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单元合同法

十六、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

(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报酬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

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C

【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

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

B: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该规定,选项B的承揽人如果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如果未及时检验并通知,则应承担迟延检验、通知的违约责任。(3)选项C: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4)选项D: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

1.合同特性

(1)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2)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分包和转包

(1)发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分包

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③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④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转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隐蔽工程(比如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行权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十八、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联运合同

(1)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九、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为不要式合同。

2.当事人权利义务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特性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仓储保管人须是经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管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特性

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费用与报酬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5.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6·单选题】甲委托乙、丙共同为其购买钢材一吨。乙在未与丙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低价从华通公司购买,结果,所购钢材质量不合格,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案损失承担方式是()。

A.由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由乙、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由乙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D.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行为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6·单选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种合同是()。

A.信托合同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知识 一合同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1)合同确立了工程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合同确立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工期】工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节点工期 【工程质量、规模和范围】 【价格】工程总价、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 (2)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 (3)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 (4)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解决争执的依据。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1 什么叫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常见类型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4 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5 合同的基本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4)合同价款活酬金 (5)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执的方法 6 合同的订立过程 要约 承诺

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 (1)按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甲方)、监理单位称受委托人(乙方)。 4)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5)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供电等等。 (2)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 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 (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汁价方法划分 1)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 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应提供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施工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类合同类型。就招标投标而言,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名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监理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思考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2.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3。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 答: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4。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答: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表14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万分之五篇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主要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十三项规定。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纳税义务人为领受人。篇三: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单元合同法 十六、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 (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报酬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 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C 【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 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

75.独角兽法考(民法)-保管合同与承揽合同

七、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特点 (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 除当事人有约定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除另有交易习惯外,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3)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①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让第三人使用,但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亦即保管物的使用属于保管方法的一部分)的情形除外。 ②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则无论保管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以资补偿。报酬的数额可比照租金标准计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5)危险通知义务 (6)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①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 ②合同没有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如果保管合同规定有返还期限,则保管人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予以补偿。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 无约定期限时,均可随时返还,这意味着此时,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有保管期限时,寄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但是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③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返还地点一般应为保管地,保管人并无送交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义务的履行应向保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寄存人为之。 ④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除非有关机关已经对保管物采取了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合同流程管理范本(标准版)

合同流程管理范本【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合同流程管理范本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三节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

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 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 (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六)负责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节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物流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物流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相关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下货物的运输服务: (1)货物名称及品类:__________ (2)货物规格和数量:__________ (3)运输路线:__________ (4)运输工具:__________(卡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1.2 运输过程中,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好货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灭失或损坏。 1.3 乙方应按时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通知甲方查验,不得无故延误。如需延期的,应提前___日通知甲方。 第二条运输方式与要求 2.1 本合同项下的运输方式为:__________(陆运/水运/空运/多式联运)。 2.2 运输工具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适于安全运输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车辆应为密闭式厢式车。 2.3 乙方应选派有运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操作运输工具,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4 乙方承诺运输过程符合甲方的以下特殊要求:__________(如有)。 第三条货物交付与验收 3.1 甲方应在__________(具体日期)前将货物交付乙方。逾期交付的,乙方有权顺延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货物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承担。 3.3 甲方交付货物时,应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乙方验收货物后,应出具标明货物数量和外观状况的收货凭证。 3.4 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__日内查验货物并签收。如发现货物短缺、污损等问题,应在__日内向乙方提出,由乙方负责解决或赔偿;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货物符合约定。3.5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日内向乙方出具收货确认书。

由于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三、判断题 1、由于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因此,当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一律减免20%时,债务人的保证人也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相应调整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2、荣耀公司受荣盛公司委托,加工一批服装,双方约定荣盛公司提供面料并支付加工费。荣盛公司超过领取期三个月不来取货也不支付加工费,荣耀公司经催交无效便将其做好的服装予以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补加工费、保管费之后,将剩余款项全部退给了荣盛公司。荣耀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于出质人将股票交付给质权人时生效。(×) 4、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不知其越权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有效。(√) 5、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6、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7、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8、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0、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11、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12、赠与合同自赠与标的物转移至受赠人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13、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货物。(×) 14、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并不重要,但在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对该物须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15、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一名人字画的合同,但在该字画交付之前,因发生火灾被烧毁。甲可以免除向乙交付该字画的责任。(√)

合同法常识

合同法常识 合同法常识汇总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合同的订立可采取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无名合同。 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 (l)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所说的到达受要约人并不一定要求实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 P. 7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 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

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 ——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3)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2021年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点复习笔记

2021年 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点复习笔记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考纲要求: 了解: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熟悉:代理关系;建筑工程一切险。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担保。 了解部分: 一、合同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二)、合同鉴证的作用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性质不同、效力不同、适应范围不同熟悉部分: 二、代理关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包括

2023年4月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及详解(补考)

2023年4月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及详解(补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500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为8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300万元,基本预备费为2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400万元,静态投资为()万元。 A.2800 B.2500 C.3200 D.2600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静态投资是指不考虑物价上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影响因素的建设投资。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以及因工程量误差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值等。即静态投资=1500+800+300+200=2800(万元)。 2.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可能是()人。 A.4 B.5 C.6 D.7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下列关于标底和投标限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系到公共利益、安全的都需要编制标底 B.以接近标底为中标条件 C.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D.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 B.3 C.2 D.5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 .

. .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又叫本合同. ,又叫预备合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

合同保险条款概述

合同保险条款 第一编:总则 第一部分:基本保险—合同损失险 第一章被保险人的围 第一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格的一方或者一方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标的的围 第二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即: (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凡是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即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责任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主观意愿上能完全遵循合同履行原则的前提下的一般过失行为。 该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 (二)因下列不可抗力造成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所投保合同, 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1、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各种客观情况; 2、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遇到: a,火灾、爆炸; b,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c,飞行物体与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d,非质量缺陷的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 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动乱、暴乱、骚乱;

合同法基础

合同法基础 一、合同的概念 1、广义: 2、狭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特征:a、自愿 b、平等 c、双方或多方 d、确立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a、口头形式:即时清结 b、普通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邮) c、特殊书面形式:公正,鉴证 2、主体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 c、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的成立: 4、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15个 常见: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居间合同等。 无名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1、成立同时生效 2、批准登记生效 3、附条件生效 4、附期限生效 5、代理问题 6、合同的无效 a、欺诈、胁迫手段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a、自行协商 b、仲裁: c、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共同管辖。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 履行地的认定: 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约定交货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住所地 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