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发布时间:2012-9-11 16:28:37 阅读次数:119次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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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UCP600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偿付”(reimbursement)

第七条c款(开证行的承诺):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都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2.第八条c款(保兑行的承诺):由另一家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被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3.第十三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

从这些条款内容可知,“偿付”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不能使用在其他场合。

有偿付行为就要有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也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可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出具汇票或仅凭单据向议付行请求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后,即可向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已经议付的票款。如果议付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之间没有设立存款的往来账户,则开证银行支付议付银行议付的票款时,势必要通过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银行来进行清算。一般来说,偿付银行可能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行的分行或支行。

背景下的: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

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

付”

沈革新杨焱

付款是信用证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关于付款国内出版物就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概念不清,不仅使人迷惑,更会在实务中引发错误,造成损失。

一、承付、兑付

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页“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页“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Honour”为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为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二、议付

“议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词。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the ICC’s Commission of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在UCP500及后续解释中给出的“支付对价”、“承担付款责任”等说明模糊的用词令各种充满歧义的解释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UCP600的新说明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一)议付的含义

UCP600修改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定义。根据UCP600第二条关于议付(Negotiation)的表述,议付包括以下内容:

1.“议付”是开证行授权的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采取的一项有效行为。“议付是经

开证行授权的,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议付有自由议付和限定议付之分。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被授权的指定银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

2.“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而购买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汇票,一种是单据。议付项下银行的行为也有两种,一种是预付(advancing funds),一种是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即做出预付承诺)。由指定银行在审单无误后,按票面金额扣减议付日到开证行偿付日这段时间的议付行的垫款利息及议付费、单证邮寄费等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受益人而言,在信用证项下办理议付,意味着付款到期日前,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通过贴现得到货款。

(二)UCP600对“议付”的修改

根据UCP500第十条,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该条b款第II项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Giving the value)”,并强调“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议付定义

的规定更加详细,并且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即同意预付,agree to advance)。

此外,UCP600关于议付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第二条定义将信用证分成: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形式,删去了议付信用证。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很正确的。因为任何一种跟单信用证,根据开证人的意愿,在开出的信用证中,既可以允许议付,也可以不允许议付。如果开出的信用证允许议付(无论自由或限制议付),那么无论这份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延期还是承兑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能满足证内规定的条件,提交证内所要求的单据,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手续。换句话说,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特性,完全可以由其他三种信用证来完成。因此,如果把议付列为一种信用证的形式,是不恰当的。

三、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的区别

“honour”译为“付款”更加恰当,因此,下文出现“honour”我们用“付款”(广义)指代,不用“承付”或“兑付”。付款即承付(兑付),前已述及,笔者赞同将其译为“付款”。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对议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人们对它

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其混为一谈。事实上,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

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其他银行受付款义务人委托代付款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其性质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这两中行为在对汇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项的途径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比较这两者的不同,可以澄清认识,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二者有以下不同:

1.付款可以不要求开立汇票,而议付则要求开立汇票。付款的三种方式中(即期、延期和承兑)只有承兑要求必须开立汇票,其他两种方式是没有此种要求的。而对于议付,受益人通过议付行购买汇票和单据得到兑现,汇票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因此必须开立汇票。而且该汇票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汇票的受款人应做成指示式抬头(Pay to the order of XXX)。

2.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货款是不受追索的;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货款是有可能受追索的。这是付款和议付最大的不同。

3.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可从付款行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是打过折扣的。议付行在议付时,通常要扣除垫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手续费等项费用及外汇利差,因此,受益人从议付行不能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

4.在付款中,付款行承担审单风险,但不承担信贷风险;而议付情况下议付行不承担审单

风险,但承担信贷风险。付款行有责任谨慎地审核单据,查找不符之处。一旦付款行凭不符单据付款,开证行是不负偿付义务的,而付款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又是不能追索的,因此,付款行有审单风险。在接到开证行付款委托时,付款行可以用开证行提供款项完成付款,也可以拒绝接受委

托,付款行是没有信贷风险的。而在议付情况下,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受益人追偿,在此意义上,议付行不承担审单风险。由于议付行是以自有资金垫付的,若开证行拒付,它可能向受益人追不回货款而承担信贷风险。

