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

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

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

工作心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工作心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概念,但是其证据禁止概念所包涵的内涵和外延也相似,它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法律使用禁止是指证据取得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的意义和要求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无疑要为人权的实现去奋斗。刑法的基本价值也会从逐渐从惩罚犯罪未重点到保护人民为核心的转化,“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新世纪的刑法还要保障犯罪人能够重回社会的怀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虽然可能对正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件事实并且保证诉讼正常高效的进行没有促进功能,但是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和最高的社会利益,而这往往是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度、不同人文环境都能薪火相传的最根本价值之所在。 2.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是裁判者居中、诉讼主体平等的程序公正价值的基本体现。有学者认为“在事实认知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的证据规则”。因为从某个个案上我们会觉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诉讼的进程,会无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如果证据都存在非法的情形,我们很难保证诉讼会得到公正的裁判,那么诉讼就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从某方面说,它其实是促进了诉讼有序的进行。抛弃个案思维方法,我们就会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 作为证据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也随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博弈中动态的转化。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标准模式: 1.以排除为原则,但是设定例外情况。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随着犯罪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在出于惩罚犯罪的考虑,美国在排除的原则上设定了例外情况,具体包括善意的例外、间接使用、独立来源的例外、污染中断的例外、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以及稀释的例外。这种模式需要社会广泛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与开放的、追求自由的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2.以权益权衡为原则,由法官判断。 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张由法官作出裁量,德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是否禁止,法官根据个案进行权衡,在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作出抉择。日本法律则需要法官判断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遭排除是必须满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程序排除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可以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重点之一,而在证据制度的完善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重中之重。 第一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概念 任何司法证明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否则司法证明的正确就不能够被保障。所谓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1】证据规则根据不同分类包括很多规则,而其中一项便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非法”实际上应该是“非法取得的”这几个字的省略。【2】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排除”的最初含义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后所

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在刑事审判中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使用。 2、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最初在美国建立,这一规则的建立是基于一种抑制理论。所谓抑制理论就是抑制警察的违法行为,由此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基本人权。如果这一基础不存在,就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余地,这是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出发点。 抑制理论面临的最大理论困境,以卡多佐大法官提出的批评为代表:因为警察犯有错误,就使犯罪逍遥法外。根据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说,如果抑制理论比放纵犯罪会带来更多的坏处的话,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威慑效果就是微乎其微的。 在1961年Mapp v .Ohio一案中,美国最高院的多数派也同样做出了有力的回击:罪犯是会逍遥法外,但导致他被放纵的恰恰是法律本身。如果任何事情比政府不守法律更会迅速地导致政府的毁灭……因此,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教师,它以自身的作为来教育全体人民。【3】“如果政府是一个法律的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它会诱使每个人变成仅仅适用自身的法律;它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4】至今,这被认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最有力论证。 第二节、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主要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美国在基本权、权利救济机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三者的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711507571.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二)本案的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之处有三点: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例如,证人在法庭上说:“20XX年11月15日,被告人对我说,‘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如果

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兼论该规则在三大诉讼领域的区别 倪晓花 论文提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通俗地讲,就是会出现一些具有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材料不会被法官当做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的情况。这个规则体现了证据的社会属性和人们在客观证据身上施加的价值观。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是一种政策考量,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它反映了法官在证据的取舍上作出的价值选择: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极为重要,如果将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排除,必然不利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实体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允许人们为了获取证据不择手段,必然严重损害司法的程序正义。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一起生动地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能够达致尽善尽美,一直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课题。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争论很大,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也有不同的表现。通过对该规则历史演变的纵向总结,及在不同诉讼领域中适用方式的横向比较,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得到多方位的认识。(全文共9400字)引题:偷录、偷拍所获证据是否合法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案件当事人为了争取自己的诉讼利益,利用

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些严重的行为甚至引发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案件。①此类案件引发了这样一系列问题: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这些最基本问题上争论很大,而这种争论不是仅仅在证据的定义和属性中存在,而是反映了两套不同的证据观。 一种学说是“事实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②从事实说出发,必然全盘否定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内在属性是客观性及关联性,合法性只是法律对证据的外在调控,是其外在属性而非本质属性。合法性要屈从于客观性,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不受法律规则的限制。③ 另一个学说是“根据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系指司法机关“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④这必然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如果缺乏合法性的事实材料只能叫做“证据材料”“案件材料”,不能叫做证据。只有法官判案的根据才叫证据。他们认为案件事实在资源有限的法庭中难以查明,但纠纷必须解决,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各种诉讼证据的资格和效力就成为诉讼证据的内在要求。合法性同客观性、关联性一样也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甚至是更重要的本质属性。⑤ ①如XX省XX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判决,李平诉妻子陈荣平离婚期间偷拍捉奸侵犯婚内隐私权案,载北大法律信息网,1.CHINALAWINFO./INDEX.ASP。 ②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1999年版;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陈一云主编:《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2000版。 ③X策华、李明和:《诉讼证据合法性辨析》,载《XX师X大学学报》2004年5月第3期,第32页。 ④杨新荣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版。 ⑤X策华、李明和:《诉讼证据合法性辨析》,载《XX师X大学学报》2004年5月第3期,第32页

