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资源成为重要的经济资产。为了更好地利用

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进程,中国政府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协议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形式,其具体规定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得以详细阐述。

二、协议出让的定义和目的

协议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协商的基

础上签订的合同,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期限、用途等,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的方式支付约定的出让金,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序、高效流转。

协议出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归属和义务责任,促进

土地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协议出让的主要内容

1.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方(即国有土地所有者)在协议出让中享有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

•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支付;

•监督和检查土地使用情况,保证土地使用符合协议约定的要求;

•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或发生违约情况时,有权解除协议并回收土地使用权。

2.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在协议出让中享有权利: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约定的期限、范围和用途进行利用;

•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但需经出让方同意;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环保要求,并按约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维护和管理。

3. 其他约定事项

协议出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约定,例如: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方式;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和终止方式;

•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等。

四、协议出让的优点和问题

1. 优点

协议出让具有优点:

•双方形成协议,明确权益和责任,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出让条件和价格;

•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益,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提高土地使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问题

协议出让也存在问题:

•协议的签订需要耗费时间和人力资源,程序相对较复杂;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弱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双方对于协议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分歧,导致争议。

五、结语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为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序性。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协议出让制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各方应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一、背景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 权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工矿仓储用地等。 三、合同主体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主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让方:即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政府、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等。 2. 受让方: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四、合同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协商等方式。 2. 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3.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 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确立土地使用权的具体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5. 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或租金等费用。 6. 权益转让和转让限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转让事项。

7. 违约责任:规定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8. 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 五、合同履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按照以下程序履行: 1. 合同签订:双方在明确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 2. 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4. 合同变更和终止: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需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违约赔偿等。 七、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如有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详细内容,该规范旨在保障土地使 用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协议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各合同主体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导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 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 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 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 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引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 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方式。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强制要求土地使用者接受。 2.公平原则:协议的签订应当平等、公正,各方的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 3.诚信原则:各方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对方。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2.出让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3.使用期限:约定土地使用的起止时间,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不定期限。 4.使用方式:约定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何种方式的土地开发、经营等活动。

5.使用权的转让:约定土地使用者是否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 6.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约定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如禁止转让、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等,并规定违约后的解除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7.权益保护:约定各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土地使用方的优先购买权等。 8.其他附加约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三、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与要求 1.协议签订程序:协议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2.相关手续要求:协议出让方应当提供土地产权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方应当提供合法经营资质等相关手续。 3.注册登记要求:协议出让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方的使用权合法有效。 四、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与争议解决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2.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方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出让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3.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出让程序 4.土地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以确保竞价过程的透明公开。 5.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竞得价款等应当通过公告公布,并在竞买人履行价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披露相关信息,保证出让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 6.为稳定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保障土地收益和居民购房需求,应

当采取合理的竞得底价和加价幅度,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的合理性。 三、竞得人资格 7.竞得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所需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 8.竞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公共设施配置等要求,确保土地出让后的建设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9.竞得人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权益。 四、合同签订 10.土地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期限、用途、价格、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11.土地出让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2.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应当视为竞得人已经认真研究过土地出让公

告、竞得信息,了解土地出让情况,自愿参与竞得,接受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五、监督管理 13.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实践,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督和参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有效体现。 15.竞得人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土地出让后的建设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标准和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用途、条件和责任的一种行为。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1、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3、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要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1、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0年。 2、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3、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 1、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责任,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标准和土地利用要求。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责任。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3、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罚。 1、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 引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范。 2. 定义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2 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权利义务和使用期限等事项。 3. 协议出让的主体 3.1 出让方 出让方是指国家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是国土部门、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

3.2 受让方 受让方是指符合条件并经出让方审核批准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4. 协议出让的程序 4.1 出让方提供信息 出让方应当提供土地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出让方式等信息,并公开相关文件和资料。 4.2 受让方申请 受让方应当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资质证明、资金证明等。 4.3 出让方审核 出让方对受让方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4 协商签订协议 经出让方审核通过后,双方进行协商,商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签订书面协议。

4.5 履行协议 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6 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对协议出让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协议出让的注意事项 5.1 合法合规 协议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2 公平公正 协议出让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有机会申请。 5.3 依法保护 受让方在协议期限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行使相关权益。 5.4 资源保护 协议出让应当根据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I 1 适用范围- 1 -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 3 依据- 1 - 4 总则- 2 -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3 -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9 -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 15 -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 这一章主要对本协议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出让方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出让土地的权利和条件等。 第四条出让方的义务 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履行审批程序和提供相关文件等。

