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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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共22页

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共22页
❖ 到20世纪初,制度学派兴起进一步推进了对法律 经济作用的研究。
❖ 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凡勃伦对工商企业的性质作 了第一次全面的新古典分析。
❖ 另一个代表人物J.R.康芒斯,从 Nhomakorabea实践的、历史 的和以实验为根据的研究中,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经 济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见解。
第2章 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2.2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一次浪潮
第2章 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2.3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二次浪潮:现代法经济学
2021/7/17
2.3.2 范式孕育期:经济学进入法学的主要领域
❖ 现代法经济学形成的标志: 一是由迪雷克特担任首任主编的《法和经济学杂志》的
创刊、出版; 二是1960年科斯在这一杂志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
作《社会成本问题》。
德国历史学派有关,后来传播到了美国,美国的制 度学派对此做出了突出贡献。 ❖ 以罗雪尔等为代表的旧历史学派对土地和契约安 排中的产权利用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历史研究。这些 研究表明了制度安排是如何因人口密度、土壤的质 量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式而变化的。 ❖ 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瓦格纳则特别强调法律对 经济的制约作用。 ❖ 在美国 ,在比较大的范围内用经济方法来分析法 律问题首先是从进步主义时代(Progressive Era) 开始的。
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济学界对凯恩斯主 义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反思中兴起的。
第2章 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2.3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二次浪潮:现代法经济学
2021/7/17
❖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二次浪潮的五个阶段: 发轫期 范式孕育期(1958-1973) 范式接受期(1973-1980) 范式质疑期(1976-1983) 成熟期(1983-)

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趋势及目标导向

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趋势及目标导向
率。
法律经济学产生并形成于 2 0世纪中期 , 但萌芽于 l 8世纪
中期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家 贝卡 利 亚 在 论 述 “ 罚 应 当 与犯 罪 相 对 刑
称” 这一原则 时指 出, 此原则必须 依赖于对 刑罚与犯罪所 获得
关系 , 析和评估 可供选择 的多种 社会模式 , 分 研究 和探索选择 各种不同社会模式 的法 律制度与经济 关系的后果 。这两种 方
的发展后 呈现 为两种不 同的趋 势, 学者们或坚持 以传 统的古典 经济学的研 究模 式来对 法律 制度 问题进行 分析 , 或试 图将
法学、 哲学与经济学三者相 结合 , 以挖掘法律制度的更为根本性 的 内容 , 沿着这 一方向 , 个重要 的 问题渐渐 浮出水面, 一
法律 经 济 学 的核 心要 素 及 其 最 终 目标是 什 么?试 以 影 响 法律 经济 学发展 的 重要 因素 为 起 点 , 出 了效 率 与 正 义 的统 一 才 提 是 法律 经 济 学 的 最 终 目的 的观 点 , 就 此 展 望 了法律 经 济 学 的 未来 发展 方 向 。 并
的亨利 ・ 西蒙斯 和艾伦 ・ 迪莱 克特开始利用微 观经济学来 研究
政 府 管 制 和 反 托拉 斯 法 。 伦 ・ 莱 克 特 教 授 在 15 年 创 办 了 艾 迪 98
《 法和经济学杂志> Junl f w adE o o i , ) o ra o n cn m e 亦译 《 ( L a s 法律经 济学杂志》 , ) 即为后来法律经 济学建立 的标志之~。这个时期 , 法律经 济学对法律 的经济分析基本局 限于反托拉斯法 , 以及政 府 的公共管制等个别领域 , 区别于后来 对法律作出全面经济分
二、 法律 经 济学 的核心—— “ 法律” 还是 “ 经济 ”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书籍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方法与目的 (4)二、法律与经济学的交融 (5)2.1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6)2.2 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 (8)三、正义的成本 (9)3.1 正义的定义与内涵 (11)3.2 成本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12)3.3 正义的成本分析 (13)四、法律与经济学的冲突与融合 (14)4.1 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的平衡 (15)4.2 法律与经济学的政策建议 (17)五、案例分析 (18)5.1 案例选取与分析方法 (19)5.2 案例一 (21)5.3 案例二 (22)六、结论与展望 (2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25)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6)一、内容概括作者以引人入胜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如何将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应用于法律分析。

全书首先对正义的多维度解读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成本问题,包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执行成本等各个方面。

书中特别强调了正义与成本之间的微妙关系,分析了如何在此背景下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市场机制以及资源配置观点,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现象。

书中还涉及了法律实践中的经济分析,如合同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以及环境法等领域中的经济问题。

本书强调了用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以揭示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动因和逻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还对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评估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法律制度和社会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探讨了如何借助经济学的观点来评估和改进司法制度的效率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1.1 书籍背景与意义《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约瑟夫A斯蒂格利茨(Joseph A. Stiglitz)所著的一部关于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著作。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国家对市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法的发展也得到了极大的推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的经济法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年代至197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由经济行政法规和计划经济法规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整国内产业结构、重塑市场秩序和规范竞争行为;第二阶段是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改革开放时期,此时经济法的发展进入高速发展期,新的经济领域不断涌现,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需要面对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1990年代至今,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的成熟期,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逐渐完善,相关领域的法规逐渐精细化,主要任务是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则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特点。

