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最终的决定。在此期间,国家参事院内部于1806年发展出一个特殊的部门,即“争讼委员会”(Commission du Contentieux),专门负责向政府首脑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这一个部门就是后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诉讼部”前身。

3)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当时的国防政府曾一度取消了国家参事院。但是在1872年5月24日,法国议会制定的一部法律中,恢复了国家参事院。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这样,行政审判不再属于国家首脑保留的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的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的行政审判机构,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4)1872年的法律并没与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前行政案件须首先向部长申诉的惯例仍然存在。由于部长裁决的前置程序,国家参事院对于行政案件仍然无法行使直接的管辖权。到1889年12月,在卡多(Cadot)案中4,法国国家参事院正式废除了向部长申诉的惯例。自此之后,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前置条件,法国国家参事院便可以直接的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这一案件使得国家参事院行政审判权得到正式的确立。国家参事院也正式的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自此之后的历次改革都是对行政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的调整,行政法院的创设过程,已在1889年完成。

(5)1889年后的改革。到1926年,法国开始对省级行政法院进行改革,变一省一个行政法院为数省一个行政法院,全国共设立了22个省际参事院。同时,省长不再兼任省行政法院院长。到1953年,法国又调整省际参事院的地位,使省际参事院管辖扩大到一般权限,作为行政案件的初审法院。并改名为行政法庭。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负担,1987年12月31日,法国根据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

由上可见,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如所有成功的法律制度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国行政法院逐步地从弱变强,从依附于行政机关到相对独立。在这个过程中,法国的行政法院逐步的与实际行政分离,从最初的行政咨询机构,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行政法院。

二、历史背后的博弈

法国为何产生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这是一个让诸多外国学者迷惑

不解的问题。如果不了解真相,当看到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在内部却设立两套法院系统,并且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权限争议,再设立一个权限争议法院,我们很容易会发出这种质疑:是过度的机构分权还是政治家狂热的结果?

当一个国家决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它的选择通常只有两个5:一种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给普通的法院。这是一种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制度。这在普遍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广泛存在。这些国家认为政府不应服从特别法,而应服从普通法。在这些国家即使成立了若干专门的行政法院(比如税务方面)。不过,对它们的判决若提出上诉,仍由普通法法院管辖。另一种则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已存的普通法院,但是在法院内部实行理讼分开。即如现在的中国,全国只有一套统一的法院系统,但是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行政庭,受理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这种统一的法院,但理讼分开的制度,是因为这些国家认为政府部门和个人二者服从不同的准则。这种办法有利于在确保只有一种特定行政法的同时,排解诉讼案件分类的难题。但是法国却独辟蹊径,“创造发明”出由行政法官进行监督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事实上,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分析其演进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巴林

4 关于本案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8页—620页。

5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83页—第684页。

顿·摩尔的“社会结构”的理论在此恰如其分的得到阐释。6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国各阶层互相博弈的结果。

欧洲社会自16世纪开始,传统的农业社会就已经悄然地向工业社会迈进。到17世纪,工商资产阶级逐渐强大起来。在法国,工商阶级中的精英分子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开始与开明的土地贵族联盟。新兴的资产阶级与地主同盟,开始控制法国的行政部门,并意图共同攫取工业化中的利益。7而政府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然而彼时的法国仍然是封建领主统治时期。地方的土地贵族是一群保守顽固派。他们不仅长期驻扎在凡尔赛宫玩乐,并且掌控着法国的最高法院以及各省的高级法院。显然,代表工商阶级的行政部门与代表封建贵族的法院之间在利益上难以调和,矛盾重重。在路易十四时代,由于国王的强势地位,这种矛盾并没有凸显出来。但是到了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代,矛盾开始激化。封建势力对于新兴力量的反抗,表现在法院拒绝登记和执行政府进步性的法令。按照当时的法国制度,一切法令在执行之前必须先在各地区的高等法院登记,这种登记相当于现在的公布程序,是法律开始实施的必要条件。法院对于不符合封建利益的法令,利用所谓向国王进谏的特权,拒绝登记。1641年,国王通过圣热尔曼敕令剥夺了高等法院对涉及王室和行政部门的案件的管辖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了由国王任命的王室顾问团。

