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局2011年现代天气业务发展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定稿)9

江苏省气象局2011年现代天气业务发展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定稿)9
江苏省气象局2011年现代天气业务发展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定稿)9

江苏省气象局2011年现代天气业务发展与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调整为手段,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化的江苏天气预报业务技术和支撑手段,努力实现业务布局科学化、业务流程合理化、业务产品精细化和业务分工的专业化,加强预报和科研团队建设,为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重点任务

2011年现代天气业务发展与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要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提高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基于江苏地区高密度、专业化的新型探测资料,继续完善中尺度天气分析和强对流天气预报业务,重点研究短时临近预报和中尺度分析产品的业务应用技术,特别是着力提高短时强降水的预报预警及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能力。基于SWAN系统改进完善市级强对流短临预报业务系统。

(2)发展完善精细化要素预报业务。结合国家气象中心的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系统(MEOFIS)改进江苏精细化要素预报技术方法,完成省级天气预报产品库(LWFD)本地化试用,实现与国家级天气预报产品库(NWFD)的联接。继续完善江苏省中尺度数值预报解释应用业务系统,开展大城市精细化要素预报和灾害性、高影响性天气精细化预报技术研发和系统建设,探索精细化预报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改进。研究省、市相衔接的精细化预报业务体系。

(3)积极探索省市县三级集约化天气预报业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预报技术研发和系统建设,做好试验质量评估和技术保障,积极探索省市县三级集约化业务体系建设。一是调整流程,调整预报会商与产品制作流程,加强指导产品的上下反馈和预报意见的定时和在线会商交流,强化预报结论的一致性,提高预报准确率;二是明确分工和布局,明确省、市、县预报业务分

工和布局,发挥各级优势,形成高效集约的三级天气预报业务体系;三是合理设岗,根据对省、市、县三级业务分工和布局,结合专业化预报业务建设,合理设置岗位,最大限度避免层级之间的重复劳动。

三、建设内容

1.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

1.1建设目标

通过建立强对流天气物理量指标阈值、短时强降水中尺度概念模型,开展定量降水等技术的本地化研究,建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交互订正和发布系统,改进和发展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提高江苏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能力。

1.2主要任务

1.2.1技术支撑

(1)建立不同类型强对流天气的动力、热力物理量指标和阈值,优化和改进以WRF为基础的强对流潜势客观预报产品。利用常规探空、地面资料研究不同类型强对流天气发生前大气的各种动力、热力物理量指标、阈值,优化和改进以WRF为基础的强对流潜势客观预报产品。(冰雹、龙卷—省台牵头,盐城、徐州参加;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省台牵头,南京、连云港、常州、南通)

(2)建立短时强降水中尺度概念模型。通过对产生短时强降水的天气背景分型,结合研发的的相关动力和热力物理量指标,应用中尺度分析技术凝练出短时强降水中尺度概念模型。(省台牵头,南通、淮安、扬州、泰州、南京、苏州、无锡参加)

(3)开展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QPE/QPF)的本地化技术研究。研究适合我省天气气候特点的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技术,与SWAN原有的估测降水产品进行比较,并对其改进。 (科研所牵头、省台、镇江、淮安、宿迁参加)

(4)短时预报产品交互订正和发布系统的研制。在2010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与国家气象中心天气系统开放实验室合作,完善市级SWAN系统,实现省级和地级、地级和县级“交互订正、在线会商、迅速发布”的强对流天气短临预报业务(苏州牵头,科研所、省台、南京市局参加)

(5)完善省级短临预报产品以及市县级订正产品客观检验平台。在2010

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短时强降水和雷雨大风客观检验指标和检验平台,开展冰雹、龙卷和雷电客观检验方法研究,实现对全省短临预报产品的准实时检验。(省台牵头,南通、镇江参加)

