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一、什么是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是指将机动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在相关机关进行登记的过程。在融资租赁期间,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以租赁方式使用机动车。

二、为什么需要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同时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融资租赁登记可以确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和违约行为发生。

三、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3.1 登记机关及程序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由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材料准备:承租人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身份证明、

驾驶证等。

2.提交申请:承租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并缴纳相关费用。

3.审核核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将发放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证明。

3.2 登记要求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基础,合同中需要明

确车辆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融资租赁公司资质: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融资

租赁业务许可证等。

3.承租人资质:承租人需要具备合法身份和驾驶资格,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

驾驶证。

4.机动车信息:机动车的基本信息需要清晰明确,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等。

四、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在于:

1.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权益:登记可以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拥有机动车

的所有权,并能够追索权益。

2.保障承租人权益:登记可以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

纷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3.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融资租赁市场,增加市场

透明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存在以下局限性:

1.流程繁琐:登记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承租人提供大量材料并进行审核核实。

2.时间成本高:登记过程时间较长,可能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的延迟。

3.跨地区限制:登记机关通常只能办理当地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对于跨地区

租赁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改进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简化流程:优化登记程序,减少冗余环节,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办理效率。

2.加快审批速度:优化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加快审核核实的速度,缩短办理

时间。

3.推行跨地区登记:建立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地区登

记的便利化。

六、结论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登记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通过简化流程、加快审批速度以及推行跨地区登记等措施,可以提高登记效率,促进机动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响应融资租赁业界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化登记系统,服务于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 登记系统是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权利公示平台,以便捷、高效的方式披露交易主体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融资租赁登记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负责;二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登记过程简单,登记不要求提交融资租赁合同,仅要求登记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三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凡是接通互联网的电脑均可成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在线完成登记与查询;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登记系统的三大主要功能是登记、查询和登记文件验证。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或其委托的他人,只要通过互联网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资料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查询的条件是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身份证件号码。登记系统提供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验证的功能,即任何人可以通过输入有关编号来验证特定编号对应的登记文件或者查询证明是否存在、是否和登记系统中的有关文件或是证明包含的内容一致。进行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验证,无需注册成为用户。 根据国际经验,动产融资租赁登记与动产担保登记在同一平台是最好选择,因为二者均不创设权利,而是服务于权利的公示和受偿顺位的确立。融资租赁登记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即提示利害关系人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且确立在同一财产上的多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融资租赁登记时间可以帮助确立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可为第三人查询租赁财产之上的权利状况提供便利,从而维护有关交易方的权益。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三篇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三篇 篇一: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员发现客户,向客户介绍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担保方案; 2、客户填写融资租赁申请书,业务员收集客户完整的个人资料和担保资料,对客户进行考察及初步的审核,业务员初审认为可行的,即填写《推荐函》,向信管经理提交资料,向公司推荐客户,信管经理将《推荐函》并附上租金计算表给XX公司; 3、信管经理或信管经理派人与XX公司的资信调查人员一起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通过的就电子录入客户资料,向总经理提交客户资料:考察不通过者则直接否决或建议业务员补充客户资料; 4、总经理审核资料,审核通过者即向XX机械信用管理部提交资料;不同意的则直接否决; 5、XX机械信用管理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后提交材料给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复审; 5、XX融资租赁公司对经销商提供的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批准,如不同意,则直接否决或建议补充客户资料; 6、信管经理接到XX融资租赁公司的批准书,打印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附件材料; 7、业务员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材料交给融资租赁客户签字;并协助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 8、业务员、财务收取首付款(含机价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并协

助客户办理还款专用卡;XX公司收取担保费,客户交付首付款及担保金; 9、XX机械有限公司收到首付款或收到已收到首付款证明,通知发车; 10、业务员发车; 11、信管经理将客户资料、合同、合格证等材料原件邮寄给XX融资租赁公司; 12、XX融资租赁公司将签署的合同返回经销商,业务员将其中一份融资合同交给客户(即承租人); 13、XX融资租赁公司、XX机械有限公司、经销商对融资租赁业务归档管理;并将一份资料交给XX公司备案、档案管理、进行台账登记; 14、业务员、XX公司进行每月催收贷款,融资租赁手续完成; 15、XX公司每月月初对经销商提供还款报表及客户逾期情况说明。 担保销售推荐函 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现有(客户)购买我公司销售的工程机械设备,因其缺少资金,特要求以()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为保证该客户及时足额还款,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定的合作协议,特推荐该客户给贵公司,由贵公司就该客户的欠款提供一般担保。我公司保证该工程机械设备的一切手续真实、合法有效,并配合贵公司办理一切手续。 请予办理相关手续为感!(附:客户基本信息表) 购机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所购设备信息型号数量单价车架号

