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 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 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 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 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

[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 岁。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 小时来诊。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16000//mm,,中性核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 25 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术后 5 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术后29 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

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 甲看后诊断为胆

道虫症,仍未给处置。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 Hg, 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又过1 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有手术切除的指征。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

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特别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政撤职处分。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误开健侧髋关节

病员男性 6 岁。因左髋疼痛,走路困难入院。体温37.8℃,慢性病容,心肺正常,左髋呈内收屈曲状态,髋关节有压痛,活动受限,托马氏征阳性。X 线摄影示左髋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及股骨头均有明显破坏。血沉正常。诊断为左髋关节结核。术前,病房护士做了右侧髋关节皮肤准备,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成左侧卧位,手术医师术前未做检查核对,未参加术前讨论,即行右髋关节手术。打开关节囊始发现左右弄错,乃改为左髋关节病灶清除。术后家属发现右侧腿不敢动,提出质疑。《案情分析》该案例根据病史、查体及X线照片,诊断左髋关节结核是正确的。据已往临床实践,骨及关节结核病例中,一部分可通过抗结核治疗而治愈,有一部分需外科手术清除病灶,才能达到治愈的目的。但术前一般应做一个月左右的抗结核治疗,以防止结核扩散。本例在入院后半月就施行手术,术前抗结核准备尚显不足,虽术后未出现异常后果,但以后亦应严加注意。据事后查证,本例主要过失在于X 线照片误将左右号码排错,病房护士把备皮部位弄错, 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错,手术医师术前未亲自检查病员,未参加术前讨论,单凭X 线及汇报即盲目上台,以致错误地打开健侧关节囊,虽术中得以纠正,但给病员增加了不应有的痛苦。造成错开部位的根本原因是均未严格执行术前核对制度,当属责任过失。手术医师应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结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主要责任者一贯表现好,

此次检讨深刻,决定免于行政处分。令其他当事人亦分别做了深刻检讨。免收病员因事故增加的医药费。案例8 腹股沟淋巴结炎误为嵌顿疝手术(案例摘要) 病员男性, 6 岁。因右侧腹股沟处肿胀疼痛一天,于某日下午9 时45 分入院。检查:神志清,腹软、无包块、无压痛。右侧腹股沟肿起,有一4 X 2.5cm包块,质硬,触痛。初诊为腹股沟疝(嵌顿型)?腹股沟淋巴结炎?请上级医师会诊,认为是腹股沟疝(斜疝嵌顿)?

因嵌顿时间已一天,可能发生肠坏死,指示尽快手术治疗。常规术前准备后,行右腹股沟疝修补术。术中见局部皮下组织与肿物粘连,分离之后发现为4 个肿胀的淋巴结。予以清除后,触之腹股沟管及内环处并无疝囊包块。确诊为淋巴结炎。术后检查右侧趾有''V''形约0.5X 0.5cm之伤口。经用青,链霉素等治疗后,于术后第14 天出院o 《案情分析》该例造成诊断错误、治疗错误的原因是: 1.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询问病史�1�7�1�7详细,病员姆趾外伤史被遗漏。2.查体不全面,未检查出右坶趾的伤口。术前也未进行X 线常规检查,血象化验,致使病员的炎性体征没有及时排除,故发生了不当的

手术治疗。尽管诊疗中有过失,但经积极治疗,未造成不良后果。只是增加了病员痛苦和经济负担。《结论》医疗严重差错。《处理》有关医务人员总结经验教训。将误诊误治情况如实向家长说清楚,免缴医疗费用。案例5 颌下淋巴结摘除损伤血管大出血病员男性,38 岁。以颌下淋巴结炎、

结核待除外的诊断,预约门诊手术。手术由进修医师施行,取仰卧位,头偏向健侧。在左下颌做长2cm 的斜切口。包块用刀片锐性分离周围组织,同时用剪刀在切口内剪断周围粘连组织。突然,血液从切口内呈喷射状涌出。术者急用纱布压迫,钳夹止血未生效。其后,在门诊外科医师帮助下,钳夹结扎止血。立即输液, 联系配血。此时,术者认为病员病情已经稳定,亦未正确估计出血量,又继续将包块钳夹切除,贯穿结扎。但切口仍继续出血,病员表现烦躁不安。当术者准备延长切口检查出血情况时,病员突然翻身呈曲膝俯卧位,随即呼

