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会9号文】

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同业代付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第十三条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正回购方应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

第十四条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第十六条合同或协议签订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晰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途、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定价

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期限

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金融资产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

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新业务新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交易结构、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统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

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治理与激励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期限错配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集中度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

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

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该比例。

第二十八条授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授权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同业融资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

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三十一条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资本及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对同业融资业务计算资本占用。同时,按照审慎原则,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减值影响因素等,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计划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保证同业融资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风险监测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检查调查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

第三十六条警示与查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常,严重影响流动性管理的;

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

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

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

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

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

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的;

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

降低条件或违反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准

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实质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范围

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存量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于本办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效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深圳金融》2014年第3期 摘要: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快速发展和创新活跃的重点领域,银行同业业务为市场提供优金融势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争议而广受关注,近期市场又在讨论银监会预期的“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新规范的出台。本文立足市场实际,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银行同业业务、制度经济学 一、银行同业业务现状 (一)同业业务概念。狭义的银行同业业务指依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业务。这是基于资金流动性缺口而拆借资金的传统同业范畴。广义的同业业务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从主体上看主要是服务银行自营和代客两方面的交易需求。交易涉及的市场主要有银行间货币市场、票据转贴交易市场、信贷资产交易市场、信托资产交易市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外汇衍生及商品交易市场等。从产品功能看分为四类1, 1四类业务的主要品种有,一是资金类,如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人民币质押外币质押借款、货币互存、债券回购、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同业存放、债券代持、股票质押融资等;二是投资类,如债券投资、票据转贴、同业代付、投资信托计划、理财计划等;三是资产管理类,如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理财产品、信托贷

资金类、投资类、资产管理类、交易服务类,这四类产品在交易中往往通过组合交易和相关机构的链条式参与,实现各方交易目的和盈利收益。近年来,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引领下,同业业务发展迅速,新产品层出不穷,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二)银行同业发展现状 1、市场需求推动快速发展。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业务品种。是金融市场生态系统中,各个主体发挥资源优势,整合社会金融服务能力、降低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银行同业业务的核心是同业交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资源在金融机构间的优化配置,是市场发展的基本需求。 从银行间市场发展看,至2013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余额26.7万亿元,信托市场融资余额1.3万亿,票据资产余额2.2万亿元,银行作为主力投资者,通过配置和交易债券支持直接融资发展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从社会融资结构来看,非信贷资产已占到社会融资总量的50%,其他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债券等渠道贡献大幅上升,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成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新通道。 款、私募股权、信贷资产买卖等;四是交易服务类,如代理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贵金属商品市场交易、风险资产或不良资产交易、信托通道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通道业务等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现状及不足 1.部门合作不积极和授信工具不规范。同业业务部门的对授信的紧急性不高。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局面。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业务受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的条件要求过高,不好开展,一旦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由于部门间利益的不一致,给同业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使用的授信工具不规范、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小银行在同业授信时,风险管控等工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把控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二是对授信风险进行量化时,使用的工具材料比较缺乏,收集也比较困难,容易造成随意性的审批。由于缺乏必要的授信工具,影响了授信业务的发展。 2.金融机构系统支持不足。缺乏有力金融系统的支持是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商业安全考虑,使

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对同业授信执行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这样在进行授信评审、审批上存在很多障碍,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改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授信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将同业业务独立人一条业务线进行管理,削弱个人的独断专行。这种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但能够显著提升同业业务地位,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强化评审及审批的专业性,从而显著提高评审及审批效率。但是在这种模式应用中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部分中小银行则需要针对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整合,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设立新的审批机构。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审评由专业的评审部门来做,实行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因为不用对银行传统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可以缩短操作时间,另外还能够提高评审的独立性。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么就是评审以及审批的专业性比较差,因为在此过程中必须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部门还需要承担比较多的职能,不但延长了授信流程,同时在业务部门要求业务效率的时候,也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小银行要根据自身

