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9.01

•【字号】泉建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建规〔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日

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范围内的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三)市级参照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发展保租房工作实施监测评价,并视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单位开展提醒、约谈。

(四)保租房运营主体为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是保租房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房源筹集

(五)保租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户型配比不高于2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租房。

(六)建设保租房必须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或单列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的房源;

2. 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和长期租赁的社会房源;

3. 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

4. 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的房源;

5. 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

6.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的房源;

7. 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各级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等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8. 经政府批准由其它房屋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9.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七)要按照“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优美舒适、安全方便”的原则,做好保租房空间规划布局,优先规划在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以及交通节点等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发展保租房,有效提升租住品质。

(八)属地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市、区两级国有企业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三、认定审批

(九)保租房项目准入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工作机制,纳入保租房年度计划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

(十)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 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可以为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2.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

3. 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书面意见。

4. 利用闲置低效房屋改建的保租房项目规模一般不低于1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5.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运营通过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应符合保租房户型面积要求、相对集中且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20套(间),持有房源的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6. 项目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

(十一)对于拟申请认定为保租房的在售项目和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租赁的个人住房项目,应当先办理暂停销(预)售、交易转让手续,再申请认定。

(十二)项目认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1. 提出申请。项目运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权属材料:

①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②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依法提交其他共有人或业主的书面意见;

③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为保租房的书面意见;

④项目改造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消防、供水、电路、燃气分布图等必要设计详图,房源测绘图;

⑤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提交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级为Asu或Bsu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结论为“抗震鉴定结果满足规范要求”的《抗震鉴定报告》;

⑥盘活存量住房作为保租房的,自持房源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受委托运营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运营协议。

(3)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建设(含装修)标准、改建(改造)后房源数量、户型设计、投资成本及回报估算、建设周期、可行性综合分析、风控措施、运营管理方案等。

(4)证件材料:

①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产权人的委托书;

②办理具体业务的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2. 初步认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会同本级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属地县级政府同意后,提交到市住建局。

3. 项目认定。市住建局每月将各地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等汇总上报市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市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租办”)组织市发改、财政、住建、资源规划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保租办出具《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2),同时抄送市财政、发改、税务、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十三)项目认定后,项目运营主体应在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十四)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的,认定期限为8年以上,自出具项目认定书之日起计算(下同);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认定期限为10年以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集体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建设项目的,认定期限原则上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一致(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项目认定书证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项目运营主体应自证载事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属地县级住建部门申请变更项目认定书,并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变更申请书》及相应佐证材料,经属地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到市保租办,市保租办根据属地县级政府审核意见出具变更后的项目认定书,原项目认定书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收回作废。

(十六)运营主体应于认定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书面申请延续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延续认定的期限不超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认定程序进行重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抄送相关单位。

(十七)保租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市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泉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以已有的用地手续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十八)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租房项目审批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四、建设管理

(十九)保租房建设应符合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保租房应为全装修成品住房,具备拎包入住条件。其中,新建保租房小区应参

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保租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首次出租的保租房应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室内空气检测。

同一项目内的保租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相对集中配置。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租房。

保租房的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十)保租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将保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进行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二十一)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指导项目运营主体将房源信息录入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并及时进行房源审核确认。

五、产权管理

(二十二)保租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租房产权实行整体确权,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二十三)属于新建(在建)或改建的保租房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产权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字样。

(二十四)在认定期限内,保租房项目需整体转让、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或抵

押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抵押权人)共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县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抄报市保租办。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或抵押登记时,产权人、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知悉且同意房屋继续用于保租房的书面文件。

产权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完成不动产转让登记后应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变更项目认定书。

转让后保租房项目的使用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应当继续用于保租房经营。

工业企业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租房不得单独转让,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允许转让的,需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

(二十五)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十六)如遇征收拆迁,保租房项目用地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六、运营管理

(二十七)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持续运营保租房的能力,并持续提供优质的租赁管理服务。

(二十八)运营主体应制定项目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按照运营管理办法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进行配租。

(二十九)保租房承租人应与项目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三十)保租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十一)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租房等各种方式在中心市区

拥有住房的,要主动向运营主体申请退租,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未退出保租房的,不再享受保租房租金优惠,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十二)保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由项目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对租金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运营主体应严格执行租金标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租金、押金的收取方式按住房租赁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运营主体应按规定落实开业报告、合同签订、资金监管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要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退出管理

(三十四)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及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项目在认定期限届满后可申请退出保租房清单。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集体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建设的保租房不得退出保租房清单。

(三十五)在认定期限届满后退出保租房的,运营主体应当在认定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同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交注销项目认定书,且应当在认定期限届满之日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退出保租房,确保承租人有序退租。

(三十六)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集体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因片区改造征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客观原因需退出清单

管理的,由项目运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县级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保租办出具《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撤销)通知》(附件4)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项目退出保租房清单。

