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_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_谢勇

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_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_谢勇
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_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_谢勇

第39卷第1期2015年1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39No.1

Jan.,2015

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

谢勇1,王锐2

(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长沙410007;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审判方式改革到本世纪初全面司法改革,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走了将近二十余载。回顾这一历程,有经验,也有教训。当下,我们应更进一步掌握改革的路径和方法,找准改革的突破口,稳步推进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关键词: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改革;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5)01-0019-05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拉开了帷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司法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头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亲历者和见证人,为司法改革的前景所鼓舞,深感有责任将司法改革过程中个人的所观所思道白出来,与推动改革向前的各位同仁交流商榷。

一、关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

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时间起点应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法院系统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对于后来的司法改革,无论从改革的路径,还是改革的方法上看都是有影响的。当时,审判方式改革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知道,“文革”期间公检法系统被摧毁了,“文革”结束以后,公检法逐步恢复,但许多做法,包括法院审判工作还是沿袭“文革”前的工作方式,比如说强调调解,审判公开也重视不够。所以审判工作中久调不决、审理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国际上带来了一些非议,影响了国际资本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从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看,我们的经济逐步走出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中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协调解决经济纠纷的模式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许多经济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用过去常用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效率低、透明度不够,因此出现了案件积压,法院内部也扛不住了。正是在这样的双重推力之下,首先部分省市试点、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推广逐步向全国推开,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所以说,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应该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启动的时候。

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主要集中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了九十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口号,并且发布了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一个五年纲要,在纲要里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三个层面的任务,即司法体制层面、司法工作机制层面和司法队伍建设层面的任务。按照最高法院当时对司法改革的规划,这三个层面都有突出的问题要解决:体制层面主要是要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

*收稿日期:2014-12-05

作者简介:谢勇(1958-),男,湖南祁阳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誉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锐(1974-),男,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OI:10.13715/https://www.360docs.net/doc/76957268.html,ki.jxupss.2015.01.004

问题,机制层面主要是解决内部管理行政化的问题,队伍建设层面主要是解决法律职业大众化的问题。自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以来的十几年里,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效:比如说在体制改革层面,我国行业部门办司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解决,林业法院、林业检察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已经归入到全国统一的普通法院、检察院体系当中。在司法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也有比较多的成果,最明显的就是司法管理由理念到实践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法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立审分离,成立专门的立案庭,由立案庭专门负责收案、分配案件到各个专门业务庭。法院工作机制改革以此为起点逐步延伸,后来又提出了案件流程管理的理念,强调通过加强案件办理工作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提高审判效率。在队伍建设层面改革,一个标志性成果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顺利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是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原来预计这个制度出台并维持下去会有一场大的博弈,但是事实上非常顺利,不仅得到社会的支持,也得到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拥护。可以说,这个制度出台,对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群体业务素质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为了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法院、检察院还出台了一些内部制度,比如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要由省一级法院、检察院政治部把关,有效杜绝了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降低门槛招入法官、检察官的问题。

总之,从过去二十年司法改革的历程看,司法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推动了司法领域许多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与这些看得见的改革成果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在党内党外、在法律职业群体内已经形成共识,为今天正在进行的全面司法改革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

关于以往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的话题比较敏感,但是不应该回避,因为总结好经验教训对我们落实《决定》非常重要。依我们的观察体会,以下问题必须要厘清。

第一,如何在司法改革当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我们知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最关键的节点就是怎么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问题。跟行政权不一样,行政权本质上是一个执行权或者说是个实施权,而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运行表现为一种认识活动,其特点首先是它的内在性。这种认识活动不是普通的认识活动,它必须遵从一定的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这种认识活动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司法官自身内在综合素质的高低。其次,司法认识活动特有的认识规律以及与其相应的职业规程得到充分尊重,是司法发挥定分止争功能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我们强调要赋予它足够的独立性,要尊重法官独立判断的权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司法权运行中的这样一个特征,是不是在国家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层面与党的领导体制必然会发生抵触呢?无庸讳言,有些人就是这样认识的。由于司法领域中西式话语的影响长期浸染,这样的认识至今仍很有市场。我们认为,这种错误认识之所以存在,原由有三。其一,有局部消极社会现实的影响。一些地方某些党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且侵蚀了全社会对三者统一的信念,削弱了国家治理体制的权威。其二是认知对象层次间的混淆。在司法个案依法处理层面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权,和在国家权力体制层面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权,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属于司法工作的不同层面,不可混为一谈。《决定》中说得很清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靠什么来领导法治建设,《决定》中也说得很清楚:“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三,更深一点看,“司法万能”的认识也是误导。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以及司法本身,并不是秩序之源,只不过是对已有秩序的反映和维护。我们讲国家治理首先要有一个秩序,这个秩序的源头不是法律,更不是司法,法律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秩序的反映,司法也只是对已有秩序的维护。现代中国社会的秩序源头在哪里,我们说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理由有二:一是宪法有总结。我们现行宪法有个前

