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1篇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2篇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加强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检查制度1.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2. 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应及时将复印件交至超市人事部门备案。
3. 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皮肤科、肝功能、胸部X光检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粪便检查等。
4.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及时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
5.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6.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其他疾病,应及时向超市人事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生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7. 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超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疾病治疗情况等。
2. 超市应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从业人员在销售食品时,应确保手部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 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向超市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6. 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培训与宣传教育1. 超市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2. 超市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
3.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素质。
学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在学校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教师、行政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宿管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师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健康体检与证明第四条学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血液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胸部X光、口腔检查等。
第六条体检合格者,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发放健康证明,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传染性疾病防控等相关工作:1. 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2. 活动性肺结核;3.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4. 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个人卫生与防护第八条学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戴首饰等。
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
第十条食堂工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分发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制作、分发场所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学校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自觉遵守隔离治疗规定。
第四章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食品安全与卫生知识;2. 传染病防治知识;3. 个人卫生习惯;4. 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健康管理部门定期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保证保健品质量,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岗位工作。
2、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3、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
4、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
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痢疾、伤寒、甲/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2)是指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对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的制度安排。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素质和工作能力,并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雇主和劳工组织共同负责实施。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健康审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和影像学检查等,以评估其身体健康状况和职业病风险。
2. 职业病筛查:对从业人员进行特定职业病的筛查,包括常见职业病如尘肺病、化学中毒等。
3. 职业危害评估:对从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估,识别和评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4. 健康宣教:向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其对职业病预防和保健的认识和意识。
5. 医疗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疾病治疗、康复和职业病鉴定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从业人员健康的保障。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实施。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健康检查2.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传染病筛查、职业病检查、一般健康状况评估等。
2.2 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2.3 从业人员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不得隐瞒病情、冒名顶替或伪造健康证明。
2.4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高风险岗位,限制或禁止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等工作。
2.5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停工休息等措施。
三、健康档案管理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疾病治疗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3.2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对档案中记录的疾病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3.4 从业人员有权查阅本人健康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便利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单位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而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员工健康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1. 健康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心理健康检查等。
2. 疾病预防:提供必要的疫苗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要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 健康教育: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4. 工作环境改善: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噪音、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
5. 工作与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6.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结果,为员工的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7.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的健康问题,要有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和程序。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企业的医疗费用和生产损失,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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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心理健康等内容。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关心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应对心理问题。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频次以及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所有新进入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明确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项目的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健康体检,如有拒绝体检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估。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档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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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
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
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食品流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在本单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该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
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查验该食品是否有QS标志、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否与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一致,查验该食品是否与许可生产内容一致,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
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
作。
九、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