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99674413.html,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作者:侯宛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1期

摘要从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之后,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至今仍没有停止。该文提出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是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存废问题,死刑存废争议涉及废除死刑的原因、时间、手段等多个方面,并对于支持废除死刑的几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文章论证了如果中国选择废除死刑罪名,必然要考虑本国国情,在实践层面合理地限制死刑的适用,才能有助于死刑废除进程的推进。

关键词死刑废除国情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73-02

一、引言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并实施迈出了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进一步废除死刑。至此,我国死刑罪名将下降至46个。逐步废除死刑成为大趋势,而各界也正将争论的重心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转移到应该如何废除死刑这一议题上来。

二、废除死刑罪名中易被忽视的问题

虽然已经颁布并实施的《修正案(九)》仍旧废除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罪名,现在对于探讨是否要取消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两者的死刑罪名显得并不必要。但是我们所要引申出的是对于女性权利在刑法中应当得到必要的关注。

三、死刑存废之争

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围绕死刑的存废,西方学者展开了长达200多年的争论。死刑存废问题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热点问题。从实践角度看,在废除死刑的这条路上,我国采取的是在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继而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型地逐步废止死刑罪名。笔者认为,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修正案(八)》要优于《修正案(九)》。

(一)废除死刑的取舍之争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