然而,法国国王仍然不可能脱离司法而获得自己的权威。尽管国王对法院的处处干预不满,但是有趣的是,法国国玺上的国王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的战斗英雄,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国王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甚至形成中央集权,也依赖于司法。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的政治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在1519年出版的《法国的君主制》中论证了有三种力量约束、指导着王权的运用,即宗教、司法和王国基本法律和习俗。他认为司法在法国的权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大,高等法院是约束国王绝对权力的主要机构。从一开始高等法院就辅佐君主,国王也一直怀着对司法的尊重,受其约束。在行政官僚系统崛起之际,法院谴责当时的行政制度将“东方专制主义”引向法国。在这种情境下,法院对行政展开阻击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然而,深层的原因或许仍然要追溯到法国的社会中涌动的保守与激进的斗争中去。

在矛盾不断累积的时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打破司法对行政的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权力都可能遭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在一切国家中存在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他主张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法官就是立法者,将对公民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法官将掌握压迫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任何自由不能存在;一个保存自由的政体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8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人士对行政权进行了不合法律逻辑的理解。革命者们认为行政权包括实际行政与行政诉讼。它们都属于行政权的行使。根据分权学说,司法是不得干预行政。这样普通法院也就无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因而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客观上促使法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寻求另一套审判体系来解决不断涌现的行政纠纷案件。国家参事院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三、是司法部门还是行政部门?

6 摩尔认为一国的现代化进程的样式是由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王权以及封建贵族、农民阶层、工商资产阶级的精英分子的各种关系所决定的。关于摩尔的论述可以具体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5页

革命党人对分权学说宽泛的理解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行政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

解决。这就造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法国行政法院是行政机构,但是却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裁决。这貌似是对三权分立的否定,也似乎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无怪乎英国著名宪法学者戴西(Dicey)曾认为法国行政法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并指责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争议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9

事实上,拿破仑在设立法国行政法院前身——国家参事院时,其初衷本是打算让“为国家元首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起草法律和行政规章草案,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棘手问题。”而其中的“解决棘手问题”这一功能后来演变成了行政审判权。10尽管国家参事院逐渐取得了完整的行政审判权,但在法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他仍然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11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国国家参事院在取得审判权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其它的行政权力,迄今为止,它既是行政部门的顾问,有时裁断涉及行政部门的纠纷的法院。(2)国家参事院的院长一直是由行政首脑担任,在第五共和国时期,法国总理兼任国家参事院院长,而司法部长则代表总理主管日常事务。(3)国家参事院诉讼部的行政审判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职业教育得自法国国家行政学院,而不是国家法官学院。12

即使在行政法院获得完整的行政审判权的今天,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的功能并没有削弱。部长们对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咨询。1988年以来,最高行政法院开始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每年做出一份国家年报。1992年起,法国政府将编写欧盟文件的工作,交给最高行政法院,在修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最高行政法院把立法文件按照宪法的要求提交给国会。在行政法庭,情况有些不同,其仅被偶尔的向省长提供法律建议。1996年,省长的请求是114件,海外省的请求是20件。13在行政法院系统中,行政上诉法院是唯一的只行使行政审判职能,而不承担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随着行政事务的增长,行政法

9 杨海坤:《对香港行政法的观察与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28页。

10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11 王佑勇、王诚:《法国行政法院及其双重职能》,载《法国研究》,第121页—130页。

12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的学者主张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译为“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不能反映出它所

承担的行政审判和政府顾问的双重职能。具体参见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13 [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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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d6409086.html,/fra/aboutfra/fggk/200603/5309.htm

