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的渊源

民事习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法律(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法律(财产权)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分类

(三)物的分类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如下分类:

1。人身权和财产权(划分标准: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1)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1)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

(2)相对权(对人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划分标准:权利的相互关系)

(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划分标准: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2。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划分标准: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责任特征包括: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赔偿损失等);

2.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等)。

(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3。其他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

(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单独责任: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事实的总和.

(一)行为

1.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2。行为的分类: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1)合法行为: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2)不合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二)自然事实

1.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一规定解决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生时间的确认问题。

3。根据这一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胎儿毕竟未来会成为民事主体,所以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也做了特别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自然人死亡后,无法承担民事义务,其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

2.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死亡的事实存在,都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3。关于自然死亡的时间确定,理论上也存在各种学说,如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说、脑死亡说等。

在实践中,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4。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5。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如果被宣告人确实已经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先的宣告死亡判决。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必须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

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从事民事活动。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为前提条件。因患有精神病等原因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

根据这两条规定,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大类: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类: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经申请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节监护

1。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1.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需要监护的人的类型,监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大类。

2.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可以将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等不同的类型:

(1)法定监护: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1.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

2.根据该规定,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也是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亲属,也有一定的监护顺序。

4.机关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1。根据《民法总则》第34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职责:

(1)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1.监护关系的终止主要有以下五种原因: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2.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

4。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具体的程序:

(1)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1。公民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4.在财产关系方面: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二)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仅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

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法人的特征包括: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2。私法人: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1.社团法人: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个背诵知识点

刑法总则67题 1.刑法的特征 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3.刑法的基本原则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7.犯罪的基本特征★ 8.犯罪客体的种类 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1.犯罪既遂的形态 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26.共同犯罪的认定 27.犯罪集团的特征★ 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 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 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41.刑罚的概念、特征 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 ★ 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 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62.减刑的限度条件★ 63.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 6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65.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 66.罪状的种类 67.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刑法分则47个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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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历年的考试数据显示,参加法硕考试的学生中有较高的通过率,其中大约有20%的学生可以获得良好的分数。这表明,只要学生准备充足,有计划地学习,就可以得到有效而良好的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法硕考试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考试,只有经过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好地取得良好的成绩。对于想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来说,法硕考试是入门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了考试,才能更好地去实现自己的理想。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法硕题型介绍

法硕题型介绍 法硕法学题型和分值为专业课分专业基础共150分(刑法75分,民法75分)3个小时,专业综合150分(法理60分,宪法50分、法 制史40分)3个小时,专业基础和综合性共两张卷子共300分. 第一部分:政治 基本题型及命题说明 1.单项选择题16分(16小题,每小题1分) 考查对基本概念、基本事件和基本原理的掌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由概念题演变来的。 2.多项选择题34分(17小题,每小题2分) 考查对基本概念或原理的记忆和对有关观点、原理的掌握和理解。 3.分析题50分(5小题,每小题10分) 考查在具体情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专业基础课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考试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以非法学为例)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四部分:专业综合课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约60分 中国宪法学约50分 中国法制史约40分 4.试卷题型结构(以非法学为例)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法硕真题汇总历年答案及解析

法硕真题汇总历年答案及解析 是备战法学硕士考试时必不可少的资料。通过研究真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考试内容和题型,找出自己的薄弱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本文将对历年的进行汇总,并给出相应的答案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第一部分: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1. 某企业因不当竞争行为被他人起诉,企业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请问,企业的辩称是否成立? 答案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法竞争应该具备公平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企业不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企业的辩称就不成立。 2.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牌手袋,但发现货物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他想要退货并要求赔偿,他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进行维权?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小明购买商品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可以认定为销售者提供虚假广告,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小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退货并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1. 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小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案解析:小红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手段,可以认定

