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名称: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关系

甲方:[委托方名称]

地址:[委托方地址]

电话:[委托方电话]

电子邮件:[委托方电子邮件]

乙方:[承接方名称]

地址:[承接方地址]

电话:[承接方电话]

电子邮件:[承接方电子邮件]

鉴于甲方有意将行纪合同委托给乙方,并且乙方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行纪合同:指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行纪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策划、组织、执行等相关服务。

1.2 委托:指甲方将行纪合同的执行权委托给乙方。

1.3 委托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用于明确双方在委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行纪合同的执行权,并负责行纪合同的策划、组织、执行等相关工作。

2.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行纪合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有权根据行纪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1.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合作和支持。

3.1.3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有权按照行纪合同的要求和标准,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享有行纪合同的执行权。

3.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行纪合同的相关工作。

3.2.3 乙方应保证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披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应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乙方。

4.2 甲方应在行纪合同执行前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部分在行纪合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4.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彼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的5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6.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行纪合同的相关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行纪合同的执行期限。

7.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3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行纪合同范本(合集15篇)(精选)

行纪合同范本(合集15篇) 行纪合同范本1(1464字)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行纪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 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 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 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 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 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 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有可 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 物的范围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非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收取报酬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达成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是没有报酬的,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费用。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实际上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因此,对行纪的正确认识应当是将行纪视为上述两种合同的有机结合。 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授予行纪人进行交易的有关权利,行纪人进行交易的结果归属委托人,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任何直接关系,亦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因为委托人并非受让行纪人在交易上的权利。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该交易行为应当受买卖规则的制约。对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而言,行纪人自享权利、自负义务和法律责任。即第三人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争论所进行交易的效力。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凡是在立法中规定了行纪合同的国家,都对行纪合同的一方主体——行纪人——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一般而言,行纪人必须是营业主体,即经过工商登记,接受他人委托,专业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法定资格的商人。行纪活动多是在特定经济领域中运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和其他商业交易等,法律在行纪人的经营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予以一定的限制,并对行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行纪人应当是具有行纪营业资格的经营主体。即经过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以从事行纪活动为营业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国内有学者认为,行纪人应当限定为只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但就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在有些行业或市场领域,行纪人必须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单元合同法 十六、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 (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报酬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 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C 【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 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委托 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目的、性质和适用范 围上存在一些显著差异。本文将重点探讨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委托人(即委员)与受托人(即代理人)之间达成 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特定的事务,并且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履行职责。委托合同经常用 于代理商和律师等职业领域,其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表其进行某项 业务或实现特定目标。 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委托事项:明确规定受托人从事的具体事务或代表委托人完成的 任务。 2. 委托方式:规定受托人履行委托职责的方式和方式,例如书面通信、口头指示等。 3. 权限范围:界定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明确其在委托事项中的操 作范围。 4. 报酬和费用: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或者设定 费用结构和支付方式。 5. 保密条款:对双方在委托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定。

二、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用于雇佣某人担任特定职位并履行职责。与委托合同不同,行纪合同是雇佣方直接雇佣执行任务的人,而受托 方无需代表雇佣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交涉。行纪合同通常适用于公 司与员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行纪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就业条件:明确受雇人的权责,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 待遇等。 2. 雇佣期限:约定雇佣的时间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或无固 定期限的合同。 3. 终止条件:规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例如辞职、解雇或 合同期满等。 4. 工作规章:陈述双方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公司政策。 5. 保密义务: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尽管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 关键区别: 1. 关系类型:委托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关系。

行纪服务合同_合同范本

行纪服务合同 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纪服务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行纪服务合同范文一 行纪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应写明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在合同首部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第一条代办事项: (委托事务的种类行纪很透委托事务的种类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在合同中,必须将委托事项写清楚,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此条款必须写的明确、具体,不能含糊或使人产生歧义。)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及价格:一、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是指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代销或寄售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牌号或商标、包装、数量、交货方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对劳务的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二、行纪合同的价格,主要是指合同中应明确说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的价格。行纪事务是代购、代售的,价格上应规定一个幅度,以及最低销售价格或最高购入价,以便于行纪方在从事交易时能掌握最佳时机。)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行纪合同模板一8篇

行纪合同模板一8篇 第1篇示例: 行纪合同模板一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需要对甲方所在地进行行纪活动,为确保行纪活动的顺 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行纪活动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行纪活动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指定地点进行行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地勘察、拍摄影像、收集资料等。具体的行纪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条:行纪活动的时间 行纪活动的时间为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的具体时间,需要提前至 少3天确认。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行纪活动时间延期,须提前通知对方并重新确定时间。 第三条:行纪活动的地点

行纪活动的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第四条:行纪活动的费用 甲方支付乙方行纪活动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整,包括but不限于交通费、拍摄费、人工费等。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付款时间为(具体时间)。 第五条:行纪结果的提交 乙方应在行纪活动结束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行纪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拍摄的照片、视频、文字资料等。 第六条: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合同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附件:行纪活动内容、具体地址) 第2篇示例: 行纪合同模板一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有关行纪合同

有关行纪合同 有关行纪合同。 有关行纪合同 全文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承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详细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详细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详细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当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

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有关行纪合同2 有关行纪合同2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承受委托方的

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详细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详细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详细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当 --第四条-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文博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要产生还需要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行为发生瑕疵的后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而代理行为如果发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权等,就必须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委托、行纪、中介合同重点知识点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 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 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 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 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 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合同终止时,受托 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谨慎处理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 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是对待给付 义务关系,所以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 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 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义务。 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 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从该案例看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从该案例看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一)案情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张某提起诉讼?李某、画廊和张某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 关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代理适用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陆法中一般将间

接代理归入行纪关系,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人行纪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足矣,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 传统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所谓间接代理(mittelbare,Vertretung),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它是与直接代理(Handelsvertreter)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将间接代理规定为行纪,民事代理原则上以显名主义为准,但我国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承认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属于传统民法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代理,此种代理也为代理的一种。例如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都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都确认此种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法律行为为代理。当然,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在法律上将其称之为间接代理。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正是因为这种相似性,许多学者认为,间接代理在本质上仍然是行纪。但我认为,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044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960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 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这两点与一般委托和居间合同有明显不同。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4、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所以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承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篇一:表格分析: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三者区别 行纪合同乂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 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 媒介服务,委 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委托合同: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权利:有介入权居间合同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权利:无介入权 篇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1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2. 委托事务的处理 (1)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 处理情况。 3. 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 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 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委托事务的费用。 5. 损失赔偿

行纪委托合同【标准版】

行纪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行纪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以下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纪效劳。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 5.质量: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以下比例收取佣金。 1.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1.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局部,为3%。 1.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局部,为2%。 1.4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局部,为0.5%。 1.5超过1000万元的局部,为0.3%。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由负担。 3.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当。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假如费用由行纪人代垫,那么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以下账户。 (1)开户人姓名:______________ (2)账号:___________ (3)开户银行:___________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2..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地点为。 第五条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行纪合同通俗的讲

行纪合同通俗的讲 篇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

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委托人可以要求行纪人承担责任吗?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 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如果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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