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作者:庄楚珠导师:陈秀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很常见,跨省、同一省内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呢?小编来和大家唠唠~~

【跨省】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下,总分公司应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有特殊情形:总公司负责开户、开票、收款

采取网络资金结算方式的,所有收入在总公司当地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不独立申报,应满足:

?银行账户: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

?发票: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货款: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仅具备内部管理职能、不在当地经营的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当地启用增值税模块,也无需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业务,但已启用了增值税模块的,每月应进行零申报处理。

【同一省内】

同一省内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各自缴纳,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

1.汇总申报申请条件:

参考各地税局规定,一般申报汇总纳税应满足:

a)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

b)总机构向税务部门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并通过审批。

2.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省内跨市的,应向省局(财政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具体看当地税务规定,比如广州市就规定,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区级税局申请;深圳市则发文规定:

?总、分支机构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总、分支机构属同一区局的:直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申请办税指引(广东省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综上,如果是跨省的分支机构,非特殊情况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内的,可以各自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

办税指南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简而言之,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不需做账。但若货物是用于销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开具发票,为便于记录增值税计缴情况,企业应做会计分录。因该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流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前所述,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送出方的视同销售情形,应向接收方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需作如下分录: 货物作调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凭开出发票的记账联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凭开出发票的客户联确定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并将金额结转到货物成本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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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总分机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发﹝2014﹞33号 【发文日期】2014-02-26 【实施时间】2014-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 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分机构,是指在我省(不含厦门)但不在同一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独立核算的为总机构,非独立核算的为分支机构。总分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拟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的总分机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经实地核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层报省局。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局批复,分别办理总、分机构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总分机构申请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总、分机构名册(名称、税号、地址、开办时间、税务登记时间等); 3.总、分机构内部之间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是指由总机构汇总当期一般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总(分)机构应就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纳税申报方式。 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分)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若有留抵税额的,留待下期抵扣,不分配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 在同一县(市、区)内设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指定其中一家分支机构作为办理本县(市、区)所有分支机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为其下属营业网点。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分机构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分别汇总的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分机构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完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思考(一)

完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思考(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的各类活动,各类型的分支机构也纷纷涌现。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收事宜,其与总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如何征税已日趋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难以操作之处。笔者试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思路与建议,以供参考。 现行总分支机构的征管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即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须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用于销售”,又作进一步解释: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否向购货方收取贷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

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贷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综合以上规定文件可知,根据分支机构的行为,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异地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款。 视同销售销售 A──────→B────→C 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 A→B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时,总机构视同销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开具发票。 B→C环节属于销售行为。异地分支机构向客户收款或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后即销售实现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可根据从总机构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异地分支机构对购货方不开发票、不收款。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既不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也不开发票,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税款。然而,如上图所示:由于异地分支机构B的介入,A→c的销售环节已变为A→B→C.此时,如果异地分支机构B不向客户c开发票和收款,那么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可供征税的环节就有两个:A→B即货物移送时;A→C即货物售出时。在实际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5-8 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二、申请条件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 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明确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虽然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但按规定仍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三、同一县市分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对跨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参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二、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情况而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 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明确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虽然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但按规定仍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三、同一县市分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对跨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参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特殊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附件1 特殊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营改增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营改增总分支机构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营改增总分支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所附的填写说明,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21、28栏,附列资料(一)第13行,附列资料(二)第17栏,附列资料(四)第2行。 二、“预征—结算”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预征—结算”总分支机构是指,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预征—结算”总机构的填写 1.总机构应汇总所属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填写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其中各分支机构已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填写在总机构附列资料(一)第3、4列“开具其他发票”。 2.总机构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以负数反映各分支机构当月已预征的增值税。 (二)“预征—结算”分支机构的填写 1.分支机构只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不填附列资料。 2.分支机构实行“预征-结算”的销售额填入主表第5栏“按简易计税办法销售额”,“预征-结算”的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后填入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预征-结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征-结算”的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结算”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其余栏次,按国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 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 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 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2 t! N& G2 N5 R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不需做账。但若货物是用于销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开具发票,为便于记录增值税计缴情况,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 题解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 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 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 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

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总分机构增值税,谁来申报缴纳 作者:庄楚珠导师:陈秀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很常见,跨省、同一省内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呢?小编来和大家唠唠~~ 【跨省】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下,总分公司应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有特殊情形:总公司负责开户、开票、收款 采取网络资金结算方式的,所有收入在总公司当地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不独立申报,应满足: ?银行账户: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 ?发票: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货款: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仅具备内部管理职能、不在当地经营的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当地启用增值税模块,也无需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业务,但已启用了增值税模块的,每月应进行零申报处理。 【同一省内】 同一省内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各自缴纳,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 1.汇总申报申请条件: 参考各地税局规定,一般申报汇总纳税应满足:

a)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 b)总机构向税务部门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并通过审批。 2.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省内跨市的,应向省局(财政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具体看当地税务规定,比如广州市就规定,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区级税局申请;深圳市则发文规定: ?总、分支机构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总、分支机构属同一区局的:直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申请办税指引(广东省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综上,如果是跨省的分支机构,非特殊情况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内的,可以各自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 为保证统一核算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顺利完成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根据鲁国税函[2016]169号文件确定,进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企业,按照本指南进行纳税申报. 二、信息传递 (一)统一核算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统一核算企业总机构(下称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传递单》数据,核算税款所属期内总分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根据文件要求形成《税款分配表》. (三)总机构将《税款分配表》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四)分支机构将《完税证明》传真至总机构备查. 三、税务机关数据维护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构根据《税款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系统参数进行维护. 四、纳税申报 (一)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 1.需要属地缴纳的销售额,填写至附表一对应栏次. 2.总机构分配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发票开具情况,填写至附表一13a.

3.取得的全部进项扣税凭证,分别填入附表二对应栏次. 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处理,填入附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二)总机构纳税申报 1.销售情况填写 应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入附表一”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填入《附表一》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 免税项目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供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填入《附表一》”四、免税”相应栏次. 2.进项税额填写 进项税额为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栏次. 3.进项税额转出填写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通过《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对应栏次填写. 4.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栏”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5.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额),由总机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1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填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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