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正文: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2002年6月17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

(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

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对于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专业处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并对申报单位填写的项目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6月底前,专业处完成项目征集(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的受理工作。

二、市科技项目立项的论证(评估)

(一)专业处对受理的定向申报项目和公开征集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业处根据项目初审情况,对于定向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由《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对于公开征集项目,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草案。

(三)专业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四)专业处负责根据专家意见或立项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项目建议书》,并在7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连同专家意见或立项前评估报告一并交计划处。

(五)计划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项目的立项决策、课题分解和科技经费预算的确定

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由主任办公会议最终确定。

(一)市科技项目立项按下面程序进行:

1.计划处负责组织专业处就《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延续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2.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专业处的项目汇报,讨论后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的决策意见;

3.专业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修订《项目建议书》和滚动项目方案,修订后的建议书和方案应与主任办公会意见一致。

4.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以下简称“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策意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二)专业处根据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制定将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并于12月底前将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和经论证后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交计划处。

分解课题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专业处制定并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明确课题研究开发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公开征集课题。

专业处应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课题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在对课题申报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对《课题建议书》进行论证。

方式二:专业处研究提出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方式三:对于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专业处可对外公告招标课题和招标有关事项,并依照《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专业处组织中标单位填报《课题建议书》。

(三)计划处会同专业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项目建议书》以及《课题建议书》等,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批复》(以下简称“《立项批复》”),并由专业处和计划处处长核准。

(四)核准后的《立项批复》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

(五)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将《立项批复》送交主任审批。

(六)专业处将项目批复通知下达给项目依托单位,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签订任务书。

(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的形成按下面的程序进行:

1.6月底前由各有关处室提出各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包括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和预算明细),交计划处;

2.计划处会同条财处起草专项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各有关处室就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3.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和预算草案汇报,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计划处会同条财处按主任办公会意见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4.各有关处室根据主任办公会决策意见修改各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和预算明细),交计划处审查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批。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主管副主任签字的各专项经费预算方案交计划处执行。

(八)正常性经费预算草案的形成按下面的程序进行:

1.6月底前由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提出正常性经费的需求计划;

2.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正常性经费预算草案,并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3.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正常性经费的需求计划和预算草案汇报,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按主任办公会意见编制正常性经费预算方案。

(九)计划处会同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9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市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并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编制的正常性经费预算方案形成年度市科技经费预算总方案报送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十)市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

已签订任务书的经费额度与预算批准额度出现差额时,差额部分计入各有关处室的预算额度中。

项目按照“滚动实施”的原则,专业处可以在项目执行期内的预算编制年度论证提出新的课题,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编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十一)由条财处将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预算总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四、签订任务书和拨款

(一)市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按下列程序签订任务书:

1.项目依托单位依据《立项批复》通知通过市科委网站报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通过市科委网站报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2.专业处受理并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课题任务书》;

3.计划处通过市科委MIS检查《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的录入情况,并将检查无误的任务书编号、入库;

4.专业处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入库的任务书信息打印《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文本,以保证任务书签字版本与MIS版本内容一致。任务书文本分别经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各专业处,主管工程师在任务书上签字并报主管副主任审批后将任务书交计划处;

5.计划处对任务书进行审查,在任务书上加盖编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项目专用章”,并登记任务书基本情况;

6.专业处负责将签字、盖章后的《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分别下达给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7.任务书一式6份或6份以上,其中计划处1份,条财处2份,专业处1份,项目依托单位1份,每个课题承担单位1份;

8.任务书的签订工作应在本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按下列程序拨款:

1.对于项目经费和以任务书形式拨付的专项经费,各有关处室分别依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将拨款申请录入市科委MIS,生成拨款申请单并经处长签字后交计划处;

对于以非任务书形式拨付的专项经费,由各有关处室依据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预算额度填写《非任务书经费拨款单》和《非任务书经费明细预算》,经处长签字并报主管副主任审批后交计划处执行;

2.计划处汇总、核对、生成拨款通知单,经处长签字后交条财处。

3.条财处按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事宜。

(三)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的使用。

1.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由条财处将其一笔划拨至机关财务室,财务室按各有关处室报送的明

细预算逐笔核拨。拨款时,财务室应予审核。若发现问题,则暂不予拨付并及时向各有关处室提出,要求其更正或按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

2.由市科委机关财务室代管的专项经费支出时,一次拨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专业处处长签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副主任签批。

五、实施管理

(一)条财处负责监督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并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实施年度审计,对一般性项目实施结题经费检查。

(二)专业处负责对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课题实施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三)计划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决策参考依据。

(四)当市科技项目(课题)出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情况之一时,专业处应当及时向市科委领导汇报。项目需调整或撤消时,专业处应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申请,经处长签字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科委主任审批;课题的调整或撤消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专业处负责将加盖市科委公章的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并交计划处、条财处备案,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五)计划处将调整或撤消的项目(课题)情况录入市科委MIS。

(六)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由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由条财处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专业处依据清算结果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六、预算调整

(一)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的实施及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等情况,或专项工作变化的需要,确实需要对项目管理经费、课题经费、专项经费进行调整的,分如下三种类型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在本处预算范围内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送交主管副主任审批;

(2)各有关处室将处长和主管副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2.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但属于对原来已列入预算的课题调整预算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

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2)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3.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且属于为新增课题增加预算的:

(1)各有关处室按照课题分解程序,经论证后确定《课题建议书》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后,一并交计划处;

(2)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3)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4.计划处负责将预算调整情况录入市科委MIS,并将《预算调整申请表》交条财处,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七、验收