在这类咨询事务中,行政法院十分重视起草法律提案的质量和方案的法律规范性,而且,从行政角度,充分重视这些文件的时机性。至于政府所选择的政策,行政法院历来不加任何评论。而以最佳方式确保这些政策付诸实施,才是它的真正使命。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接受的行政管理的教育背景也确保了他们在此类事务中具备专业的处理能力。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为了履行其咨询与审判的两种职能,其在内部分设了行政部、诉讼部和一个1985年设立的调研部(调研部的前身是“报告委员会”)。在行政部内部又分设了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内政、财政、公共工程和社会事务。尽管内部存在这样的部门划分,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并没有彼此的独立行事,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发挥作用。诉讼部的人经常会应邀参与立法草案的讨论,而行政部和调研部的人员也可能参与到某些涉及其专业领域的行政审判中。15

正是这样一个极具行政色彩的机构,却承担着对行政管理的司法监督职能。那么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又在哪里呢?这大约是每一个初次接触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律人都会发出的疑问。但是对法国人而言,这根本算不上是一个问题,他们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行政与司法的分野上,而更看重行政法院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这种将行政职能与行政司法审查职能糅合在一起,却恰恰契合了法国的政治文化。法国行政法院在历经了5次共和制、两次帝制和15部宪法之后,仍然存在下来,并且不断获得发展的事实本身证明了它获得为法国人民所认可的正当性。在法国人看来,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相互渗透是一件好事。如果行政法官不接触实际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他们不去了解公共行政职业的需要和外在约束,他们就会丧失审理行政案件所必需的专业背景。正是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所长,使得它一方面作为法国行政系统的“良心守护人”和智囊而不断发掘和维护一套系统的、统一的和内部逻辑一致的行政惯例和行政规则,从而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又通过承接违反行政伦理和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而“训练和教育”法国公务员的严格守法精神。通过将这两种职能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法国最高法院作为行政部门的一分子而为本部门赢得了声誉与尊重。16

我们一直担心法院与行政走得太近,而妨碍司法的独立判断。但是在法国,人们似乎并不担心。他们将最高行政法院视为一个独立的精英集团而加以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也确不辜负法国人的期望。它的组成被视为其成功的秘诀。最高行政法院招募的人员通常是来自于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的精英。国家行政学院本身被视为培养国家政治精英的摇篮,它每年只招收100名左右的学生更是确保其成为一个排外的精英俱乐部。最高行政法院的声誉与威严在其地理位置上也得到体现。“它坐落在皇宫,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美丽的、毗邻罗浮宫的建筑,横跨Rivoli街或者毗邻Valois大厦,那里有一个小瀑布。”17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优越更加的有助于引发强烈的精英意识。这又在客观上保证了最高行政法院尊崇的地位,维护了其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威严与信誉。

如此一个契合法国国情与政治文化的行政司法制度使得法国的公共行政部门在合

法与效率之间保持着一种理性的均衡。如此一项运作良好的制度,怪不得法国人不愿舍弃,而且也引起其它各国的艳羡。关于它的纯粹的理论与法治原则的争议似乎在现实中显得毫无意义。

15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16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7 [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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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高管300(新光海航)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

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 ??16 务。 ??(二 ?? 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

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 ?? ”,并于 ”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 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 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 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 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 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 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 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 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张德瑞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 收稿日期:2005-02-09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 182

世界保险起源发展

保险的古老起世界保险起源源及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这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划而来。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起源包含于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384年,佛罗伦萨开出承保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的保险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这是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保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为解决保险带来的经济纠纷,防止欺诈行为和给予本国船只优先待遇,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1524年,佛罗伦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这里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济人利用这一时机招揽业务且队伍日益壮大,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 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在1601年制定的。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公司是美国经营人寿保险和损害保险的埃脱那保险公司。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1693年由著名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的。

