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1.鼓励退休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退休人员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满足其多样化学习需求;
3.通过终身学习,促使退休人员保持思想活跃,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生活质量;
4.对取得显著学习成果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十二、退休政策宣传与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单位应定期组织退休政策学习,确保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
3.鼓励社会各界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共同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4.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和文化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二十四、退休人员的志愿服务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志愿服务的指导和扶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退休人员在志愿服务中发挥余热,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退休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4.退休人员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外事纪律。
二十、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鼓励单位建立退休人员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帮助;
2.退休人员有权参加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专业优势;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退休人员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女职工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退休女职工的互助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十七、退休女职工的荣誉与表彰
1.对于在退休前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退休女职工的评先评优活动,弘扬她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4.女性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适当降低退休年龄。
三、退休年龄认定
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女职工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工种、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3.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对退休女职工的荣誉与表彰,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宣传,提升社会对退休女职工的尊重和关爱。
本规定旨在明确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及相关政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退休年龄、退休程序、退休待遇、再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鼓励退休女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提升退休生活的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女职工的退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退休女职工的待遇调整
1.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女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评估退休女职工的待遇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退休女职工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十五、退休女职工的信息公开与透明
1.鼓励退休女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逐渐加强,确定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在保障员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原则下,如何合理确定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需要认真考虑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合理确定标准合理确定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现实需求,遵循科学的原则。
首先,要考虑到女性在职场中的职责和负担差异,比如可能面临家庭负担的增加和生育的限制等。
其次,要综合考虑女干部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体力状况等,确保其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充分的休息和保障。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女干部女职工对于组织的贡献和影响力,避免出现人才流失和组织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注性别平等确定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时,必须坚持性别平等的原则,避免对女性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性别平等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女干部女职工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退休权益和待遇。
在制定退休年龄政策时,要确保性别不成为判定退休年龄的唯一标准,而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立。
三、灵活退休制度的实施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干部女职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可以探索和实施灵活退休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根据女干部女职工的具体需求和健康状况,灵活设定退休年龄。
一方面,这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给女干部女职工,允许她们根据个人情况合理安排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另一方面,这也可以更好地平衡组织的需求和个体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妥善安排退休后的生活确立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后,还需要妥善安排她们退休后的生活。
这包括提供完善的退休福利和保障体系,以确保女干部女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并能够在社会中继续发挥余热。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套培训和援助机制,帮助女干部女职工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和角色转换,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总结而言,确定女干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和利益。
2023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2023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3法定退休年龄规定退休年龄除了有性别区分,不同的职业、身份、岗位,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如下:一、干部的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1,普通男干部,年满60周岁;2,普通女干部,年满55周岁;3,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干部,年满50周岁(病退);4,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病退);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干部,经医院证明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XX〕14号)很多用人单位尤其企业用人单位很纠结如何认定女员工的女干部身份?很简单:看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
若档案显示身份为女干部,则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否则即为50周岁。
二、工人的退休年龄1,普通男职工,年满60周岁;2,普通女职工,年满50周岁;3,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同样适用);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即所谓的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三、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只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非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
四、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年龄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达到60周岁以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都有了非常显著的表现。
在这个过程中,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探讨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具体界定标准。
首先,从年龄上来看,退休女职工是指年龄到了退休年龄、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的女性。
而女干部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一定职务的女性,并不一定要年龄较大。
因此,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问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年龄、工作单位等,来判断一个女性是退休女职工还是女干部。
其次,在工作上,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退休女职工多数是从基层一步步走过来的普通职工,工作内容和职责相对比较单一,退休后大多数在家享受生活,除了一些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领域外很少再参与工作。
而女干部则是在组织中担任领导、管理等职务,工作范围比较广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退休后还有可能继续参与相关工作或者在其他领域继续发挥作用。
最后,在社会评价上,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也有着不同的认识。
退休女职工大多数是普通工人,虽然也有较高的工作技能和表现,但社会上对她们的认可和评价相对较低。
而女干部则往往是组织中的中坚力量,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社会评价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有着明显的区别,包括年龄、工作内容和职责、社会评价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并在不同场合中使用适当的标准。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为她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女职工退休条件最新规定

1.鼓励退休女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素质,丰富晚年生活。
2.单位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为退休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3.退休女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得强迫。
八、女职工退休后的社会活动
1.鼓励退休女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四、退休待遇
1.女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女职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3.退休女职工享有单位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采暖补贴等。
五、退休程序
1.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女职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待遇(续)
4.退休女职工在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退休女职工的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程序(续)
4.退休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
5.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操作,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女职工退休后的再就业
