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1。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 (含)--65 (不含)周岁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保护客户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是指以个人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消费支出、房屋购买等目的。

第四条农行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要依法选择合格的借款人,并核实其贷款用途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风险控制并维护农行的利益。

第二章申请贷款第七条农行要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实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农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抵押物证明文件,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借款金额相符。

第九条农行要为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审批与放款第十条农行要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借款人及其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农行要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信息以及贷款合同的签署和抵押物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农行要在审批通过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还款与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农行提出申请,农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还款方式和时间,帮助借款人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农行应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进行催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农行的权益。

第十六条农行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其价值的稳定和有效的担保功能。

第五章处理违约第十七条借款人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还款、提供虚假材料、挪用贷款用途等。

第十八条农行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确保农行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农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修订,并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执行。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第四章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借款人个人住房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须产权完整,未设定抵押,且与我行位于同一城市。

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房产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评估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个人住房用于抵押。

第五章业务流程与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支行业务受理人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人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所有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借款人需具备两套住房同时抵押,可只评估一套;
6、用于确定抵押房产价值的交易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支行信贷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打印查询记录。

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

审阅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3、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4、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
5、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6、抵押物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审查与审批经支行行长审批通过后报总部个人信贷部门进行审查,总部个人业务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行长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的由个人业务部将贷款资料交授信评审部上会,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退回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1、落实担保支行信贷员要与借款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发放支行信贷员将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柜面会计人员,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全额发放贷款。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完成。

3、贷款支付管理贷款经办行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

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经办行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贷款经办支行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贷款收回
1、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2、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户处理。

3、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
证。

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在确定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参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