西方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欧洲也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商法活动和商业法规制定。

但是,现代经济法的建立主要是源于工业化以后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

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发展较早,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和完备是支撑这些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密不可分的,其重要性和作用不容忽视。

今天,经济法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管辖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标题: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法律体系的支柱简介: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影响。

正文:一、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澳大利亚普通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法律体系引入澳大利亚,其中包括普通法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在澳大利亚逐渐发展,形成了澳大利亚自己独特的普通法体系。

二、澳大利亚普通法的特点1.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以先例法为基础。

先例法是指法官根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参考依据来作出决定。

这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2.法官立法: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具有立法的权力。

他们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填补法律的漏洞或适应社会变革。

3.公正和平等:澳大利亚普通法强调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每个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

三、澳大利亚普通法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对该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1.司法独立:普通法确保了澳大利亚司法独立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保护公民权利:澳大利亚普通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确保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

3.法律的连续性:普通法体系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判断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展。

结论: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平等,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都展示了其在澳大利亚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可以向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借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经济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以下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后期。

当时,工业革命在欧洲和北美洲蓬勃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流。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利益。

1883年,国际海商法委员会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制定国际商法规则的组织。

此后,国际海商法委员会不断制定和修改各类商法公约,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制定的重要机构。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0世纪,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逐渐扩大。

除了传统的贸易、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外,环境保护、能源、电子商务、金融等新兴领域也开始引起国际经济法的关注。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机制不断完善。

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不断涌现,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等也相继建立,完善了国际经济法的执行和维护机制。

最后,国际经济法规则逐渐趋向完善和统一。

国际经济法的规则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全球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国际经济法规则间的碰撞和冲突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三、国际经济法的现状当前,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威力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不断提高。

国际经济法案例、仲裁裁决等纷纷公开,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成效不断显现。

各国在遵循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繁荣。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民主化进程正在加速。

各国之间加强对国际经济法制定和修改的协调和共识,成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动力。

澳洲法律资料

澳洲法律资料

澳洲法律资料澳大利亚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双方贸易近年来呈稳步增长态势。

本专题全面地概览了澳大利亚的国情、法律体系和主要的贸易壁垒。

并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几方面对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做了介绍。

最后,从澳大利亚的重点领域(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环保领域和节能领域)对其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了详述。

以期帮助出口澳大利亚的企业扩大出口,克服贸易壁垒。

澳洲法律体系概述1. 法律渊源澳大利亚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澳大利亚的法律渊源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在的法律体系由普通法和成文法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类:∙法案:由联邦议会和各州/地区议会根据其宪法立法;∙法规和条例:根据法案的授权由行政机构制定,并处于议会的监督之下;∙判例法:从英国的普通法发展而来,依据遵循先例好规则,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某些不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可能予以考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如: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行政决议;在相应的法院的管辖之外的其他司法裁决;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公约等。

2. 法律体系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并不是集中统一的,而是包括横向的三权分立和纵向的联邦、州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横向的三权分立,即: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

澳大利亚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议会、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然而,在澳大利亚,由于澳总理和其他政府部长都必须为议会成员,因此,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分离,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界不明。

同时,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各州/地区法律组成。

联邦宪法采用了美国联邦宪法立法模式,仅列举了联邦议会的具体权力。

各州享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澳大利亚各州议会分别根据本州的产业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立法。

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信息可从各州议会和各州政府的相关网站下载。

澳洲立法机关就法案而言,澳大利亚的立法机构主要是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就法规和条例而言,制定机构主要是各行政机构;就判例法而言,制定机构主要是法院。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摘要]法律经济学主张将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把“效益”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其相关理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

文章首先分析法律经济学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发展与创新,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领域有益启示。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制建设;启示一、法律经济学的内涵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一门兴起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欧美的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是当代法学与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

作为一门学科,基于对法律经济学内涵的不同理解,使得它最初有不同的称谓,如: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te)等。

值得关注的是,迄今为止,法律经济学仍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认为,法律经济学是一个被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松散学科。

①由于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社会行为范围是如此之大,以致对法律经济学只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即使下定义,定义的用处也不是很大。

美国法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考特(Robert D.Cooter)和尤伦(Thomas·Ulen)在其著名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中,开篇就试图说明什么是法和经济学,但仍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是通过几个案例对这一学科的主题、分析模式和具体运用做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说明。

②而《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也只是从哲学、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角度描述和分析了法律经济学的特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美国学者罗利(Charles K. Rowley) 在其著作《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中给出一个流传较为广泛的定义,指出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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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兔子”一一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

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

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分析事前分析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

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

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

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

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

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

[1]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

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

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 [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它们根源丁•物质的生活关系。

” [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

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

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

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

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

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

[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

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

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

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

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己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

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

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

[1] 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6]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 “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

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

” [7]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耍,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

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

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

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

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

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

” [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

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

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

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而强调其作用。

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

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 — 203页。

[2]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 Richard A Posner: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第 21 页[5]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6]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7]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8]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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