言,这个前言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怎么来的,经过1840年鸦片战争,经过辛亥革命帝制退出以后,中国怎么从一盘散沙、从一种无序的状态又重新统一建立起来新中国。正是这一历史进程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现代中国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在形成新的国家秩序中的关键作用。二是我们自己有观察。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可缺少的根本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的支撑作用,是国家运转、社会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没有这样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法律秩序无从谈起,司法作用也只会成为花样文章。

第二,面对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何仔细辨认在改革的不同阶段上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毛泽东同志曾经教给我们一套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方法,那就是在众多的矛盾中间区分和鉴别出主要矛盾,这个矛盾是解决其他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既然是矛盾就会有矛盾的两个方面,所谓解决矛盾从何着手,也就是要选择先从矛盾的哪个方面着手,选准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制约这个矛盾的运行、变化的主要的力量,要抓准这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它作为下手的地方,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当下我们正面临全面推进改革的任务,相关的改革措施怎么样配套,时序的先后上怎么安排,谁先解决,谁后解决,这都涉及到一个对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判定的问题,对此一定要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抉择。在这方面,过去的改革是有很多教训的。

三、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总结和吸取司法改革实践已有的经验教训,目的是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当下的深化司法改革工作。因此,从已有经验教训中概括出一些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结论是有益的。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仍然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讲话中都谈到谋划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我们的改革应该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来提出改革议题和确定改革任务。理论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到今天,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石头已经摸不到了,再摸着往前走不行了,要用顶层设计来代替摸石头过河。搞顶层设计是不是意味着就一定要放弃摸着石头过河,不再需要问题导向的改革路径呢?四中全会决定应该说是给出了答案。四中全会决定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顶层设计,但是在做顶层设计的同时我们并没有排除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顶层设计的规划之下改革进程往前推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摸”的功夫。比如说,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在全国全面推开之前,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六个省市做先行试点,这个试点就是摸索,通过摸索、试点来审视顶层设计的目标和做法在实际中是否可行,是否还需要调整。这就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有机结合。

强调以问题为导向作为改革的方法论原则,还有另外一层含义。中国的当代改革要坚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在认识路线问题上就一直有一个任务,那就是反对本本主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道路,这段历史就是与苏联传来的本本主义作斗争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同样面对与本本主义作斗争的问题,而司法改革领域跟本本主义作斗争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更重。因为在这个领域里面,西方的陈旧话语和习惯理论传播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如果我们没有问题导向,我们的眼睛不是紧紧盯着中国当下活生生的具体实际和现实实践,我们的改革思维就很容易被现有的一些西式习惯话语所引导。一旦我们强调问题导向,而且这个问题又是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用这样的问题来引导我们的探索,就可以避免因某些先入为主的理论设定的议题或理念捆绑了我们的思维,误导我们的改革选择。

第二,深化司法改革应该更加强调改革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也就是要强调统筹的方法,不能搞单项突击,也不期望局部开花。单项突击、局部开花是以往司法改革中经常看到的,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各自为阵、各显其能,司法改革尝试了各种各样的招式,有些地方连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曾有过尝试,有些地方还试过陪审团审理案件。在未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这些做法都不具备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应该制止。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应该有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的时序安排。在考虑改革任务和措施出台的顺序安排时,应该讲究先易后难,以小带大,积微成宏,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因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制

度,它必然是在不断适应自然规律的过程中生长出来的,而无法机械地临时拼合组成。真正有生命力的制度,其出生和成长会有一个时间过程,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改革举措应该要有一个合理的时序安排和期间安排,否则就会欲速而不达,实现不了改革设计者与实践者预期的目标。

四、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根据前面的分析,深化司法改革需要针对当前司法权运行中的诸多问题找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要选择好突破口。如果说当前司法领域面对的问题分别存在于司法体制、司法工作机制和司法队伍建设三个层面,那么在这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哪一个才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呢?

