚款之外,相对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

劳务派遣公司如何避税

劳务派遣公司如何避税 导读: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差额征收增值税。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 (1)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向前发展,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全部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新模式即能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实现劳动力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又能解决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但是,企业应正确运用这一用工模式,从而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劳务派遣;企业;风险分析;风险规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由过去的资本逐步转为信息、知识、创造力。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显得尤为迫切,而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又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前提。许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努力改变传统的管理流程,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人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一、劳务派遣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1]。 二、劳务派遣的在企业中的实施现状 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制造业中却被广泛采用,而农民正成为制造业劳务派遣工的主体。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轻而易举,只需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摆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捞到好处,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一些企业,甚至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突击把一些正式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产生了“挤出效应”,其目的就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

一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方会节省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二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三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18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对合同制用工方式起到补充及辅助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劳动力的租借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可以降低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及招工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受到企业的青睐。用工单位的某些工作岗位具有存在的时间短,不固定的特点。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休产假,产假期间的岗位空缺肯定需要有人来填补,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岗位上重新招用合同制员工,一旦产假结束,人力资源就会产生富余,为避免人力富余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就要面临承担解除或终止一人劳动合同的解约风险。假如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框架图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动提供与接收的事实关系。其权利义务框架图如下: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派遣单位主体资格缺失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等,且明确规定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派遣单位没有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未取得许可而擅自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非法用工。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当属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并且用工单位将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规避:用工单位需要使用派遣制用工时,要审慎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严格审核派遣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其出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 (二)超出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岗位及人数比例限制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务派遣的用工现实予以了肯定,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因该规定的限制力较弱,造成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面临招工难的困境而大量使用派遣制用工。国家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的用工趋势,于 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做了修改,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这三种岗位上实施,并且对这三种岗位进行了解释,并且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数量也进行了限制。人社部14年3月份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岗位限制: 1.临时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 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派遣工人数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上述规定均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

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比工业商业会计要简单的多,没有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一般也没有存货,有也比较简单,主要是用于公司办公用的用品。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劳务公司为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代发工资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明细,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另外,现在大部分小企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劳务公司应该按全额开具地税发票,发票内容可以开具劳务费等,按收取的劳务费减去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附加税费按核定的税率征收)。 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社保 ——住房公积金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税(可以扣减3500)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66992826.html,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但由于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那么,劳务派遣中又存在着那些风险呢法律? 一、不规范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

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吧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

