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消毒制度

一、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雾方法进行的消毒。(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

(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液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

(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用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耳标供应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并负责加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七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养殖档案:由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主要记录内容为本场所养殖的畜禽品种、数量、生产过程记录等。一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应一套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和养殖场(小区)使用相同的唯一的编号,即畜禽养殖代码。代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调运时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防疫档案: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载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散养户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六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七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八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

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一)书面申报;

(二)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情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疫的,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报告 篇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2011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4 5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6 篇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衡东县畜牧局: 本人刘绍斌53岁、刘忠雄42岁,家住湖南省衡东县蓬源镇新江村1组和长冲村8组,主要从事家畜禽养殖、销

售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要是藏香猪养殖,经营地点在衡东县蓬源镇长冲村8组,有养殖面积3800平方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展开活动。现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刘绍斌 刘忠雄 2016年3月18日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国家规定了强制免疫措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年免疫,确保免疫覆盖率。对于新补栏的畜禽,需要及时进行补免。对于饲养周期较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需要加强免疫。除重大动物疫病外,其他疫病的免疫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免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消毒工作,以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运输和保存疫苗时,应根据不同的疫苗贮存和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应进行监测,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对免疫畜禽配带免疫标识。对于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用药制度 在使用兽药时,应尽量减少用药,必要时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所用兽药

应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使用兽药时,应按规范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应按照规定的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使用药物,注意配伍禁忌。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单位(个人)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为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办法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 序 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特制定本手册,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操作流程,提供指导和依据。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概述 1.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等相关从业单位凭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动物防疫条件获得的证书。 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机构是国家农业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由xxx机构负责核发。 二、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1 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要具备合法的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证照; (2)申请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申请单位需要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 (4)申请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防疫设施、设备和工具,并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在指定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核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核发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验证申请单位的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核发机构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核发机构向申请单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核发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和维护 3.1 使用要求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在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等相关从业单位的醒目位置进行展示,供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保证防疫条件的持续符合要求。3.2 维护措施 (1)相关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情况; (2)相关从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防疫条件的符合要求,并将自查情况记录在防疫工作档案中; (3)相关从业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防疫设施、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管和处罚 4.1 监管机构 (1)核发机构负责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管和管理; (2)相关农业部门负责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督和检查。 4.2 监管措施 (1)核发机构和相关农业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防疫条件的持续符合要求; (2)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申请单位,核发机构有权撤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3 处罚措施 (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的申请单位,核发机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2)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申请单位,核发机构将取消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费用 5.1 办理费用 (1)申请单位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申请费用,用于覆盖核发机构的运营成本; (2)申请费用具体金额由核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开发布。 5.2 监管费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_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_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_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流行疾病的传播,应制定规范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1 一、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二、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三、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制度,按照要求贮运疫苗。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不使用,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五、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六、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七、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八、疫苗接种后,佩戴好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九、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十、免疫接种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2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3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100%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15天,屠宰动物提前3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30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一、目的 为保护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传播扩散,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确保养殖场和市场的动物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和市场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 三、证书颁发条件 经过相关部门检查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可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 设施健全:场所应具备适宜的饲养和防疫设施,包括饲养房、防护设施、隔离区等。 2. 卫生管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环境清洁、消毒措施和垃圾处理等。 3. 疫情监测: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定期体检、疫情报告等。 4. 疫苗接种: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规范的疫苗接种。

5. 卫生防护人员: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防护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证书申请及审核 1. 申请材料: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表、场所平面图、防疫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颁发:审核通过的场所将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并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有效。 五、证书使用及监管 1. 证书展示:申请场所应将证书在显眼位置展示,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失效:如发现持证场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证书的使用。 六、处罚与奖励

1.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持证场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2. 奖励措施:对持证场所优秀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3.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_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_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国家对养殖、育种等动物行业的监管措施。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证明该养殖场或者育种场已经达到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动物的健康与人类食品安全。因此,对于养殖、育种相关行业来说,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常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流程及其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条件 申请单位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下条件: 1.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所需的场地、设备、器材及文明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2. 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实行动物防疫的共同卫生监督; 3. 除禽类外,动物免疫程序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免疫管理条例》规定核准实行; 4. 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动物疫情; 5. 参加兽医卫生监督制度,完成兽医卫生监督规定的检验检测、诊疗、处理和消杀等配套措施; 6. 建立和执行动物上报、检疫和消灭的程序和标准; 7. 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动物疫病的传染源控制、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流程 1. 填写申请表格

