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200547第五十一期
2005年第九期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九期建设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5年9月5日2005年9月5日上午,在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了建设集团公司2005年9月份经理办公扩大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经理宋世宏,副经理龚乃全、张万仲,总工程师张瑞,纪委书记、人力资源部主任王长生,经理助理湛继顺、曹俊峰,副总会计师张才一,以及机关有关部室负责人。
经理宋世宏同志主持了会议。
会议认为,8月份,由于受个别单位产值完成不够、成本亏损较大的影响,全公司当月指标完成的不够理想。
为此,在9月份,要采取相关措施,抓产值的提高,抓成本的降低,确保全年“保五争六”目标的实现。
同时,要抓好改制后明年工作的研讨和谋划,为明年工作的顺利起步和今后公司的发展,打好基础。
会议决定,鉴于主抓开发工作的王政斌副经理已经调出,工程开发工作暂由宋世宏经理和张瑞总工程师负责,宋世宏经理暂时分管开发分公司;经理助理湛继顺协助张万仲副经理抓生产工作,王泽生主抓安全工作。
会上各分管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对8月份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并提出9月份的工作设想。
宋经理对会上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初步意见。
经各位经理讨论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决定:一、由龚乃全副经理负责:1、进一步做好建筑分公司的成本分析工作。
重点分析项目部的成本情况。
同时,对其他单位的成本进行分析,不能因兑现而造成潜亏。
2、筹划好南戴河明年经济工作研讨会议。
3、继续抓好改制工作。
4、制定建筑分公司周转材料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由张万仲副经理负责:1、抓好生产管理工作。
了解到年底前各单位产值底数,确保“保五争六”目标的实现。
2、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高空、用电、设备、井下、外埠等重点部位、重点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3、抓好用工管理工作。
研究、探讨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组建。
三、由张瑞总工程师负责:1、抓好三个体系内审工作。
重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2、借鉴集中管控的做法,抓好项目管理信息化的推进工作。
3、抓好安装分公司淮南丁集井架安装技术工艺、技术成果的总结工作。
最高法会议纪要:具有一定关联的行政行为,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最高法会议纪要:具有一定关联的行政行为,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1996年8月,甲市政府对240辆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
1996年11月,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
从1996年11月开始,甲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规费,但并没有明确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
1999年7月15 日、7月28日,甲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至7月 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张某某等182名经营者认为甲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遂向甲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上述《公告》和《补充公告》。
◈法律问题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两个具有一定关联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起诉要求撤销后续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査发现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则该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不同观点甲说:无影响说先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在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不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法院也必须尊重这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能在针对后续行政行为的诉讼中审查先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不能因先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影响到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先前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构成对其违法性的阻断。
最高法院《会谈纪要》及四则裁决阐述: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会谈纪要》及四则裁决阐述: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最高法院《会谈纪要》及四则裁决阐述: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上的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质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类型的界定通常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并基本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三种主要类型。
有人将其归纳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不当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培训时刻:2020年8月12日培训讲师:刘昊斌律师培训主题:北京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审判意见解析与HR实务操作依照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畴?1、没有缴纳社保的,仲裁是否受理?纪要条文:1、〔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样不予受理。