为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他人故意实施非法侵害身体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2. 刘某因为盗窃被抓获,他声称只是行骗而不是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刘某声称只是行骗而不是实施盗窃行为,并不能改变他的行为构成。根据相关规定,刘某的辩解不成立。 第三部分:行政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1. 某市政府决定对一个违反建筑规定的大楼进行拆除,并对该建筑的所有权进行了没收。请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可以对违反建筑规定的大楼进行拆除,并对该建筑的所有权进行没收。在确保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某省政府发布了一项新的环保法规,要求企业进行降低排污、减少资源浪费等措施。某企业认为这一法规过于严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该企业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提出异议。但是,企业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充分证明该法规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通过以上的真题及解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硕考试内容涉及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涵盖了法律知识的多个方面。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广泛阅读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深入理解法律的适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分析 1. 前言 在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中,对于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至关 重要。本文将从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备考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取得好成绩。 2. 考试内容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2.1 民法基本理论 这部分内容主要围绕着民法的起源、发展、性质、功能等 基本理论进行考察。考生需要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目的,掌握民法的分类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构成。 2.2 民法主要内容 这部分内容涉及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主要民法制度。考生需要熟悉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范围,理解各

种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2.3 民法典新规定 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考生需要熟悉新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新规定,例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3. 考试形式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一般采取开卷考试的形式,鼓励考生在考场上运用逻辑思维和法学知识解答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选择题 选择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细节的掌握程度。考生需要根据题目中的描述和选项,选择正确的答案,考虑到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法规要求。

3.2 简答题 简答题要求考生对于特定的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回答。考 生需要结合基本理论和具体案例,阐述自己对于问题的理解和见解,同时给出合理的法理依据和分析。 3.3 论述题 论述题是考试中的较难部分,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础知识 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问题或命题,展开全面的分析和讨论,运用法学知识和案例解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4. 备考要点 为了成功备考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考生需注意以下要点: 4.1 全面掌握知识点 考生应全面掌握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新民法典的规定。特别关注重点知识点,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 题汇总 法条分析题是法律硕士试题类型之一,其思路和论述题相差不远,如,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为何这样规定(法理依据)、法律的实效(包括漏洞)如何等,下面分享给各位考生们的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法条分析题。 1.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2)提存需要具备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3.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4.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5.《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word完整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推荐文档

刑法总则( 67 题)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1. 刑法的特征33. 集合反的概念、特征★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34. 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 刑法的基本原则35. 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4.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36. 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5.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37.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6. 但书的内容和意义38.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7. 犯罪的基本特征★39.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8. 犯罪客体的种类40.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9.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41. 刑罚的概念、特征 10.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42.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1.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43. 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 12.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44. 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1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45. 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14.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46.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15. 无罪过事件的特征47.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16.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48.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17.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49. 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18.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50. 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19.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51. 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20.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2. 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21. 犯罪既遂的形态53.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22.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54. 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23.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55.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24.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56.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25. 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57. 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26. 共同犯罪的认定58. 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27. 犯罪集团的特征★59. 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28. 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60.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69, 70,71 条)★ 29.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61. 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30.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62. 减刑的限度条件★ 1

(完整word)2020考研:法律(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推荐及解析

2020考研:法律(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推荐及解析 摘要:对于备考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来说,了解考研参考教材有哪些是备考的关键第一步。了解考试参考教材才能知道考试具体范围和所考查的知识是哪些,才能够准确无误的进行备考。因此,帮帮特地整理了一篇关于法硕备考参考书的科普文章,希望帮助同学们拨开层层迷雾,让同学们读完后彻底解决的困惑和迷茫. 法律(非法学)的课外辅导书目应以人大出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指南等系列教材为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以学校指定的书目为主.下面书单主要是供非法学考生参考,法硕(法学)有很多书籍和下面书籍同名,但会注明(法学)字样,请注意. ★复习书目

