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1.强化沟通与协作

在执行程序中,沟通与协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议在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之前,进行一次全员会议,回顾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并寻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

通与协作,减少信息流失和摩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结果的质量。

2.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对执行计划和目标进行全面的评

估和修正。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跟进和评估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计划和目标,以提高执行效果。

3.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

在执行程序中,良好的项目管理和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和及

时完成的关键。因此,建议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做好各项

工作的分工和协调,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和目标,并进行定期的跟踪

和评估。同时,建立健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4.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通过团队建

设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

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此外,还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

识更新,以提高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水平。

5.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团

队成员的执行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指标,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和评估,发现和激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同

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约束,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

效能。

6.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的培养。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同时,培养团队成员的应变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变化。

7.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通过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优化机会,提供决策支持和指导。建议加强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机制和工具,为决策者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全员参与、强化沟通与协作、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的发展和成功提供有力的支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 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10.29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 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规定》的适用原则,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

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1]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举例而言,2016年,位于中部省份的河南法院,其执行到位金额是582亿元,而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等,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则分别达到了1854亿元和1800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而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 3.执行手段的局限性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

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七条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中特有的一种结案方式,直至最近两年才得到立法上的认可。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程序上的结案,而非实质上的结案,结案后能不能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受到争议,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具有立法上的支撑抑或法理上的认可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司法实务部门尤其是我们执行局需要经常面对的一个客观情况,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并就该问题做一个梳理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客观需要。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来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开始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认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运而生,有效的缓解了我国执行案件的积压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二百五十七条就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做出了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就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做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都是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并没有纳入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随后为解决执行案件的结案,我国一度适用了备受争议的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于2001年在全国各地施行后由于其天然缺陷受到了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或诟病,最终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取代。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了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种

合法的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首次出现在权威文件之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确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地位。其中第14条规定了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的六种结案方式,第二种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至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得到立法的完全支持。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手续,采取了相应的的执行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以后,仍然无法使案件得到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的一种制度”。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程序性结案,而非实质性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采取的一种结案方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 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一、规定背景;二、具体内容解读;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规定背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环节,涉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为了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制定出了《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二、具体内容解读 1. 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 根据规定,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具体的终结程序包括:(1)执行案卷归档:执行案卷归档是指将本次执行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并存档; (2)法院发布终结公告: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终结的案件信息和结果;

(3)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终结; (4)法院裁定终结: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后,应当 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 具体案件情形 该规定还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 (1)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 (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的情形; (3)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的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发布对我国执行程序的 规范化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于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要实现该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加强执行标的的确权工作:要确保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明确无误,避免因标的金额不明确或争议而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 2. 强化异议申请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异 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终结;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1.强化沟通与协作 在执行程序中,沟通与协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议在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之前,进行一次全员会议,回顾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并寻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 通与协作,减少信息流失和摩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结果的质量。 2.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对执行计划和目标进行全面的评 估和修正。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跟进和评估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计划和目标,以提高执行效果。 3.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 在执行程序中,良好的项目管理和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和及 时完成的关键。因此,建议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做好各项

工作的分工和协调,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和目标,并进行定期的跟踪 和评估。同时,建立健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4.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通过团队建 设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 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此外,还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 识更新,以提高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水平。 5.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团 队成员的执行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指标,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和评估,发现和激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同 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约束,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 效能。 6.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

最高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罗沙)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防止各地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 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孟祥说,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 孟祥介绍说,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 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 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孟祥表示,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

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不同意初次约谈笔录

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不同意初次约谈笔 录 今日约谈目的为,就()京XXXX执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向被谈话人进行说明,征求被谈话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被谈话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案自年月日立案以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处置: 1.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年月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年月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年月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5.年月日,到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 6.年月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查封□扣划□划拨了被执行人财产。 7.年月日,因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8.年月日,我院对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处置金额为元。 9.年月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其他执行强制措施: 被约谈人还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不能提供

