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及提供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普通门诊保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统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定额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转每人每年50元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统筹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门诊统筹基金不再单独建账。

第二章医疗待遇

第五条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包括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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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下门诊医疗服务:

(一)未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统称门诊病种)管理的门诊医疗服务。

(二)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镇卫生院签约实行门诊病种分级诊疗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六条参保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起始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停保或在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间转换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第七条参保人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号)第十六条规定补缴的,其符合《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的属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二)普通门诊诊查费、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九条门诊统筹不予支付范围:

(一)推拿、按摩费用。

(二)补牙费用。

(三)戒毒、残疾康复、麻风病治疗费用。

(四)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2—

无有效牌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打架斗殴以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七)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十条经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属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

第三章医疗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申请成为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镇卫生院。

(二)至少应提供下列诊疗项目:

1.预防保健、全科医疗、中医等基本诊疗服务。

2.与基本诊疗服务相应的药事及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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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心电图等。

3.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

(三)至少与市内一家二级或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定协议,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

(四)承接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病”)分级诊疗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镇卫生院,应配齐相关部门要求配备的药品,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

第十三条纳入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管理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作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提供每天15小时以上接诊及24小时电话应诊服务。

第十五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一个社保年度内,对服务的参保人群使用自费项目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医疗总费用的20%。

第十六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申请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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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对递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收到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全部资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三)现场核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如下:

1.实际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年检是否合格。

3.是否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应的药事及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等。

4.承接“两病”分级诊疗工作的,是否配齐相关部门要求配备的药品。

(四)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机构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五)通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违反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约定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3年的。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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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服务协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该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督促整改、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回相关费用、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或解除协议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解除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

(二)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的。

(三)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不再符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终止:(一)协议期满未申请续签的。

(二)协议解除的。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重新申请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的,按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申请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在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愿意继续—6—

承担本市门诊统筹服务,愿意继续承担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续签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应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中选定一家签约,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以下情形除外:

(一)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改变。

(二)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被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终止或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于每年4月至6月凭本人珠海社会保障卡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自当年的7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需变更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持本人珠海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调动通知、劳动合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等)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1日起在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盖章同意,转往与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急诊的,应及时告知其所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非急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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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转诊、急诊或欠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回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经核准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从下一社保年度起按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签约人群人均基金支付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第三十条大学生在本市参保后,其寒暑假期、休学、实习期间,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以下规定报销:(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

(二)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费用计入社保年度转诊及急诊支付限额1500元内报销50%。

第四章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按“总额预算,定额结算”的原则按月结算,年度清算,并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已认定“两病”门诊病种并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结算。

依据本市参保人群的年龄、疾病构成等因素,将参保人群分五个服务组群,每个服务组群设定一个年定额结算额度。根据门诊统筹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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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两病”门诊病种参保人的门诊医疗服务费按中额费用门诊病种年支付限额的60%(即每人每年3300元)按月计算。已同时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2个门诊病种的按每人每年4200元计算。

第三十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个参保人的月定额结算额度及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签约服务的参保人数,每月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结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月定额结算额度=年定额结算额度÷12。

(二)每个组群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该组群人均月定额结算额度×该组群当月签约人数。

(三)“两病”门诊病种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月签约的“两病”门诊病种参保人数×3300(或4200)÷12。

(四)门诊统筹费用月结算额度=每个组群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之和+“两病”门诊病种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

(五)门诊统筹费用年结算额度=每个组群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的年度总和+“两病”门诊病种门诊费用月结算额度的年度总和。

第三十六条月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在月结算额度内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据实结算;超出月结算额度部分纳入年度清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首次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距社保年度末不足一年的,该社保年度开始至其办理选定手续前的个人月定额结算额度补计入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结算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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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两病”门诊病种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月结算额度自签约次月开始计入。

参保人年度内变更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其新选定机构的结算额度自变更次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社保年度末,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年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清算:(一)在年结算额度92%以内的,据实清算。

(二)在年结算额度92%(含92%)—96%的,除据实清算外,其92%(含92%)—96%之间的未使用部分的50%及96%(含96%)—100%之间的未使用部分支付给门诊统筹定点机构。

(三)在年结算额度96%(含96%)—100%的,按年结算额度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清算。

第三十九条年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超出年结算额度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因签约人数、疾病构成差异等原因造成超支,在当期统筹基金结余的情况下,在年结算额度超支1%(含1%)以内的部分不予补偿,1%以上的部分可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一)超支1%—5%(含5%)的部分,按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超支5%—10%(含10%)的部分,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偿。

(三)超支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超支补偿比例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医疗管理量化表》(详见附表,以下统称《管理量化表》)—10—