1.2.2业务及流程调整

进一步理顺各级气象台(站)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和预警业务流程,实现省级、市级和县级气象台强对流天气短临预报的交互式订正。在全省市级推广使用SWAN系统。加强省级和市级短临预报指导产品的检验。在苏州、南京开展试点城市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分片(区)预警业务试点。通过流程调整和技术推广,提高灾害性天气短临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和准确率。

(1)省级:3月20日-10月5日,每天定时发布2次(09、21时)发布0-12小时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3次(06、12、18时)发布0-6小时定量降水和强对流天气预报,7次(05、08、11、14、17、20、23时)发布0-3小时定量降水和强对流天气预报,不定时发布0-2、0-1小时强对流预报预警产品;其余时段,每天4次(08、11、14、17时)发布0-3小时定量降水和强对流天气预报,不定时发布0-2、0-1小时强对流预报预警产品。通过交互式制作订正系统(研发完成前,延用2010年的业务系统,下同)下发指导产品;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上传至国家气象中心。对全省各类短临预报产品进行客观检验评估。

SWAN推广应用任务:应用和本地化SWAN产品、指导市局安装和使用SWAN 客户端、保障SWAN服务器端正常运行。

(2)市级:利用MICAPS3强天气分析平台和交互式订正系统,根据本地雷达、自动站等本地实测资料,在省级对应发布时间10分钟内,完成对省级短临预报指导产品的交互式订正;制作本地区0-2小时强对流天气预警,开展对县级的业务指导;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并上传。

苏州、南京开展强对流天气分片(区)预警业务试点。

SWAN推广应用任务:安装SWAN客户端、应用SWAN产品的、反馈本地需求。

(3)县级:重点开展本县的各类服务。根据本地的各种观测资料,结合当地天气形势,气候特点、地理特征,对市级下发的预报预警产品进行

交互式订正,发布本县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并上传。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各类服务,并及时上报灾情与服务情况。

1.3 实施进度

2011.3

(1)组建技术团队(3月5日前上报参与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下同),启动各项技术支撑研究。

(2)在市局安装SWAN客户端,对SWAN产品使用初步培训。

(3)建设省、市、县三级短临预报交互订正系统,边开发边应用,在南京、苏州开展省级、市级短时临近预报指导产品的交互式订正业务试点。

2011.4:

(1)完善省、市、县三级短临预报交互订正系统,在全省推广。

(2)完成强对流天气个例的收集、计算和统计相关动力、热力物理量。

2010.5:

(1)开展定量估测降水业务试验。

(2)完成省级短临预报产品以及市县级订正产品客观检验平台。

2011.6

(1)完成短时强降水天气的分型。

(2)本省定量降水产品与SWAN的QPE、QPF进行对比、改进。

2011.7

分析物理量统计结果,建立指标阈值。

2011.10

(1)应用物理量指标优化、改进以WRF为基础的强对流潜势预报。

(2)凝练出短时强降水中尺度概念模型。

2011.11-12

对强对流天气预报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和经验交流。

2. 中尺度天气分析业务

2.1 建设目标

开展基于雷达、卫星、WRF-RUC和局地分析预报系统(LAPS)的分析试

验,并形成相应的分析产品。完善中尺度天气分析技术和业务规范,为强对流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提供技术支撑。

2.2 主要任务

2.2.1技术支撑

(1)研究建立快速循环同化系统(WRF-RUC)。基于WRF-3DVAR中尺度数值模式,充分利用自动气象站、GPS/MET、雷达、卫星等实时探测数据,建立逐3小时一次的快速循环同化预报系统(WRF-RUC)。为中尺度分析业务滚动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再分析和预报产品。(省台牵头,南京参加)

(2)LAPS本地化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在业已建立的LAPS系统基础上,针对短临预报业务的客观需求和本省预报员的使用习惯和经验,研发有针对性的、具有本地特色的逐时分析产品。(省台牵头,南京参加)

