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居住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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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作者:张燕林兴勇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8期摘要:从2001年以来,我国法律是否纳入居住权这个问题就引来了激烈的讨论。

从去年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开始,就一直在讨论,一直到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终于让让这个制度尘埃落定了。

但是,仔细的分析这个制度会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类型、权利义务的规定已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宅基地上的适用是有空白的,因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问题;完善建议一、居住权起源以及立法沿革(一)域外起源和规定居住权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居住权指的是对他人住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古罗马时期的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役权,涉及到用益权和使用权。

古罗马所规定的制度对现代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域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还有法国和德国。

德国的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德国法当中,德国的法律有六十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规定了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三种用益权类型,其中的物上用益权包括了对于他人房屋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人的限制役权,指的是为特定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

“和地役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强调该权利为某个人利益,即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役权,而不是为了土地的利益;和用益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具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特点。

”这一权利的主要形态为居住权,即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而在法国法典中,居住权仅仅规定为使用权,就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的详细。

从這三个国家来看,虽然权利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是都有他的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为了他人的居住而设立的。

(二)我国的立法进程居住权在我国2001年就提出了建议,同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给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2002年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在最后的五审稿当中,删了这个规定。

物权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是多次提到了这个权利,但是都没有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占有、使用自己的能够居住的不动产或者可供居住的动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对居住权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一、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居住权的保障范围包括公民、法人的住房、工作室、厂房、商铺等场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防工程等居住建筑也属于居住权的保障范围。

二、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包括对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包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和保障。

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居住权。

三、面临拆迁时的居住权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市民的居住房产进行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引起了居住权的损失,国家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在行政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必须履行程序、公正、合理地行使权力,保障市民的居住权。

四、租赁双方的居住权保护居住权的保障不仅面向自有房产,还包括租房者的居住权。

此时,租赁者和出租者应当在合法租赁合同的框架之内,共同保障租赁者的居住权并兑现出租者的权利。

租房者在约定期内,有权使用、收益所租住的房屋,而出租者则有权获得租金,并在租房期限届满后取回所租房屋。

五、居住权的保障机制国家推出多种保障居住权的机制,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措施;通过建立房地产交易等市场机制,为公民和法人购买、出售自有房产提供有序、规范的渠道;完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房产领域的合法权益等。

六、总结居住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保障是政府的一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确立了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内容以及拆迁、租赁等情形下的保障措施,并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实践总之,居住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障需要得到重视和强化。

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

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

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网友留言:我与丈夫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

前不久丈夫去世,我才发现他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他与前妻生的孩子,但我在百年前可以居住。

此后,继子多次想赶我出去并把房子出租,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莫莫:您好,为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您丈夫的遗嘱,虽然房屋产权为您的继子所有,但您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且原则上对方不得出租房屋。

莫莫建议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果对方不予配合,您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切实维护您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网友留言:隔壁邻居自建的房子比我家房屋高出许多,严重影响了我家房子的通风及采光,影响了正常生活,我该怎么办?莫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当地习惯,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

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先找邻居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等给予协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理性维权。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法学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文/房绍坤《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

但《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较为简单,有必要从解释论的视角对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剖析。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一)通过合同设立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涉及身份行为,也非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这里的条件或期限.既可以是生效条件(停止条件)或生效期限.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

2.居住权合同的表现形态。

居住权合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4种:(1)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2)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买卖合同与居住权合同;(3)所有权人将住宅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并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4)所有权人将住宅出卖给买受人,同时要求买受人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

3.居住权的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导致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

(二)通过遗嘱设立1.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时间。

在物权法上,无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其适用的基础都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遗嘱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导致遗嘱生效的原因是遗嘱人的死亡,即遗嘱人死亡的事实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此.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参照《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遗嘱生效即继承开始时,居住权设立,不以办理登记为设立条件。

2.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的性质。

在继承法上,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其针对的都是遗嘱人的遗产,而遗嘱人为他人设立的居住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不能产生遗嘱继承或遗赠,其仅是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而已。

3.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的内容。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从性质上说是附义务的遗嘱:一般地说.如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设立了居住权:(1)指明于特定住宅上为继承人之外的人设立居住权,但不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2)指明于特定住宅上为特定继承人设立居住权,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影响;(3)将特定住宅遗赠给他人,并于该住宅上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设立居住权。

浅谈《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浅谈《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2021年4月20日Apr.20, 2021第41卷第4期Vo1.41 No.4doi:10.3969/j.issn.2096-7853.2021.04.092浅谈《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王丽丽(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工商管理系,山西 太原 030031)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是用益物权制度的一大亮点,它为房产制度改革和以房养老的新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居住权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分析居住权的含义与特征,发现居住权的立法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居住权制度的措施,有助于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立法问题;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853(2021)04-022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包括居住权的含义、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及居住权的消灭等内容。