我们认为,当前司法领域面对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对司法公共产品的强烈需求与满足这种需求的司法公共产品供应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的公信力不足。三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能在具体的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指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决定》专门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题规划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也意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阻碍因素有很多,包括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各种外部权力因素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等等,但根据我们的观察体会,当前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力量不在司法机关外部,而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公信力不足带来的影响是最大的,所以我们认为改革的突破口要选在这个方面。

当前司法改革应该以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形象为目标,根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我们主张具体的改革路径应以案件管辖制度为突破,以打造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和工作平台为推手,逐步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要提升司法公信,突破口选择在管辖制度的改变上,是因为现有的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尤其是民商事管辖制度有一个很大的弊端。我们现在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的,这样一种管理标准的确立,导致四级法院的功能高度同质化。不仅地方各级法院均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就连最高法院也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实践中就曾发生过最高法院对自己一审或者二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改判的情况,并且频繁出现,无形中侵蚀了最高法院的公信形象和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体系中连最高法院的公信力都大打折扣,整个司法的公信力又何所依托呢?因此,四级法院应该功能相对区分,各司其职,彻底解决同质化的问题。比较理想的架构是:对民商事案件不要再以标的额大小划分级别管辖,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审都应该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专司二审,高级法院负责必要的再审和法官职务行为监督。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司法政策制定,并保留对特定案件的提审权。这样划分各级法院的职权后,基层法院的职责就在于定分止争,要把定分止争的责任落实到基层法院,要想方设法解决双方当事人提交到法院来的争执。基层法院一定要改变目前把自己的工作只看成是司法流水线上一个环节的心态,不能把止争息诉的工作目标推给二审甚至再审。一定要改变这个心态,要把责任机制建立起来。那么二审需要做什么呢?一是要对一审判决保持足够的尊重。目前基层法院多反映二审法院改一审判决意见太随意。应该充分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审级独立,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原则上只有当一审的事实认定出现明显失误或者法律适用出现明显偏差,这样的案子才去改它。《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就是要解决因审级职权配置不当而导致司法公信力损失的问题。

关于四级法院职能区分和定位,就当前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而言,重中之重是要明确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专责,为将涉诉信访案件统一纳入法治渠道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高级法院负责审判监督工作(申诉复查和再审以及法官业务行为监督),具备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利条件有四个:其一,有利于解决涉及司法认知争议的信访问题。高级法院处理申诉和再审案件,由于案件经过一、二审两级审查,对于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已有正反不同意见的比较,有条件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有条件促成对案件的最广泛的司法共识,从而有利于解决因缺乏个案司法共识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其二,有利于把握“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边界。由于可以澄清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因而也就可以清楚分辨出涉诉信访案件中,哪些属于无理取闹,哪些真正属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从而做到依法处置。对于那些法度之外、当事人又确有实际生产、生活困难的,通过转

变工作方式,多做群众工作,化解群众困难,促进事了案结。其三,有利于加大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力度。由于高级法院法定职权地位较高,诉讼地位相对超脱,掌握较为丰富的政策资源、权威资源和经济资源,便于统筹协调,促成事了案结。其四,有利于统一政策尺度。当前由于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政策把握不够统一,导致上访者竞相攀比,意外诱发了一些缠访、闹访。高级法院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过程中,统筹协调处理一省之内的涉诉信访案件,有助于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内保持政策尺度的统一,不致无序攀比。

