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
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总结: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正始执行赵俊律师标准(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43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03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029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72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23709全社会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4105采矿业21960制造业2058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137建筑业20713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91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947批发和零售业17946住宿和餐饮业15388金融业44986房地产业2420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81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846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78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518教育28710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295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443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835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今日起正始执行。
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28万余元,比以往增加2万余元。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
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4367元/年,增加1214元。
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该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丧葬费应该为11854.5元,这两项加起来,可达到299194.5元,比原来高出26336元。
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金额标准。
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范围在湖北省有具体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害情况进行申请赔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湖北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伤残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湖北省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以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情况和社会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赔偿,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可以根据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证明、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以便在申请赔偿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受害人可以依法依规申请相应的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汽车日益普及和人们出行频率的提高,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多,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有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人身伤亡事故数量高达11.4万,受伤人数达336.2万,其中死亡人数有48.9万。
虽然无论死伤人数有多少,我们都应为此深刻反思,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受害者还应考虑如何获得充分的赔偿,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因此,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我们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来保证受害者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赔偿机构索赔,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标准包括:1、物质损害赔偿:受害者应得到实际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精神上的损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
3、身体损伤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身体损伤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身体损伤程度。
4、死亡赔偿:当受害者死亡时,受害者家属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死亡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家属的实际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比较广,同时,赔偿机构也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赔偿服务。
一般来说,当受害者要求赔偿时,他们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材料,赔偿机构会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赔偿机构还应配备专业人员,以便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以便更客观地评估赔偿金额。
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赔偿存在时间限制,损失者应尽快发出赔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有关交通事故受害者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者的痛苦,最大程度地减轻受害者物质损失,并建立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从赔偿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2023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3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湖北省于2023年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标准:
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死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80万元;
2. 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非法吸食、注射毒品,死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0万元;
3. 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中死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二、伤残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
2. 二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40万元;
3. 三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30万元;
4. 四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20万元;
5. 五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
6. 六级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
三、精神抚慰金标准:
1. 因家庭成员死亡,而感到丧失精神父母、配偶、子女,最高赔偿金额为20万元;
2. 因家庭成员伤残,而感到丧失精神父母、配偶、子女,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
3. 其他受侵权行为精神抚慰,最高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标准是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金额会根
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伤害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外,湖北省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可能会对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变更,请以当地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湖北地区,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则是大家关心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湖北地区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具体而言,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人员,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而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事故的责任认定、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赔偿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都将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在湖北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将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此外,湖北地区还制定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以简化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而对于重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则将进行更为详细的赔偿评定,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
总的来说,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受害人的损失,并依法进行赔偿。
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内容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而细致的操作。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和合法权益。
湖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八(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全社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八 农、林、牧、渔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住宿费 8656 17029 14407 25294 15469 20066 29560 12141 10807 33052 20512 15998 28669 13882 12700 21022 20028 19154 24797 10948 19585 17177 27228 17049 21711 30387 14757 12409 36292 21270 18051 31011 16182 14260 22507 22438 20538 271456 14105 21960 20589 30137 20713 25912 33947 17946 15388 44986 24201 20810 38465 18782 16518 28710 27295 24439 30835 30 16940 25732 24966 35444 24819 31500 39707 21049 18280 53768 29224 23855 44339 22410 19576 34035 33180 28662 34395 30 误工、护理按此标准除365天 2008年 11485 3997 8701 3090 17397 2009年 13153 4656 9478 3653 19597 2010年 14367 5035 10294 3725 23709 2011年5月1号执行 16058 5832 11451 4091 28092 非农业户口残、死标准 农业户口残、死标准 非农业户口被抚养人标准 农业户口被抚养人标准 丧葬费按此标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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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根据湖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58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5832.27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5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91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092元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
农、林、牧、渔业16940
采矿业25732
制造业2496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444
建筑业2481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150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07
批发和零售业21049
住宿和餐饮业18280
金融业53768
房地产业292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85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4433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4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9576
教育340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8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866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395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城镇标准元×20×伤残系数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 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以2)
2 、老人赡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20×伤残系数÷ 2(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元10294元。
四、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每天15元。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至2000元之间。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湖北省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6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至30000元左右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
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