的分值挂钩。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相关的超支补偿比例予以补偿;90分以下的,每低1分在相应的超支补偿比例基础上扣1%。低于70分的,不予补偿。

(五)超支补偿方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对本单位上一社保年度的《管理量化表》进行自评,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自评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对《管理量化表》进行最终评分。

《管理量化表》需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结算额度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上年度结算额度基础上,根据参保人群对社区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医疗消费相关价格指数变动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拟定,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每社保年度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该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上年度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基金实付额月平均支付额为标准,预付一个月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用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运营周转,每社保年度末收回当年预付金。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应于解除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预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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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因读书、工作、居住等原因离开本市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缴纳的门诊统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支付范围等需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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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医疗管理量化表医疗机构名称: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公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依托基层。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实施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二0 一0 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报销额(60%)会在门诊部当场结算冲减。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年]1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门诊是指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二)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支时,先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敷支时,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或历年结余的基金中补足。 第五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 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 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 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

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八)因突发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门诊医疗发生的,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二、医疗管理 (一)校内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必须凭医疗保险手册及医保卡挂号就医,手续不全时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管理规范 为推动我市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快建立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现制定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如下: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 1、严格核实身份。接诊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患者身份与新农合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门诊日志,做到看病有登记,诊疗有资料,严防冒领新农合门诊补助资金。 2、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3、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要实行统一限价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门诊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4、建立处方备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荥阳市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清晰;严禁分解或虚开处方,严禁把目录外药品转换成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标识准确明了,处方上要有患者签字,不得代签;处方每日或每周装订成册,并统一制定处方封面,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5、切实做好各种诊疗补助登记。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医务人员和患者签字要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各种补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以备核查。 6、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伏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对单日门诊实行限额控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元。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期间,以前年度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后自付部分的结算。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 1、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管理,严禁弄虚作假,确保门诊统筹规范运作,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乡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内部财务规范管理和建立门诊补助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收入要建帐管理,每月发生的业务收入及药品购销、结存要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对库存药品实行季度盘点制度,以备随机核查。 3、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收入汇总统计表显示的业务收入情况和药品库存金额作为记帐凭证。业务收入做到处方、报表、账目三对照。 4、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每月5日前将门诊补助资料报送本乡镇新农合经办处审核,市农合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新农合补助的会计账目和发生补助的原始诊疗资料及药品出入库情况进行核查。 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附1: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解读

看门诊医保报销每季度最多报180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此项新政意味着我市308万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看门诊报销的待遇。据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 享受门诊报销,参保人无需另缴费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介绍,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 记者了解到,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中的比例为0.5%。以月工资3000元的参保人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只比以前少打入15元钱。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但也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看门诊报销45%,每季度最高报180元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30%。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门诊报销要到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直接结算 记者了解到,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278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就诊时,无须固定在一家定点医院,只要去就诊的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即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医疗费实行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现金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将上述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来共同负担。 哪三类人员享受门诊报销?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问答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2-6-15 1、哪些人可以参加门诊统筹? 参加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和在职人员,以及参加了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以及非从业人员(以下称“参保人”)按规定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均可参加门诊统筹并享受相关待遇。 2、参加门诊统筹是否需要另行缴费? 门诊统筹金全部由医保基金划入,参保人不需要再另行缴费。 3、参保人参加门诊统筹如何办理? 参保人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与具备门诊统筹资格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下简称定点社区)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定点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签约定点。参保人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本人社保卡(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 4、签约门诊统筹费从何时享受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医疗年度期间签约的,其《协议》终止日均为本医疗年度的终止日。《协议》期满可续签或转签。未签约的参保人不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参保人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保人不论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过后亦不得补缴补报。 5. 参保人在定点社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即时报销,患者只交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并在收据的记账联签字。 签约职工在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6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60%。参保人在定点

医保门诊统筹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社区定点就医人数大幅度提高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4月份以来,广大参保职工对门诊统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意愿明显增强,社区就医的人次数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新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更加优惠 一是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二是参保职工签约时不再另外从个人账户扣缴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即时签约、即时就医、即时报销。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60-70%,使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倍增。四是通过双向转诊,参保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主要是:通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个百分点。 三、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009年起,我市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平台,开展了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之后先后经过两个政策调整,门诊统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达到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达到70%。三年多来,门诊统筹试点总体情况良好,较好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社区机构和签约人数呈稳步增长之势。社区机构从最初的8家增加到目前300余家;签约门诊统筹人数从2009年度的3000人增加到目前的27万人。 二是参保人得到实惠。据统计,三年累计为近100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3000余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门诊医疗需求。 三是社区门诊次均费用大幅下降。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的门诊次均医疗费只有70元左右,仅为综合医院三分之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负担。