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发现:(1) 面浅静脉见一2mm长破口。(2)面动脉距颈外动脉1-2cm处可见一2mm长管壁缺损,边缘整齐,为锐器伤。(3)术中切除的是部分颌下腺,病变之淋巴结完整无损。(4)尸检中取病变淋巴结病理证实为淋巴结核。案例一医务人员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案[案情简介] 病员男,33 岁,因恶心呕吐、腹胀腹痛、排气排便停止2 天,于1994 年12 月 3 日到某市中心医院外科就诊,以肠梗阻并发腹膜炎入院。因停电不能立即手术,即刻转入某大医�1�7�1�7以肠梗阻立即住院。家属向主治医师讲明系某市中心医院停电不能立即手术而转来。某大医院初步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暂行非手术治疗。治疗中医师观察病情不细, 对家属反映病人腹痛加剧,呕吐物呈咖啡色等症状未

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至12 月14 日9

时发现病情危急,已出现明显的肠坏死、休克等症状。医院在抗休克的基础上进行了剖腹探查,见肠管大部坏死,切除所有坏死肠管。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营养不良和感染,病员于1995 年1 月1 日死亡。[处理] 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①病员入院时症状应诊断为绞窄型肠梗阻, 由于医师临床经验不足,认证不准确,诊断不确切。②医师在采取保守疗法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检查处置不当致使病情进展未能及时发现,延误了手术时机。据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③据有关规定给病员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责任医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根据《办法》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此案可从诊断和治疗两部分分析。①在诊断上从双方的陈述和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可以看出,接诊医师缺乏临床经验而导致误诊,应属技术事故。②在治疗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属失职行为,应属责任事故。但导致病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职行为造成的,应定为责任事故为妥。案例二药师未执行查对制度致死案[案情简介] 患儿男,40 天,主诉轻咳lo 余天,间断抽风3 天,以佝偻病性低钙惊厥、上呼吸道感染、药物性皮疹于1990 年4 月6 日下午4 时10 分收入某医院儿科。医嘱除静脉给予抗炎和补充能量以外,另给10%葡萄糖7mi 加5%氯化钙5ml,缓

�1�7�1�7静脉注射。值班护理员去药房取药,西药剂师屈

某发药时未执行查对制度,将10%氯化钾注射液10ml 一支误认为5%氯化钙10ml 一支发出。护理员李某取回后也未查对,误将氯化钾当作氯化钙吸取了5ml,加入10%葡萄糖

7ml 中,给患儿静脉缓慢注入。随后发现患儿病情加重,面色苍白,口周发灰,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20 分钟时,护士发现为患儿推注药

物的注射器上套着10%氯化钾安瓿,故立即给10%葡萄糖酸钙8mi 加lo%葡萄糖8ml 静脉注射。虽经42 小时全力抢救,患儿终因高血钾致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水肿于1990 年4 月8 日下午1 时30 分死亡。[处理] 医院和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患儿的入院诊断和治

疗方案是正确的。本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剂师屈某,她未执行查对制度,误将氯化当氯化钙发出,这是酿成不良后果的

根本原因。本案的第二责任人是护理员李某,在给药时未核对药剂标牌即行静脉注射,也属失职行为,未能防止不良后果

的出现。本案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医院作出如下处理:给两当事人均记大过处分,罚扣奖金半年;扣儿科、药剂科本季度医疗质量分5 分;正、副院长和医务科科长等4 人引咎自责;罚扣奖金三个月,给患儿家长一次性经济补偿。市检察院于1990 年5 月26 日对此事故立案侦查,对第一责任人屈某向市法院提出起诉,并对其实行监视居住。地区卫生局对此持不同意见:其一,国务院颁布的《办法》没有规定凡一

级医疗责任事故者均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过失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予以区别对待。其二,事故发生后,两当事人无文过饰非、毁灭证据和不承认错误的行为与态度,而是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抢救。其三,事故发生后,儿科立即逐级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医院也及时向地区卫生局作了报告。事故的处理是符合《办法》规定的程序的,是及时的,已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如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精神。据此,地区卫生局派员走访了地、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市人大,最后市法院判决屈某无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评析] 本案是否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键性标准是考虑"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与否。在当时,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结合《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划分是以情节是否恶劣为界限的。本案地区卫生局综合案件整个经过进行分析,阐明了本案不具"情节恶劣"的事实理由,据此对检察院的起诉予以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是为医疗�1�7�1�7 故责任人免予刑事追究的成功辩护事例。[案情简介] 病员女,40 岁。晨起床后感头痛、恶心、欲吐,遂至区医院就诊。医师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给予50%葡萄糖注射液lOOml 加维生素C 500mg 静脉注射。注射采取右手背尺侧静脉,穿刺一次成功。注药时病人感局部疼痛,当时无红肿,病人于次日上班。 1 个月后,因注射部位肿痛,从小指侧逐渐蔓延到拇指侧而入院治疗。检