银监发2014 9号文件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4】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2020年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分析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分析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以下是搜集的一篇关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应用分析的论文范文,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服务创新收到了全球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并逐渐成为了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在面临国内外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还需要创新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才应对金融全球化的风险。因此,分析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性,并找到金融服务创新的具体措施显得非常重要。 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必要性 其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是扩大市场和增加利润的内在需要。就目前的情况分析,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不仅要应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还必须通过创新银行的金融服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其二,金融服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的需要。社会投资渠道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大大缩小。利率水平的降低使银行的利差空间进一步缩小。如果商业银行只靠利差发展的话,会很难长期、稳定生存与发展。 其三,金融服务创新是顺应客户变化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成熟与发展,客户获取的金融知识越来越多,对金融服务的鉴别能力也越来越强。如果银行缺乏持久的创新服务,将很难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品种单一 现阶段,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创新的过程中金融品种比较单一,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消费信贷、网上银行或者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方面还不成熟。另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规模还比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占有的比重非常低。从整体情况来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相关业务整体规模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服务创新能力弱、方式单一 目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创新能力弱,服务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客户金融服务的需求。办事效率低,办理业务等待的时间长,造成客户普遍的抱怨。同时,商业银行的服务产品比较单一,不具有多样性与灵活性的特点,不能适应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外,科技开展的动力不足也直接制约了优质服务的开展。 (三)业务创新不均衡 资产业务主要是指运用货币资本来不断获取利润业务,主要是由现金资产、证券投资或者放款等部分组成。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得角度分析,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主要是经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了很多负效益的金融创新。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等业务。近年来,中间业务是一个发展比较快的业务,其业务的发展已经超过了大大的传统业务,导致业务创新部均衡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对策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浅论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

浅论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商业银行论文摘要:在简单介绍国际贸易融资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最为常见的传统信贷品种之一,它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紧密相连。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贷款。一方面,它收益率高,利润丰厚,具有综合性效益,是现代银行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另一方面,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增强了在谈判中的优势,使之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上发展国际贸易;同时,它也是国家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鼓励出口的积极手段之一,不仅可以调节进出口结构,而且对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尤其在这金融危机肆虐的时刻,国际贸易融资的合理发展运用,将对企业对银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普遍开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和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而得到很大发展。据统计,2007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是1978年的85倍多,已经稳居世界第三位。据海关总署统计,2001至2006年间,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9%,2007年增长23.8%,其中出口增长27.2%,进口增长20%,全年实现贸易规模1.76亿美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使得企业对银行融资需求增加,为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从整体上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仍然较慢,从国际贸易融资额仅占银行贷款余额3%的比例中就可看出端倪,对应地贸易融资的收入在银行的总收入中也是微乎其微,而国外的一些银行该项业务已占到收入的四至八成。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规模核定随意性强,标准不一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①本文作者:赵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国际贸易学07级硕士研究生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 2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担保难问题 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3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沿用的是分散的经营模式,外汇业务处理系统较为落后,国际结算与外汇信贷、外汇信贷与会计独自运行,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式简单,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和资金管理的目标,从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可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齐全、操作便捷、灵活实用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一、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提供的资产业务服务主要包括资金拆借、信贷资产转让、投融资组合方案。 (一)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业务。考虑到信托公司可能出现临时资金缺口,商业银行可满足信托公司短期(1天至7 天)资金的临时性周转要求,补充信托公司资金头寸,资金拆借价格为市场水平。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给予信托公司资金拆借额度,在该额度内商业银行可随时满足信托公司的短期(7 天以内)资金拆借需求; ⑵信托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缺口时向商业银行提出拆借申请; ⑶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划拨拆借资金,信托公司于拆借到期日将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买卖一笔或一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规发放、且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合作,双方可达到调节资金头寸,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目的。银行向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为卖断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指双方根据经营合作的需要,信贷资产的卖方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让给买方而不进行回购,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利用信贷资产的原始利率与转让利率的差价获得收益。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将剥离卖方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达到调整卖方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同时加强卖方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或一组贷款; ⑵发生资产转让之前借款人定期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由商业银行对该笔资产进行管理; ⑶信托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给予授信,并同意受让商业银行持有的对该借款人的债权; ⑷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卖断型资产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卖断予信托公司; ⑸信托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标的价款; ⑹信托公司对受让债权进行管理,定期从借款人处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银行同业间的竞争越来激烈,这也有效促进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银行融资业务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贸易融资业务风险也越来越显露出来。本文分析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并进一步对如何防范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进行具体阐述。 关键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为了能够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而开展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为国际贸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目前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多样,而且贸易融资业务具有封闭运作、周期短及自偿性等诸多特点,在信贷产品中属于低风险产品。但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速度较快,银行同业间的竞争压力也不断加大,这使得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贸易融资业务信贷风险也不断增加,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风险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 一、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旦客户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降低,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产生。部分客户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生产能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失去履约能力,这都会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期进行交货或是被开证行拒付,从而造成严重的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实务中,其操作风险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其一,由于银行客户经理在对企业贷款条件进行审核时不严格,没有详细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态、贸易背景及还款能力,资产评估也缺乏可信度;其二,缺乏完善的贷款保障机制,在实务中存在着客户互保、抵押手续不全、甚至无抵押等情况,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就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操作风险。 3.市场风险 当前,无论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都瞬息万变,由于贸易融资业务呈现出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特点,加之汇率波动、出口退税率下调、非贸易壁垒增加及原材料成本大幅提高等因素影响,给许多中小进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导致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市场风险增加。 4.法律风险 在贸易融资业务实务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及国际惯例,一旦业务操作存在不合规的地方,或是签署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漏洞等,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 在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融资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和信用等,通过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将客户正常贸易产生的现金流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中来,深入了解客户自身的赢利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有效防范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 2.强化供应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的问题 供应链融资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开展的一项金融服务,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产业供应链及供应链品牌,商业银行也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加快开发出能够弥补中小企业自身缺陷的产品,从而强化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建立科学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设计任务方案

