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初探

[摘要]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荀子的“礼”、“法”思想的阐释,揭示出其中所蕴含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 荀子隆礼重法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以其的完整性和持续性而傲然于世界其他三大文明古国。而在这悠久的历史文明中,儒家思想就绵延三千余年,成为了中华文化的精神命脉,其所占有的

重要地位是不可撼动和无可替代的。鉴于此,国内学界在对当代行政道德和行政制度建设的问题进行探究时,往往都以对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的研究作为始点。由于儒学是个复杂而完整的思想体系,涌现出来的古代优秀思想家璨若繁星,不可尽数。因此,本文将仅仅取荀况思想加以简论,以其达到管中窥豹之效。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前238年),名况,号卿,赵国人,是战国末期管理学家、哲学家、教育家。荀子的学术成就和游学生涯大部分都是在齐国的稷下学宫完成的,而当时齐国与其他诸侯国相比,具

有比较开明的政治环境和礼贤下士的传统,“继士则昌,失士则亡”的观念成为当时社会的共识,因此稷下学宫成为当时著名的学术中心,是战国中后期华夏学术的中心和创造性思想产生的温床,古代

的学术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百家之学,所以有纳百家之长的机会。荀子在师承孔子的基础上,对整个战国管理意识形态进行了综合剖析,引为己用,将中

论荀子礼学的深度结构

摘要:“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从人间层面看,当礼作为社会秩序的依据时,它的深度结构体现的是社会交往理性;从形上层面看,作为根源性的不易之理的礼,是一种“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客观原则在宇宙万物之中的显现。荀子对礼的超越性的论证,重新确立了礼在人间的权威。与礼的深度结构相对应,礼的表层结构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荀子;礼论:儒家;礼的本质 “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在《荀子》一书中,有关礼的判断甚多,或从礼的功用,或从礼的意义,或从礼的目的等等不同的方面,荀子把它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起源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在探讨礼的文质(深度结构与表层结构)关系中,他消解了道家对礼文的非难,强调了礼文对人的情感的规约作用,以及礼乐制度的度量分界作用;在礼的本质认识方面,他汲取了孔子对仁的道德情感的重视,消化了庄子对礼的形上学的追问,并将孟子的先验道德理性改造为社会交往理性。本文着重阐发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的论述,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礼的本质的两个层面 荀子论述礼之文时,是直接指向人性的,生活中的种种缘饰是为规约人性服务的。因而,在他看来,与礼之文相对应的礼之质是指“性”,礼文起着即美性、或“称情”的作用,但人的本质还有社会性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的礼之质,即“礼义”。这个“礼义”是独立于性情之外的“礼之理”,是相当于人的道德理性,它在人际交往中生成,同时作为礼的内在要求又规范着人的交往活动。 (一)作为度量分界的礼之质 据统计,《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这么高的频率,实在值得重视。不过,也有学者以为荀子所称之为“礼义”与“仁义”,基本上则只有“礼”与“仁”的内容或理念可说,缀于其后的两个“义”字,只起贞定仁、礼的价值意义的复词而已,并无“义之为义”的独立特性。即是说荀子只取了“义”的通用性,其所谓礼义、仁义、甚至分义,都只是通俗意义上的“礼的意义”、“仁的意义”、“分的意义”而已。 [1]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荀子那里,礼义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义”的界定上得到印证。在《荀子·大略》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2]在这里,义是与理相联系的,义是理性的代名词,人们讲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都是不同于亲亲的感情因素之外的理性使之然的,这种理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正是它才将人兽区别开来。 在荀子看来,人的活动性不是人的本质规定,因为水火也有,草木也具有人一样的生命,禽兽也有人一样的知觉,只有“义”即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它才是人的本质规定,正因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这样,义在荀子这里,成了人们道德之善的标志,因而具有终极性的价值。 “义”作为一种理性,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所以,荀子认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与“仁者爱人”相比,义则表现为遵从理性,反对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强国》)正是这种理性原则,它可以用来限制禁止不合理性的恶与奸,也可以调适人的内在欲求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使内外上下之间和谐融洽。 以义为内核的理性,是人战胜自然的前提条件,荀子对人的这种理性充满了乐观之情。“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

