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京科发[2011]509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5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科技和智力资源,提升在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

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合作基地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委;

(四)按照市科委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十五条市科委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市科委推荐进入北京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北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市科委支持建立合作基地联盟,并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基地成员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七条在市科委网站上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合作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合作基地成功经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10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北京“两区”建设契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贡献“首都经验”,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导向、创新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导向作用,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2.12.17 •【字号】浙科发外[2012]301号 •【施行日期】2013.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外〔2012〕30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17日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国合基地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

关于《密云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 关孑《富名&科善基比磕理办法 (猊求爸见藤)》的祝孽锡明 2021年8月2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印发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要求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该办法培育和支持区科普基地创建,制定区级管理办法。近期,区科委会同区科协共同起草了《密云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依据 为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进科普与产业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管理办法》情况 区科委会同区科协于2022年2月份正式启动《密云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在了解怀柔区、门头沟区等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科委、区科协多次召开专题会对《管理办法》(初稿)的框架、内容、标准等进行研究,对科普基地的评选条件、运行管理等内容不断优化完善,并结合了相关单位和各镇街(地区)意见,区科委、区科协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密云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和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科普基地的申报、命名、运行、管理、服务、附则等共七章二十四条,明确了申报单位主体和申报条件,同时也明确了对科普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意义、制定依据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申报》,明确了申报区科普基地的类型,分为场馆类、研发类和传播类,及需具备的相应条件,如展示面积、受众人次、开放天数、专职科普人员等。 第三章《命名》,明确了科普基地评选方式,评选程序,同时阐明了区科委、区科协对首次命名为密云区科普基地的单位进行授牌,鼓励区科普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提升我区科普服务能力,促进我区科普事业发展。 第四章《运行》,对基地的日常运行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开展活动和年度报告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将对区科普基地的硬件设施、服务能力、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章《服务》,明确了管理部门将对基地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并优先向国家、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或科普项目。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该《管理办法》将以区科委、区科协的名义联合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公布日期】2014.10.17 •【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10.17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 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适应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 中国科协科普部:刘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科普部(100863)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局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应纳入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促进项目及联合基金项目等,一般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固定数额经费资助。 第五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建立项目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

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 第八条国际创新园是为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为一体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境)外园区、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 (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5家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 •【施行日期】201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2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培养机制,造就一批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博士后英才群体,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现将《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京技管〔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技管〔2020〕110号经开区各用人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缓解产业需求与人才教育供给结构性矛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大学、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

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与大专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备的用工管理体系,在劳动关系、职业安全、人员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与大专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 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合作的科研项目应为企业出资的自主研发项目或联合开展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企业还需通过该合作项目联合培养企业员工应不少于2人,参与项目研发的合作大专院校实习生,若申报时已入职,视同为企业员工。 2.开展学生实习合作。采用企业与大专院校导师共同负责制,每年接纳不少于10名大专院校学生到申报企业实习。实习时间每人不少于1个自然月且每月不低于15个工作日。 3.开展兼职兼薪合作。由大专院校提供科研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申报企业兼职,对企业主营业务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社会事业局提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9.20 •【文号】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施行日期】2001.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 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关于征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价专家的通知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关于征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 目评价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关于征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价 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计划管理和咨询工作,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价专家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征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专家征集范围 本次重点征集企业技术专家和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同时,补充征集同行专家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涉及10大领域40个学科,本次专家征集重点领域是能源、资源、环境领域(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节能减排、气象等领域),现代农业、生物医药与人口健康领域(特别是生物医药技术、中医药领域),信息通讯、新材料与先进制造领域,以及纳米技术、海洋技术、空天技术等科学前沿与前沿技术领域。 二、专家征集办法

请各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等,组织符合遴选条件(见附件1)的专家填写专家信息表,同时登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填报、打印(填报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经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一式两份,由专家所在单位致函报送我委。市科委进行文本和网上在线信息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办公室。经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符合专家遴选条件的专家将统一纳入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库。 三、征集期限 本次评价专家信息表提交上报日期截止2009年5月23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苏磊;电话:66153427) 附件:1、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价专家遴选条件 2、专家信息网上填报方法和要求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价专家遴选条件 根据国际合作计划的特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专家库由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同行专家及企业技术专家等四类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在时间和精力上保证参加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立项、验收检查、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咨询工作。评价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遴选条件 1.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工作5年以上(包括驻外科技工作),或具有副处级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2]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 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技术研究。 预探索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8个月,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运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新途径进行探索性研究。 第六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科发[2011]5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5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科技和智力资源,提升在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16 •【字号】京政发〔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 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

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 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2.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制度 充分发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战略规划制定、重点任务布局、先行先试改革等跨层级、跨领域重大事项。统筹建立全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重要政策协同,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3.创新“三城一区”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城一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特点,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分区域、分步骤依法推进审批权限赋权和下放。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广至“三城一区”。建立健全“三城一区”统计监测制度。鼓励“三城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人员管理方式,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项目落地等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国家标准委组织起草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反馈我委。 联系人: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陈晓占 电话:************ 传真:************ 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邮编:100088 附件:1《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5年7月1日附件1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定位】创新基地是国家标准化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技术和产品标准化进而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的创新成果孵化器,是向社会提供技术标准创新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建设任务】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搭建技术标准创新服务平台,为先导性、创新性技术标准研制、应用与国际化提供服务;创新标准化工作模

式和运行机制,培育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或技术联盟,整合资源,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养标准化人才,打造标准化专业服务团队。 第四条【基本原则】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动态调整、长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运行机制】创新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运行机制的技术标准创新服务组织。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标准委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创新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基地发展方针、政策和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总体规划和建设指南; (三)批准创新基地的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创新基地评估和检查,宏观指导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创新基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支持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向国家标准委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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