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7.18

•【字号】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施行日期】2011.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办共同负责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市金融办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初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本市初审意见。

请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按照《通知》及《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以下简称《文件指引》)的要求,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备案材料。《通知》及《文件指引》内容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金司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9166752.html,)查询。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 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 (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20)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20)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_253 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 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 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为进一步 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 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 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 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 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 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 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

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

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方法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项目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18室 联系电话:23112816、23112819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申办对象资格: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审批条件: 1、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的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货币出资);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以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办理程序: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9号令); 2、《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沪府办函[2005]81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 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20〕226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经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主业管理体系 第三章主业目录 第四章全程监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由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用途和意义】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3.03 •【字号】沪金融办通[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沪金融办通〔2010〕8号)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1号)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结合市属金融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壮大上海金融机构体系;优化上海金融国资布局,推进市属金融企业战略重组,提高市属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完善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 第四条监管机构 市金融服务办经市政府批准,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原则 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遵循管少管精、权责统一、依法合规、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研究起草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制度文件,建立市属金融国资监管制度框架,规范市属金融国资监管流程,完善监管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市属金融国资战略布局和资源配置的规划建议,并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推进市属金融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和财务监督,促进市属金融企业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考核评价及其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负责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章程审核、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不实和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组织编制市属独资金融企业国资经营

股权投资相关法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

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 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东新区的,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金融机构人才,依据其贡献给予补贴。 (一)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以公

3-3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称“项目主管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项目主管机关权限划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主管机关权限划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相关要求编写。项目主管机关出具核准文件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核准格式文本相关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为了稳步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实施,做好项目核准、备案与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房地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的不同方式(招拍挂、划拨、自有土地),特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方便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一、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流程 (一)土地招拍挂项目 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1)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 1.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区(县)招拍办向房地、投资、规划、环保、绿 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民防、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 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建设要求,并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办。各项管理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环评审批。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前,项目单位凭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先 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2.项目核准。项目单位在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 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阁)、夺理审批等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3.设计方案审批。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 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4.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 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 , 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会审后的意见反馈审图公司。审图公司按照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结合会审意见,出具审图意见并报建设交 通管理部门备案。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备案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放样复验。 6.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备案、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并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可委托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 参与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试生产)审批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等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二)划拨用地项目 划拨用地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2)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 1.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在报送核准机关核准前,向规划管理部 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项目单位凭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别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 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28 •【字号】京发改[2005]2754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 管理的通告 (京发改[2005]2754号) 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请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备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从业经验证明; 5.有关表格(从网站下载)。 创业投资公司 年月日表一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月日 ┌─────┬────────────────────────────┐ │名││ │称││ ├─────┼─────────┬───────┬──────────┤ │工商注册号││ 税务代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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