荀子·礼法

我们知道,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结 束时一位站在儒家立场上对先秦诸子进行 了批判继承的集大成的大家。郭沫若说:“荀 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 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 成。”侯外庐也说:“荀子是后期儒家的伟大的代表。”李泽厚认为荀子的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儒家,而不是法家,或儒法过渡人物。他指出:“从宋明理学到‘现代新儒家’,都一贯抨击荀子,表彰孟子,并以朱熹、王阳明直接孟子,认为这才是值得继承发扬的中国思想史的主流正宗。而三十年来国内的研究则又大都只赞扬表彰荀的唯物论,或则抨击他的尊君尚礼的法家倾向。这些似乎都没有抓住荀的要害。”荀子涉猎广泛,学说渊博,兼综儒、道、墨、法、名,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乃至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深巨。这与他在稷下待过有直接关系。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各家之学,也有了百家争鸣,学术交融的思想自由的宝贵经历,这为他批判总结先秦学术思想、构建自己庞大思想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然而要探讨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抓住了这一点,就找到了理解荀子思想及荀韩关系的一把钥匙。荀子尽管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但历史上,不只一人将其视为儒学异端。唐代韩愈称道荀子为“大醇而小庛”(《读荀》),宋代理学崇孟抑荀,指责荀子为“异

端”,如二程说他“悖圣人者也”(《二程遗书》),朱熹谓:“荀卿则全是申韩,”(《朱子语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地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的职能,也反对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从而使礼乐和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独特礼法观。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学术渊源的。其渊源就是孔子。清人汪中说:“荀卿之学,出于孔氏,而尤有功于诸经。”(《述学.荀卿子通论》)《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言政、刑、德、礼几个概念,后来被逐渐概括为礼乐刑政一整套观念系统,如《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可见,礼乐刑政本来就是儒家学说中的应有之义。荀子继承和改造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根据孔子导德齐礼、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思路,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同构观。 其近源是稷下学宫礼法融合的学术思潮。荀子沿着这条路线继续发展,通过礼法更为紧密的结合,使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理论上臻于完善。不同的是,稷下学者们结合礼法都具有以法治为主而以礼治为辅的倾向;荀子则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来吸收法治思想,提出了礼治 为主法治为辅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 孔子重礼乐的传统,注重规范和制度,自然主张 “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并