(一)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将《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交条财处。

(二)条财处负责对已完结项目(课题)进行经费检查或审计,并依据《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课题经费总决算表》或审计报告出具《经费决算完成确认书》。

(三)专业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验收,或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验收。

(五)计划处和条财处根据项目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课题的验收意见由各专业处主管副主任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意见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主任审批。

(七)计划处负责对项目和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并将验收结果录入市科委MIS。

八、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一)专业处负责在《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任务书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课题),专业处负责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定,明确项目(课题)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三)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专业处负责确定科技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由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报项目的管理

(一)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科技经费只资助如下匹配项目:

(1)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明确规定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

(2)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对地方匹配未有明确规定,但对某类、某个项目有明确的匹配规定,且该项目符合北京科技发展规划,对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难点、热点或重点问题有重要影响的。

2.应当由其他部门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市科技经费不予以资助。

3.市科技经费已资助和拟资助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已安排的市科技预算经费超过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市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再资助;当安排的市科技经费少于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可以追加市科技匹配经费,但追加的匹配经费和该项目原有的市科技经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要求的地方匹配经费的额度。

4.无论是追加匹配经费,还是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对国家科技计划招标项目进行投标时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所需的匹配经费由匹配专项经费资助,未来年份所需的匹配经费列入相关专业处的经费预算。

(二)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程序:

1.各专业处负责受理本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依托(承担)单位提交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北京市匹配经费申请书》(以下简称《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材料;

2.专业处根据《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及项目相关材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签署是否予以匹配经费的意见并经处长签字后与《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项目相关材料交计划处;

3.计划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向主任汇报拟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的情况;

4.主任确定是否匹配经费以及匹配经费的额度,并在《匹配经费申请书》上签署批准意见。

(三)专业处根据主任签署意见的《匹配经费申请书》与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其程序与市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签订过程相同。

(四)当匹配项目本身已被科技部调整或撤消时,匹配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匹配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及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的“五”、“七”和“八”的条款进行。

(六)纯上报项目由专业处签署意见,送交计划处盖章并备案。各专业处应加强对各自领域纯上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十、其他

(一)监察处依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处室在每年年底应将当年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 01- 05 【颁布时间】:2016-12-21 【实施时间】:2017-01-01 【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 【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 【法规类别】:文件 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二是坚持遵循规律。转变按照行政工作方式管钱管事的思路,从客观实际出发,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让钱围着科研工作转,而不是科研工作围着钱转”,下放科研项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

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高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部门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对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推动结果应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高效、科学实施项目,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信委”)立项,由区财政支持的项目。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三条区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 1 -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主要面向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类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六条区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类项目、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非初创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科技创新类项目中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项目适用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区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等。 (二)建立区科技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项目储备库中进行选择和支持。项目绩效显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潜在贡献的,其后续研发、试验及转化项目可再次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给予支持。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一)区科信委对区科技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区科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区科信委必要时可以- 2 -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 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 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课题”包括项 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 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 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

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 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项目下设课题的验收材料须报主持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委。课题经费结题审计应在验收准备阶段完成。 (一)课题验收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课题任务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一般包括: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正文: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2002年6月17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 (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 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 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 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 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 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 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 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 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 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本文 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 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 (一) 资金来源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 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三、资产管理 (一) 资产来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2]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 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技术研究。 预探索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8个月,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运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新途径进行探索性研究。 第六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03 •【字号】京科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科发〔201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 •【施行日期】201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2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京科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 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0〕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

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课题)计划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 第七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问题;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局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应纳入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促进项目及联合基金项目等,一般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固定数额经费资助。 第五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建立项目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 法》》 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xx]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1—04 【颁布时间】:2016—12-21 【实施时间】:2017-01—01 【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必要措施之一,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 过程,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挖掘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加 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北京市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和核心 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 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涉及科技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等。 2.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 门进行最终审批。 三、管理和实施

1.项目实施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如需更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3.项目验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项。 四、重点工作 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培育和集聚科技创新主体。 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结语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市科技创新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同时,这也对其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doc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 (100224排版)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实施管理,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实施管理。“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实施管理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在项目(课题)立项之后、验收之前的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的审查批准,以及处理重大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应按照《管理办法》的 要求,坚持协调和管理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高效、认真负责的原则,保证项目(课题)任务的执行。

第二章实施管理基本形式 第五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实施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项目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持单位汇报课题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市科委采取调研、现场考查、文件材料审核、专家评议等形式,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对于跨年度项目(课题),市科委按年度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 主持单位应采取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对项目下设课题进行日常调度、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课题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期中审计(对期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编制课题年度评议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阶段技术研发报告、《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等,报主持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根据上报的评议材料, 以及对课题任务实施及管理情况的考查,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课题计划的实施及后续经费的拨付。 课题调度与评议内容包括: 1、年度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 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示区组发[2009]7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实行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四)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 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信任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简化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环节,给予科研人员充分信任,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 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和科学研究规律,制定分类标准,注重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评价,确保“包干制”发挥实效。 坚持绩效导向。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确保项目成果“看得见、摸得着”。 坚持持续推进。建立“试点—反馈—修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不断总结积累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包干制”管理改革。 三、试点范围 自2021年起,选择由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相关科技专项作为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 (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 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中由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试点。 (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专项 将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试点。 (三)支持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创新领域,遴选一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研发目标和经费支持额度,将对应支持该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纳入试点。 四、试点内容 (一)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新星计划项目采取定额方式资助,项目申请人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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