汉字的创造和发展

汉字的创造和发展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感受汉字文化的无穷魅力和中国人在文字上的创造力~培养学生对汉字的喜爱和欣赏的情感~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知识与能力: 知道汉字的起源、演变、特点~以及与现实事物之间的联系。过程与方法: 能够借助互联网和其他文字资料了解关于汉字的知识。 课前准备: 学生:收集古人记事的方法~了解古人造字的方法。 教师:象形字卡片、不同时期“马”字的卡片、课件 教学过程: 一、游戏引入~揭示课题。 1.猜猜看。 师:同学们喜欢做游戏吗,今天我们做的游戏叫猜猜看。请看卡片,出示象形字卡片,~猜猜看~这是什么字, 2.师小结:这些符号就是古老的汉字。这些古老的汉字是如何一步步演 今天我们就一起乘坐时间飞船~回到远古时代~变成我们今天的汉字的呢? 再现汉字的创造与发展。,板书课题——汉字的创造与发展, 二、情景模拟~探索汉字起源 1.师:同学们~汉字并不是随着人类的出现就产生的~那你们想知道在没有汉字以前~古人是怎样记事的吗,那就让我们通过时空隧道来到远古时代,课件:古人生活的图片,。现在我们就是一群古人~此时太阳从天边升起来了~我们开始了一

天的劳动。我是你们的首领~现在我来分配任务:我们分成几组~你们去猎羚羊~你们在家里守护那头快生产的母马~你们去采摘果子~你们去小河里打鱼……夕阳西下~我们满载而归。我来看一看嗯~不错~你们的收获真不少呢:现在请各小组想一想~用最简单的方法把今天打猎的收获记录下来~但不能用文字。因为这个时候~还没有出现文字呢。 2.教师深入各组~引导~你们组猎了几头羚羊,你们想用什么方法来记录,你们组负责守护母马~原来部落里有几头马,今天又新生了一头小马~你们打算怎样记录,你们组采了几篮子野果,哪边的树上果子比较多,你们组打了多少条鱼,……各小组尝试用各种方法记录。 3. 各组展示记录方式~让其他组猜测本组要表达的意思~并评论那组表达得 更简捷准确。 4. 刚才~我们尝试着用古老的方式来记事~谁来谈谈自已的体会?,生谈体会, 教师总结:正像同学们说到的那样~用这样的方式记事费时、费力~还不容易 清楚地把事情表达出来。 5.古人的记事方法 师:课前老师也请大家去了解了古人记事方法~除了刚才你们的方法外~古人 还使用了哪些方法,学生汇报~师板书。 ,出示结绳记事、刻木记事、画图记事三幅图)。 师:这是人们通过一些考古的发现和古籍进行推测的。请大家来试着当当考古 学家~推测一下人们的记事方式。 怎样结绳记事,这种方式有什么不足,,生推测, 怎样刻木记事,这种方式又有什么不足,,生推测, 后来人们又用画图记事~这种方式有什么不足之处呢,,生~画图能比较准确地表达出意思~但是太慢了。,

2019-2020学年高中历史第二单元西方人文精神的起源及其发展第6课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课时作业