查见右手背侧及手指轻度肿胀、不红、无淤血,静脉穿刺局部可扪及6~7cm条索,触痛明显,诊断为静脉炎。经2 个多月治疗,肿痛消失而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到沈阳、北京、上海等地治疗,病情时好时坏。病人认为是医疗事故而产生医疗纠纷。[处理] 本例分别经区、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对此结论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1�7�1�7定医疗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区法院提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此例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本例不足之处是接诊医师对病吏追述不够详尽,未测量血压。区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病人的起诉。病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经过重申,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人各种费用6 000 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病人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治疗后发生了静脉炎,虽经三家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有鉴定委员

会指出了医疗方面的不足之处,区医院对病人发生静脉炎病症有一定责任,应适当进行赔偿。市法院判决:区医院赔偿病人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6 250 元的30%。[评析] 每一种疾病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可有症状和体

征的反映。各种医疗手段的实施,正是针对不同疾病的普遍规律进行的。但是疾病的变化复杂多样,个体的差异也十分

悬殊;这些差异可能曾经表现,也可能不曾表现;医疗手段日新月异,医疗药品又品目繁多; 医学科学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对某些疾病认识的角度也不尽相同。这种种因素埋伏下了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发生。这些意外的发生医师往往难以预料,从而常生纠纷。这类问题既不是技术问题,又不存在责任问题,仅仅是事先预料不足或交代不够,对此类纠纷确定其是医疗事故显然是对医疗的苛求。?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 一、事件及发展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 (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做职业病鉴定所必需的,缺了这些,职防所拒绝作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需的材料应该由职业病鉴定所向用人单位索要才合理,而不是由申请人再去向用人单位索要,健康监控档案等材料只有用人单位才有,主动权就落入了用人单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XXX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XXX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XXX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XXX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XXX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

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A、B卷)

A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8小题,共计36分)。 1.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 A。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 C. 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件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A.10年 B.8年 C。5年内 D。终身 3.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 4.病员方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提起诉讼的应诉对象是:() A.医疗单位 B.当事医护人员 C.鉴定委员会 D.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 ) A。卫生行政部门 B。法学会 C.医学会 D . 法院 6.关于举证责任说法有误的是( ) A.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免除本来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而就该待证事实,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B.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束时事实未查明的案件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C.医事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D.医事纠纷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16周岁至40周岁 B。 18周岁至28周岁 C.18周岁至55周岁 D. 18周岁至45周岁 8.下列说法是对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理解,其中正确的是()。 A.我国将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B。处方药是指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处方,消费者可自行选择使用的药品。 C。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方的告知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然后论述了如何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指出了医方履行告知义的原则和技巧, 以避免医疗纠纷,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医疗告知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经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并为人所知。为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以促进患者正确认识疾病, 积极配合治疗, 战胜疾病,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项。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必须要切实保障实施。患者的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对于医务人员因检查需要而拟定的要在患者身上采取一些有创的检查、价格昂贵的重大检查, 或者由于治疗疾病的需要, 将要让患者服用比较贵重的药品或者实施对健康有损害的、有风险的治疗措施, 需要患者授权

和同意, 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实施这些检查和治疗。由此看来, 同意权涉及的可能是患者的财产权或者生命健康权,因而同意权将会直接引起患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对应, 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 只有医务人员履行好其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可能得到保障[ 1] 。 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 将其诊疗的对象即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交代的义务。这一规定旨在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的一种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病人不愿意知道, 但在事先没有取得病人声明不愿意知道的情况下, 原则上医生仍然应当向其作出说明, 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第33 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征得患者意见又无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和成人肺癌的比例仅为24.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Mukundan Pillay博士说,“今年4月世界医学权威期刊《柳叶刀》杂志发表了题为…非传染性疾病危机下的优先行动?