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前,申请单位需要准备做好相关资料。首先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格需要详细描述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同时,申请表格还要详细描述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动物种类等信息,以便审核部门进行评估。 2.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在填写完申请表格之后,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3. 进行现场检查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之后,资质审核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是针对该单位的场地、设备、器材、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动物防疫条件。 4. 动物检疫 现场检查合格后,申请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动物检疫。动物检疫主要是以防疫为重点,对该单位的动物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需要符合国家要求并且无疫情。 5. 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申请单位即可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一种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有效期过后需要重新申请和检查。 三、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1. 引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一种证明动物防疫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文件,用于保障动物健康和居民健康安全。本文档介绍了申请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的流程和要求。 2. 申请条件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动物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动物场所具备防疫设施和设备,如兽医室、隔离区等; •动物场所定期进行防疫检测,并保持合格结果; •动物场所有专业的兽医人员进行防疫工作; •动物场所有完善的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

•动物场所有规范的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 3. 申请流程 3.1 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要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格,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动物场所信息:所在地、场所面积、动物种类和数量等; •防疫设施和设备情况:兽医室、隔离区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防疫工作人员情况:兽医人员数量、从业资格等; •防疫检测情况:近期防疫检测结果和报告等; •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情况; •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情况。

3.2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将填好的申请表格,以及以下材料一同提交:•动物场所的证照复印件; •防疫设施和设备的照片和证明材料; •防疫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防疫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原件; •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的说明材料。 3.3 现场检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会检查以下内容: •防疫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防疫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 •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的完整性; •动物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情况; •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的合规性。 3.4 审核和颁发证书 完成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将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证书交给申请人。 4. 证书有效期与监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证书的持有人需要定期 更新证书,以确保动物场所的防疫条件保持合格。相关部门将对持证 人的动物场所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以确保动物健康和居民健康安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程序 一、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7号令 二、办证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办证条件: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证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河南省畜牧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岁水笔 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供给以下附件(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动物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疫情监测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预防免疫接种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用药治理制度; 4﹑饲养治理制度:饲料和添加剂使用治理制度,活畜禽出入场治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动物饲养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病死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种畜禽进场检疫隔离区等。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职务手机单位区号号码 企事业性质国营集体合资独资 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发证注册号 经营部门机关 发证经营范 日期 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隔离屏障有无 隔 病死动物 处理设施 有无 动待宰间有无患病动物有无 离隔离设施 物生 产车辆消毒池有无 区 急宰间有无 防区 出疫入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屠宰 有 有 无 无 粪便无害化 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 有 有 无 无工具消毒设施设施 条距公共场所距离设有检验室有无 件 污道﹑净道分设没分设每栋饲养 分设舍间距饲养无其他 动物有 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有无 动物卫生防疫措施有无屠宰员有无无 人畜共患病有

申请单位声明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向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申请动物防合格证,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动物防疫 的治理规定,承受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的监视治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意见 省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意见经现场审核验收,认为该企业所填报的材料真实,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发证日期证编号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领证人签名领取日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展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相关具体条件符合2021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的规定 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方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立竣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核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情况;(六)其他材料〔村、镇街道证明〕。按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效劳机构标准化建立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资料采用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

建立竣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提供必备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正的容。材料齐全者、由便民效劳中心承办人通知〔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视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在2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现场踏勘审核人意见〞,并向便民效劳中心回告审核结果〔审查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核人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效劳中心1个工作日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效劳中心送达、台账登记、归档。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每月月初向市畜牧兽医局传报上月审批发证、年审情况。 四、年审 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业主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带上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说明、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到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窗口承受年检,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通知动物卫生监视人员到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动物卫生监视人员施印、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返证。在防疫条件主体变更及证件遗失的,及时变更或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程序

一、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7号令 二、办证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办证条件: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证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 ××县畜牧兽医局: 本人,岁,家住乡(镇) 村队。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是。有经营地点(平米), 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 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与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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