论老子的礼学思想

摘要:人们通常因《老子》第三十八章的内容,将老子视作反礼的代表人物。但是,礼有形式与内容(即礼之文与礼之质)两个层次,从《老子》文本看,老子所反对的是礼的形式,而不是礼的内容。他重视“质真若渝”的礼之质,拒斥生活中的种种装饰、种种疯狂。他对“因名而知止”的交往理性的强调,对“慈、俭、不敢为天下先”的礼学精神的阐发,都表明了他的思想与礼学之间有着深刻的一致性。关键词:老子;礼学;礼论;道家人们通常因《老子》第三十八章的内容,将老子视作反礼的代表而论述。但《礼记·曾子问》中的老聃深于礼数,且言孔子问礼于老聃,由此引发了几种不同的判断。或以为孔子所问礼的老聃,非着《道德经》的老聃,宋代叶适、清人汪中以及二十世纪的疑古派学者多持这种观点。或认为孔子所问礼的老聃与着《道德经》者为同一人,“知礼乃其学识,薄礼是其宗旨。”[1]詹剑峰、吕思勉、徐复观等持此观点。将个人的学识与学术主张区分开来,这确实一种洞见,且也是学术史中一种深有影响力的观点。本文在研读《老子》文本的基础上,认为礼有形式与内容(即礼之文与礼之质)两个层次,从《老子》文本看,老子所反对的是礼的形式,而不是礼的内容,并试图重新检视老子所论及的礼学内容。一、“质真若渝,大白若辱”的礼质论在《老子》八十一章中,直接谈到礼的有两章,即通行本三十一章及三十八章。在三十一章中,涉及到礼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礼中的方位,二是方位的象征意义。“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方位问题在礼学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孔子称,“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刑昺把礼解释为立身之本,这是说不知礼的人,没有办法立身处世。其实立也是人在日常行事中所能占据的方位问题。《通典·凶礼二》引郑玄语:“礼者在于所处”。所以,现代有学者称,所处,就是指门内门外之治,包括各种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亦在其中),包括各人在社会各种关系、各个场合中的地位,人之所以立,国之所以治,事关重大。[2] 在老子看来,方位除了通常表示处所的意思之外,它还有更深层的象征意义。所谓“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言以丧礼处之。杀人之众,以悲哀莅之,战胜以丧礼处之。”(《老子》第三十一章,以下只注章序。)在这里,他主要讲方位的象征意义,虽然讲到了“以丧礼处之”,但并不是讲丧礼的仪节,而是藉丧礼表达对战争为人类带来惨烈灾难时流露内心戒惧审慎的哀戚心情,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深入到了礼之质的问题,即指出战争方位仪式中的深层含义,而不是叙述战争仪式的具体规定。在三十八章中,有三句话明确地提到礼,且都是从否定的层面论及的,所谓“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正是这种激烈的反礼的态度,使得人们将老子看作是一个礼的绝对定否者。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自己的时代,一个被礼——无论是以扭曲的形态还是常态浸润的时代,老子同样摆脱不了礼对他的影响,只是他对礼的思考,已没有为礼之文所局限,而是直指礼之质。因此,今人陈鼓应先生认为,所谓“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并非对礼的否定,而是对那个时代的动乱发出沉痛的呼唤,反映在周文凋敝的历史背景下,如何重建社会人伦,这是对一个时代的重大课题进行的深刻反省。[3][!--empirenews.page--]如何重建人伦,以调适礼崩乐坏时代的人际关系,确实是老子要作反省的问题。在《韩非子·解老》中,韩非接受了荀子的“称情立文”的礼学理论,称“礼薄”是指“父子之间,其礼朴而不明”(《韩非子·解老》),而礼的致乱之由,则与荀子的制礼理论恰为相反,荀子以为圣人制礼是为了“定分”而使人们各守其分,消弭争端。韩非则以为为礼是为了人心的安顿,但礼却依靠名发来确定人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礼是致争乱的根源。所谓“今为礼者事通人之朴心,而资之以相责之分,能毋争乎?有争则乱,故曰:‘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乎。’”(《韩非子·解老》)在这里,韩非子实际上是用荀子的理论来解释老子,与老子本身是有差异的,因为《老子》书中,谈到“情”的地方几乎没有,韩非了却提出“礼为情貌者也,文为质饰者也。夫君子取情而去貌,好质而恶饰。”(《韩非子·解老》)不过,提出老子对于礼是“好质而恶饰”则适足以引人深思。在《老子》第八十一章中,老子标举“信言不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第33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月 Vol. 33 No. 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 2011 ──────────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王惠玲(1964-),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王惠玲 (唐山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荀子的社会理想是维护和建立社会等差秩序。他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层面架构礼,表达了他的社会理想。他为社会等差秩序的合理性作了哲学的论证,使得这种秩序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社会理想;等差;秩序 中图分类号: B 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4-0107-03 The Social-Ideal Value and Philosophical Proof of Xunzi’s Rite WANG Hui-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Tangshan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ideality of Xunzi is to preserve and found the order which about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He expounded rate from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both of which expressed his ideality. He made a philosophical argument for the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and then the order had its metaphysical meaning. Key Words: Xunzi; rate; social ideality; equal difference; order 社会理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价值期待。面对“理想已忘、理性已灭”的社会现实,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第一个任务是固化社会等差秩序。在荀子这里,社会等差秩序不仅是礼的依据,而且也是礼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 一、礼的概念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荀子?富国》) 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荀子《礼论》之读书心得