——劳动者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进行处理。
案例:假如职员不情愿上社保,不配合企业办理缴纳业务如何办?——企业应留下证据证明是职员要求不上社保的,同时能证明企业差不多尽到了提醒义务〔职员入职时提交材料的通知、邮件、合同或者职员手册〕;或者在职员入职之时就让职员提交办理社保所需的个人材料,直截了当办理。
2、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生育费用报销,是属于受理范畴?纪要条文:1、〔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已发生的职员实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支付,或者职员将要发生的费用应按其今后可期待的待遇标准支付〔最好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支持证据〕。
小案例:假如企业以开会的名字组织职员游玩,途中大巴车出事故,职员受伤或者死亡,这是否应算作工伤?解答:假如在周一至周五的的工作时刻内,可算作工伤;下班时刻或者休息日,不算加班。
3、农民工的社保赔偿,是否属于受理范畴?农民工的社保缺失赔偿标准是什么纪要条文:1、〔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缺失的,应予受理。
——假如农民工不要求上全险,那么企业能够只给他们上医疗和工伤;假如农民工提出申诉,那么企业应该将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部分赔偿给农民工。
最高法院会议纪要: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法院会议纪要: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持人】郃中林【出席法官】张树明、梁凤云、王富博、张代恩、宋春雨、余晓汉、张艳、丁俊峰、张剑、仲伟珩、李盛烨、季伟明【列席人】刘晓勇、袁登明、孙勇进一、案情摘要盛某公司与东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地块改造协议,该协议约定,盛某公司应当支付拆迁补偿安置金1000万元、稳定保证金100万元、拆迁服务费163.37万元,由东某区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工作并同意由盛某公司通过摘牌获得该地块的开发权。
盛某公司履行协议义务支付款项后,东某区政府通知盛某公司,盛某公司应交纳动迁安置补偿保证金总计4500万元,东某区政府才能继续组织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
二、法律问题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提起履约之诉,是否应在履约之诉一案中一并对该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不同观点甲说:一并审查说协议履行过程中,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当事人提起履约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乙说:单独审查说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决定,当事人提起履约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在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审理对象。
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是行为之诉,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可以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是履约之诉。
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以有生效行政决定改变原协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应指导当事人对于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会议纪要200545第四十九期

四十九签发:汤卫华2005 12 31局业务办公会议纪要12月16日,汤卫华局长在市规划局南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二00五年度局第四十五次业务办公会,郑路副局长、技术处、管理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的相关同志和各规划分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建设项目定点、13个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
现将会议意见纪要如下:一、建设项目定点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史可法东路拓宽改造工程,该单位拆除了原史可法东路的围墙,现申请按原式样重建围墙,围墙与大门平行,退让道路红线1.2米。
会议原则同意办理相应规划手续,要求围墙高度不超过2.2米。
2、维扬区雪球畜产品加工厂:拟补办位于扬菱路东、三布厂北的该厂厂区用地规划手续,用地面积3.06亩。
会议认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工业用地不宜零星布置,故不同意补办相应用地规划手续。
3、维扬区墩塘煤制品加工厂:拟补办位于扬菱路东的厂区用地的规划手续,用地面积1105平方米。
会议认为,根据城市规划,该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在此设置工厂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故不同意补办。
4、汤汪乡农工商总公司:为解决广陵产业园食品加工园区的农民拆迁安置问题,拟于汤汪乡九龙村选址新建安置食品加工区内拆迁村民的居住小区,用地面积18.53公顷。
会议同意意向性定点,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5、扬州市竹西中学:拟征用位于扬菱路东侧的土地,用地面积约10亩,按照12月11日的局办公会纪要的要求,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该校最终规模为42~48个班,约2400个学生,用地面积7万平方米,而现状该中学有40个班级、2200学生,总用地面积约6万平方米。
会议认为,按照扬州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和现代信息化教育规范,原则同意定点,要求做校园总体规划,建议体育场仍设置于扬菱路一侧。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1、扬州技师学院:拟于江都路东侧校园内新建教学楼,建筑面积11863平方米。
会议认为,根据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原则同意定点,并同意按方案一进行下阶段设计,同时按照设计规范控制其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协调房屋使用权会议纪要

协调房屋使用权会议纪要xx年2月2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x x x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问题。