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

劳务派遣对企业管理的利弊及相应措施

劳务派遣对企业管理的利弊分析及相应措施 甘从容 (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电业局)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本文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用工单位产生的利弊进行分析,以便企业对劳务派遣有更深入的了解。 1有利方面 1.1舒缓企业资金压力 由于企业发展需要,每年都会招收一些新员工,人才招聘培训等方面需要昂贵的成本,另外如何确定新员工的工资待遇,使其与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标准相一致,也需要企业慎重考虑。所以,很多企业决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第三方资源公司,新员工的薪酬由中介劳务公司来负责,并按照市场化规律来调整薪酬,社会保障也按派遣方的标准执行,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提升了用人单位本身的管理能力并专注于企业核心能力,并舒缓企业资金压力。其次是企业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系统管理,因为除生产性管理外,新员工的管理属于派遣公司负责,包括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给企业降低了大量成本。 1.2用人便捷 劳务派遣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及时性人力资源补充和弹性化用人机制,“即时需要即时派遣”避免了人才紧缺或人才过剩而导致的一些问题。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一定的派遣费用就可以使用所需要的人才,可获得专业人力资源招募和管理服务的品质。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开来,用人单位用人而劳务派遣组织管人,免去办理各种琐碎的人事、劳动手续,用人单位只需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这使得用人单位不仅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力资源管理的负担。 1.3规避用人风险 ①劳务派遣组织的核心在于人才库的建设。通常他们会建立一个包含多层次、多种技术结构的人才储备库,并在不断地增加人才的存储,这样就可以满足用人单位不同层次的用人需求。在将人才派遣用人单位后,派遣组织会对人才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避免人才流失;若产生员工流失引起人才缺口,劳务派遣组织也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人才资源,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人选。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安全风险,企业虽然也强调安全工作,提供了安全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岗位培训,但安全风险最终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2条已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避免处理劳动纠纷的麻烦 劳动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用人单位最为敏感、头疼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使企业产生一系列危机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是一种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而劳务派遣组织与受派遣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人事关系,因此所产生的劳动纠纷都由劳务派遣组织来解决,用人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受派遣人员的人事(劳动)纠纷,减少了解决劳动纠纷的麻烦。 2弊端分析 用人单位在享受劳务派遣带来的诸多方便、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面对一些其与生俱有的风险,即弊端。 2.1劳务派遣模式难以实现企业长远目标 企业要有长远发展,就要有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同时,职位越高的人才,价值体现所用的时间越长,短期内不可能指望派遣来的高级人才能给企业创造显著价值。好的老板不会仅以几个月或者半年作为所聘用的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评价时间,而真正的高级人才中恐怕也没有哪一个敢承诺短期内会使企业发生重大改变。 2.2企业与受派遣人员步调难统一 激励员工的三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理想、员工参与程度和薪酬体系。实际上,这些方面满足了员工的不同层次的要求。而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人员一般来说,只是基本上满足了薪酬层次的问题。随着员工能力的不断提高,员工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管理,这本身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而企业理想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三者密不可分,互为补充,相互转换,达到一种平衡。而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将导致员工的不满,员工的不满自然导致企业及客户的不满。 2.3企业面临内部机密被泄露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接收派遣人员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完成临时需要但又缺乏人手去完成的某一个项目。为了更好的完成这个项目,用人单位会给予受派遣人员更多接触公司内部事务的机会,无意中就会把内部一部分核心事务透露给受派遣人员。而受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只是一种短期关系,这种关系结束后,受派遣人员又开始在不同的公司间流动,就不可避免把机密泄露给其他公司。特别是中高层人才的流动,带走的将是更为重要的内部机密,将使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另外,雇用受派遣人员也容易造成责任不清,权责不明,受派遣人员会将自身遭遇的风险转换成为企业的用人风险。 2.4对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的不利 在派遣的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在短期内为用人单位服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几乎没有感情寄托,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他们来说只是不同的工作地点而已。那 摘要: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劳务输出的重要形式,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弊端。劳务派遣要选择合适的派遣公司,建立完善的派遣协议,有效沟通,建立预警机制,扬长避短。 关键词: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利弊;措施 管理科学 20 广东科技2012.12.第23期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从法律层面看,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单位以劳务服务的方式,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二、劳务派遣三方的地位 (一)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 在规模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派遣工 本文所指的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都是要承担的(例如: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 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责任(包括): 为派遣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派遣工因公负伤时的工伤待遇; 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还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条款,为了保障派遣工的工作相对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派遣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单位的工作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的合同期间经常会出现派遣工没有工作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1、用工单位在什么岗位上才能使用派遣工。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防范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用工多元化,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渠道,减轻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劳务派遣制度的新特点 2012年12月28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集中在涉及劳务派遣制度的四条法律规范。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提高派遣单位的准入资格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派遣单位提高准入条件,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第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化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求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修改,明确同工同酬系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为了确保同工统筹落实到位,从劳动合同订立的角度,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

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细化劳务派遣的具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一者替代性的上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却没有作出界定,这导致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企业大量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畸形发展。修正案第66条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内容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在修正案出台后,劳务派遣的条件规定更为细致也更为严格。 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雇佣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二者的分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劳务派遣三方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一)选择劳务派遣主体的风险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派遣单位不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人身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一旦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派遣劳动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派遣单位时就存在法律风险。 (二)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风险