1.退休女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再就业岗位,继续发挥余热。
2.退休女职工再就业期间,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3.退休女职工再就业期间,不影响其原退休待遇的领取。
(2)从事特殊工种满25年且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女职工,可申请45周岁退休。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选择退休年龄。
女职工和女干部的退休有什么区别
女职工和女干部的退休有什么区别1. 女职工和女干部如何区分:主要是通过她们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来确定。
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2.工作岗位是经常调换的呀,那怎么认定呢?如果企业女干部或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在由管理、技术岗位转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后,是可以申请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即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
3.那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女职工除了50岁退休外,还有其他的退休年龄吗?对于企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女职工,经过本人申请,企业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也是可以在50至55周岁期间按照取整周岁的办法,选择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等六个退休年龄的。
也就是说,她可以在50周岁退休,也可以在51周岁退休,直到55周岁。
比较灵活。
4.对于企业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女职工,也可以按照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等六个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由参保企业申报办理正常退休的,申报企业须出具与女职工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的随企业参保缴费的相关资料,也就是说,延长退休时间时,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5.那么企业内退女职工如何确定退休年龄呢?她们按内退前所在岗位的性质确定退休年龄,即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对于企业内退的女干部(原经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办理了干部录用、招用、聘用手续的人员),是按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
企业内退女职工或女干部,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也可以按照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等六个退休年龄确定退休时间。
也就是说,女性退休年龄比较弹性。
最新退休年龄规定出台
3.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企业人事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十、退休年龄规定的宣传和解释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退休年龄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2.企业应组织专题培训,使职工充分认识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十二、退休职工的殡葬服务
1.各级政府应完善退休职工殡葬服务,提供便捷、尊重、人性化的殡葬服务。
2.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退休职工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3.加强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殡葬指导和心理慰藉,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
二十三、退休职工的遗产继承指导
1.提供退休职工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确保退休职工的遗产能够依法、公正、顺利进行继承。
3.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的职工,男性可申请提前至55周岁退休,女性可申请提前至45周岁退休。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性可申请提前至50周岁退休,女性可申请提前至45周岁退休。
三、退休年龄计算
1.职工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1.社区应积极开展退休职工融入活动,通过组织兴趣小组、文体比赛等形式,增进退休职工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2.鼓励退休职工参与社区治理和志愿服务,发挥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3.社区应为退休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机会,支持他们继续教育,丰富退休生活。
十五、退休职工的信息化服务
1.推动建立退休职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退休职工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女干部退休条件
十二、退休女干部的关爱措施(续)
11.4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为退休女干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帮助她们适应退休生活。
11.5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志愿服务、互助等形式,为退休女干部提供多样化的关爱和支持。
11.6退休女干部的子女应尊敬和关心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形成和谐的家庭氛围。
4.7退休女干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退休后的管理和服务(续)
5.4退休女干部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女干部信息档案,定期了解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
5.5鼓励退休女干部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和兴趣小组,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5.6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女干部,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帮助,并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服务。
十三、退休女干部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12.1退休女干部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退休女干部通报与其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
12.2退休女干部的个人隐私应得到充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其个人信息。
12.3退休女干部有权了解和掌握本人的退休待遇、福利等信息,并对其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退休女干部的权益保障(续)
7.4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维护退休女干部的合法权益,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7.5对在退休女干部权益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6退休女干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退休女干部的纪律要求
8.1退休女干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退休女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再就业
6.1退休女干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再就业。
2024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1.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保退休职工遗属待遇的落实,及时为遗属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退休职工去世后,对遗属给予适当的慰问和帮助。
二十三、退休职工的信息化管理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推进退休职工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退休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退休职工的互助与合作
1.鼓励退休职工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退休职工建立互助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退休待遇
1.女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2.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
3.女性职工在退休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职工,可申请提前退休。
十五、退休职工的住房保障
1.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有权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2.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退休职工的住房需求,提供相应的住房支持。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上对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照顾,改善退休职工的居住条件。
十六、退休职工的信息公开与监督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公布退休职工的相关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十五、总结
本规定旨在保障女性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后的再就业、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心理健康、文化生活、权益保护、互助合作、表彰奖励、遗属待遇、信息化管理以及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女性退休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和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女性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此基础上,推动形成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孝老的良好风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如何确定女干部身份,满龄退休如何认定?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
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
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
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二、如何办理提前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至今仍具有效力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18个城市(我省仅有成都一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该《通知》在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中明确指出,“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从18个扩大到111个,我省除成都外,新增了绵阳、自贡、乐山、内江4个城市。
在国有企业破产中,某些企业为了逃避对职工应尽的责任,为把该责任转移给社会保险,违规地把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为了坚决制止和纠正该违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作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其明文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织、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总结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企业女职工退休执行的是干部和工人两种不同退休年龄政策。
二、企业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
三、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的年龄女干部为年满50周岁,女工人为年满45周岁。
以上结论,同样在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制定的相关文件中得以体现。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
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