(三十七)项目运营主体未按要求建设、运营保租房的,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应向运营主体出具书面通知并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后,运营主体没有按期完成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运营主体没有实施整改工作的,视为房屋不按照保租房用途使用,属地县级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保租办出具撤销项目认定书,并通知产权人,项目退出保租房清单,取消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三十八)运营主体负责清退承租人,因没有履行清退义务或违反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由运营主体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依法律途径解决。

(三十九)项目退出保租房清单后,运营主体不再享受保租房相关优惠政策,不得再以保租房名义经营项目。

八、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四十)保租房的承租人主要为在中心市区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鼓励高层次人才、产业人才、企业引进人才等人才承租保租房,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鼓励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可以申请退出公租房轮候后,承租保租房。

(四十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租房应面向社会配租。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分配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本园区职工,也可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后向社会配租。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求集中申请承租保租房。

(四十二)保租房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须提供身份证。

2.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授权核查书。

3.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

4.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等政策。

5.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四十三)申请人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须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申请人资格审核配租。

九、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四十四)对符合规定的保租房项目,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主要包括:

1. 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2.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套基础设施、发行政府专项债券。

(四十五)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十六)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

(四十七)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租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十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扶持力度:

1.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租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以用于对保租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债券等债券产品用于保租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租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租房建设。

3. 支持保租房项目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十、监督管理

(四十九)保租房由运营主体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自行承担。运营主体应当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租房正常使用。运营管理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监督。

(五十)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保租房运营动态监管,每年对辖区内保租房项目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每年对承租保租房的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等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召集本级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整改。

(五十一)属地县级政府应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资源规划、消防救援、城管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租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保租房运营主体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市本级财政投资、产权归市政府(含

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租房,其经营主体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五十二)探索建立保租房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保租房运营主体和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十一、附则

(五十三)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且将改建(改造)后的保租房用于非保租房用途;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策优惠;在保租房建设、运营期间,运营主体未在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上备案、未按要求执行租金标准或者擅自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分割抵押、分割转让、上市销售、变相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采取终止其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依法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项目认定;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四)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六)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保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金收缴管理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对承租市或县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享受政府租赁补贴的缴款人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条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租金使用管理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

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章租住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范围 申请对象为符合《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1年)》的人才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 2.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目录(2021年)》中县域内民营企业就业,或在县域内自主创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9.01 •【字号】泉建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建规〔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日 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范围内的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三)市级参照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发展保租房工作实施监测评价,并视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单位开展提醒、约谈。 (四)保租房运营主体为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是保租房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房源筹集 (五)保租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户型配比不高于2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租房。 (六)建设保租房必须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集体经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为奋战“一三五三”,建设美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20%。到2025年,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建5000套、供地250亩。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能有效缓解。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成员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 四、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政府指导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三)多方参与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 引领示范作用。 五、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南安市规范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实施方案(2021)

南安市规范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实施方案(2021) 现将《南安市规范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2021年3月15日 南安市规范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5〕305号)、《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泉保障房〔2012〕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一)核查范围 我市正在享受住房保障及已通过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处于轮候状态的保障对象,具体包括正在享受实物保障对象、正在领取廉租租金补贴对象及轮候对象。 (二)实施动态管理核查步骤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泉保障房〔2012〕28号)文件精神,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对全市保障对象进行核查。具体步骤为: 1﹒自10月份起,住建局对全市保障对象进行资料年度审核,对年审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将相关保对象信息转交各相关成员单位; 2﹒自11月份起,各成员单位对保障对象信息,结合各自职责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11月底前交市住建局; 3﹒自12月份起,市住建局对各成员单位核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建立检查档案,对检查有问题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1﹒住建局:负责收集汇总保障性住房使用家庭成员、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及列入轮候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转交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的核查认定;负责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核查结果,并将汇总结果建立检查档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5.12 •【字号】泉建筑〔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通知 泉建筑〔2022〕2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3号)精神,结合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活动均可使用投标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二、投标人使用投标电子保函时,务必通过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转出保函服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或个人帐户转出。

三、保证人收取服务费时,不得恶性竞争。 四、投标人和保证人不得另行约定有损招标人权益的事项。 五、一旦发现保证人有前述违规行为的,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报送有关部门列入信用管理。 六、不再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泉建筑〔2020〕68号)第二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和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1.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2.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泉建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建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8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 梯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号】泉建房〔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建房〔2021〕6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25日 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今年来,我市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集中打击炒房等市场乱象,“点题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及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及“一城一策”调控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盯房地产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等细分领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自2021年10月起,启动实施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强化预售资金监管,重点整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惩捆绑车位等违规销售行为;继续推进二手房市场专项整治。以后每年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制定当年重点整治项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区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泉建建〔2011〕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决策部署,打好城市建设战役,深化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健全完善安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高起点、高效能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确保城市面貌有较大改观和提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为基本手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升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 泉州市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和拆除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大力推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

集》、《泉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负总责。应确定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现场负责人,并对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进行总协调;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要求,约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罚条款及创建增加费。 (二)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负监理责任。应加强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监督和协调; 2、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对违反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有责任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工地管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将按不良行为记入监理单位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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