第6课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学业达标] 1.(2018·湖南师范大学附中期中)恩格斯说:“意大利人是现代欧洲各个民族中间的长子,是西方现代文化转型中最先觉醒的民族。”这主要是指意大利( ) A.最早产生资本主义萌芽 B.率先开辟了新航路 C.首先倡导复兴人文主义 D.最先开展宗教改革 答案 C 解析依据“西方现代文化转型中最先觉醒的民族”并结合所学可知,意大利是文艺复兴最先兴起的城市,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使得意大利的思想文化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故选C 项。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和西北欧的尼德兰等城市几乎同时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所以意大利在这方面没有独创性,排除A项。率先开辟新航路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进行宗教改革的主要国家是德意志,排除B、D两项。 2.(2018·新疆乌鲁木齐一中月考)历史课上,同学们针对文艺复兴运动的实质展开讨论,最后认定其实质就体现在“兴”上。“兴”的含义是( ) A.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复兴 B.神学文化的复兴 C.封建文化的重新兴盛 D.资产阶级文化的兴起 答案 D 解析依据所学知识可知,文艺复兴实质上是在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名义下的一场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所以“兴”的含义应为资产阶级文化的兴起,故D项正确,排除A项。神学、封建文化是文艺复兴运动抨击的对象,故排除B、C两项。 3.(2018·黑龙江鹤岗一中月考)薄伽丘《十日谈》中有个《裁判官的故事》。故事描述了一个财主因为亵渎耶稣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后来他通过送礼疏通关系,被释放回家。该故事意在( ) A.提倡人在现世生活的享受 B.揭露教会腐败 C.鼓动人们去反对天主教会 D.反对禁欲苦行 答案 B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1]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 1. 国际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思想古已有之,据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其在其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这样的记载“商队间如有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当事人宣誓,确无纵容或过失等事情,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商队补偿之。”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马匹和货物损失的分摊补偿。在古埃及,大约公元前4世纪,埃及石匠流行着一种互组合作组织,参加者交付的会费,用于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我国夏朝的《夏篇》有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物集聚,何以备之?”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必须随时储备粮食以济灾荒。可以说当时就萌生保险思想。我国着重于财产保险方面,古埃及和希腊等着重于人寿保险方面。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起源,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据德国史学家肖培(Adolf Sehaube)的考证,最早的海上保险发生在14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船舶的一张保险单。巧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世纪多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17世纪的英国航海业己相当发达,伦敦也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常以位于塔街(Tower Street)的爱德华〃劳

汉字的起源演变和书画的发展

汉字的起源演变和书画的发展 4.[2018海南高考,1,2分]下列汉字字体中,得名缘于书写材质的是( ) A.隶书 B.金文 C.小篆 D.草书 5.[2017全国卷Ⅲ,24,4分]下图是西周与战国两个时期相同文字的不同写法,反映出字形发生了变化,促成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是( ) A.文字的频繁使用 B.书写材料的不同 C.各国变法的实施 D.“书同文”的推行 6.[2016全国卷Ⅱ,24,4分]右图为三国曹魏《三体石经》的残片,经文中的每个字均用先秦古文、小篆等三种字体刻写。这三种字体反映了 ( ) A.当时统一文字的努力 B.汉字演变的历史过程 C.当时字体流行的实际状况 D.汉字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7.[2020陕西汉中第五次质量检测]明清时期,徽州木刻版画蓬勃发展,作品主要有《二十四孝图》《苏武牧羊图》《昭君出塞》等。这一现象反映了( ) A.市民阶层的价值追求 B.艺术的教化功能 C.雕版印刷术的发展 D.商品经济的繁荣 8.[2019江苏高考,21,13分]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标志,影响巨大而深远。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青铜器作为文字的载体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就是面积太小,无法刻写太多的文字,而且铸造工艺也比较复杂……严格地说,轻便而实用的竹简、木牍才是中国文献史上真正意义上的“书籍”……缣帛成本较高,产量有限,这就使得帛书的使用范围不能像简册那样广泛,只有朝廷和贵族之家才有条件使用。 ——王恩全《论中国汉字的载体演变及其文化功能》 材料二纸张的轻薄柔韧、价廉易得使其成为汉字书写和传播最理想的载体……借助于纸张的普及,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汉字的各种书体:篆隶草行楷已发展完备……(唐宋时期)纸张的运用也推动了印刷术蓬勃兴起。为达到便于阅读的视觉效果,印刷的字体刻意追求方正规范、整齐划一。 ——陈虹《器物载体与汉字书写的美学风貌》材料三汉字的传播及汉字系文字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东亚地区乃至全世界最为重要的历史文化现象之一。历史上,在以我国为中心的东亚地区,随着汉字的广泛传播和深刻影响,先后形成了包括西夏文、契丹文、女真文、日文、越南喃字等在内的十多种汉字系民族文字,构成了一个多姿多彩的文字家族和文化宝库。这些文字的形成和发展,是汉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密切交流的成果,也是汉字符号多、语言适用性强的体现。 ——摘编自王锋《追寻汉字传播和发展的历史足迹》完成下列要求: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 高管300 (新光海航)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