□能提供: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元。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被约谈人告知如下事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本案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我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把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我院会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更正。 6.终结本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5.28 •【文号】法〔2018〕141号 •【施行日期】2018.05.2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 (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 (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 益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法〔2016〕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

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加强对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加强与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信息化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则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兑现。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三、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则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 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车辆进行查封,可考虑与交管部门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以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进行,既可防止被查封车辆被擅自转让,也能让车辆继续使用,避免“死封”带来的价值贬损及高昂停车费用。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

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首次执行案件自查工作报告

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首次执行案件自查工作报告 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首次执 行案件自查工作报告 一、背景 •本次执行案件涉及xxxxxx(案件名称),于xxxxxx(执行时间)开始执行。 •目前执行程序已经基本完成,达到了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条件。 二、自查目标 本次自查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 完毕方式报结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自查内容 1.案件基本信息的确认: –确认案件名称、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标的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2.执行程序的遵循:

–检查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公正等。 3.执行过程的监督: –评估执行人员是否依法执行,是否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4.执行结果的核查: –对执行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执行结案、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自查方法 1.召集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 2.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和执行记录; 3.实地检查执行现场,核对执行程序; 4.采访当事人、执行人员,了解情况。 五、自查结果 1.案件基本信息确认无误; 2.执行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未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4.执行结果经核实,准确无误。

六、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 1.存在问题: –xxx问题:xxxxx –xxx问题:xxxxx –xxx问题:xxxxx 2.解决方案: –针对xxx问题,采取xxxx措施; –针对xxx问题,采取xxxx措施; –针对xxx问题,采取xxxx措施; 七、自查结论 本次首次执行案件自查工作结果显示,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过程合规,执行结果准确无误。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已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下一步将继续跟踪执行结果,确保执行程序的终结和报结工作顺利完成。 八、自查工作建议 根据本次自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以下建议: - 加强执行人员培训,提高执行程序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 定期进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 健全执行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与合法。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说明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电脑轻易地运行各种软件程序,这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品质。但是,由于软件的复杂和各种异常情况的出现,有时候程序可能需要被迫终止,这对于程序的正常执行和计算机的稳定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个概念,以便更好地处理程序中的异常情况。 终结执行 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各种错误,例如死循环、内存泄漏、栈溢出等等,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程序无法正常结束,甚至会给计算机带来不可预知的危害。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机制来强制终止程序的执行,这就是“终结执行”。一旦程序出现问题,我们可以使用终结执行的方法来停止程序的运行。具体来说,终结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强制退出程序 这是最常见的终结执行方法,可以通过按下Ctrl+Alt+Delete 键等快捷键来停止程序的执行。这种方式可以立即结束程序的运行,并释放程序所占用的资源,但如果程序占用了过多的计算机资源,可能会导致操作系统出现崩溃等问题。 2. 异常终止

当程序出现未知错误时,有些编程语言会自动抛出异常并终止程序的执行。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程序继续运行导致更严重的问题,但需要处理异常情况并进行错误修复。 3. 通过代码终止程序 在程序中,我们可以通过编写一些处理错误的代码来终止程序的执行。例如,在Java中,可以使用System.exit()方法来终止 程序的执行。这种方式可以在程序中灵活地控制程序的执行,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导致程序出现严重问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程序可能需要暂时中断,并在稍后继续执行。例如,在进行大数据处理时,由于数据量巨大,程序可能需要在处理一段时间后暂停执行,以便让计算机休息一会儿,避免计算机负荷过重。这时候,我们可以使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法来实现。具体来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暂停执行 在程序中,可以通过编写一些特定的逻辑来实现程序的暂停执行。例如,在Java中,可以使用Thread.sleep()方法来让程序 进行一定的休眠。当程序执行到这个方法时,程序会暂停执行,等待休眠结束后再继续执行。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程序占用过多的计算机资源,但在实现过程中需要注意时间的控制,避免程序休眠时间过长或过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陕高法﹝2018﹞22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一)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12.17 •【文号】法发〔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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