项目区位 银行金融服务中心 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威海市中心区, 西邻青岛路,东至海滨路,南侧与威海市 农商银行为邻,北侧至蓝湾怡庭小区。周 边有会展中心、市民文化中心等公共设 施, 基地总占地面积约26185平方 米,地块南北约162.7米,东西约160.9 米。现状场地内大部分为低层建筑及堆 场用地, 规划均不予保留。 二、设计原则 1、景观效果优先:建筑总体布局、造型、色彩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主体建筑应采用塔楼形式,临城市道路界面建筑面宽不宜过长,同时规划方案应进行多视点多角度分析,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 2、特色空间营造:充分利用地形特点,研究该地块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处理好西侧青岛路与海滨路之间的竖向高差,形成序列分明的空间效果。 3、交通组织优化:提出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安排动态、静态交通,减少对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影响。场地内注重营造连贯、宜人的步行体系。 4、立体综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开发要以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空间保持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为原则,结合防空工程、地下停车等规划,建立功能多样、空间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实现地下空间的

综合性开发。 5、品牌形象塑造:建筑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打造智能型、先进型、设施先进的、领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写字楼。采用简约、厚重、大方的塔楼结构,树立品牌形象,展现生态活力。 6、功能布局合理:建筑设计应从长远使用的目标考虑,空间布置应具有适用性及灵活性,满足大型金融企业的办公、对外服务、会议、培训等多项需求,建筑布局应区分内外、合理组织交通、提高营业效率、便于管理,根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安排房间。 三、规划设计要求?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B2) ●总占地面积:26185平方米 ●容积率:3.1 ●建筑密度:≤25% ●建筑高度:不做具体限制,根据景观及功能要求论证合理的建筑 高度,为体现标志性效果,建议主体建筑高度不小于100米。 ●建筑后退:青岛路≥30米,海滨辅路≥10米,南北两侧退地块边 界≥5米,具体根据《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停车位及其他指标根据《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总造价:项目计划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含土地使用费)。 ●其他要求:沿城市界面预留不小于1300平米公共开放空间;高层 建筑顶部可通过适度的顶部立面的向上虚化消解、以及立面强调 (材料、色彩、线条)等方式使建筑顶部形象丰富、生动。建议 在裙房屋顶进行屋面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层次。 四、建筑功能组成及面积需求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 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 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完整版)非标资产主要运作模式汇总

非标资产主要运作模式汇总 一、非标资产的主要业务形式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2009年“四万亿”刺激后,信贷采取总量控制方式管理,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成为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领域,通过非标融资方式变相取得银行贷款就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而言,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也积极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存款等。 二、银行投资非标的主要渠道与监管 1、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2013年出台的“8号文”,限制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规模的上限,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业务规模逐渐压缩,占比由12年末的约42%降至15年末的15.73%。 2、以同业资金投资非标 2014年出台的127号文对同业非标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买入返售下的金融资产必须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以自有资金投资非标 “127号文”后,应收款项类投资成为非标的新宠。即银行利用自营资金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下。根据“127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三、非标资产的出路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设计任务方案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银行金融服务中心 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东至海滨路,侧至蓝湾怡庭小区。化中心等公共设施, 基地总占地面积约约162.7米,东西约予保 留。 二、设计原则 1?。 2充分利用地形特点,研究该地块的空间特色和景间效果。 3、交通组织优化:提出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安排动态、静态交通,减少对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影响。场地内注重营造连贯、宜人的步行体系。 4、立体综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开发要以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空间保持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为原则,结合防空工程、地下

