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

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9.04

•【字号】陕金融发[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

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韩城市金融办:

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金融函[2010]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陕工商字〔2008〕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年化资本收益率不低于8%,无不良贷款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增资扩股申请时其贷款余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90%。

(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的相关规定,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占比要超过70%。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新增法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必须是货币资金,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新增自然人股东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增资后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5%,其他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新增单

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七)增资扩股中涉及股权转让,须符合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对于主发起人转让股权的,新的主发起人必须符合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的条件。对于一般股东向原有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新进股东必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规定条件。

(八)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申请。申请中应重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以来业务开展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前景分析,新增股东情况介绍,增资后股权构成情况介绍。

(二)各股东同意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三)当年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开业不足3个月的,提供当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五)参加增资的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八)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增资扩股后的验资报告;

(十)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的,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东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证明、股东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十一)增资扩股中涉及股权转让,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的原因说明,股权转让协议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十二)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同时比照自身条件做好增资扩股申请资料的准备。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递交增资扩股申请。

(三)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进行尽职调查后形成初审意见并提交至所在设区市金融办。

(四)所在设区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复审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回所在县政府。

(五)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如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通过备案;如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则将材料退回小额贷款公司所在设区市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备案的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各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审

批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金融函[2010]2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 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9.04 •【字号】陕金融发[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 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韩城市金融办: 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金融函[2010]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陕工商字〔2008〕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年化资本收益率不低于8%,无不良贷款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增资扩股申请时其贷款余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90%。 (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的相关规定,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占比要超过70%。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新增法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必须是货币资金,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新增自然人股东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增资后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5%,其他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新增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内容要详细,措词要规范,必要时可请当地工商管理、法律专业人员予以帮助审核。 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拟任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明,申报时要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文件,说明拟任高管人员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或职务、工作期限等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全职工作,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六、格式要规范。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一份正式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陕金融发[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 立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2号) 各设区市及韩城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引导民间资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基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发起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要求 (一)主发起企业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企业原则上应当是省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主发起企业的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的70%。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 (二)一般法人股东的要求。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额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三)自然人股东的要求。自然人股东要对入股资金来源提供合理证明。对一般自然人入股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分红、房产转让、股权转让、股票基金、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要能合理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合规性、合法性。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对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入股资金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承诺函,确保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四)股东关联关系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上线,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规模型转变。鼓励经营规范、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一、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市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或融资担保等风险损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新增担保额给予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按照省上要求,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考评内容,逐项落实到每家银行,定期考核,按季通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相关规定,各中介机构要规范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和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到产业园区乡镇、村组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共同组建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俱乐部,加强信息交流对接,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审核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四、鼓励小微企业尝试多渠道融资 积极推进场外市场融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挂牌交易,有序推进企业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用好用活债券市场融资优惠政策。加大新型融资工具推介培训力度,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鼓励运用信托、金融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五、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管理,摒弃传统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探索创新风险控制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可设定在高于全部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

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ⅩⅩ〕71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ⅩⅩ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的相关规定。 (六)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2.增资扩股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3.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参加增资的法人股东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2.增资扩股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3.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证明: (1)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出资人)的股东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2)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证明。 5.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6.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7.参加增资的原有法人股东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 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 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 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 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 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 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 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凡在各年度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条年审每年自1月15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各小额贷款公司于2月15日前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重点核查事项》(附件1)完成自查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相关资料。

第五条年审由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县级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未按要求组织行业年审或未按时向省金融办报送行业年审情况的,暂停受理该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无故不参加年审的,由市级监管部门提请省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章审查内容 第八条年审重点: (一)遵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规范经营情况; (二)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及经营地址变更情况; (四)资金运营及财务状况; (五)账户开设情况; (六)重大事项处置情况; (七)人员结构及组织构成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15人,股东均须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ⅩⅩ市ⅩⅩ区所辖境内者优先;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二)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第八条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xx〕49号印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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