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

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开展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

作。

二、示范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规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北京市企业(包括示范区内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以及示范区外的北京市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就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申请鉴定,其它时间不再受理企业鉴定申请。

五、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受理期限内交至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电话:64874561)。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六、市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七、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并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核实处理;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在企业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适用于企业自主申请鉴定)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 二、申请鉴定流程 1、企业填报《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委托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通知企业鉴定时间,聘请行业技术专家3-5人组成鉴定小组; 4、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5、市科技局出具《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申请表》; 2、按申请表项目顺序,每一研发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须包括: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内容,以及内部审批记录)□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内容须详细说明:企业从立项时起到申报前,进行了哪些研究工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取得了哪些技术进展,获得了哪些技术成果等,未完成项目还须说明下一步研发内容) □研究成果资料(因本项目研发而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须包括说明书) □如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须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

现场鉴定时还须提供的材料: □研发记录证明材料(现场鉴定时须提供,包括:研发人员的实际工作记录,针对研发目标进行的内部检测记录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以此验证研发方案是否可行是否达到目标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最终提交完整胶装申报材料一份,现场鉴定材料请按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现场鉴定会企业准备工作要求(2017年版)》准备 四、鉴定会议程序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会原则上在企业(研发现场)召开,程序如下: 1、确认专家组组成(是否技术领域存在异议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推举专家组组长(专家组5人时); 2、听取企业申报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3、查看企业现场(如研发场所、人员、产品等),查阅有关研发记录(如阶段测试报告、研发档案等),以及专家需要查看的其他证明材料; 4、专家讨论(申报单位人员回避),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119号文所指的“研发活动”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5、专家组反馈鉴定意见。 五、注意事项 1、三种情况不予通过: ●无实质性创新; ●项目无研发活动记录和证明资料的,不予确认; ●项目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申报企业,如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 权属不明确的,不予确认; 2、特别提醒 ●一家企业每年原则上只鉴定一次;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北京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 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6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2]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 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技术研究。 预探索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8个月,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运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新途径进行探索性研究。 第六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京发改〔2021〕773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1〕773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高效便利服务和有效规范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四)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机关及职责 (一)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汽车整车项目除外)。 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工业用地上符合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要求的工业研发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其他用地上的研发类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3.工业用地上依法调整产业结构为文创、商业办公等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4.工业项目不可或缺的配套建筑,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 5.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其中汽车整车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备案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3.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不得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办理方式 (一)项目备案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28 •【字号】京教研〔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教研〔2022〕3号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决定开展2022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二、推荐名额 1.各单位推荐名额根据上述时间范围内授予博士学位人数按比例确定。 2.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实验室、北京高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项目、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等平台项目可另单独推荐1个,但每校推荐累计

不超过5个。 三、推荐要求 (一)分类推荐。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推荐,学术学位论文突出原始创新,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突破性成果等;专业学位论文突出服务需求,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的突破创新,及在文化传承、咨政建言、发挥智库作用等方面的服务贡献。 (二)专家推荐。每篇推荐论文须有两名以上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推荐。其中,专业学位论文推荐应为行业产业部门相关专家。 (三)单位审查。各单位要加强对学位论文内容的审查,确保所推荐学位论文的质量,所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材料 1.纸质材料 (1)与在国家图书馆存档一致的博士学位论文(1份); (2)《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单位意见表》(1份); (3)《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推荐表》(2份)。 2.电子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原文(PDF格式); (2)《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单位意见表》(PDF格式); (3)《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推荐表》(PDF格式) 。 请登录“北京市科研管理平台”(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219176394.html,/)填报并上传电子材料。 (二)注意事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监测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版“北京市职业健康监管信息系统”已上线试运行。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卫生健康部门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用人单位抓好落实。 二、严格按要求申报 新版“北京市职业健康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信息和程序。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信息系统的格式内容申报。信

息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219176394.html,/;具体注册方式详见系统首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信息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 3.各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申报信息; 4.用人单位在线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原注册用户和新申报企业在新系统中尽快注册并填报相关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要落实“放管服”要求。以方便企业为导向,实现企业变化数据信息不见面、零材料、自动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各区卫生健康委在用人单位完成申报后,自行打印申报表和申报回执,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要落实监督执法。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如实申报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对拒不依法如实申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三要落实全覆盖申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原申报库中的用人单位9月底前完成新系统下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其余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每月月底前要将当月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申报内容方面的问题发至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https://www.360docs.net/doc/9219176394.html,)和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层面的问题及时与技术开发公司联系沟通,确保申报系统运行顺畅。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 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 作的通知 各民营企业、商会组织: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市级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一、评选范围 参评人员应为北京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应在本岗位贡献突出,技能精湛,并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已经获得此项表彰和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推荐;获得“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评选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参评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影响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围绕北京总体规划要求,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的要求,鼓励优先推荐本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及科技服务业),以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创造了行业先进的操作法,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实现了同行业较高的生产、销售记录。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或工艺革新,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设备维护使用和运行保障等方面,掌握关键技能,解决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消除质量隐患,为提升产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技术(工艺)标准,开发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工艺美术、古建保护、文物修复、古籍整理等领域,为继承传统技艺、弘扬民族文化作出突出贡献。 (六)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作用,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传授绝招绝技,所带徒弟多人成为技能骨干,并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刻苦钻研技能技法,应用于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2.05.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培育和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见附件1)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见附件2),我局拟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依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2441”高精尖产业体系,企业技术中心新创建工作重点支持领域如下(详见附件6):(一)两个国际引领支柱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 (二)“北京智造”四个特色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三)“北京服务”四个创新链接产业:区块链与先进计算、科技服务业、智慧城市、信息内容消费。 (四)未来前沿产业: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领域、碳减排与碳中和领域、前沿新材料领域、量子信息领域、光电子领域、脑科学与脑机接口领域。 二、基本条件 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15 •【字号】京建发〔2022〕79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2〕7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在招标计划、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落实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三)实施招标计划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将招标计划在法定媒介公布,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标项目的参与度与竞争度。 (四)优化资格审查办法。鼓励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采取合格制评审,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在通过合格制评审的申请人中自行选择投标人。 (五)落实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义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及依据。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招标人要严格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建立健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请有意向的单位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与方向 1. 信息网络 2. 生物医药 3. 新能源与低碳节能 4. 汽车与交通运输 5. 新材料 6. 高端制造业

7. 资源与环境 8. 空间和海洋科学 9.现代农业 10. 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 11. 公共安全 12. 其他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在20名以上,高中级职称(技术资格)专业人员占60%以上;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开发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可适当放宽。 5.申请创办工程中心的企业,近三年来年均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每年应划拨专门经费用于科研开发,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有筹措资金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07 •【字号】京国资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正文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9〕15号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切实履行各级党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举措的研究论证,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全程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性。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战略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各类资本合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类资本在资源、技术、机制、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四)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市管企业作为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实施操作。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

附件: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

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 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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