(3)完善中尺度分析技术。研究融合应用多源信息制作中尺度分析产品的技术和中尺度分析产品的业务应用技术,探索建立人机结合的中尺度天气分析业务平台,完善中尺度分析业务。(省台牵头,苏州、扬州、泰州、镇江、盐城参加)

(4)完善中尺度分析业务规范。在国家级中尺度天气分析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特点和中尺度业务分析实践和效果,从分析流程、分析内容、分析要素、分析产品等方面完善《江苏省中尺度天气分析技术规范》。(省台牵头,苏州、扬州、泰州、镇江、盐城参加)

2.2.2业务流程与布局

(1)省级:基于国家级指导产品,根据本地强对流天气概念模型和指标进行补充分析,并分析和下发包括区域自动站的地面天气图、本省和上游地区探空及相关资料中尺度分析产品,在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中应用中尺度分析产品。

分析内容:国家级指导产品、快速同化和再分析场、数值预报产品、高空、地面、自动站、卫星、雷达、闪电等资料。具体分析产品如下表:

中尺度天气分析产品

项目制作时间分析内容

高空分析上午9:00-10:00

晚上21:00-22:00

(间隔12小时一次)

在中央气象台高空中尺度综合分析图的基础上,根据

LAPS分析结果,形成本区域中尺度高空综合分析图,并作为

指导产品下发给地市气象台。

地面分析08:00、14:00(每天2

次,特殊时增加)

利用江苏地面观测资料,分析地面3小时显著变压、辐合、

湿舌、天气区等特征,输出地面中尺度综合分析图,并作为

指导产品下发给地市气象台。根据天气的实时变化,特殊情

况下可一小时制作一次地面综合分析图。

物理量计算与分析上午9:00-10:00

晚上21:00-22:00

(间隔12小时一次)

物理量分析,既可显示单站多个物理量,也可以对物理

量进行面上分析,分析等值线和极大值区域等特征。

卫星分析正点分析(每小时分析

一次)与不定时分析

临近预报系统SWAN提供对流云识别产品。根据天气实际

变化,不定时根据云或云区的6个基本特征(型式、范围大

小、边界形状、色调、暗影和纹理)来划分云型和云系。

雷达分析不定时分析

根据中尺度特征,组合不同雷达产品,确定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类型、等级、落区和时间。

新型探测资料分析不定时分析

闪电定位信息、雷电潜势产品、雷电临近预报产品;风

廓线资料、GPS/MET等资料分析

(2)市级:调用上级指导产品,并加强本市及上游地区地面自动站资料和雷达等资料分析,补充制作分析产品。在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中解释应用中尺度分析产品。

(3)县级:调用上级气象台的指导产品,着重分析将给本县带来对流天气的中尺度系统。

2.3 实施进度

2011.3

组建技术团队,启动四项具体工作。

省台3月20日起向全省提供高空和地面中尺度分析综合图指导产品,并陆续下发其他中分析产品。

2011.4

完成《江苏省中尺度天气分析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初步建立中尺度天气分析业务流程。

2011.5

初步建设快速循环同化系统(WRF-RUC)和局地分析预报系统(LAPS)的本地化产品。

2011.6-10

研究融合应用多源信息制作中尺度分析产品的技术,完善中尺度分析产品的业务应用技术。

2011.11

对中尺度分析业务试验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中尺度分析规范和业务流程。

3. 精细化要素预报业务

3.1 建设目标

建立与MEOFIS系统相结合的江苏精细化预报技术方法。完成省级天气预报产品库(LWFD)本地化。完善基于WRF模式的灾害性天气的解释应用技术,开发强对流天气分类和降雪分级预报产品。建立省级指导、市级订正应用、县级服务的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客观气象要素预报水平。