此外,完成“付款”与完成“议付”的银行也不完全一样。开证行只能称为“付款”行为,而不能称为“议付”;议付行只能称为“议付”,不能称为“付款”;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或保兑行既可以称为“付款”,也可以称为“议付”。

四、偿付

(一)偿付含义

“偿付”(reimbursement),主要出现在UCP600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和第十三条。与其相关的内容如下:

1.第七条c款(开证行的承诺):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都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2.第八条c款(保兑行的承诺):由另一家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被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3.第十三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

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

从这些条款内容可知,“偿付”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

行之间的付款行为,不能使用在其他场合。

(二)偿付行

既然信用证业务中有“偿付”行为,相应地就需要有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也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可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出具汇票或仅凭单据向议付行请求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后,即可向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已经议付的票款。如果议付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之间没有设立存款的往来账户,则开证银行支付议付银行议付的票款时,势必要通过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银行来进行清算。一般来说,偿付银行可能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行的分行或支行。

五、代付

(一)代付含义

所谓信用证代付(Reimbursement Refinance)是指进口商申请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的融资业务。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付款时由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融资到期进口商再偿还本息;二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进口商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本息。

信用证代付业务在UCP600及以前版本中均未有规定,也没有专门规范此业务的法律或惯例。

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企业普遍减少外汇资产存量,银行外汇存量也较以前减少。与

此同时,在海外金融市场上,融资成本较低,筹资渠道较多,海外银行资金相对充足。因此,国内银行利用海外银行的资金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金钥匙,信用证代付业务便应运而生。目前,工

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信用证代付业务,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融资。

代付业务可以在进口商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融资,同时又不占用开证行资金,因而近几年发展迅速。

(二)与偿付的比较

二者最大不同在于银行地位不同。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向付款银行付款,而代付行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的银行。从代付业务的偿付环节看,代付行扮演了类似信用证下偿付行的角色,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不同在于,开证行在开立偿付信用证时就能确定偿付行,并在信用证中注明,以使受益人知晓;而在代付业务中,开证行可能在付款之前才确定代付行,受益人一般不知晓代付行的存在。

UCP600完整版全文

UCP简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 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 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 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 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 UCP600最终得以通过。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 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目录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返回页首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返回页首 第三条解释 就本惯例而言: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 2007年7月1日,各国银行将开始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新的UCP600与UCP500有许多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然后分析UCP600的主要变化,最后分析UCP600对主要业务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500 UCP600 新规则 信用证新规则UCP600的产生背景 (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重要地位 自19世纪80年代,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伦敦产生后,由于它具有保证货款安全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并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业界所接受和推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15%左右,每年约为1 万多亿美元。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大约占30%。 (二)信用证业务呈现下降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务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国际保理业务的逐渐流行,使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增加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作用——产生动摇。另外,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由于信用证结算要占用一定的信用额度并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买方因此不愿采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所以,目前全球信用证结算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广泛采用,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又成为欧美国家间支付的主流方式;而信用证在欧美国家的使用率只占10 %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三)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50%,甚至高达80%,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声誉。 UCP500中有7个条款倍受质疑。在这7个条款上集中了国际商会58%的专家意见,这些条款分别是: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条款、第13条审单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 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 就本惯例而言: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ucp600简介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对三种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界定即“承付责任”。重新定义了议付,即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单据的行为”。在新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票据或/及单据的一种购买行为,并且明确议付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 UCP600第三条针对一些模糊或不确定的问题做了专题解释。关于单据签字,“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它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式为之。”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任何一种签字方式均应被认可。关于起亟日期,“on or about”视为指定日前后5天内,包括起讫日。在确定装运日时,“to/until/from/between”包括提及日,“before/after”不包括提及日,在确定到期日时“from/after”不包括提及日。注意“from”在确定装运日和到期日时的不同。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尽快地”等词语将不被理会,即不理会其时长,只要照打该词即可。 UCP600第四条规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与合同和基础交易是相互独立的,对于基础合同中的违约事实不能免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开证行要劝导申请人不在信用证中援引合同。 UCP600第五条强调了信用证的抽象性,说明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正是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信用证受益人则可以通过伪造单据骗得银