参加会议的有 ___办公厅交际处、广东xx宾馆、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二商局、市外轮供应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会议认为,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的问题,是在过去计划经济和行政决定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早几年曾多次协调,虽有进展,但未有结果。
最近,按照省、市领导同志"向前看"、"了却这笔历史旧账"的批示精神,在办公厅的协调下,双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合情合理地提出解决这宗矛盾的方案。
经过协商、讨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认识。
会议决定如下事项:一、市xx供应公司应将xx大街56号房屋的使用权交给xx宾馆。
二、考虑到市xx供应公司在56号经营了30多年,已投入了不少资金,退出后,办公地方暂时难以解决,决定给予其商品损耗费、固定资产投资和搬迁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共95 万元。
其中 ___办公厅和广东xx宾馆负责80万元;考虑到 ___领导曾多次过问此事和省、市关系,另15万元由xx市政府支持补助。
三、 ___办公厅和xx宾馆的补偿款于xx年x月x日前划拨给市xx供应公司。
市政府的补助款于x月x日左右划拨,市xx供应公司应于x月x日开始搬迁,x月x日前搬迁完毕并移交钥匙。
四、市xx供应公司原搭建的楼阁按房管部门规定不能拆迁。
空调器和电话等2月20日前搬迁不了的,由xx宾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会议强调,双方在房屋使用权移交中要各自做好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工作,团结协作,增进友谊,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

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新房改办[2005]1号2005年6月23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组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同志主持召开了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新齐、李建新,领导小组成员热依汗·玉素甫、贺建军、谢蓉、弯海川、岳有善、刘昕延、刘长江、姚和江、李寿龙、那满江、刘平以及自治区地税局、统计局、总工会、乌鲁木齐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新的组成人员名单;听取了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建新同志关于当前我区房改基本情况的报告;讨论研究了自治区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现纪要如下:一、会议明确了单位集资建房属于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一种形式,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二、会议确定了再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中,实行技术职务、职称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高级技术职务知识分子按照自治区39号文件规定的厅(局)级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务知识分子按县处级住房面积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务知识分子按照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会议指出,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对于企业中实行技术职务、职称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企业自主决策、民主决策确定,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
企业领导干部可参照行政机关的住房面积标准,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其他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可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任职年限等因素,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会议要求尽快组织召开自治区改制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改制或破产企业房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政策要求;要摸清改制或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和房改问题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住房问题安置方案的研究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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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签发:汤卫华
2006 1 11
局业务办公会议纪要
12月30日,汤卫华局长在市规划局南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二00五年度局第四十七次业务办公会,郑路副局长、技术处、管理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的相关同志和各规划分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扬州市市级机关房地产公司等9个建设项目定点、13个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
现将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建设项目定点
1、扬州市市级机关房地产公司:拟于一幼南侧、建工局北侧、北柳巷东侧新建机关一幼综合楼,用地面积约2800平方米。
会议认为,由于该用地内有一些重要的历史遗存,待考证后再议。
2、扬州市广陵区环卫办:因康山园综合改造,将拆除原有垃圾中转站,现拟于徐凝门大桥东侧、古运河南侧选址新建垃圾中转站及公厕,用地面积2500-3000平方米。
会议同意意向性定点,下达设计条件做方案报审。
3、扬州红十字中心血站:拟于邗江大道西侧、广润发南选址建
设献血屋,钢结构平房,占地面积28平方米。
会议认为,鉴于此处位置比较显要,由郑局长现场踏勘后再定。
4、扬州市市政养护管理处:因位于文昌苑东侧的现有沥青搅拌场即将搬迁,现拟于运河北路选址建设沥青搅拌场,用地面积约30亩,会议对管理处提出的三个选址方案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于电厂围墙北侧定点,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5、扬州众成汽车运输公司:拟于连运路与扬圩路交叉口东南角选址建设大众汽车销售及维修中心,用地面积约10亩,现申请编制该地块控规,会议认为,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领控规并进行土地出让。