3.2 主要任务

3.2.1技术支撑

(1)国家精细化要素预报用户支持环境(FUSE)的本地化试用。引进MEOFIS系统并进行本地化应用,建立基于T639_MOS的江苏分县预报模型,输出0-168小时的MOS分县预报产品。建立省级预报产品库(LWFD),并与国家预报产品库(NWFD)联接。建立省市县精细化预报产品交互订正业务平台,实现对外服务产品一致性。(省台牵头,科研所、南京市局参加)

(2)完善江苏灾害性、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技术。加强WRF模式的本地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WRF数值模式的各类灾害性天气的解释应用技术和多模式产品的集成预报技术,开发强对流天气的分类和降雪分级预报产品,并逐步开展其他灾害性天气客观预报研究,提高对最高、最低温度和强降水的预报能力,构建符合业务规范的精细化预报产品。(省台牵头,南京市局参加)

(3)研究两种精细化预报产品的融合与检验技术。研究精细化产品检验技术,在开展两类精细化预报产品检验评估的基础上,研究集成应用技术,实现两类产品的有效融合,逐步形成江苏省乡镇级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系统。(省台牵头)

3.2.2 业务流程与布局

(1)省级:利用交互式平台(待研,完善前应用2010年与国家气象中心

开发的MICAPS插件)对国家级及江苏省精细化预报系统提供的初始预报场72小时内降水、最高最低温度和天气现象进行点面结合的主观订正,对72-168小时各预报要素进行简单修正,形成省级精细化预报产品进入LWFD,作为指导预报。

(2)市级:利用人机交互平台对LWFD中的0-72小时指导预报产品进行主观订正,开展对72-168小时指导预报的解释应用,制作发布预报和提供服务。

(3)县级:针对本县区域开展对LWFD中上级预报产品的解释应用,重点加强对0-24小时预报的订正,通过对产品加工处理发布预报开展服务。

交互订正平台将规定时间节点的最终订正结果定时产生报文上传并更新国家级预报产品库(NWFD)。

3.3 实施进度

2011.3

(1)组建业务团队,启动各项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引进MEOFIS系统中的释用方法并改进江苏精细化预报系统。

(3)建立LWFD预报产品库,将原有数据库向LWFD迁移,并实现与国家级天气预报产品库(NWFD)的联接。

(4)确定方案,引进本地化或研发交互订正系统,启动建设工作。

2011.4

(1)进一步完善MEOFIS和LWFD。

(2)交互订正平台研发与试用。

(3)初步建立精细化预报产品检验系统。

(4)省台、苏州、南京初步建立省市级精细化预报业务流程,开展基于FUSE环境的精细化预报制作和订正试验工作。

2011.5-9

(1)苏州、南京市气象局以及其所属各县气象台作为试点单位,以江苏精细化预报产品为对象,使用交互订正工具,开展精细化乡镇预报三级集约化天气预报业务试验,在精细化预报产品具有可发布水平的情况下,开展试验发布工作。

(2)开展两类精细化产品的检验工作,在检验的基础上,开展两类产品的集成融合工作。

2011.10-12

根据试运行的效果,完善MEOFIS和江苏精细化预报解释应用系统以及交互订正系统,提出进一步的工作计划。

4. 大城市精细化预报业务

以南京为试点,组织开展大城市精细化要素预报和灾害性、高影响性天气精细化预报技术研发,另见专项方案。

5. 省市县三级集约化天气预报业务流程调整

5.1 工作目标

以城镇预报为主要试点内容,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省市县三级天气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充分发挥上级台的技术优势和下级台站的地域优势,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实现预报业务的集约化,提高现代天气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5.2业务布局和流程调整

2010年省局选取省台、苏州、扬州、宿迁、镇江、盐城、淮安先后开展了城镇预报业务流程调整的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调整试验工作。短临预报试点时间较短,仍按2010年制定的《江苏省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执行,待经过2011年全省短临预报质量检验和分析评估后再行确定调整与否。一年多的城镇预报的质量分析和评估说明,可以实现城镇预报业务的集约化制作,因而,今年我省城镇预报业务将实施分阶段的调整工作,由省台承担全省11个站点的早间05时城镇预报,逐步由市级承担全市的分县城镇预报制作,县级加强预警和服务职能。