UCP600

一、UCP600简介 英文原文:第一自然段 注释:on the first of July: 7月1日。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come into force: 生效,实施 draft: 起草,草拟 applicable: 适用的,适应的 legal framework: 法律体制(framework: 构架,结构)operate:运作,操作 internationally: 国际性的,在国际间 replace: 替代,取代 former: 前面的,从前的 中文意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第六版),最早国际商会于1933年拟定了一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信用证在国际间进行操作适用的法律体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出版物替代了先前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的原因 英文原文: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the ICC,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1919, is facilitating the f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t was in that spirit that the UCP were first introduced. 注释:primary: 主要的,原来的,本来的 objective: 目标,宗旨 establish: 创立,建设,成立 facilitate: 促进,使容易,推进 flow: 流转, 流程, 流动 spirit: 精神,灵魂,影响,(法律、文件等的)精神实质 中文意思: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其最初的宗旨是推进国际贸易的流动。同样基于相同的精神开始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英文原文:The stated aim of the new revision is, as with earlier revisions, “to address developments in the banking,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industries.” This p articular revision has also sought to improve the drafting of the UCP in order to facilitate consistent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注释:stated: 确定的,规定的aim: 目标 as with: 与…一样 address: 发表(演说或讲话), 对付, 写地址insurance industries:保险业 particular: 特别的,特定的sought (seek的过去式,过去分词) to: 力图,试图,设法,寻求 improve: 改善,改进,增进 in order to: 为了…(表目的)consistent: 一致的,一贯的 application: 使用, 运用, 适用, 应用 interpretation: 解释,诠释 中文意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新版本确定的目标,与以前的版本是一样的,“对应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这次特别修订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促成规则应用和解释的一致性而进行了改进。 英文原文:Certainly these Rules are more user friendly both in terms of language and structure. The defin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Articles (2 and 3) are a welcome addition. 注释:当然, 无疑; 一定 user friendly: 容易使用,方便易懂 in terms of: 在…方面,按照,根据 language: 语言 structure: 结构,组织 definition: 定义,解说article: 条款,文章 中文意思:当然这些规则在语言和结构方面更加的方便使用。定义解释条款(2和3)也是非常受欢迎的增加部分。 英文原文:In broader terms, the aim of ICC is to enhance the reputation of Letters of Credit as the settlement means of choice among international traders. Part of this aim involves reducing documentary rejections, which surveys indicate may be as high as 70% of the first presentation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 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指一 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 就本惯例而言: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 2 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发布时间:2012-9-11 16:28:37 阅读次数:119次我要评论 分享到: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UCP600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偿付”(reimbursement) 第七条c款(开证行的承诺):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都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2.第八条c款(保兑行的承诺):由另一家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被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3.第十三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 从这些条款内容可知,“偿付”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不能使用在其他场合。 有偿付行为就要有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也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可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出具汇票或仅凭单据向议付行请求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后,即可向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已经议付的票款。如果议付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之间没有设立存款的往来账户,则开证银行支付议付银行议付的票款时,势必要通过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银行来进行清算。一般来说,偿付银行可能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行的分行或支行。 背景下的: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 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 付”

关于UCP600的几个实质变动

关于UCP600的几个实质变动 张燕玲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纠正了UCP5 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UCP600中文译文是ICC首批给予译文版权的,ICC中国国家委员会已完成了翻译工作,正准备出版中英文对照的UCP600,主要译者之一为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专家杨士华,他曾受中国银行委托翻译UCP500 及其他一些ICC出版物,其严谨的风格和对条文含义的准确把握我本人深有体会;而IC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李海峰副秘书长和高洁副执行主任是多本ICC出版物的译者或译审,其译作为业界广泛使用。相信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本次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汇总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 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附录2 《跟单统一信用证惯例》 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ICC UCP600 导言(从略)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 银行营业日:指银行在其营业地点正常营业,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一天。 受益人:指对开立的信用证享有利益的当事人。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honour)或议付(negotiation)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 见单即付,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b. 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c. 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为其自己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营业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付(be available with)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付,则为任何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提交单据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当事人。 第3条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如果对单据有合法化、签证、证明或其他似要求,这些要求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费用问题