汽车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汽车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新车融资租赁流程: 定车型交定金→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 资料 二手车融资租赁流程 二手车融资租赁流程: 评估车辆→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资料 具体流程: 一、贷前阶段包括新车客户选定车型交定金/二手车车辆评估及提供按揭材料 1、①销售顾问接待客户,确认客户购车意向;确定车型和配置;为客户引荐金融专员. ②金融专员询问客户车辆相关信息防止代购,初步判断客户资质,为客户制定合理的金融购 车方案 注:第一要了解客户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若有逾期按照逾期等级划分确定客户是否能贷款, 第二了解客户人法网有无被执行. 2、确定车辆配置及车辆价格 新车:根据4S店提供的车型配置和发票价确定 二手车:进行车辆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金融专员将车辆证件及车况按要求进行拍照分类 上传(具体拍照要求见二手车照片要求明细①车辆证件拍照(3张):行驶证正副本、登 记证1—4页;②车辆照片) 3、收集申请资料 ①融资租赁申请表正反面扫描件1份,并有客户签字(客户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尽量详细了 解客户工作、购车用途及家庭情况) ②本人以及配偶(如有)征信查询资料(含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面签照片、征信授权书) ③本人以及配偶(如有)身份证(正反面) ④本人或配偶的驾驶证 ⑤本人婚姻证(单身需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⑥户口本(含户主页、本人页) ⑦本人或配偶的银行流水 ⑧本人或配偶的房产证明类资料

⑨本人或配偶(如有)收入类资料 注:所有材料均需要原件,扫描件 如果客户是公司法人,还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②(对公)银行流水(个人银行流水不足的情况下,可提供用于补充) 二、贷中阶段——客户资料上报系统总部审批 金融专员登录审批系统完成客户申请的录入、发送 检查各类证件有效期、尽职核实资料真假,并核对是否为客户本人.原件资料应与审批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上客户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收入证明上的税后年收入等. 检查户口本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中有无从监狱、劳改农场迁出.若有,请委婉与客户确认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客户请婉言谢绝. 检查驾驶证是否符合信贷要求 提醒客户注意接听XXX开头的,配合信贷员电访或家访(如有) 递交申请后: ①随时跟进申请的审批进度 ②对审批结果可提出申请复议:信贷审核结果“拒绝”、“有条件批复”,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补充审核资料申诉. ③批准超过3个月的客户需要重新查询征信 ④审核结果有效期60天,过期延期需要补充3个月的近期银行流水. 三、贷后阶段——签约、上牌抵押、下款、提车 新车: 1、①缴纳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 ②客户银行卡录入审批系统,打印汽车租赁合同 ③金融专员面见客户签订合同并拍面签照片 ④经销商开车辆销售发票、购买保险、安装并激活GPS 2、上传请款资料签定好的合同扫描件、面签照片、新车发票扫描件、购置税扫描件、保单扫描件、→审核通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融资租赁是三方法律关系,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涉及承租人、出卖人与出租人,那么,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第一条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

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应向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注册文件: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一、什么是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是指将机动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在相关机关进行登记的过程。在融资租赁期间,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以租赁方式使用机动车。 二、为什么需要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同时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融资租赁登记可以确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和违约行为发生。 三、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要求 3.1 登记机关及程序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由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材料准备:承租人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身份证明、 驾驶证等。 2.提交申请:承租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并缴纳相关费用。 3.审核核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将发放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证明。 3.2 登记要求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基础,合同中需要明 确车辆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融资租赁公司资质: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融资 租赁业务许可证等。 3.承租人资质:承租人需要具备合法身份和驾驶资格,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 驾驶证。 4.机动车信息:机动车的基本信息需要清晰明确,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等。 四、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 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在于:

租赁融资手续及流程

租赁融资手续及流程 租赁融资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一下租赁融资手续及流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1】租赁融资手续及流程 一、商务谈判及项目立项调查 立项调查流程 1、项目受理 公司市场部门在受理租赁业务并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和业务需求后,设计可行租赁方案. 2、立项申请 将《立项申请表》、《立项审批表》提交给立项评审工作小组。 3、立项评审会审议、表决 审议项目合规性、行业运行态势、市场环境、竞争程度、承租人实力等,并对租赁物选取、风险防范措施、租赁方案制定的原则、项目收益率范围、项目调查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 4、形成会议表决 立项评审会工作小组收集汇总各委员填写的《立项表决表》,归纳形成会议决议,即《立项审批表》,报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二、项目风险性审查 1、物权审查 1)直租设备 对承租人尚未与供货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可约定由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取得抬头为招银租赁的发票确权; 对于设备分散或优质客户,采用委托购买方式,由公司和承租人签署委托购买协议,并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对已签署买卖合同但尚未支付价款的,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权。

2)回租设备 确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权利瑕疵。合适方法包括: 查看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必要时需核实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 查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抵押等级情况。 2、价值审查 1)直租设备 明确按照买卖合同或发票的购买价格进行价值确认。并对交易的公开公平性进行评审,确保租赁物以市场公允价格交易。 2)回租设备 核实租赁物最新账面净值或最新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账面原值或购买价格、折旧政策,核实账面净值。对于股东投资入股设备、自建设备等通过第三方报告辅佐证明价值: a.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b.自建设备需提供《固定资产就算报告》,或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抽查大额设备发票。 提示: 如果租赁物是进口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报关相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 3、尽职调查中的租赁物确权 落实租赁物: 1)协助对租赁物确权,核实是否被抵押等级; 2)对租赁物牌照、标注铭牌等; 3)获取与租赁物相关的法律文件 4、登记 1)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 2)船舶、航空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 3)上牌机动车:所有权、抵押权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商业运营中被广泛采用。它通 过租赁商购买设备或资产,并以租赁形式提供给租赁方使用,以满足 后者的需求。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和规定,同时还有 不同的还款方式。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并提 供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 1. 合同 融资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租赁物的详细描述。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规格、数量、使用用途、租金、租期等。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2. 合规审核 融资租赁公司需进行相应的风险合规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并合规经营。这包括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租赁 合同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相关许可与登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和登记 手续,以合法经营。这包括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如公司登记、 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 4. 知识产权保护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租赁物,例如专利或商标, 需要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 归属和保护责任。 二、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 1. 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是常见的还款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逐期 递减。租赁方在每期还款中先归还部分本金,再支付相应的利息。这 种方式适合对企业的财务压力较小,且可提前支付租金的情况。 2.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每期还款中,租赁方既支付利息,又还本金。相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 本息还款方式的还款负担较为平均。这种方式适用于资金紧张的企业,可以减轻短期还款压力。 3. 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是一种针对特定租赁项目的定制还款方式。根据租赁物的 特殊情况和租赁方的需求,租赁公司可以制定不同的分期付款计划。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租赁方的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 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为例,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 年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每月支付的租金金额、租期、违约

以租代购业务操作细则

以租代购业务操作细则 一、业务定义 “乘用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指客户(个人或企业)向我司提出乘用车(新车)融资租赁申请,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我司购买客户选定的车辆后,再租给客户使用。合同期内,车辆登记在我司名下,产权为我司所有。客户需按月支付租金,合同期满且客户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后,我司将车辆过户给客户,产权归客户所有的个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二、业务开展模式 我司与合作方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作协议》(详见附件1),合作方向我司推荐客户,在确定车型和价格后,由我司负责支付全款买车,客户需支付车辆购置税、保险、上牌费等费用,合作方负责车辆的上牌,车辆登记在我司名下。合作期内合作方负责客户的日常维护、车辆的监控、逾期的催收和垫付、收车等事宜。 合作方按我司租金标准与购车客户谈妥租金,客户按期支付租金给我司,我司租金收入为IRR18%。 三、基本要素 1、租赁期限:12-48个月; 2、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息(后付); 3、汽车价格:5-80万元(贷款金额不得高出两间4S店平均报价的5%,报价可通过电询的方式获取;30万以上及加价车型走特批路径); 4、我司租金收入:最低IRR18%。 5、提前还款:需提前1个月申请,并在结清时多收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 2、经营范围:销售汽车及其零配件、汽车租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汽车维修、汽车清洗、机动车辆保险等; 3、注册年限:不低于1年。 五、进件标准