5.3 岗位设置调整

省级预报业务岗位设置可突出预报岗位的专业化原则,根据本省业务实际和气候特点,可设置首席岗、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岗、精细化预报岗、海洋气象预报岗、预报技术研发岗等。在不同季节,可将部分岗位进行合并,但可视情况保留被合并岗位的部分预报员进行预报技术总

结,不断积累并提高预报技术。预报技术研发岗承担预报技术系统的不断改进和预报新技术的业务化应用等任务。

体现集约高效的原则,在市级气象台设置首席岗、精细化预报订正岗和监测预警岗,在县级气象台设置监测预警岗。市局可视实际情况从县局抽调人员补充市局预报岗位力量;或采取县级预报员至市级交流的方式,一则充实市级业务力量,二则加强对县级预报员的培养。

5.4 实施进度

2011.3

3月1日起,徐州、连云港、泰州、常州、无锡、南京6市开展城镇预报双轨业务运行,加强预报质量跟踪检验业务,市级预报水平稳定接近或越过县级预报水平时,经省局评估和批准后,实行单轨业务运行。

省台和各市局开展岗位设置测算评估工作。

2011.4

4月1日起,苏州、扬州、宿迁、镇江、淮安5市城镇预报实行市级单轨业务运行。省台单轨制作全省11个站点的05时次城镇预报。盐城继续双轨业务运行,待市级预报水平稳定接近或超过县级水平时,经省局评估批准后实行单轨运行。

各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调整试验工作。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领导小组

调整完善省局预报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濮梅娟

成员:解令运、刘聪、魏建苏、严明良、姜爱军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整个试点工作,审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业务试点工作,检查督促业务建设实施情况。

(2) 技术工作组

成立江苏省预报业务试点技术工作组,工作组名称及组长如下:

流程、岗位调整工作组组长魏建苏

精细化预报、技术支撑工作组组长曾明剑强对流预报及中分析业务工作组组长王啸华大城市精细化预报服务工作组组长姜有山技术工作组由省台、科研所和各市局业务骨干组成(各市局至少安排1名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各试点工作组在任务牵头单位的领导下,负责试点任务的细化分解和组织研发等具体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将天气业务试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扎实推进。省局科技与预报处负责全省试点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2. 技术保障

(1)争取国家气象中心技术支持。积极与国家气象中心开展合作交流,在数值预报模式应用、业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获取技术支持、专家指导。

(2 )省气象科研所技术支持。加强科研成果的业务化应用,发挥科研所的科技支撑作用,尤其在天气雷达技术和资料处理应用等方面为预报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省内合作。充分利用江苏省各地先进技术推进试点工作,组织省内专家研讨会提炼共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吸收各市县在预报业务流程、预报技术应用中的经验,形成更加合理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

(4) 技术攻关。充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结合江苏的天气气候特征和业务特点,按照试点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技术攻关,理顺数据流,搭建良好的数据环境,引进相关的系统和软件。

加强关键技术和系统的研发,重点围绕灾害性和高影响天气精细化预报、强对流天气预报、中尺度模式快速循环同化技术、高效集成的预报产品制作和交互订正及传输技术等,制定目标明确的建设计划,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江苏预报试点建设。

3. 经费保障

建立和完善预报试点工作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合理规划和管理业务经费,促进精细化预报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多渠道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积极通过行业专项、中国气象局项目、地方各类项目立项支持和省统筹集约资金支持。从省局科研经费中专项支持预报试点任务的方案设计、系统研发、业务平台测试和试点工作。

4. 制度保障

加强试点工作的全程管理,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业务规范、业务流程、技术方案和工作目标,制订切实的考核措施和考核指标,抓好试点初期的组织和实施、建立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评价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数据,按期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试点工作效果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汲取的教训,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和对策,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附件4),并通知用户。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检测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用户,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