犹太教的起源及发展

犹太教是世界三大一神信仰中,最早而且最古老的宗教,也是犹太民族的生活方式及信仰。犹太教的主要诫命与教义,来自托拉(托辣),即圣经的前五卷书。 一经典和教规 经典 犹太教中有三部典籍:第一部是《西伯来圣经》(又称《塔纳赫》),所有犹太人都要绝对忠诚地信奉它;《西伯来圣经》的前五卷书称为《妥拉》,是其中最重要的著作。第二部是《塔木德》,第三部是《米德拉什》。除《妥拉》外。犹太教典籍多是一些阐释与评注式著作,由于编纂年代和地域的不同,常常出现相互包容和交叉评注现象。 基本教义 基本教义以摩西·迈蒙尼德于12世纪归纳的13条为核心: 1.创造主创造并主宰宇宙及一切受造之物。 2.创造主为独一无二真神。 3.创造主无形无体无相。 4.创造主是最先的,也是最后的。 5.创造主为唯一应受敬拜之主,此外别无可敬拜之物。 6.先知一切传述皆真实无妄。 7.摩西是先知中最伟大的一位。 8.律法为神向摩西所传,并无更改。 9.律法不可更易。10.创造主洞察世人一切思想行为。 11.创造主予遵守律法者奖赏,对践踏律法者惩罚。12.复国救主弥赛亚必将降临,应每日盼望,永不懈怠。13.人死后将复活。 犹太教最重要的教义,在于只有一位神,即无形并且永恒的上帝。他愿所有的人,行公义,好怜悯,因为上帝按照他的形象造人,

所以人都应该有尊严且受到尊敬地对待。 二起源和形成 众所周知, 中东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是人类文明的最早发祥地之一。在那里, 早在公元前2300年, 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就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大约3800年前, 当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已经趋于衰败时, 一位名叫亚伯拉罕的人从两河流域南部的乌尔经巴比伦、马利、哈兰迁徙到被称作迦南的地方(即现在的巴勒斯坦地方), 几经辗转后定居在别是巴。据《圣经》的描述, 亚伯兰的这次迁徙乃是受上帝指使的:“耶和华对亚伯兰说, 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 叫你的名为王, 你也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 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在亚伯兰99岁时,耶和华又与他立约,令其子孙繁多,并赐迦南地为他们永久的基业。此后,亚伯兰更名亚伯拉罕。亚伯拉罕生子以撒, 以撒生子雅各。他们就是通常所说的犹太人的列祖, 也是犹太教的最早奠基人。 雅各生有12个儿子, 他们的子嗣演化为12 个部落, 并称为“以色列人”。约公元前1720年, 以色列人为逃避饥荒从迦南来到埃及, 开始了长达约430年之久的寄人篱下、受人奴役的苦难史。公元前14世纪, 一个杰出的犹太人应运而生, 他就是摩西(Moses)。摩西和他的以色列同胞不堪忍受埃及法老和统治者的奴役, 决心离开埃及, 回到他们的祖先曾经居住过的迦南, 重新开始自由的生活。约公元前1290年, 摩西率领他的同胞成功地逃脱了法老军队的追击, 出埃及,