荀子《礼论》之礼的起源及其本质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年赵国人。汉人为了避汉宣帝刘循之讳,称之为孙卿。他的著作经西汉刘向校订为《孙卿子》32篇,今本《荀子》为唐杨倞(jing)根据刘向本重新编排,也为32篇,其中《君子》《大略》《宥(you)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七篇,或系门人弟子所记。其他皆为荀子自著。荀子弟子很多,韩非、李斯和汉初传(zhuan)《诗》的浮丘伯都出其门下。荀子尊崇孔子,又广泛地吸取各家学说的精华,成为先秦百家之学的总结着。 《礼论》,是荀子著作中最重要的一篇,系统论述“礼”的起源、内容和作用。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就会产生争夺和混乱。制定礼义调节人的欲望,避免纷争,保持安定。礼有“养”和“别”,“养”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满足人的物质欲望和需求,“别”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两者相互依存。文章详细分析礼的内容,重点论述丧祭之礼,提出“隆(兴盛)礼”的观点,指出礼是治国的根本,是“人道之极”,“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 1、礼的起源 荀子在《礼论》篇中说道:“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在论述“礼”的起源的时候,以“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养人之欲”。从而提出“先王制礼”,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起一系列的“礼”的规范,同时又通过“礼”来约束人们的欲望,从而更好的维护统治。荀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不断追求,追求如果没有分寸和界限,就不免发生争夺,争夺便会发生混乱,混乱便会导致无法收拾。先王为避免这种混乱,所以就制定了“礼”来加以约束,用来养护人们的恰当愿望,满足人们的恰当追求。使欲望不因为物的数量少而感到压抑,使物不至于被无穷的欲望所竭尽,使物和欲两者相护协调地增长,乃是礼之所以兴起的原因。概括其礼起源论的实质,可以称为“养欲制乱”说。因此,它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在对民众“化性起伪”的基础上。所谓“伪”,即人为,就是“心虑而能为之”和“能习焉而后成”(《正名》),它不是先天就具有的人的本性,而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经过长期的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品格。在荀子看来,“性”产生“恶”,而“伪”导致“善”,即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符合“礼义法度”要求。在“性”与“伪”这对矛盾中,荀子更强调“伪”的一面。因为“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 在他看来,圣人、先王创设礼义的情况,犹如陶工调和粘土制造陶器、木工削木材制造木器一样。在这一过程中,性恶乃先王制礼之必要性,人情乃先圣制礼之心理根据。而圣人、先王之所以能创设礼义,是因为他们除了具有一般人所谓的“有知有义之心”外,还能够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换句话说,圣人、先圣能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1、“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2012法学班廖芸佳 摘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时代造就了荀子,荀子开创性的将儒法两家的思想进行结合,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德治思想,另一方面,在面对法家的强势,荀子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并将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进行融合,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的那样,“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清代学术概论》)。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对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礼法结合 正文 一、荀子礼法结合理论起源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与思孟学派“物我不分”、“天人不二”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把“天”当成一个存在于人伦社会之外的客观对象。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有天职,人有人职,人事的吉凶休咎从根本上说,并非取决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给天人关系以唯物主义的解说。荀子主张在破除人的迷信和无知的同时,凸显人的主体性,从而恢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在更高层次上求达天人之间的和合统一。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性善论以人性向善,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二者既相对立,又相辅相成,对后世人性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荀子以“名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以礼举贤能。并强调里的实质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荀子以礼入法,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二)隆礼思想 为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子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应严于执法,罪行相称。主要表现在:1,公布法令,杜绝私情。2,严格执行,信赏必罚。3,③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公平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宽严适当是司法审判的原则;而偏听偏信、赏罚失当是司法审判的大敌。④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乱则刑重,治则刑轻”,“重刑罚以禁之”。