试论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试论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内容摘要 世界已进入21世纪,在新的世纪里公正与效率已开始成为现代文明世界各国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确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杜绝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如何准确认定刑事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否可采和设立怎样的证据排除法则,是目前司法界和诉讼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实际司法工作中必须正视的问题。它对于正确的审查和认定犯罪,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准确有效的发现和认定非法证据,是实际办案中的难点问题。我们注意到,有些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时,往往只注重审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如此审查能够作到正确地处理案件,但这却是一种很危险的倾向。从近些年来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来看,大多都是由于承办人过于相信了侦查机关所调取证据的合法性,以致在带有虚假成分或不全面的证据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冤错案件,教训不可谓不深。因此,要想准确地发现和认定非法证据,就必须首先在头脑中真正树立错案意识,并改进工作方法,对侦查机关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以从根本上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非法证据;认定;刑事诉讼;规则 世界已进入21世纪,在新的世纪里公正与效率已开始成为现代文明

世界各国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确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杜绝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如何准确认定刑事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否可采和设立怎样的证据排除法则,是目前司法界和诉讼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实际司法工作中必须正视的问题。它对于正确的审查和认定犯罪,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办案实践,谨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非法证据”的认定 何为“非法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对刑事证据均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该规定揭示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表明了证据的内容;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法定效力的七种证据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8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法定人数、讯问的场所、手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讯问笔录的制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协助权等,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第109条至第118条规定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扣押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等,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71条第2款、第37条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方法有明确规定:1、审判人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题要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姓名:杨雷振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01122060924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往往在于证据,证据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十分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 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进行阐述,然后介绍了非法证据的分类以及可采性问题,最后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五十四条的规定。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 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简单的来讲就是对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哪些能够采信,哪些不能采信作为定罪依据,予以排除。证据本身其实没有非法合法之分,非法证据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在执行取证之时,取证行为不当,主要有两类不当的取证方式。第一类取证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一种实质性违法行为,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第二类取证方式,在取证之时,违反了法定的程

序,如在执行扣押之时,没有给被扣押人扣押清单,这种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了公民规定的宪法权利,但是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违法一般不会排除,因为首先程序违法对于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与实质违法相比,程度较低。并且程序违法可以通过事后的措施进行补救,例如上面的例子中,执法机关可以补发扣押清单,这样就可以进行程序的补正。其次出于对破案成本,破案难度的考虑,对于程序性违法取的证据不会进行排除。除此之外,在当今重视人权的环境下,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对侵害人权获得的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取证行为程序合法但是并未严重侵害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权可以不必排除。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执法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把破案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种方式往往会使得少数侦查人员为了破案 而采取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例如因被认定“杀害”同村人赵振棠而入狱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在缺乏证据,以及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就被定罪了。为何赵作海会被定罪,因为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多次的刑讯逼供使得赵作海做了有罪的口供法院就根据非法的口供来定罪。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带有虚假成分,甚至是屈打成招,采纳刑讯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引发冤假错案,降低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信心。近几年冤假错案频发,究其原因大多是破案机关急功近利,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打击刑讯逼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 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

(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罗斌 作为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注: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其非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法理 证据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诉讼法学界,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证据材料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的效果和程度)的基础,而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能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资格)则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该规则源于美国,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不良、违法行为,并作为实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手段。1911年12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州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在一家快递公司将该公司员工威克斯逮捕。另外几名警察在没有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来到威克斯的家,在其邻居帮助下找到威克斯的房门钥匙并将房门打开,扣押了威克斯的书、信件、现金等财物,而后将这些物品交给了美国联邦执行官。其后,这些物品被交给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检察官以威克斯涉嫌通过邮件发展非法赌博等9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密苏里西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一审中,威克斯提出对其不利的证据系警方非法破门而入所得,违反了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但法庭驳回了威克斯的异议,判决其监禁刑并交纳罚金。威克斯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裁定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由威克斯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正式确立。(注:何家弘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而1968年美国的《综合治理犯罪与街道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除非侦查机关出于对重要犯罪的侦查需要,申请法院签发窃听证,禁止法院以非法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注: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在比较法上,虽然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综合考察后才对证据实施排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违法?C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当从杜绝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把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作为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禁止;违法收集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99-15 一、背景 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但直到2010年这一规则才被我

国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升为法律规范。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再度被予以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有新近观点指出,我国偏重于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实行的一元法庭结构都没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事举证非公权行为,制裁上有可替代性,所以在我国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无必要。[1]除了对这一规则价值的质疑之外,由于前期研究不足,现有的理论难以为实践提出有价值的指导,导致实务对这一证据规则的运用也很难把握。因而,无论是规则的价值还是具体的实务运用,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重新对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理论探索突显其必要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应当结合实际,更关注具体案例中法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对于“非法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徐博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1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2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3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 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 1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2何玉波:《试论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3李学登:《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教育部出版,1982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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