停车等规划,建立功能多样、空间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实现地下空间的综合性开发。 5、品牌形象塑造:建筑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打造智能型、先进型、设施先进的、领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写字楼。采用简约、厚重、大方的塔楼结构,树立品牌形象,展现生态活力。 6、功能布局合理:建筑设计应从长远使用的目标考虑,空间布置应 三、规划设计要求? ● ●总占地面积: ●容积率:3.1 ●建筑密度:≤ ● 100米。 ●30米,海滨辅路≥10米,南北两侧退地块边 ●停车位及其他指标根据《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总造价:项目计划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含土地使用费)。 ●其他要求:沿城市界面预留不小于1300平米公共开放空间;高层 建筑顶部可通过适度的顶部立面的向上虚化消解、以及立面强调 精心整理

(材料、色彩、线条)等方式使建筑顶部形象丰富、生动。建议 在裙房屋顶进行屋面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层次。 四、建筑功能组成及面积需求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B楼建筑面积约3.5万平米,其性质为一般性办公用房,一、二层层高控制在5米左右,标准层层高控制在3.8米左右;A楼建筑面积约4.5万平米,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及办公自用房,其具体功能及面积分配如下: ●200 左右。 ●营业部区域: 低柜区、VIP。 ● ●会议室部分 ●有 平方米。 ●会计工作面积约需1530平方米。 ●备用机房和开发测试区等,建筑面积共 计约5200平方米。 ●活动室部分:活动室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安保押运中心:该中心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五、成果要求 精心整理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设计任务书

项目区位 银行金融服务中心 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威海市中心区, 西邻青岛路,东至海滨路,南侧 与威海市农商银行为邻,北侧至 蓝湾怡庭小区。周边有会展中 心、市民文化中心等公共设施, 基地总占地面积约26185平方 米,地块南北约162.7米,东西 约160.9米。现状场地内大部分 为低层建筑及堆场用地,规划均不予保留。 二、设计原则 1、景观效果优先:建筑总体布局、造型、色彩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主体建筑应采用塔楼形式,临城市道路界面建筑面宽不宜过长,同时规划方案应进行多视点多角度分析,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 。 2、特色空间营造:充分利用地形特点,研究该地块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处理好西侧青岛路与海滨路之间的竖向高差,形成序列分明的空间效果。 3、交通组织优化:提出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安排动态、静

态交通,减少对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影响。场地内注重营造连贯、宜人的步行体系。 4、立体综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开发要以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空间保持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为原则,结合防空工程、地下停车等规划,建立功能多样、空间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实现地下空间的综合性开发。 5、品牌形象塑造:建筑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打造智能型、先进型、设施先进的、领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写字楼。采用简约、厚重、大方的塔楼结构,树立品牌形象,展现生态活力。 6、功能布局合理:建筑设计应从长远使用的目标考虑,空间布置应具有适用性及灵活性,满足大型金融企业的办公、对外服务、会议、培训等多项需求,建筑布局应区分内外、合理组织交通、提高营业效率、便于管理,根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安排房间。 三、规划设计要求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B2) ●总占地面积:26185平方米 ●容积率:3.1 ●建筑密度:≤25% ●建筑高度:不做具体限制,根据景观及功能要求论证合 理的建筑高度,为体现标志性效果,建议主体建筑高度

授信管理办法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 目录篇~【目的与定义】目的: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二、 其他三、 【总则】授信额度申请第一條、 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第二條、 【一般授信】 新客户授信第三條、无担保授信第四條、担保授信第五條、 【专案授信】通则授信-第六條、项目单(行单) 一般-行单)授信(第七條、项目单-特殊审批)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條、 1 【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 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2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的与定义】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含借用)(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1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有设定抵押担保、 2 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1、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行单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短期交易需要, 三、其他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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