调整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尤其是强化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权和职责,必将有利于构建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良性循环督促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前提是要对司法权的运作给予有效监督。目前虽然建立了司法权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但如何激活相关监督机制,保障相关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从内部监督看,法院内部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制度的实施不够理想,内部监督存在失位;从外部监督看,由于专业性障碍、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督者本身的道德风险,也存在监督缺位和越位的问题。改革现行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进一步细化审判层级分工、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将有助于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错案责任的追究也就可以落地。尤其是高级法院专司审判监督工作,不仅有条件更及时、更准确地发现和把握下级法院不当裁判中的司法错误,而且也必将有动机、有决心采取务实措施杜绝和防范下级法院不当裁判,以求减轻因申诉和申请再审而给高级法院自身带来的案件负担。我们应当尝试在高级法院设立法官职务过错惩戒委员会,切实支持高级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监督(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审理),来落实和加强对法官职务行为的“内行”监督,从而破解前述内外监督失位、缺位和越位困境。只有按照司法的内在规律,完善法官监督和法官职务行为监督体系,实现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以及法院内外监督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张扬司法权威,最终达成深化司法改革的预期目标。

责任编辑:饶娣清

FromReform of Trial Mode to Comprehensive JudicialReform ———Considerations inRegard to Deepen the JudicialReform

XIE Yong1,WANGRui2

(1.Standing Committee of Hunan Province,Changsha,Hunan410007;

2.Law School,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China)

Abstract:From reform of trial mode in1990s to comprehensive judicial reform at the start of this century,the judici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 has been nearly twenty years.Review this process,there are experiences as well as lessons.Now,we should further master the route and method of reform,find the breach of reform accurately,steadily promote and comprehensively deepen the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reform of trial mode;judicial reform;rule of law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问题与对策和举措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问题与对策和举措我院法庭审判执行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案多人少问题。 我院5个法庭现有在编干警15人,目前只有***法庭为三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配置,***法庭、***法庭三名审判员,***法庭两名审判员,***法庭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法庭、***法庭均需借助人民陪审员才能组成合议庭。法庭要承担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送达等全过程,并且每个法庭年诉讼、执行案件在350件以上,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 今年我院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进行司法改革,法官实行员额制,业务部门法官只能有31人,而现在业务部门工作实有40人,司法改革后法庭法官势必要抽回一部分回院里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法庭案多人少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由于编制限制,法庭无法配备司法警察,法庭保卫工作只能由聘用制司机等人兼任,法院安全工作无法保障。另外在执行工作中,如果遇到有反抗的当事人或者有几个亲友围攻的情况,现有法官和书记员也无应付能力。 造成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因主要有: 1、人员不能及时得到补充。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招录工作人员时除法警职位外不允许限制性别,能考到我院的公务员近几年来又基本都是女生,由于女干警在农村法庭住宿不

方便无法分配到法庭工作,年级较大的同志院里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又把他们调回院里工作,所以法庭工作人员一直补充不上。 2、招录人员留不住。近几年招录的干警大部分都不是大安本地生源,法庭工作条件相对于院里要坚苦很多,并且周末经常需要加班,很多年轻干警无法安心在法庭工作,2012年以来法庭有5人通过遴选、调转等方式离开法院。 建议:1、现有人员编制依据还是2002年三定方案,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工作需要,希望上级部门能为我院增加人员编制。 2、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增加本地生源限制和男生比例。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 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 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管理及管理者的分类