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费用问题

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费用问题 由于信用证结算的相对安全性及融资便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随着我国贸易总量的迅速攀升,中国已成为信用证的最大用户。 信用证结算是通过银行的介入,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在此过程中,银行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本无可厚非,但是近些年来,银行利用其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强势地位,在收费项目的种类及收费标准方面均有大幅度的提升,其中不乏不合理的部分,使得大量的进出口企业苦不堪言,甚至经常无奈地发出“在为银行打工”的感叹。本文重点从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分析信用证费用的构成及分担,进而对出口企业如何降低信用证提出相应建议。 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 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可能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转让行、交单行等。与此相对应的收费项目有开证费、改证费、撤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付款手续费、承兑费、保兑费、偿付费、转证费、电报费、审单费、邮递费、手续费等。该收费清单一直处在“更新中”,比如不符点费、无兑换手续费、不符单据保管费等。 其中多数费用是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如开证费、议付费等;有些费用是定额收取,比如通知费、不符点费等;有部分费用除按比例收取以外,还会按时间循环收取,比如承兑费、保兑费。 世界各地的银行收费标准不一,相对而言,海外银行的收费普遍

受益人为了节省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合并交单。如此一来则断了银行的不少财路,加入上述条款是银行的“反规避策略”。由于担心信用证金额太小,银行针对一些按比例收费的项目均会设定最低收费标准,却鲜见银行针对大额信用证设定最高收费标准。 (5)肥水不流外人田 无论国内的出口企业位于何地,也不顾出口企业事先指定的通知行为何人,一些海外银行总是一意孤行地将信用证先开到其在上海的分行,再由上海的通知行通知给出口企业或第二通知行。这种做法的目的无外乎是让开证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赚取一笔唾手可得的通知费,同时积累客户信息。有些通知行担心收不到通知费,要求受益人先付费,后寄信用证。 除了在通知环节捞一把,通知行还想在交单环节有所作为,无视UCP600赋予受益人交单的选择权及通知行本身承担的确保所通知信用证完整性的义务,在通知面函上乃至修改信用证条款,表明通知行对单据处理拥有来自开证行的特殊指示,要求必须向其交单。 面对上述种种乱象,国际商会称无能为力,银行心照不宣,进口商甘当看客,而出口商无力招架,只见银行将出口商按倒在地,肆意宰割,场面极为惨烈。 殊不知,银行的上述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大大地增加了出口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同时也使得信用证的使用成本呈现攀高的趋势,结果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信用丧失,阻碍了信用证自身

外贸单证练习题

外贸单证练习题(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的目的是:(C) A.查验货物是否已经加工生产 B.核对货物数量是否与商业发票相符 C.检查是否有反倾销行为 D.确认货物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信用证中规定“PACKING LIST IN FIVE COPIES”,则受益人提交的装箱单的份数为( A )。 A. 1份正本4份副本 B. 5份副本 C. 不需要提交正本 D. 5份正本至5份副本 4.预约保险是指根据预约保险合同,投保人以( D )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A. 大副收据 B.买卖合同 C. 海运提单 D. 国外寄来的装运通知 5.信用证中规定“ALL DOCUMENTS SHOULD INDICATE THE SHIPPING MARK”,出口公司在保单的“MARKS& NOS.”一栏应填写( A )。 A.实际唛头 B.AS PER INVOICE NO. *** C.AS PER B/L NO. *** D.既可以按实际唛头填写,也可按“AS PER INVOICE NO. ***”填写 6.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的提单是(D )。 A.转运提单B.第三方托运人提单 C.多式联运提单D.注明货装舱面提单 7.海运提单的抬头是指提单的(B ) A、Shipper B、Consignee C、Notify Party D、Voyage No. 8.当信用证规定“DRAWN ON US”,那么汇票应该(C )。 A、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US” B、在受款人栏目处填写“US” C、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开证行名称” D、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开证申请人名称” 9.信用证的汇票条款注明“drawn on us”,则汇票的付款人是(B )。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受益人 10.L/C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B)。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11.承兑是(A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A、付款人 B、收款人 C、出口人 D、议付银行 12.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 D )。 A、商业发票 B、开证申请书 C、一整套单据 D、合同及《UCP600》的规定 13.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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