论荀子的天人观对其美学思想的影响

论荀子的天人观对其美学思想的影响 翟箫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2) 摘要:荀子的天人观是其哲学思想的基础和重要方面,与荀子的美学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首先概述了荀子的天人观,之后从荀子的美学思想中挑出了三个方面分别讨论它们同荀子的天人观之间的联系,这三个方面分别是荀子对于人的审美需求的态度、对卜筮祭礼的看法,及其乐论。总而言之,荀子以一种唯物主义、理性主义的态度建立起了他的一套十分具有积极意义的天人观理论,因而在谈到同审美相关的各种问题时,荀子能够排除迷信思想和神秘主义的观念,肯定人的审美需求的合理性,注意到单纯欲望的享乐同审美享受的异同,别关注艺术审美活动在审社会生活中的能动作用。 关键词:荀子;天人观;性伪;礼乐 中图分类号:K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11)02-0143-02 荀子作为孔子之后儒家学说的重要代表人之一,他在对他之前的诸子百家学说批判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继承和发扬,是一位先秦哲学的集大成者。在美学问题上,荀子仍然是孔子美学的继承者和发挥者。荀子坚持了孔子所开创的将艺术同政治教化紧密结合的传统,继承了孔子强调的“和”的美学思想,同时荀子也有着自己的发挥。荀子的天人观是其哲学思想的基础和重要方面,与荀子的美学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概述荀子的天人观 荀子在《天论》篇的一开始就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即是说自然界是存在着自身的客观规律的,并且这一规律是不按照人的客观意志与愿望而转移的。在荀子看来,自然界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且自然界还是无意识,无目的的。 荀子特别强调要“明于天人之分”。他批判了治乱由天定的传统迷信和宿命论思想,强调决定人类社会和国家政治的治乱的关键在人而不在天。荀子认为天有天的职分,人有人的职分,应当各尽其职。人不应该盲目的崇拜和畏惧自然界的力量,应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对自然界进行改造,从而为人类谋福祉。这便是荀子著名的“制天命而用之”,人定胜天的思想。 以上便是荀子在提到天人关系的问题时所持的基本观点。 2荀子的天人观与其对人的审美需求的态度 荀子在《性恶》篇中说“若夫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由此可见,在荀子看来人们对美的要求是人性本有的欲望的一种,是先天便有之的,而非后天习得的。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荀子肯定了人对美的要求的合理性,并对墨子对一切艺术和审美活动采取否定态度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在《富国》篇中明确指出“我以墨子之‘非乐’也,则使天下乱;墨子之‘节用’也,则使天下贫,非将堕之也,说不免焉。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将蹙然衣粗食恶,忧戚而非乐。” 荀子对人的审美需求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同他的天人观念分不开的。荀子在谈到天人关系的问题时特别地强调要“明于天人之分”,在讨论关于人本身和关于审美的问题时荀子同样地强调了天人之分。首先,在荀子看来人生来就是充满着各种各样的欲望的,这是人的自然本性,而礼仪道德则是后天形成的。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又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性伪之分,也就是先天与后天,自然与人为的区分。因而,荀子便将人的审美需求与审美感受能力划归为了人的自然本性,这虽然从根本上肯定了人对美的要求的合理性,但却仅仅地将人对美的要求看作了一种自然发生的欲望,没有看到其社会的历史的一面。 然而,荀子在将人本身作为审美的对象时,又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观点。荀子在《相人》篇中说“相人,古之人无有也,学者不道也。……故相形不如论心,论心不如择术;形不胜心,心不胜术;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也。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从这里看出,荀子对于人的先天相貌并不十分看重,认为一个人的后天道德品行如何,才是评判一个人的真正标准。 3荀子的天人观与其对卜筮祭礼看法 荀子虽然认为人之本性就是各种各样的自然生理欲望,像尊君、孝亲、守法、循礼等等品质本来就不是人之本性所具有的。但正因为人之本性是这许多种无止尽的自然欲求,所以才有必要用礼义对人性进行改造和节制。荀子在天人关系上强调要“明于天人之分”,在讨论人性问题时同样强调性伪之分;荀子在天人关系上强调人应“制天命而用之”,在讨论人性问题时则强调用不应让人无限制地去追求自然欲望的满足,而应当用后天人为的礼仪来节制和规范人无限制的欲望。 荀子在《礼论》中说“故礼者养也。刍豢稻梁,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第几筵,所以养体也。”在荀子看来“礼”是用来“养”人之欲的,即是说通过礼来节制和规范人的欲望从而使欲望得到应有程度的满足,而这种满足中显然包括了对人的审美需要的满足。荀子之后又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还说“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可以从这些语句看出,正是由于人们对生与死怀抱着尊重敬畏之情,因而使得“礼”带有了审美的属性。在荀子之前,孔子对人的生死所抱有的观点是“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这实际上是对传统迷信思想中的鬼神之事采取了一种存而不论的态度。孔子在天人观方面更是一位天命论者,将“天”看作是有意志、有道德属性的人格神,看作是宇宙和人类社会的神秘的主宰。荀子 文学界·历史回廊 143 ·· 文学界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216819508.html,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作者:付文杰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要】孟子和荀子是继儒家创始人孔子之后最具盛名的两位代表人物。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孟子继承并发展了仁的思想,提出了治理国家需要靠仁政,而仁政的施行需要“礼”来规范。荀子则一方面在继承孔孟仁“礼”思想的基础上,又吸收借鉴了法家思想,融合儒法两家精髓,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治世观点。两位儒家人物在法律思想领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孟子荀子礼法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即使在成为正统思想之前,儒家学说也是诸子百家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有“亚圣”称号的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派主要代表人物,他将孔子的“仁”思想发展为“仁政”思想,并成为儒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出生在战国后期,他对孔子、孟子的思想都有继承和新的发展,他在儒家思想中融入了其他学派的优秀思想。本文就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做深入比较与分析,以便更好认识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影响和对现当代法治建设的可借鉴之处。 一、孟子、荀子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先秦时期的儒家人物孟子和荀子,二者的思想基础都来源于儒家创始人孔子,他们的思想中都包含了儒学中最核心的部分,并对孔子儒学思想有了一定发展。相同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礼”作为思想基础 孔子思想中的“礼”,孟子和荀子都对它有遵循和发展。孟子认为“礼”应高于法,社会生活中要发挥“礼”的作用。而荀子在“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国家治理中应用“礼治”维护社会,将“礼”上升到了相当高的地位,用法来辅助“礼”去管理国家,可见孟荀二人的社会治理基础都在于“礼”。 (二)以德主刑辅作为国家治理方式 孟子和荀子两位大儒在思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时,都认为应该是“德主刑辅”,即以德为主,辅之以刑。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在国家的治理中,一方面靠德行实行仁政,另一方面用法律加以约束和惩罚,就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荀子也