(管理及管理者的分类)管理是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在特定的环境中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来协调他人的活动,带领人们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实现组织的目标的过程。本质是人们为了有效的实现目标而采用的一种分配、协调活动或过程。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的载体是组织。职能:计划(确定目标制定战略以及开展计划协调活动)组织(决定需要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领导(指导与激励所有参与者以及解决矛盾和冲突)控制(对活动进行监控以确保其按计划完成)。性质:管理的二重性普遍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纵向分类:高层管理人员(计划组织控制);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领导)横向分类:综合管理人员(总经理);专业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管理者的技能:技术、人际、概念技能 (典型的古典管理理论)亚当斯密提出的专业化分工。泰罗(科学管理之父)的科学管理:确立每项工作的科学的工作方法;合理的选择工人、做到人适其事;教育培训强化工人以使他们按照科学方法来工作;管理当局与工人精诚合作共担工作和责任。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可应用与工商企业之外,还适用于政府教会慈善团体军事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事业。法约尔指出任何企业都存在六种基本的活动: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财务活动(资金的筹措和运用);安全活动(设备维护和职工安全);会计活动(货物盘存、成本统计、核算);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领导和控制)。法布尔的14条管理原则:分工,职权与职责,纪律,统一指挥,统一方向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报酬,集中,等级链,秩序,公平,维护人员的稳定,首创精神,团结精神。韦伯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主张组织是以权力为基础的,通过权力而产生秩序消除混乱(组织中含有传统、超凡、基于法律和理性三种权利类型)韦伯(组织理论之父)体系的特征:明确的分工;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正规划的人员任用;职业管理人员;遵守规则和纪律;非个人的人员关系。梅奥与霍桑的实验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人际关系学说的确立,其观点是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单纯追求金钱收入的”经济人“;企业中除了正式组织之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新型的领导在于通过增加员工满足度来提高人们的士气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计划、目标管理定义特征及步骤等)管理计划的职能:人们的集体活动要卓有成效,首先必须明确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完成这些目标必须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案。这种旨在明确所追求的目标以及相应的行动方案的活动就是计划。计划的作用:应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有备无患),是组织集中权力与目标(方向明确),是组织的活动经济合理(精打细算),为控制奠定基础(按部就班)。计划内容:组织的使命或宗旨;~的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愿景和目标;实现愿景目标的战略和途径发面的问题。计划性质:目的性首位性普遍性效益性。计划步骤:估量机会;确定目标;明确目标的前提条件;确定实现目标的备选方案;评价备选方案;选择方案;拟定派生计划;用预算将计划数字化。使命(宗旨目的)含义:决定组织做什么不做什么,她是组织中的人们思考决策和行动的共同依据。愿景含义:愿景是组织未来期望达到的一种状态,是组织远大的目标或追求,是需要花一段时间来实现的目标。目标(性质:目标是分层次的;~是一个网络体系;~具有多样性;~是长短期目标相协调的整体。作用:为管理工作指明方向,激励作用,凝聚作用,目标是考核主管人员和员工绩效的客观标准)。目标管理(特征:~是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强调自己管理自我控制;促使下放权利;注重成果第一。益处:有利于组织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组织结构;~激发人们的主动精神和责任感;~开展有效的控制工作。局限性:目标难以确定;缺乏灵活性;注重短期;增加管理成本;目标管理的哲学假设不一定都存在) (战略分析及制定)战略管理是对组织的战略进行系统的分析、制定、实施和调整的过程。过程:明确组织的使命和愿景;外部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分析;战略的选择或制定;将选定的战略付诸实施;战略的调整与变革。外部环境分析包括一般环境分析和产业环境分析,一般环境分析包括政治与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产业环境因素主要是产业组织分析,市场细分和竞争对手分析。五力模型(现有竞争者间的竞争;来自新参入企业的威胁;使用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可能性;顾客或买主的交涉能力;供应商的交涉能力)构成了规范化标准化战略分析框架。内部环境分析:核心能力分析;波特的价值链模型;SWOT分析;机会与威胁分析OT;优势与劣势分析SW。战略的制定分为组织整体层次的战略(1总战略框架:增长战略收缩战略稳定战略2:事业集合矩阵BGG矩阵3:GE矩阵)、事业层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化战略)、职能层战略(生产制造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财务战略) (决策及其类型的划分)决策(含义:决策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从若干备选的方案中进行抉择的分析判断的过程。步骤:1辨别和确定问题2确定决策的目标3拟定解决方案的备选方案4对方案进行评估5选择方案6实施方案并追踪、评价其效果。有界理性:是指决策者通常要收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包括决策者的价值观、思维习惯、技能、习惯、不完全的信息和知识和组织中的各种因素等,因而其所能做到的理性是有界的。影响决策的因素:政治因素、直觉与执着、对待风险的倾向、伦理观。)决策的类型:1按决策所面临的条件分为确定状况下、风险状况下、不确定状况下的分类。2按决策的范围和影响分为战略性、战术性决策。3按问题的重复程度和有无先例可循分为程序化、非程序化分类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企业管理人员分类

