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篇一: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队在国内市场组织的物资采购。

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

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的原则。军队物资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

当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应当在总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军队各级机关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必须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做到公正、规范、优质、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职责

各级机关事业部门和其他需求单位(以下简称事业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二)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

(四)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条款;

(四)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

(五)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培训;

(四)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认证工作;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

采购信息;

(二)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

(三)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

(四)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六)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

(七)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和文书;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采购机构与人员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包括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站,军级以下部队(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军师级单位依托后勤直属分队抽组的采购机构、旅团级部队生产生活服务中心。

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承担军委办公厅、总部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和其他单位委托的采购任务;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承担总装备部直属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兵种、军区的物资采购站,承担本级机关和直

属单位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级以下部队的物资采购机构分别承担本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各级药材供应站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承担药品采购任务。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物资采购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物资采购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统一组织。具体考核认证办法,另行规定。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军队物资招标应当由取得招标资格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资格认证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专家与供应商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物资,应当聘请专家参与物资采购的评审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获得评

审专家资格的,纳入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军队物资采购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对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弄虚作假,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供应商,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采购机构应当逐级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军内定期公示,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

第五章备案与审批

军队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物资集中采购目录,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三)物资招标公告、招标(谈判)文件,报有关事业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四)物资采购合同副本,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五)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变更物资采购方式,报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审批;

(二)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四)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采购方式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二)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三)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五)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章采购程序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按照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进行质量验收、集中支付资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事业部门在编制年度分项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对年度物资集中采购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报后勤财务部门审核。

事业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度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送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收到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编制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报本级后勤(联勤)机关审批下达,同时抄送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物资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

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七)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询价小组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物资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篇二: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一、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简介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分为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和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全军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在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

在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符合全军物资供应商库条件的,由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根据军队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申请注册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3.能够为军队提供采购所需物资;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6.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合

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记录;

7.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者企业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①生产多种产品的集团企业,应当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申请注册。

②从事产品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应当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或者地区一级代理。

三、申请注册程序

(一)供应商申请

1.登录军队物资采购(http:\\),打开“供应商申请注册”页面;

2.选择受理供应商入库申请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

3.填写“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并下载打印;

4.准备下列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最近三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最近三年年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制作以下资质材料的电子文档: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

6.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交“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初审

1.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自接受供应商提交的“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及资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中如发现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资质材料有误,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供应商补正后重新申请;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不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

⑵提供的资质材料有虚假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⑶会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有关财务数据达不到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最低要求的;

⑷近三年有不良行为的;

⑸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查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资料和资质材料,分类分级以及产品类别等情况,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4.初审合格的供应商,上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并

退回资质材料原件;初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书面告知其初审不合格的理由,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三)审批和核准

1.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后,加入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并向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符合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2.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和军兵种、军区推荐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后,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四、入库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公平参与竞争;

2.优先获取物资采购文件,查阅物资采购相关信息;

3. 认为相关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物资采购机构申请其回避;

4. 可以对参加采购活动和履约评价结果,以及不良行为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5.可以对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提出改进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可以申请退出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军队物资采购有关法规制度,维护采购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监督检查;

2.依法履行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3.保守获取的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4.按照规定真实、及时地登记、变更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入库供应商的审验

(一)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自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供应商库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审验。军兵种、军区供应商库的定期审验周期,由各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自行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供应商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供应商发出定期审验通知。

(二)供应商登录军队物资采购,填写《入库供应商审验表》

(三)提交下列资质材料的复印件:

篇三: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一、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简介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分为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和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全军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在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

在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符合全军物资供应商库条件的,由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根据军队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申请注册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3.能够为军队提供采购所需物资;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6.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记录;

7.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者企业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①生产多种产品的集团企业,应当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申请注册。

②从事产品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应当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或者地区一级代理。

三、申请注册程序

(一)供应商申请

1.登录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站()阅读《加入军队供应商库须知》;

2.下载“军队物资供应商入库报名表”并填写,加盖公章后请传真至010-8810 0518--830;

3.参加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的“军队供应商入库培训”

4.准备下列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最近三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最近三年年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制作以下资质材料的电子文档: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

6.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交“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

1.企业在接受“军队供应商入库培训”后,根据培训通知正式递交“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及资质材料。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初审。初审中如发现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资质材料有误,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供应商补正后重新申请;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不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

⑵提供的资质材料有虚假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⑶会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有关财务数据达不到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最低要求的;

⑷近三年有不良行为的;

⑸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查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资料和资质材料,分类分级以及产品类别等情况,必要时组织实地考

察。

4.初审合格的供应商,上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并退回资质材料原件;初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书面告知其初审不合格的理由,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三)审批和核准

1.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后,加入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并向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符合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2.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和军兵种、军区推荐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后,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四、入库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公平参与竞争;

2.优先获取物资采购文件,查阅物资采购相关信息;

3. 认为相关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物资采购机构申请其回避;

4. 可以对参加采购活动和履约评价结果,以及不良行为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5.可以对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

工作效率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提出改进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可以申请退出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军队物资采购有关法规制度,维护采购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监督检查;

2.依法履行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3.保守获取的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4.按照规定真实、及时地登记、变更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入库供应商的审验

(一)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自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供应商库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审验。军兵种、军区供应商库的定期审验周期,由各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自行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供应商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供应商发出定期审验通知。

(二)供应商登录军队物资采购,填写《入库供应商审验表》

(三)提交下列资质材料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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