居民门诊统筹协议

大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门诊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大冶市医疗保险局 乙方: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管理,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冶政发[2008]118号《大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其所在地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本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门诊服务,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门诊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居民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居民信息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认真学习居民医保政策,并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居民公布,且能作出正确的解释。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医疗管理软件,应留有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

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和维护。乙方承担与甲方联网的通讯费用软件升级和维护费用。

第七条乙方应加强居民普通门诊政策的宣传,设置宣传专栏和投诉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公布《药品目录》及药品价格,乙方能向全市参保职工公开承诺“医疗服务最优,药品质量最真,药品价格最低”。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医疗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甲方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九条乙方必须为参保居民提供全天24小时的诊疗服务,耐心解答参保居民的咨询,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按照《处方书写规范》(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用药,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条乙方应为参保居民提供医保专用就诊病历或医保专用处方,乙方在参保居民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乙方要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门诊处方必须有就诊人签字并留有联系方式,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3年。 第十一条要认真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法收费。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乙方就诊,乙方不得收取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外,其它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医保基金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提高医疗保险保障绩效,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2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二)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按人头付费的原则,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团购优势,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五)坚持定点就医,尊重参保人的选择权,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一)参保居民须在韶关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村级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亦可登陆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e49536707.html,)首页“城乡门诊约定”办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居民与本医疗机构签约。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所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实行一年一定。 政府办公益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是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使用互联网或手机APP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平台的村卫生站,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医务室可申请成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定点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校,可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do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孝人社发〔2011〕40号 第一条根据鄂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5%。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条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第五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保险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与参保居民签约。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可由学校集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期至少为一个保险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可在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注销后再办理新签约手续。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继续生效。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人累计报销限额为220元。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再按上述规定报销。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的门诊就医费用实行前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网络的畅通。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签约单》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并按结算单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统筹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每半年初按核定金额的40%预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余下20%在年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后决算。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人证相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推诿病人,不得违规加重患者及基金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个人签约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签约医疗机构): 乙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参保类别:□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所属县市区: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首次签约 □再次签约原签约医疗机构名称: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关于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甲方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医疗年度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于每年1月1日至 3月31日到新约定医疗机构办理书面服务协议签约手续并变更签约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签约医疗机构继续生效。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签约时,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乙方的签约。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约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乙方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甲方就医时实行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费用不予报销。甲方应认真核实乙方身份,及时将就医信息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并打印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单,按结算单收取乙方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并开据发票,其余部分由甲方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六条甲方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并做好就诊登记,及时建立门诊病历,真实、规范地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原则上使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得拒绝乙方合理就医。 第七条乙方应当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行为,不得自行索要药品或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伪造证明(单据)等骗取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除追回有关费用外,停止其本医疗年度内的普通门诊待遇,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所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如对履行协议情况发生争议,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甲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停止联网结算资格或暂停、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另行选择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本协议有关内容,如遇普通门诊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乙方签约其他医疗机构生效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医疗机构(章)参保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当遵循统筹共济、依托基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其中,由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筹集的门诊统筹资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调整如下: (一)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 (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纳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 第七条普通门诊是指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以外的门(急)诊就诊(不含体检)。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并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一)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30%。 (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第八条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门诊规定病种纳入门诊统筹后,待遇标准、定点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门诊手术病种包括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术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业务介绍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业务介绍 一、门诊待遇概述 (一)2014年职工医保门诊政策调整 1、文件依据: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4〕58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59号) 2、调整内容 (1)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由原来的35种减少到23种,原Ⅳ类病种和眼科疾病自2014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最新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和取消的病种名单见附件) 调整方式:“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4年4月1日前,已经申请享受被取消病种的参保人,备案病种不取消,继续享受该病种门规报销待遇。 (2)修改门诊规定病种名称和鉴定标准

规范了“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心力衰竭”等5个门规病种的名称;细化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2个门规病种的鉴定标准。 注:具体病种名称和鉴定标准可查看《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3)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涉及人群:全体参保人员 实施时间:2014年4月1日 享受待遇时间:2014年5月1日 (二)门诊医疗待遇 二、普通门诊统筹 (一)什么是门诊统筹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制度

原则:保基本、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普通门诊统筹首次签约和变更 1、普通门诊统筹首次签约 (1)如何签约 参保人首次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约前,参保人应认真阅读并了解《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纸质协议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关系即时生效,纸质协议由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各留存一联。 (2)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三级(含部队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省三级定点医院不在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内。 2、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采取集中时间办理的方式。 办理时间:医疗年度末最后一个月中下旬(具体办理时间市社保局通过媒体和社保局网站公告) 办理方式:参保人持社保卡到欲变更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可于下一医疗年度起在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选择门诊统筹定点的要求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2013年12月19日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参保职工可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待遇水平 第七条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自2014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确定为: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0.7%划入;45岁以上的,按2.2%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月养老金为基数,按5.7%划入。 第八条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另行缴费。 第九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二)诊疗项目范围按《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第十条参保职工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范围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参保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签约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2%);在签约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7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

