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班级:临床134 学号: 2013212007 姓名:黄森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 一、事件及发展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 (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做职业病鉴定所必需的,缺了这些,职防所拒绝作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需的材料应该由职业病鉴定所向用人单位索要才合理,而不是由申请人再去向用人单位索要,健康监控档案等材料只有用人单位才有,主动权就落入了用人单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XXX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XXX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XXX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XXX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XXX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卫生监督学到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章卫生法基础一、问答题 1.我国卫生法的原则和特征是什么? 2.我国卫生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3.我国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 4.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6卫生法律责任有哪些形式?承担卫生法律责任应分别具备哪些要件?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1: 一起霍乱弧菌感染案 [案情介绍]某年9月19日下午4时,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该县丙镇中心卫生院电话报告发现2例疑似霍乱病人。当该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时,镇卫生院已收治了7例疑似霍乱病人。经临床检查、检验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这例病人感染的就是霍乱。 事情的经过是:9月17日中午,这7人参加了A女士在该镇某餐馆举办的生日午餐。士为午餐要了甲鱼。餐馆从该镇的水产经销者B处购买了该批甲鱼。水产经销者 B 来自沿海某城市。这批甲鱼的来源地当年曾发生过霍乱疫情。经过对水产经销者 B 下的甲鱼抽取2只进行检测,均发现0139霍乱弧菌。整个过程证实,餐馆将感染有霍乱弧菌的甲 鱼加工给了就餐者,直接造成就餐者感染霍乱。 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该餐馆被县卫生局处以责令暂停营业、罚款处罚;该餐馆并承担了对就餐者及A女士的经济赔偿。水产经销者B也受到法律制裁。 讨论提示题: 1.本案中哪些人和机构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要素是什么? 2.弓I起该法律关系产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案例2:香辣童子鸡中亚硝酸盐超标案 A女的甲鱼销售剩

[案情介绍]2004年X月X日16时40分,某市某区卫生局接到X医院急诊室报告,有4 人在XXX餐馆就餐后到该院就诊,疑为亚硝酸盐中毒。区卫生局马上派出14名卫生监督 员分两路到达XXX餐馆和X医院进行调查、诊断并协助救治。在调查过程中陆续又有12 名相似症状人员前来就诊。通过调查发现,以上所有就诊患者同属某单位职工,在午餐时均 食用了单位食堂制作的香辣童子鸡。19时,卫生监督员赶到该单位食堂。此时食堂绝大部分 人员已下班,只留两名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立即招来食堂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查获四袋亚硝酸盐约2.7公斤。卫生监督员取走两只香辣童字鸡成品做检验,查封现场,告知在次日12时之前不得开伙,卫生监督所将进一步检查。经对该单位取样的香辣童子鸡进行毒物快速检测,发现其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已达中毒剂量。经调查查实,该单位食 堂系内部食堂,厨师为使香辣童子鸡熟得快,在制作过程中将一坨亚硝酸钠(约28克)加 入18公斤白条鸡中,致使16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在当日就餐的25人中,发病率达64%。病人临床表现为头晕、头痛、四肢无力、心悸、恶心、呕吐、腹痛,其中2人出现口唇、指 甲青紫。医院对病人用特效解毒剂亚甲蓝救治后,症状缓解,最后全部痊愈离院。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单位对住院职工因中毒造成的损失给予了经济赔偿。 讨论提示题: 1分析此案中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分析此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 1卫生监督的性质? 2.卫生监督有哪些功能? 3.卫生监督的作用有哪几方面? 4.卫生监督的效力有哪些? 5.卫生监督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问答题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应具备哪些条件? 2.卫生监督主体是如何确立的? 3.我国卫生监督机关有哪些? 4.如何正确理解卫生监督主体与卫生监督人员的关系? 区卫生局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和成人肺癌的比例仅为24.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Mukundan Pillay博士说,“今年4月世界医学权威期刊《柳叶刀》杂志发表了题为…非传染性疾病危机下的优先行动?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 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 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 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 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 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 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 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 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 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 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C损害结果本案中被告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 围,多磨了11颗牙齿,造成张某另外11颗牙齿也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问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及个人观点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及个人观点 案例介绍 5月4日,60岁男性患者刘某,因黄疸到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肝内外胆管结石,梗阻性黄疸,可疑胆管癌。5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进行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病变”;拟定行手术方式为:胆总管探查、为胆囊切除、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注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则需要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 手术记录,术中发现在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处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其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状态;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从而决定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手术。术后病理结果为,黏膜上皮增生,胆总管壁纤维增生,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慢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5月6日,患者出院,院方最后诊断结果为: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梗阻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 患者观点: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患者起诉中称:在已签的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未对术前诊断中出现的无胰头占位性病变进行解释,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并没有与其及家属说明要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医院对其有所隐瞒,侵犯了其知情权。并且术后病理也证实,没有胰头部癌变,医院作出了错误的诊断且运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将其十二指肠、胰头、胃错误的切除了的一半,使其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医院观点: 患者在手术前出现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过多方面的检查认为其胆总管下端阻塞,对患者是否患有胆管癌只是有所怀疑,并没有明确的认定胆管癌的存在,后期为其所施行的手术是在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为恶性须通过病理的检验,如若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所以医院请求法院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 分析意见: 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手术期对其处理得当,并无违规操作;但医院也有其不足,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前和手术中沟通不够充分;但就此次事件来说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争议焦点: 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及其是否已尽到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15000元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严重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这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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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7月2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某市甲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却供应职工饭菜。该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食堂只是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便利,并不存在经营且不盈利,故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吗?答:合法。因为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该厂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食品卫生涉及公共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活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 复议机关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因为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某市甲公司食堂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内。 案例二、2003年8月21日,扬州某学校先后有71人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紫绀、心悸等症状,严重的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中毒人员经洗胃、催吐、注射美蓝等治疗症状缓解,1-3天痊愈。有关医院收治病人后迅速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在查清原因后依法解除了控制),并进行调查。卫生监督人员对肇事食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据食堂某临时工反映,当日上午他曾将类似食盐的半袋无任何标识的东西放入加工间调料罐中。餐厅负责人认为该临时工所加的无标识的东西是他制作熟食用剩的250克亚硝酸钠.根据这一线索,调查人员对剩余调料、工具用具和一名病人的呕吐物进行了采样检验。结果在食盐、空糖罐、淀粉、病人呕吐物中亚硝酸钠检验均强阳性,酱油、猪油、醋中亚硝酸钠弱阳性.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潜伏期、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市卫生监督所认定这是一起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市卫生局对该案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违法所得时,调取了营业电脑记录,但发现当日中午就餐师生使用消费卡的营业额有记录,使用现金消费的无记录,总营业额故无法统计。在调查取证基础上,经合议。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同时鉴于该学校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救治,市卫生局最终对该学校作出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问题:上述案例中你认为有可能取得哪些方面的证据及材料? 答:当事人的陈述,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医院食物中毒报告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食堂向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学校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食物