荀子礼法思想内容及其当代意义

荀子礼法思想的内容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 荀子乃诸子百家中不可或缺的一家,礼法思想是荀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荀子是第一个对礼法关系作了详细、系统说明的哲学家。荀子站在时代的前端,融合各家学说,最终使礼法体系化。本文阐述了荀子隆礼重法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内容价值意义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中国一直是一个礼治国家,荀子的礼法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到了现代我们仍然在受它影响。因此,对荀子礼法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对知识的拓展,还对解决当代社会和谐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一)、礼的内容和法的涵义 荀子作为一位礼学大师,礼法思想贯穿于他思想的始终。在荀子《劝学篇》中道:“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所以,荀子的思想中最突出的是“礼”。 [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荀子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同时也强调法,主张礼法并用。 关于荀子的法有两种含义:一是先王之道,如“王者之法”。二是政策、法令。但他认为,法与礼并不是同等重要的。“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也就是说,礼是治国的根本。荀子的礼治思想其实就是主张礼法并用。荀子以儒家为宗,同时吸收了法家的营养,以礼为纲,以法为纪,主张礼法皆用。 (二)、以”义”为核心的隆礼重法观的内容及特点 荀子生活的时代正是儒法对立交锋激烈期间,但无论礼治还是法治都不能完全适合当时社会需要,荀子融合儒法两派观点,他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更加实用。此外荀子还以“义”作为礼法的核心,以义节制人心,加强礼法对人心的束缚,从而为在更根本上达到大治打下基础。 在荀子的隆礼重法观中,他关于“义”的思想值得一提。义与利在荀子之前的思想中是对立的,义属于道德范畴,利属于经济范畴;要利就要舍弃义,要义就要舍弃利,二者不可兼得。然而荀子却把他们统一了起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他承认二者的合理性;而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对道德的追求高于了对经济的追求,公利应战胜私利,“义”应该适当节制“利”,先于利,“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荀子曰:“礼者,法之大分。”荀子的“礼”具有“法”的内涵。在《荀子》中,礼就是法,法就是礼,这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荀子之所以极力倡行具有法的思想的礼,就是为了反对法家忽视道德的作用而一味追求法制。单纯的赏罚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因此,礼与法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礼是法的纲领和指导原则,法要以礼为依据,荀子十分强调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治理社会最根本的还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隆礼重法,亦即礼与法的结合。在礼和法的关系上,认为礼是用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而法是为封建等级制度提供合法的法律依据。礼是根本原则,法是具体措施,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二、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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