1、乘用车7座以下(含7座),非纯电动车,车价5-80万,23-55周岁(有担保可放宽为20-55周岁),租车当日为每月租金支付日; 2、购买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需要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不计免赔、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盗抢险及不计免赔、玻璃险、划痕险(保额不低于2000元)、座位险(每座保额不低于1万元);同时购买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额每座位20万)】; 六、业务流程 1、进件-审查审批

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及ABS

5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及ABS 导读: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态在汽车行业的一个应用,一般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国内汽车租赁的发展 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出现于80年代。90年代中期,汽车经营租赁逐步发展,有些供货商为扩大销售额变相用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汽车,也就是先将汽车租给承租人,两年以后再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承租人,实际上是以租代售。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真正规范化运作始于2008年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办法颁布后,2004年以来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如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公司、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公司等陆续获批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从国内市场分析,预计未来10年,国内汽车金融渗透率将提升至30%以上。按贷款比例占70%、融资租赁占30%预计,融资租赁在汽车总销量的渗透率在9%左右。假定未来中国汽车市场年销量稳定在2000万台的水平,融资租赁业务需求量将在180万台/年。 事实上,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直到2008年才正式起,2009 年逐步加大推广力度,目前还处于成长的初期。考虑到中国汽车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继续保持高增长的可能性较小,未来的汽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业务作为有力的促销手段,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国内市场竞争格局(按股东背景分类) 第一类:银行系租赁公司——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 第二类:主要股东为机械设备制造厂商的厂商系租赁公司——中联重科租赁、西门子租赁、卡特彼勒租赁、各大汽车厂商设计的汽车金融公司等; 第三类:主要股东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远东宏信、华融租赁、先锋太盟等。 融资租赁的优劣势 融资租赁的优势: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 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第五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第六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 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津金监局〔2020〕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 见 正文: ---------------------------------------------------------------------------------------------------------------------------------------------------- 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规范〔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行业实际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有关要求 (一)经营原则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强化内控管理,加大风险评估,审慎稳健经营,严格执行信息申报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投诉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内部控制。公司须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设立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当设置内控管理部门及内控管理岗。配备专职人员跟踪各项制度的运行及适用情况,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对承租人进行分类,真实客观对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三)业务规范 1.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2.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3.不得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描述。 4.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5.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应向承租人充分提示风险以保障其知情权。要主动告知承租人开展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并解释融资租赁的含义,及时全面准确向承租人释明融资金额包含的项目明细及具体金额、融资租赁款结清前汽车所有权归属、月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逾期处理等信息,并通过录音、录像、电子签约、书面确认函等合理形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对已签署合同但未告知以上信息的承租人,应及时补充。 6.融资租赁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欺诈等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承租人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承租人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公司应进行及时清理。 7.应以合理方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收费水平、收取时点和收取方式,利息不得从租金本金中先行扣除。 8.不得强行搭售商品及服务,直接、变相为承租人增加费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应引导其合理收费,避免出现收取高额服务费、无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向承租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9.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前言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 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 了保护。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 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 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1 发展历程 2009年起,征信中心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 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首先开始进行动产融资登记的推广。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 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发布文 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 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具体事项。其中,明确 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资租赁公司 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且该查询是办理 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2 用户注册和认证审核流程 根据征信中心在2017年发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需要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注册,再在征信中心进行现场身份审核。经过这两个步骤后方可进行登记和查询。在 身份审核时,申请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携带材料供征信中心审核。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 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商务部对融资租赁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

关于车辆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

关于车辆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 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

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

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 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具体登记机关包括:一是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本文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法律规定、融资租赁物权登记的实践现状、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 ▲一、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具体登记机关包括:一是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实施。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依据担保法上述规定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局仅仅为抵押登记机关,并非物权登记机关,故出租人对普通动产的物权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故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公证部门。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融资租赁物权登记的实践现状 实务操作中,出租人并未在公证部门登记融资租赁物物权,因为《担保法》上述规定的仍然是抵押权的登记机关,而非所有权的登记机关。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借鉴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系统建设的经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上线运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登记公司租赁物上的权利状况,但与前述三个登记管理部门不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缺少法律规定的支持,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我国设置众多登记机关的优点就是各登记机关熟悉各自所登记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更大,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困难、登记系统重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