卫生学法案例分析题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区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与因外伤致截瘫的王某同住一病室。郑某的手术比较顺利,但与他同屋的王某却在郑某的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又过两天,王某的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当郑某的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于是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即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主管医生认为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已向家属作了交待,不属于医疗事故。故而,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并很快反映到医院医务科。医务科出面调查调解,并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于是,医务科答应减免郑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和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并保证伤口愈合后出院,这样医疗纠纷才予平息。 在上述案例中,请指出哪些是医学问题,哪些是伦理问题?并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两位同住一病房的患者先后受到了细菌感染,这是个医学事实,也就是医学问题。在事实面前,患者郑某认为是医疗事故,理由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便检查手术切口造成的;主管医生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向家属作了交待。于是,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这属伦理问题,即根据医学事实该不该行动和如何行动的理由。医务科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对郑某的手术切口感染进行了细菌培养,证实两位患者同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但未作细菌的基因分型(一般医院此项检查有困难),因此从流行病学上既不能认定是交叉感染,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这也是医学事实,也即医学问题,根据这个医学事实,医务科既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又没有简单地视为并发症,这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平息了这场纠纷,这种处理也属于伦理问题。 从伦理上分析这场医疗纠纷,主管医生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没有严格地遵守消毒隔离制度,而且简单地将交叉感染视为医学问题,并有推倭责任之意。患者郑某从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虽开始认定是医疗事故,但后来又服从了医务科的裁决,因此是无可指责的。【案例2】 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3】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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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 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屮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叶'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绡,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査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悄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悄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悄况下,患者病悄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 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白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贵。"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悄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悄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严重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这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次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悄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使小任发生过敏反应,并导致小任死亡,这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张的过失行为,是小任死亡的原因,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后果严重。 以上四方面,构成了医疗事故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因而,我们认为案例中的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有手术切除的指征。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 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 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特殊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 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 政撤职处分。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 误开健侧髋关节