65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原因分析

65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原因分析 【摘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率高,会降低行政效率,损害卫生法律法规的尊严。导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的原因主要是主动中止、外界因素干预、被处罚单位关门歇业、被处罚人变更单位名称、申请强制执行无果5个方面原因,需采取落实主办监督员制度、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员培训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监督员依法行政意识等综合措施减少执行阻却,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执行阻却;对策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率过高,会降低行政效率,有损卫生法律法规的尊严⑴。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探讨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效率的方法。现将65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阻却的原因进行分析。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本市2009年-2010年,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单位卫生行政处罚阻却案件登记资料表1 处罚阻却原因分析 2.2 主动中止具体分类情况处罚主动中止具体表现为监督员将处罚作为吓唬手段、处罚证据欠缺、处罚文书使用不规范、处罚裁量不当、被处罚主体不正确5个类型,其中以处罚作为吓唬手段为主占40.00% 表2 处罚主动中止原因分析 2.3 执行阻却原因分析 2.3.1 卫生监督人员自身法律法规掌握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部分卫生监督员思维模式仍固守在陈旧的执法模式上,被管理人不服从管理时监督员使用处罚进行吓唬,被管理人态度转变纠正过错后监督员将处罚随意撤销,在65起案件中属于监督员主动提出处罚中止的有18起。 2.3.2 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取证工具有限。由于文化素质的局限,使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观察力、违法事实认定和文书规范制作能力不够,从而导致处罚依据的证据不足、文书制作不规范、自由裁量适用不当、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等处罚主动中止情况的形成。如证据欠缺一项在65起案件中达13起,监督员仅以“现场检查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或“现场检查XX名从业人员不能出示健康证明”即作为唯一证据实施处罚;现场检查笔录在65起案件中作为唯一证据的有54起,除现场检查笔录外有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的仅有11起,现场检查笔录中,未记录监督员亮证或未记录监督员执法证号的3起,有非监督员作为执法人员签字的1起,当事人签字后未按手印确认,事后予以否认的2起。

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在高职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在高职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不足 与对策 卫生法学是高职医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学习卫生法学,可以使医学生了解医疗卫生事业中的法律法规,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医疗安全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卫生法学课程在高职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培养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采取相应对策加以改进。 一、不足之处 1. 知识理论化过多 传统的卫生法学课程教学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且很多知识都是抽象的理论概念,难以与实际医患沟通情境相结合,导致学生对医患沟通的实际操作能力欠缺。 2. 缺乏实践案例 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缺乏具体的医患沟通案例,学生无法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医患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无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缺乏对医患沟通实际操作的指导。 3. 缺乏交互式教学 传统的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形式单一,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师生互动和学生间互动的机会,难以培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 4. 关注度不足 由于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实用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医患沟通能力培养的主动性,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 二、对策建议 2. 采用案例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的医患沟通案例,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和模拟演练,培养他们的医患沟通能力,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卫生法学知识。 3. 引入交互式教学

教学应该引入交互式教学,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和提问,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参与,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教学过程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引入交互式教学,提高教学的实用性,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促进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 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 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 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 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 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 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 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 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 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 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C损害结果本案中被告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 围,多磨了11颗牙齿,造成张某另外11颗牙齿也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问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 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 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 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 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 [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 岁。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 小时来诊。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16000//mm,,中性核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 25 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术后 5 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术后29 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 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 甲看后诊断为胆 道虫症,仍未给处置。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 Hg, 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又过1 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有手术切除的指征。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 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特别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政撤职处分。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误开健侧髋关节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

卫生法学部分作业答案

卫生法学部分作业答案(总 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卫生法学作业一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卫生法学的特征 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和限制作用;2.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和原理。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 a.时代性; b.研究对象的经验性; c.强制性; d.前瞻性; e.保护内容的综合性; f.实践性。 2、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b.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 c.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即生命健康权益等人身权益)。 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及其依据是什么 1)、确定力,是指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执法机关本身及其他国家机关非依法不得变更与撤销,相对人更无权变更。确定力是维护卫生执法机关权威性及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2)、执行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相对人不执行时,卫生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执行手段。同时即使在行政复议期或行政诉讼期间,执法行为原则上也不停止。 3)、拘束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具有的约束与限制的效力。这种拘束力对执法机关及相对人都是等同的。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变动,相对人必须完全执行。 4、卫生监督的意义和范围有哪些 (1)卫生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最多的活动内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卫生行政的决定,都要靠监督检查来查证。(3)卫生行政监督检查也是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前提与条件。因此卫生监督检查可以认为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学校、射线装置等)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所进行的“三同时”审查,即要求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状况及是否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新化学品或产品的安全性论证──“凭安全性举证”。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化学品或产品在投产或使用前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安全性证明,并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活动。 (四)对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监护)的监督: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对其从业人员按一定时间、一定内容、一定方法的健康查体活动。 (五)对各种中毒事故、职业病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六)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监督。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卫生部行政职能的转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也应是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相对人,为此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及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5、卫生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种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种类:(1)卫生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严重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这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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