►解析: 1.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本书每年9月中旬面市。大纲是考试的指挥棒,会给我们划出考试范围。每年大纲内容会有一些不同,我们可以将近两年的大纲进行对比,看一下删减增加的内容是哪些,然后根据大纲规划的内容进行复习。但是需要同学们注意的是,考试大纲只是为我们划分出考试范围,并没有对那些知识点进行具体详细的讲解,所以还是需要我们仔细学习参考书,更详细的学习各个知识点. 2。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分析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本书也是每年9月面市。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家买书的时候要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考试分析很重要,法硕的其他辅导书,都是依据大纲和这本考试分析编写的。 3。法硕(非法学)历年真题 这里推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本书每年4-5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本真题是目前市面上解析最详细,答案最权威,题目最真实的书籍。因为该真题的题目和答案都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以官方渠道拿到的,所以该书上题型都是真的,而非收集的模拟题型,全部的答案也都是阅卷标准答案。 4.法硕(非法学)法律法规汇编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每年4月前后出版发行,出版社依然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整合师资力量,在准备了一年多后,出版了这本法硕大纲配套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 5.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指南 全称《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此书每年10月份出版。现在出题机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以考试指南也都是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硕大纲和考试分析为准. 6.法硕(非法学)冲刺背诵手册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冲刺背诵手册》,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每年9月面市.此书依据法硕大纲,把新增考点全部纳入,对难点知识进行讲解,梳理书中的全部重要知识点、框架图、知识对比。在冲刺阶段,本书有助于大家加深难点知识理解和记忆。

2020考研法硕备考: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

2020考研法硕备考: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 (一)民法总则 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了我们民法的一些最重要知识点,学好这部分内容,是进一步学好民法学各个部分的一个基石。在民法学总论中重难点以及易错点知识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个知识点而言,要求考生要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其中民法法律事实的分类是我们历年考试的一个重点以及易错点。比如,在2008年、2011年、2014年以及2016年的选择题中都对这一知识点有所考查。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别、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精确理解各个相关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

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这是我们民法考试选择题,以及简答题的重要考点。 (二)物权法部分 对于物权法这部分内容而言,需要重点掌握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等。 1.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它的取得方式以及消灭原因是考生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相关条件也是我们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经常在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中考查。 2.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取得条件,权利义务内容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是我们民法中的两大重要内容。在债法分中,相关的基本原理比较多,考生需要能够做到准确把握。 1.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我们知道债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可能导致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等。债消灭的主要原因则有: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以及混同,这都是我们债法中务必要掌握的知识点。 2.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内容比较多,在考试中分值占比较大,考生复习时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也较多。比如:合同的种类,邀约和邀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

法硕复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硕复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是考生进入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重要关卡。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接下来将给大家分享一些真题及解析。 一、刑法题目 1. 标题:正当防卫有何经典解释? 解析: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根据经典解释,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非法的侵害行为,并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即不能超出必要程度和适度程度。 2. 标题:如何判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解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两种刑法责任形态。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主观上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疏漏等原因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判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对结果的预见能力。 二、民法题目 1. 标题: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效力 解析: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合法、真实和完全。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采 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合同需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存在空白 或者模糊的地方。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履行。当合同符合要件并 且满足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合同。 2. 标题: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解析: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损害。 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客体是指受到侵 害的人或者物;行为是指侵害客体的行为,可以是主动行为或者不作为;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三、行政法题目 1. 标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 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和效率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 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无歧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 会监督;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对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效 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高效、简便,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 2. 标题:请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行政复 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行政诉讼 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 析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 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 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 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提醒我们在今后复习当中一定要特别关注民法里新增考点和最近几年变化内容.. 民法整体保持稳定;但是每一年都有一些变化的内容出现..比如说最近几年我们着作权法修改;商标法修改;也包括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6年中国人民法院物权法的司法解释;都是民法里的新内容..最近我们国家在风风火火的、轰轰烈烈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有可能2017年3月15号;在两会上表决通过..如果通过之后民法总则部分会成为2018年法硕考试的重中之重..民法正因为总体是保持不变的;所以一旦有新内容出现;命题人就特别喜欢、偏爱考察新增的民法内容..