居住权制度的提出为我国房产制度改革、“以房养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理论界对居住权的立法争议不断,本文主要从居住权概述、居住权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议方面进行探讨。

一、居住权概述(一)居住权含义关于“居住权”,很多专家学者做了解释,大多数学者认为居住权是指居住权利人对他人的住宅或住宅一部分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用益物权[1]。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的主体包括居住权设立人和居住权利人,通过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居住权设立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居住权人是自然人,而且居住权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即与居住权设立人之间有某种身份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居住权人;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部分;居住权一般采用合同或遗嘱形式设立,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其他约定方式为补充,并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民法典居住权之完善

民法典居住权之完善

民法典居住权之完善居住權入典是《民法典》的一重大进步,房屋不管在任何社会时期都是关乎社会的重要问题,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权利的居住权,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的安定有着重要意义,民法典关乎居住权的规定仅6条,分别就居住权的定义、设立形式、居住权无偿设立为主以及登记生效、居住权的权利内容、消灭原因等进行规定,但是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居住权规范存在的不足提出我的建议。

标签:《民法典》;居住权;司法补正一、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居住权一词最初起源于罗马法,是指相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具有的居住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严格的市民法体制下的那些没有市民资格的以及没有继承权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问题。

在我国,第一次提出居住权概念的是在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在2002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对居住权设立了专章进行规定,在其后的几次《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居住权都是重要的内容,但是反对者的声音也很强大,学者如陈信勇、蓝邓骏和房绍坤等反对设立该项制度,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反对者为梁慧星教授,认为不应当在物权法中规范此权利。

[1]但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居住权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首先,在我国住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对保障性住房关注不够,房屋在出售或或者出租给相关人员以后,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在出现原被保障人经济能力转好而出现新的需要保护的中低收入家庭时,政府无法收回房屋,只能通过新建保障用房或者新出现的需要住房的人群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

而通过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的内容具体化,由国家享有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权利人只享有一定的居住利益,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国家收回居住的房屋,一方面能保护相关群体的居住利益,一方面又能避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弊端,实现利益的平衡,实现住有所居。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老人、离婚无房一方及子女等弱势群体房屋居住纠纷不断,即使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解释都对相关群体的居住问题做出了类似居住权的规定,但都规定的笼统且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如离婚无房一方对一方房屋在法院判决享有暂住权时,此时的暂住权的定性如何,是债权还是物权在司法中都存在争议。

关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从居住权的概念出发,在详细论证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设计,以期更好地保护离婚妇女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

关键词:居住权;离婚妇女;未成年子女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居住权主要影响女性的权利,特别是妇女离婚后,能否独自或者带着未成年子女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特别是属原公婆的房屋或前夫一方所有的房屋),是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瓶颈问题。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居住权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妇女的居住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新思考。

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继受发展了该制度。

虽然我国最后通过的《物权法》没有采纳这一制度,但在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对居住权的有如下的定义: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就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属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居住权指因居住的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而设定的权利。

该定义既规定了居住权产生的依据,也表明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从而指出了居住权适用的范围。

简而言之,居住权就是指特定的权利人为了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物权性权利。

二、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设立居住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出于规范审判实践的需要。

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房屋产权的多样化,导致居住权制度缺失的弊端日渐显露,司法实践中困惑多多。

由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和阶段性就业政策的实施,已婚妇女就业和直接从社会劳动中获取报酬的困难加剧,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日益严重。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妇女要求居住权问题多以“居住权”或“留住权”的名义形成离婚裁判,但在说理方面牵强附会,缺乏法理支撑,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权威性的质疑,导致申诉、上访事件频繁发生。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

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09-07作者简介:杜丽萍(1982-),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讲师。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杜丽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摘 要〕 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住权入典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

文章从居住权的起源入手,评析了居住权的立法现状以及设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最后对居住权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居住权;弱势群体;无偿设立〔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96-04 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也将深深影响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在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

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之一,当前适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收入物权编中,标志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

从制度来源上讲,居住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权利。

他在古代罗马法中就有规定。

居住权包含在人役权之中。

人役权是为了人的需要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负担的权利。

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居住的需要,而在他人的不动产(房屋)之上设置的权利。

许多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居住权的规定。

比如《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

早期设立居住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在古罗马、男主人在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由长子来继承,但同时为了女主人、其他子女甚至奴隶不至于流离失所,因此创设了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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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居住权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关于居住权是什么?
在我国户口并不等于居住权,户口仅指一人的户籍归属地。

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

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因此是否有居住权这一点本身是没联系。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

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

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二、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
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

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
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

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

”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婚姻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很多人比较熟悉的法律,因为在生活中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关于婚姻的民事纠纷,因此对于婚姻法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保障婚姻中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对于房产权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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