管理人员分类 1.按层次分类 管理人员按层次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整个组织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总战略,掌握组织的大政方针并评价整个组织的绩效。高层管理人员在与组织外界的交往中,往往代表组织,并以“官方”的身份出现。 (2)中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处于高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一个或若干个中间层次的管理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高层管理人员所制定的重大决策、监督和协调基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与高层管理人员相比,中层管理人员特别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 (3)基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亦称第一线管理人员,也就是组织中处于最低层次的管理者,他们所管辖的仅仅是作业人员,而不涉及其他管理者。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给下属作业人员分派具体工作任务、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不同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基本职能时的侧重点不同。高层管理者同基层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能上的区别:一般而言,高层管理人员花在组织和控制工作上的时间要比基层管理人员多,而基层管理人员花在领导工作上的时间要比高层管理人员多。 决策按其重要程度可以划分为战略决策、管理决策和业务决策,因这三种决策对企业的重要程度不同,各级管理层应有所侧重。高层管理者应侧重于战略决策,抓影响全局的大政方针;中层管理者应侧重于管理决策,抓实现企业管理总目标的战术决策;基层管理者则应侧重于抓日常业务决策。 2.按领域分类 管理人员按其所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域及专业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综合管理人员,即负责管理整个组织或组织中某个事业部的全部活动的管理者。(2)专业管理人员,即仅仅负责管理组织中某一类活动的管理者。 3.按部门分类 (1)生产管理人员 (2)营销管理人员 (3)研发管理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 (5)人事管理人员 此外,管理人员还可分为行政管理人员、社会管理人员、工商企业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等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 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章诉讼费管理 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338-72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 本(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 非常感谢市、县人大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代表**法院党组,将我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如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开展了多项司法改革工作和大量人、财、物上划省统管前期摸底准备工作。 **法院现设置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人民法庭、办公室、法警大队、书记员管理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个编制内机构外,还设立设立新闻办为内设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现实有干警**人,空编**人。现有在职在岗**人中,党员干警**人,占干警职工总数的**3%,女干警**人,占干警总人数**%,少数民族**人,占干警总人数**%。30岁以下**人,31-35周岁**人,36-45周岁**人,46-55周岁**人,56岁以上**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数的8.5%、23.4%、23.4%、42.6%、2.1%。全院干警平均年龄**岁,党组成员平均年龄**岁,各庭室负责人平均年龄**岁。高中以下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数**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从职级情况看,现有在岗**人中,副处**人,正科**人,副科**人,主任科员**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 人,工人**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8%、*7%、*2%、*6%、*1%。现空缺副科**人。现有审判人员**人,占干警职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6957268.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企业与企业惟一区别就在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惟一区别就在于对员工管理方式。因此,当我们经常以“竞争对手拥有更优秀人才”来掩饰业绩差距时候,一定要深入思考“我们能否将一个平凡员工打造成优秀人才”?要打造出优秀人才,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 常规分类方法 ◎职能分类法 职能分类法是指把企业中所有职能依据工作性质、权责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资格条件顺序,先横后纵地归入不同等级,以此作为员工劳动报酬、任免及考评基本依据。该分类方法最大优点在于以“事”为中心,因此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职能分类法下员工管理主要依据职能横向以及纵向分类标准。处于不同横向类别之中员工,其工作职责肯定有所不同。对不同职能进行科学横向划分以及在同一类别职能中进行科学绩效评估就成为职能分类法关键所在。 ◎品位分类法 品位分类法是将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基本要素,以员工所具有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品位分类法更多地应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比如法国将其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具有严格等级特征;而德国则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在业务比较单一、已经形成明显核心竞争力或者是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某一特定部门,这种员工分类方法还是比较实用。比如以销售为主导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执行情况,分为总经理、区域市场经理、门市经理三个等级。品位分类法最大用途是提供人员考核、晋升、薪酬依据。但是以“人”为依据而不是以“事”为依据品位分类法,最终还是无法得到企业界普遍采用。因为,“事”作为企业有序运营根本,是无法严格地划分出等级。 ◎混合分类法 总体来说,职能分类法以及品位分类法是目前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得比较多员工分类方法,也得到了实践认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是将职能和品位分类方法结合使用,前提是以职能分类法为主。这种混合分类法,在大规模、集团化运作企业中运用得尤其频繁。 市场价值导向分类方法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分类法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1)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 正⑴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

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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