汉字的起源

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其演变过程是: 甲骨文→ 金文→ 小篆→ 隶书→ 楷书→ 行书 (商)(周)(秦)(汉)(魏晋)草书 以上的“甲金篆隶草楷行”七种字体称为“汉字七体”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至今汉字中仍有一些和图画一样的象形文字,十分生动。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 后来秦朝丞相李斯对大篆加以去繁就简,改为小篆。小篆除了把大篆的形体简化之外,并把线条化和规范化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几乎完全脱离了图画文字,成为整齐和谐、十分美观的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方块字体。但是小篆也有它自己的根本性缺点,那就是它的线条用笔书写起来是很不方便的,所以几乎在同时也产生了形体向两边撑开成为扁方形的隶书。 至汉代,隶书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汉字的易读性和书写速度都大大提高。隶书之后又演变为章草,而后今草,至唐朝有了抒发书者胸臆,寄情于笔端表现的狂草。随后,糅和了隶书和草书而自成一体的楷书(又称真书)在唐朝开始盛行。我们今天所用的印刷体,即由楷书变化而来。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是行书,它书写流畅,用笔灵活,据传是汉代刘德升所制,传至今日,仍是我们日常书写所习惯使用的字体。 到了宋代,随着印刷术的发展,雕版印刷被广泛使用,汉字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产生了一种新型书体——宋体印刷字体。印刷术发明后,刻字用的雕刻刀对汉字的形体发生了深刻的影响,产生了一种横细竖粗、醒目易读的印刷字体,后世称为宋体。当时所刻的字体有肥瘦两种,肥的仿颜体、柳体,瘦的仿欧体、虞体。其中颜体和柳体的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

汉字的起源与发展

研究性学习报告 464班刘永美研究课题:汉字的起源与发展 问题的缘起: 文字就是记录语言与传达语言的书写符号,也就是人们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之一。正因为有了文字,人类的知识才能记录下来,正确地传承下去;正因为有了文字,人类的精神文明才能发展;正因为有了文字,科技才能不断进步;正因为有了文字,人类社会活动的痕迹才能被记载,减少了重复的研究等不必要的麻烦。文字记载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使无形的东西在有形的文字的记录下变的清晰而有意义,所以文字的产生,更快的推动了人类的社会文明,更快的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起到了任何媒介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汉字就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就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历程的结晶,承载着中华五千年的发展历史。随着时间的延伸,汉字也在改变着,更加的简洁,方便我们的使用。我们作为汉字的使用者,更应该深入了解汉字的起源与发展,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汉字。 故,我们小组决定将“汉字的起源与发展”作为研究学习的课题! 研究该题目的意义: 文字在人类历史上就是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文字的诞生就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文字就是人类书写语言的符号与跨时间、跨地域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文字记载了人类的知识与社会活动,就是一种更精确更易保留的沟通形式。文字的出现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使后世人少走弯路、减少了重复研究。文字对于文明的传承与交流具有深远意义。时间虽无形,却对文字起着重要的作用。文字能记载岁月、保留时间,而时间可以使文字更加完善、更加通俗易懂。但就是,时间也就是文字的一个破坏因素,正如大自然风化金字塔,时间也正腐蚀着文字,腐蚀着文字所代表的历史文化。时间总就是赋予文字新的含义,新的理解,让有的文字失去了原有的美感与意义,甚至就是理解的上的误差,有时甚至造成了对于文化的误解。即使就是同样的文字,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人们也有着不同的解读,一些语言的精髓也就很难被后世人所理解,所以人们应更重视文字的这种历史力量,更关注它的发展与传承。 研究计划: 该报告的完成方式①上网查找资料、②去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③向老师咨询 通过以上几种途径方式查找、归纳、整理,最后总结出该学习报告。 该报告中引用的资料、图书: 课内: 语文书历史书 课外: 《中国通史》《文史百科》 通过这次研究得出的结论: 汉字就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它就是当今世界上年龄最大的文字,也就是当今世界上应用人数最多的文字。汉字就是流传到现代的唯一的历史硕果,就是文字家族中的最老的寿星。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文化的发展需要历经时间的考验。汉字作为中国人衡量文化精华的标尺,深深融入炎黄子孙的血液之中,自然而然成为了民族精神的图腾。从甲骨文起源,金文的出世,到大篆,小篆的飘逸,再到隶书,行书草书的刚劲,最后到我们如今最为广泛使用的优美的楷书,汉字在这崎岖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它的蜕变,所以,中国汉字的起源与发展完全可以说得上就是一部历史,纪录中华大地兴衰存亡的宝贵见证。 通过这次研究我的收获与感悟: 收获:经过这次研究性学习,我们不但培养了合作,共同学习讨论的能力,查找资料的能力,应对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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