法硕-民法框架

法硕-民法框架 一、引言 民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最为基本的一门法律课程,也是法律硕士 考试中必要掌握的知识。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始终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着重介绍民法框架的概念及其内涵,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具体论述。 二、民法框架的概念及内涵 民法框架是指民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制度 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上的整合和协调所形成的总体结构。换言之,民法框架可以被理解为民法条文的结构和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从民法框架的内涵来说,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内容: 1. 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民法范畴的内涵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因此,在民法框架中,人身权、财产权、行为权等基本构成要素也应当是其中的基本内容。 2. 民法内部的逻辑关系 民法条文中有很多重要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例如,民 法中规定的主体、客体、行为和关系等内容,这些关系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逻辑框架,是民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法律学科,它与其他法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与民法 相关的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这些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横向、纵向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应当是民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法框架的实践应用 1.民事诉讼实践方面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对于民法框架的正确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2.民事法律服务实践方面 在民事法律服务中,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框架的关键点,为个人和企业等组 织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法律服务。

3.民法硕士考试实践方面 在民法硕士考试中,对于掌握民法框架的理解和运用特别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成绩。 四、结语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民法框架是法律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和内涵,它不仅是民法条文之间逻辑关系的总体结构,还是一种应用和实践的总和。因此,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需要掌握民法框架的关键点,并灵活运用到实践中。

法硕民法根本不考的知识点(一)

法硕民法根本不考的知识点(一) 法硕民法考试相关知识点详解 1. 什么是法硕民法考试? 法硕民法考试是指法学硕士专业学位考试中的民法部分内容。法 硕民法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权利关系和民事法律 适用等方面的理论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 2. 为什么有人说“法硕民法根本不考”? 有人认为“法硕民法根本不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法硕考试内容较为广泛,民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可能更加关注其他科目的复习,对民法的重视程度 较低。 •其次,因为法硕民法考试题型相对较难,题目涉及的案例和理论较为复杂,需要考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因此一些 考生可能会觉得民法难以掌握,导致出现“法硕民法根本不考” 的误解。 3. 法硕民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 在备考法硕民法考试时,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民法基本原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行为基本原则、权利保护基本原则等; •民事主体与行为:包括法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效力等相关内容; •民事权利与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相关内容; •民事责任与民事争议解决: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解除、民事诉讼等相关内容; •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改革精神:包括民法典的总则、物权编、合同编等内容。 4. 如何备考法硕民法考试? 在备考法硕民法考试时,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方法: •查阅法学相关书籍和教材,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范; •阅读典型的案例,理解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判决依据; •多做模拟试题,熟悉考试题型和解题思路,并注意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参加法学研讨班或者与同学进行专题讨论,共同学习和交流经验。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 一、辨析题 1、【2010】我国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有关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2、【2009】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轻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3、【200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4、【2007】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如果此处“权”限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5、【2006】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6、【2005】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 7、【2004】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有关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8、【200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9、【2002】判断题,如下: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订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10、【2002】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11、【2001】判断题,如下:(1)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2)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3)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4)违约方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已支付定金的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5)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乘客打车是承诺。 (6)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构成无因管理。 (7)继父母虽非亲生父母,但只要尽了抚养义务,即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之一是:前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后者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9)李某的未成年人儿子在学校将他人打伤,李某与学校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10)强制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12、【2000】判断题,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的渊源 民事习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法律(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法律(财产权)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分类 (三)物的分类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总论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总论 概述 以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概念为起点,其构成要件就是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容(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有下面一些组成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继承、婚姻家庭);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自然事实[事件、状态]);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损害形成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个知识点主要考查认定,就是所给出的例子体现了什么样的原则。另外一个就是可能会在辩析里面出现相关的知识点。比如03年的辩析就考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历年试题: 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2005]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 79.“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 55、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容是当事人()。[2004] A、地位平等 B、意思自由 C、平等协商 D、等价有偿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特征,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基本上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一致,可以一起记忆)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3、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注意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别 历年试题: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05]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详解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详解 一、整体评价 1、难度适中,稳中有升 2、规律再现,预测得当 (1)重者恒重 (2)热门必考 (3)综合创新 二、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 三、考察规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 1、刑法以近年的主观题为例) 3、民法学(以近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 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 1、刑法学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4、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的约定,将 5 万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礼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准确的是( ) A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甲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成立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18、质监局局长甲明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致食用该厂食品的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食品监管渎职罪 B、玩忽职守罪 C、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A 【解析】甲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是甲玩忽职守,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食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造成严重后果,甲成立食品监管渎职罪。 简述聚众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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