大刘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保障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源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以院长吕大帮为组长的我院门诊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门诊统筹工作实行操作、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合作医疗证》的签发和登记造册工作。 4、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各类报表、信息档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乡镇门诊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 工作要点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降低各种医疗成本,以低廉的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2、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卫生院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监管,坚持因病施治、科学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避免重复用药,确保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 第二章 基金分配与管理 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

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五条 每月10日至20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结算时间。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费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三章 医疗补偿 第七条 补偿范围 1、普通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第八条 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报销补偿报销标准为:报销比例为40%,全年累计封顶报销补偿为60元(含家庭帐户30元),不设起付线。 2、每人每日报销补偿金额为20元。 3、先消费个人家庭帐户后消费门诊帐户。 第九条 补偿办法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垫付,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  2、卫生院每月20日前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和电子表格录入报区合管办审核。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报销范围:  1、在本乡镇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国家基本药物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及提供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普通门诊保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统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定额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转每人每年50元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统筹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门诊统筹基金不再单独建账。 第二章医疗待遇 第五条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包括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 的以下门诊医疗服务: (一)未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统称门诊病种)管理的门诊医疗服务。 (二)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镇卫生院签约实行门诊病种分级诊疗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六条参保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起始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停保或在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间转换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第七条参保人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 号)第十六条规定补缴的,其符合《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的属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二)普通门诊诊查费、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 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九条门诊统筹不予支付范围: (一)推拿、按摩费用。 (二)补牙费用。 (三)戒毒、残疾康复、麻风病治疗费用。 (四)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 有效牌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打架斗殴以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七)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十条经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急

关于社区定点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关于社区定点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1、严格审查参保病人身份(核对身份证、社保卡),杜绝冒名开药、转诊、 住院。 2、参保人协议实际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协议月数折算纳入统筹支付的 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 3、签约职工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600 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 7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支付5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 的报销比例为60%。 4、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按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5、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 费实行即时报销,患者只缴纳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并在收据的记账联签字。 6、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本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自签约之日起享 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签订满三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变更定点申请,定点社区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8、接诊医生应及时为签约参保人建立普通那个门诊病历。每次就诊结束后应 将门诊病历交定点社区集中保管。普通门诊处方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天用量,静脉用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用量。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社区医生应征得患者同意,并要求患者在病例上签字确认,相关费用患者个人自负。 9、参保人应自觉遵守社区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社区首诊制,服从 社区医生诊疗要求,不得强行索要药品或诊疗项目。对参保人不合理的要求,医生有权拒绝。 10、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定点社区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的及时为患者 办理转诊手续。 11、上转时,医生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并将患者的基本信息、转诊医院、转 诊日期、病重和转诊意见得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因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直接住院的,应在住院7日内到定点社区补办签约和转诊手续。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一、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城乡居民自愿选择一、二、三档参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分别为50元、200元、400元。其中对于低保对象等人群(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城镇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选择一、二、三档参保,个人每年缴纳10元、88元、400元;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群(包括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等),选择一、二、三档参保,个人每年缴纳0元、88元、400元。 待遇享受:1、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参保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一般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70%,并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分别按7元/人次、3元/人次给予补偿,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2、大病门诊:经认定患有规定的冠心病、肝硬化等22种门诊大病的患者,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门诊费用按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线(400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65%,一个参保年度内根据一、二、三类病种,报销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12000元。3、住院医疗待遇。①生育医疗待遇。属自治区“七免一救助”政策范的农村产妇,一档缴费的每例定额补助800元,二、三档缴费的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②符合“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

划”和“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的参保患者,每例医保定额分别补助600元、700元,其余住院费用由该“项目”支付。③对0-14周岁的参保城乡儿童,患有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需手术治疗及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六种病的,经转诊到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医院治疗的,治疗总费用一次限价为2.2万元、2.3万元、1.8万元、2万元、10万元和6万元。医疗保险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付费,对确定病种的补偿比例按照确定病种限定费用的70%进行补偿,符合程序居民救助的参保患儿在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按照病种限定费用的20%进行补偿。④普通住院,各参保档次具体待遇如下图: ⑤商业大病保险,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自付达到6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报销。对患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梗、脑梗、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颚裂)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各段费用实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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