公司为了避税工资分2张卡发

公司为了避税工资分2张卡发 有的公司两张工资卡,一张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一张主要是福利,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等。据说这样是为了合理避税。 一张走公司账户,一张走现金方式,公司账户对外。这里莫过于牵扯到个税与社保缴费,人力资源考虑的是如何制订一个好的薪酬结构,而财务考虑的是如何合理避税。 这个问题是涉及到财务和个税部分。 第一:公司这么做,社保的缴费基数降低了,因为规定缴费基数包括所有补贴,即工资总额,公司财务做账,公司承担的部分减少了很多。相对来说个人承担的部分也相应减少了,至于缴费基数对养老金的影响,对于年轻人来说不是很大。 第二:就是员工的个税部分,超出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多与少扣除比率不一样。 简单地说:第一张工资单是需要做个税申报的,而第二张是不用缴税的,财务会直接找发票冲帐的,对于员工来说这样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可酌情参考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 医疗福利;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⑤企业为 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公司名称: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金:5000万元 注册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沈阳、成都、重庆、杭州、南京 主营业务:服务外包、劳务派遣外包、人事外包、全国社保、代发工资、临时工、兼职、后勤外包(保洁、保安、司机)、餐饮外包、医疗服务外包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程背景】 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可以阻断连续工龄计算并“逃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约束?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自主约定“退回”条款?劳务派遣用工中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如何理解“同工同酬”原则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的应用?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用工中女职工“三期”问题如何处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何不同?社会各界有关劳动派遣用工之法律问题的“争论”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一直未有停歇,伴随着不断有新的单位群体选择或摒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其用工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亦不减反增。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实际用工单位究竟有何好处和弊端?有何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

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化解相关风险? 【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使学员了解劳务派遣与人事外包的区别及不同适用情形,知晓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劣势,明白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及运作模式,学会化解劳务派遣的用工风险,并掌握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的签订技巧。 【课程对象】 用人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主管;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授课讲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资深律师、劳动法培训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州劳动法学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特邀嘉宾。《劳动法苑》副主编,《人力资源》期刊特约攒稿人。 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200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班毕业,主攻劳动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尤其擅长人力资源的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十多年,长期为裕廊腾飞、汇丰银行、西门子、宝丽来、松下电器、YKK、芬欧汇川、南部塑料、爱普生、富士胶片、泰科电子、迅达电梯、矽品科技、宏国化工等100多家单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培训:为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的外资企业举办了120多场企业内训和大型法律讲座。 著作和文章:参与编写《论剑》、《劳动合同法HR应用指南》、《纷争与和谐——

(风险管理)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言: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并未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限制与惩罚条款进一步明示,劳务派遣企业获得了“喘息”调整之机。在更完善明确的规范出台前,劳务派遣企业只有进行自我净化与提升,才能在未来获得生存发展之机。本文从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特征入手,利用风险分析的方法,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对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法提出了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得到更多用工单位的认可。据东方慧博近期调研显示,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的价值非常认可,分别有53%的企业认可劳务派遣在人才快速配置、劳动关系优化方面的作用。 数据来源:东方慧博市场调查 实践证明,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了诸多风险: (一)劳务派遣企业立足行业服务,与教育机构、各地区就业机构等人才供给组织相连,帮助用工单位解决大规模用工问题,降低了企业的人才选用成本; (二)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员工的所有及日常管理服务,是用工单位对于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的一种,减少了用工单位的管理幅度和难度,有助于提高其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三)在日常管理中,劳务派遣企业为用工单位提供全程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的服务,帮助用人企业防范、解决劳动争议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劳务派遣服务存在的价值即是对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转移与承接,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了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包括了人才使用与管理的成本费用等经济风险。因而,劳务派遣企业的竞争力在于对经济及法律等风险的化解能力。如果劳务派遣企业无法化解风险或水平不高,那么其劳务派遣服务的质量与增值空间必定不高,其自身的生存必受冲击,劳务派遣企业

不可用“劳务派遣”来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

不可用“劳务派遣”来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 劳务派遣对企业的好处 1、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大家都知道,2019年社保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严查!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比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但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社保、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2、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派遣员工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会由派遣单位出面进行调解;若员工发生工伤、怀孕、生病及其它安全问题,也将会由派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企业也不必担心员工素质低难以管理和频繁跳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派遣单位也可以为企业承担突发性大量招聘和裁员带来的风险。因此,就企业而言,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 3、合理“避税” 劳务派遣“避税”方式类似于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人单位。一般选择劳务派遣模式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0-45%的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但最终承担这笔费用的还是用人单位。相当于用人单位得到了5%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个税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给到劳务派遣公司。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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