第三章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第六条受让方的义务 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行土地使用义务等。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七条出让程序 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公告期和报名申请等。 第八条出让方式 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挂牌和协议等。 第九条出让合同 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违约和协商解除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本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和受让方申请终止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 赔偿和违法处罚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途径,包 括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本条规定了对本协议的其他补充规定,包括协议变更和适用法律等。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一) 导言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 第一部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1.背景 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为了规范这一过程,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制定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目的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保障土地出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权责关系;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解读 1.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规定》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包括土地出让公告、竞价或拍卖、协议签订等环节。这一部分的核心在于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和竞争性。 2.出让标的和限制

规定明确了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以及哪些情况下会有限制。例如,一些耕地和生态敏感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生态环境。 3.出让收益和费用 规定了土地出让收益的计算方式,以及各种费用的支付责任。这有助于确保政府和出让方都能够合理分享土地资源的利益。 4.合同期限和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期限通常为50年,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以及终止后土地的处理方式。 5. 权益变动和流转 该部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变动和流转程序,包括出让方、承让方、继承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6.违约和处罚 规定了各方违约的情况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履行。 第三部分:实际应用和政策影响 1.土地出让市场 《规定》的实施促进了土地出让市场的发展,使得土地使用权更加有价值和流动性。这有助于吸引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其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使用者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的行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范试行即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试行。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意义 协议出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制定出让规范,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2.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 1.土地出让方和土地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土地出让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土地购买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应明确其主体资格,并在协议中进行详细说明。 2.土地出让的目的和用途 土地出让的目的和用途是指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双方应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目的和用途,并在协议中进行详细说明。

3.土地出让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土地出让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附加费用。土地出让金是 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补偿金,其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确定。其他附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理费、土地出让金的代理费用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双方应在协议中 进行详细约定。 4.土地出让的期限 土地出让的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土地出让的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0年。双方 应在协议中明确土地出让的期限,并约定续期等相关事宜。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要求 总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规 范化和标准化的尝试,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保证土地交易的 公平公正,并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合理使用和管理土地提供参考。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成为了非常重 要的议题。为了规范土地出让的过程和操作,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决定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 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和要求,确 保土地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 让和管理。 二、定义与解释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并与出让方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方: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土地出让管理机构。 3.受让方:指获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土地的权利。

三、协议出让程序 1.出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让方案,并进行公告,公示土地出让信息。 2.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案的规定,参与竞买或投标,提出合理的出价或投标价。 3.出让方根据出让方案和受让方的出价或投标价,确定成交结果,并与成交的受让方签订协议。 四、协议内容 协议内容应包括要素: 1.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证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范围: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范围、面积和坐落。 3.使用期限和条款:规定土地使用的期限、延续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土地使用的限制和权责。 4.土地出让价款和支付方式:明确土地出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5.其他补充条款:包括相关的约束和责任,如环境保护、规 划要求等。 五、协议履行与管理 1.出让方应监督受让方按照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并对其使 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转让或转租土地。 3.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监督检查、协商解 决争议等。 4.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 用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5.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出让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解除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六、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待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修订和完善。 2.凡涉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 引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制定了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包括项目申请、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土地使用和管理等。 3. 项目申请 3.1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方可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然人应具备合法居民身份,年满18岁; •法人应具备合法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组织资格。 3.2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需求、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联系明文件,包括自然人联系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包括用地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等; •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等;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4. 协议签订 4.1 协议内容 协议应明确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因和目的;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协议变更和解除情况。 4.2 协议履行 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5. 土地使用和管理 5.1 土地规划和开发 土地使用方应按照国家土地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土地规划和开发。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2 土地管理监督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6. 违约和处罚 6.1 违约处理 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2 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土地使用权等。 7. 法律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依据 总则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附录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附录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

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_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完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完整版 甲方:(出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经该两方协商一致,为规范土地使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就甲方出让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它土地管理权利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内容双方均同意遵守。 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 1. 甲方现同意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它土地管理权利)出让予乙方: 编号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位置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2. 土地使用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如甲方将土地用途、性质、流转给他人,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条土地出让标准 1. 甲方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出让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费用。 3. 土地价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和否决事项等,详见附件(一)《土地出让公告》。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但乙方可将土地权利不分割地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并确保受让方具备相应开发能力和资质,同时书面通知甲方,报送相关手续。 2.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后,自行寻找符合法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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