6、扬州怡丰物资公司:拟于扬圩路西侧、汤汪九龙段选址建设中石化橡塑原料物流中心大楼,占地面积约30亩,会议认为,拟选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居住)不符合,建议结合相关类型用地另行选址。
7、扬州起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单位经土地市场拍卖取得位于友谊路东侧,平山堂东路南侧用地,用地面积为38509.4平方米,会议同意按土地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8、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对秋雨新村内原蔬菜公司用地进行储备,用地面积约1亩,现申请编制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方案结合周边用地性质确认为居住用地,建筑密度≤35%,建筑限高16米,容积率≤1.5,绿地率≥20%。
会议认为,应先行与社区对接,核准该区域内各项公共配套设施是否达标,若未达标,则该用地作为区域公
共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若达标,则需出具书面承诺,明确以后该区域不再增设公共配套项目后,同意按报审方案形成控规正式成果。
9、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泰州路西侧、原荣光电池厂用地
(L-05-03)中G地块用地性质由幼儿园调整为商业用地,会议认为,根据该地块所在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A、B地块的用地功能,同意用地性质调整,但要求先行在附近居住用地内重新选择一处幼儿园用地,L-05-03地块按商业用地性质编制控规。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1、扬州市涵闸河道管理处:根据市综合整治办的总体部署,拟对古运河西岸(便益门大桥--解放桥段)进行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约2.2公顷。
会议对所报方案进行了审查,认为通过整治增加了亲水性和公共活动空间,原则同意所报总平面布局方案,但报送的图纸没有达到审批深度,要求由水利和航道部门签署意见深化完善方案形成总平面图后办理规划手续。
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拆除国庆路西侧的部分办公用房扩建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会议对报送的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方案进行下阶段工作,但建筑北端不得新增大院出入口,该方案需由消防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3、万都建材城:会议对所报调整总平面进行了审查,同意按此方案进行下阶段设计,同时应进一步核实非机动车的停车位。
4、扬州联环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对所报研发中心单体建筑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方案进行下阶段工作,建筑的北立面与
西立面拐角处及顶部设计作调整。
5、维扬区实验小学:拟于四望亭路北侧建设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为3110平方米,层数为五层,会议对所报方案进行了审查,要求学校按原先报送的方案设想进行设计,即将临四望亭路建筑的底层部分架空,加大集散空间以缓解小学周边交通压力,建筑立面形式及色彩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6、扬州富达宾馆:为满足使用功能,拟于文昌西路南侧拆除原有锅炉房、部分附属用房后建设餐厅、会议室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1464平方米,层数2层,会议对所报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所报方案,要求消防部门先行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7、江苏里下河地区农科院良种场:拟于蜀冈西峰公园西侧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为960平方米,层数为2层,会议对所报方案进行了审查,同意按此方案进行下阶段设计。
8、维扬区人民政府:会议对提交的位于平山堂西路南侧的维扬区西湖花园安置小区的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方案进行下阶段工作,但要求调整小区入口处的道路走向,使其与小区布局相协调。
9、扬州起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于扬子江路与双塘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江阳商贸城,总用地面积为149457平方米,会议对所报总平面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总平面布局及停车方式,要求:⑴出让土地西侧一条22米道路需保留,建筑退让不少于3米;
⑵双塘路按30米进行控制;⑶方案修改完善后,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10、扬州市广电中心:会议对所报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所报方案与规委会通过批准的方案基本吻合,原则同意按此方案进行下阶段设计,要求征得消防部门同意。
11、广陵区民政局:会议对所报连运路北侧老年公寓总平面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总平面方案进行下阶段设计。
12、扬州富川置业有限公司:拟于扬子江东侧建设临时售楼处,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会议对所报方案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按所报方案进行下阶段工作,要求该项目的名称不得采用“运河公社”。
13、广陵规划分局组织编制了
曲江公园周边地块城市设计,总用地面积73.28公顷,会议原则同意所报的关于曲江公园周边地块结构、土地利用及空间高度设计导则,同意在此基础上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会议对扬州市地价所为土地评估向我局征询规划意见的三处用地进行了研究,同意按下列意见回复:
序
号 评估单位 (个人) 地址 建筑面积 (M2) 土地面积
(M2)
规划答复意见 1 扬州市新亚客车构件厂 扬子江北路东侧平山村朱庄组 37.6亩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暂可
作为工业用地使用
2 扬州三布纺织有限公司 扬菱路东原友谊路591号 42364 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3 扬州三布纺织有限公司 扬菱路西原友谊路516号 7293
该用地处于蜀冈—瘦西湖风景
区保护地带内,属景区用地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汤卫华、郑路、李锡民、刘流、
姚爱国、吴晖、陈志友、李建芳、
周锦葵、曹晓梅、陈发辉、周宪国、
周军、冯洋、王雷鸣、周庆祝、
嵇菊香、周海静、陈宇
记录整理:嵇菊香、周海静。