常用气象网站功能简介

常用气象网站部分功能简介 主要对如下网站进行介绍: 主要介绍常用气象网站的查询功能,以及信息提示 南汇气象局气象服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 福建水利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 泉州气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 香港天文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hk/contentc.htm 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nmc/index.jsp JEPPESEN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 南汇气象局气象服务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 本网站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地面天气图和高空等压面图,MTSAT卫星云图以及上海地区实时雷达图象等

一、高空等压面图和地面图的查询 1、点击主页中天气形势实况中的地面图和高空图一项 2、通过以上步骤之后将进入如下界面。(天气图为韩国气象部门提供) 点击Far-East Asia Surface Chart 项可以查询地面图。全天共0000、0300、0600、0900、1200、1500、1800、2100(UTC)等八个时次,一般在其有效时间之后1-2个小时更新。 点击East Asia Chart(00,12UTC)项可以查询surface\925hpa\850hpa\700hpa\500hpa\300hpa\200hpa\100hpa等高度层的高空等压面图。全天共0000、1200(UTC)等两个时次,一般在其有效时间之后3-4个小时更新。 其详细操作如下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2014年上海市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技能竞赛-综合气象业务试卷

2014年上海市气象部门地面气象观测技能竞赛 综合气象业务试卷 (考试时间150分钟,总分190分) 一、填空题(共30题,每空1分,满分30分。) 1. 下图为某高度层填图资料,共有4个气象要素,请指出风向风速和温度以外其他2个高空观测的要素(包括名称、数值、单位)。 2. 当产生回波的目标物位于雷达最大不模糊距离之外时,将产生距离折叠,最大不模糊距 离与 成反比。 3. 多普勒天气雷达主要由雷达数据采集系统RDA 、 和 构成。 4. 积雨云在可见光图像上是 色调。 5. 短历时强降水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 毫米的降水;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 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 6. 《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发射控制器安全贮存湿度要求小于 。 7. 固定式作业系统发射火箭弹时操作人员和控制器应在 米外的安全区。 8. 气象灾害防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 、社会 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9.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时限规定,获知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 内要完成首次报告(初报)。 10. 干旱、 、低温、霜冻等灾害对粮食、经济作物、林业、渔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新农村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1. 预计未来6小时内某地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此时应发布 预警信号。 12.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气象服务”。 13. 冬小麦、玉米、水稻生长全过程:播种、出苗、分蘖、停止生长、返青、拔节、 、乳熟、成熟。 14. 为农气象服务两个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农业气象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和 。 15.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文字产品包括:灾害种类、 、风险等级、防御建议、发布时间、发布单位。 16. 山洪地质灾害发布时间必须精确到 。 17. 更换不同技术特性的气象仪器,应进行对比观测,目的是要消除不同仪器之间的 。 18. 是指温度、压强、密度等参数随高度平均分布的最接近实际大气的大气模式。 19. 按照水平尺度对大气运行系统进行分类,通常分为 、 、 。 20. 若要将新型自动气象站经度改为114°15′47″,则应向采集器发送终端命令: 。 21. 为达到兼容、互换的目的,新型自动气象(候)站的主/分采集器具有统一的物理接口和 。 22. 观测站迁移是造成气象资料序列 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23. 20cm 口径雨量器专用量杯损坏,用普通量杯量得水量为493cm 3,则降水量为 。 2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 、 的原则。 25. 《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提升观测系统稳定性、先进性、综合性和 ,全面提高综合气象观测水平。 26. 守班期间,因硬件故障导致整套自动气象站无法正常工作,无备份自动气象站的,在