病员男性6 岁。因左髋疼痛,走路艰难入院。体温37.8℃, 慢性病容,心肺正常,左髋呈内收屈曲状态,髋关节有压痛,活动受限,托马氏征阳性。X 线摄影示左髋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及股骨头均有明显破坏。血沉正常。诊断为左髋关节结核。术前,病房护士做了右侧髋关节皮肤准备,手术室护士又将 体位摆成左侧卧位,手术医师术前未做检查核对,未参加术 前讨论,即行右髋关节手术。打开关节囊始发现摆布弄错,乃改为左髋关节病灶清除。术后家属发现右侧腿不敢动,提出质疑。《案情分析》该案例根据病史、查体及X 线照片,诊断左髋关节结核是正确的。据已往临床实践,骨及关节结核病例中,一部份可通过抗结核治疗而治愈,有一部份需外科手术清除病灶,才干达到治愈的目的。但术前普通应做一个月摆布的抗结核治疗,以防止结核扩散。本例在入院后半月就施行手术,术前抗结核准备尚显不足,虽术后未浮现异常后果,但以后亦应严加注意。据事后查证,本例主要过失在于X 线照片误将摆布号码排错,病房护士把备皮部位弄错, 手术室护 士又将体位摆错,手术医师术前未亲自检查病员,未参加术前讨论,单凭X 线及汇报即盲目上台,以致错误地打开健侧关节囊,虽术中得以纠正,但给病员增加了不应有的痛苦。造成错开部位的根本原因是均未严格执行术前核对制度,当属责任过失。手术医师应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结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主要责任者一贯表现好,

卫生法学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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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 卫生法学论文 浅谈发展我国卫生法学的原因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的荟萃和精华,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虽然说从建国开始就着手建设,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更注重于发展经济,可以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是一个很低的水平。自从2003年SARS事件以来,我国逐步将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提上了正规,特别是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方面更是强力出击。但是时至今日,回顾将近十年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我国做得还不够好,正如网上评论所说: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是相对不成功的。相对不成功,应该说还是有成功的方面,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改革中的不足。因此我们要推动卫生法学的发展,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要推动卫生法学的发展。 一、我国现在的医患关系极其紧张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

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目前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患者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医护人员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后果很多,例如经常媒体报道的患者袭击医生,患者破坏医院设备,最严重的将会导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彻底失败。因此卫生法学就是为了改变这一严重的境况,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化,使改革走上正轨。 卫生法律体系对提高我国卫生工作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艰苦努力,已基本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卫生法制建设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卫生执法力度还不强。如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药品生产、供应、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有关卫生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如此草菅人命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在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居然让"丙二醇〞能堂而皇之地进入生产线,制成"毒药〞送入市场,成为致人死命的杀手? 一、生产 1、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购入和使用假冒的丙二醇作为涉案药品的辅料;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组织生产。 2.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格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检验人员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同时,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展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炮制的,不得出厂。 4.亮菌甲素注射液为新药,应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进展临床试验,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为何有新药证书,这不仅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有关,还与监视方面的漏洞有很大的关联。 根据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很明显,现实与规定相违背。 5、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 第二制药制造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此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 药事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必须制止生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顿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消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展在质量的检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实施细那么"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首营品种进展在质量检验。〞 三、监视假药事件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

卫生法案例分析

卫生法案例分析 本文旨在对卫生法案例分析的目的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并说明本文的结构安排。 卫生法案例分析是研究和解析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案例,以促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探讨卫生法律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问题,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指导和决策依据。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卫生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简要介绍所选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涉及的卫生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方法:说明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逻辑框架,确保分析过程准确可靠。 案例分析:对所选案例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包括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释和权衡,以及相关的判例引用。 结果与讨论:总结案例分析的结果,讨论对于卫生法领域的影响和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改进措施。 结论:总结全文,强调卫生法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系统的卫生法案例分析,可以深化对卫生法律问题的认识,并提供实践中的参考和指导。本文的内容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卫 生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为卫生法领域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 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次案例涉及以下背景信息: 案件的当事人:在此案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请提供他们的姓名和相关背景信息。 相关法院:该案件在哪个法院进行审理?请提供法院名称以及 审理案件的法官信息。 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本案来说,哪些法律条款是涉及的重要依据?请列出这些法律条款的名称和具体内容。 以上是本次卫生法案例分析的背景信息,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 深入分析该案并提供更多细节。 本文详细分析和讨论了几个卫生法方面的案例,包括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决理由和对案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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