气象局信息化建设方案

国家气象中心信息化全面升级 今年的天气就好像是小孩的脸一样说风就是雨,上午还是骄阳似火,到了下午就阴云密布狂风暴雨。北京人也许还在对那场不期而至的大暴雨心有余悸,它给这座城市带来的不仅仅是巨额的损失,更是深深的创伤,人们不禁要问:城市运转怎么停滞了,城市的应急预案哪去了?国家气象中心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副主任赵西峰表示:在灾害天气的城市预警和应急系统中,天气预报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因气象预报的落后会带来城市应急反应速度的滞后。 各部门协同应对 “在遇到突发天气的预警时仅仅靠预报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城市的各个部门协同作战。我们与相关的部委都有专线的连接,可以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送。对于这一段时间的降雨,我们已经向防汛、市政、排水、园林等各部门和单位发出了预警。”赵西峰说:“同时,在发生恶劣天气时还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手段第一时间告知老百姓。此外,山东已经建成了手机短信平台,通过移动、联通、小灵通等方式,向市民提前发送气象警报。” 赵西峰说:“天气预报不仅是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风向标?,同时更是中央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比如根据降雨量的分布情况,中央会作出对主要河流和水库是否分洪放水的决策。而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直接关系到有序的应急工作。” 从来都嫌计算机慢 气象预报的反应速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已经迫在眉睫。如何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呢?赵西峰介绍:传统的天气预报方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预报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客观不定量的缺点,而数值天气预报的出现和发展使预报员多了一个客观的依据,数值预报再加上预报员的经验,形成了我们每天都要听的天气预报。 高性能计算的出现,为预报员提供了准确的数值天气预报。赵西峰说:“我们做预报工作的人从来都嫌计算机慢。我们将采集的温、压、湿、风等气象要素数据与时间、地点、高度之间的相互关系,输入到高性能计算机进行相应的方程式计算就能得出下一个时刻的气象发展状况。庞大的计算量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困扰气象人员的难题。”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的现状及发展 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自动气象站数量,气象站天气雷达观测业务数量,农业气象观测站数量,环境气象观测站数量,气象站闪电定位监测业务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占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同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占全国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

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首都气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气象科技的创新能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奖贯彻尊重知识、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北京市气象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专用资金每年3万元。 第六条气象科技工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科学技术贡献奖(个人)、气象科研开发奖(集体)(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气象科学技术贡献奖是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的最高奖项,授予在气象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深的学术理论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前6名主要完成者获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2、作为前3名主要完成者获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3项以上、局级以上课题(含局内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并形成气象业务能力,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气象科研开发奖(集体:课题组、技术开发小组等为单位): 气象科研开发奖的候选集体应在科研、业务服务和管理工作中,针对气象业务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对提高我局气象现代化水平有较大的贡献。圆满完成所承担课题的全部研究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及专家的验收、鉴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创新突出,解决了本部门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完成成果转化、在业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经过证明提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地方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2);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注:以下材料由受理机构向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直接调取,申请单位不再提交: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2、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在产品备案时已经向市气象局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的产品可以只提交测试报告封面页,查询是否已经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815996.html,/XuKe/ChanPinBeiAn/ChanPinBeiAnChaXun.aspx)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 2.总规划平面图;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若干规定

上海市气象局文件 沪气发…2009?1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防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第三条(产品标准)电涌保护器的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电涌保护器。 第四条(检测、认证要求)办理备案的电涌保护器,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发的CQC标志认证证书。 第五条(办理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涌保护器,应当到上海市气象局备案。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具体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提交材料)电涌保护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电涌保护器备案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或CQC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承诺书; 5、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备案要求)电涌保护器的备案型号应当详尽、唯一。 第九条(结果公示)备案产品全部在上海市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使用要求)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的同型号电涌保护器参数应当与备案时的参数一致。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电涌保护器备案有效期与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致,逾期备案自动失效。检测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有效期视为自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使用CQC 标志认证证书进行备案的产品有效期为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届满后凭《CQC标志认证监督抽样报告》进行续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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